(国办发〔2011〕1号)规定:“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 其不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997)行终字第12...
(2011)会行执字第 44 号梁跃武、石艳荣违反计划生育行 政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会行执字第 44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梁跃武,男。
被执行人石艳荣,女。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梁跃武、石艳荣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梁跃武、石艳 荣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24 512 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 生(堡)征字(2010 年)第 28 号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符合 法律规定, 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执行会计生(堡)征字(2010 年)第 28 号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梁跃武、石艳荣在 2011 年 6 月 1 日前履行会计生(堡)征字(2010 年)第 28 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 260 元,由梁跃武、石艳荣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审 判 长 王 湘 辉 判 员 粟 秋 先 审 判 员 林 玉 洁 二 O 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明 涛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梁跃武、石艳荣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梁跃武、石艳荣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4 51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堡...
摘要: 石艳荣、 会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会行执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梁跃武,男,1972年11月15日...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欧阳平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欧阳平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 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