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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设备管理制度汇编,炼油企业技术标准汇编,化工企业安全制度汇编,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汇编

时间:2012-01-25 来源: 泥巴往事网

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0-03-16 23:43:19 点击率:83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汇编 (试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 2011 年 11 月 1 目 录 中国石油炼油与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试行)??? 检修管理规定?????????????????? 修理费管理规定????????????????? 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 设备基础资料管理办法?????????????? 设备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设备润滑管理规定???????????????? 设备备品配件管理规定?????????????? 关键机组管理规定???????????????? 转动设备状态监测管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电梯、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腐蚀与防护管理规定??????????????? 常压金属储罐管理规定?????????????? 工业气瓶管理办法???????????????? 静密封管理规定????????????????? 电气管理制度?????????????????? 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管理规定??????????? 设备信息化管理办法??????????????? 建(构)筑物管理办法?????????????? 法兰垫片紧固件选择及安装指导意见???????? 腐蚀监测指导意见???????????????? 设备及管道定点测厚指导意见??????????? 湿硫化氢环境腐蚀与防护指导意见????????? 涂料防腐指导意见???????????????? 停工检修期间腐蚀检查指导意见?????????? 1 22 26 32 36 38 43 47 50 56 59 67 71 76 82 86 90 107 117 121 123 125 129 135 148 169 炼化企业设备分类与编码????????????? 174 2 中国石油炼油与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 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与化工企业的设备 管理,提高装备技术水平,保证设备安全、可靠、平稳运行,依据国家有 关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中设备管理的对象是指用于炼化业务生产经营的机 器、工艺设备及管道、电气和动力设备、仪器仪表、机修设备、起重运输 设备、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四条 设备管理的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采取 一系列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为企业安全、平稳、高效生产提供可靠的 技术装备,做到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 修理、改造、更新直至闲置报废的全过程管理,使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合 理,综合效能最高。

第五条 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不断培养与提高设备管理人员、维护 和检修人员及运行操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为完成设备管理任务和企业的 生产经营目标奠定基础。

第六条 设备管理应全面执行 HSE 管理体系,推行全过程受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 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 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 推广应用现代设备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加强设备管理信息化建 设,实现设备管理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九条 建立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考核体系,强化对设备管理的监 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第十条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一)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设置装备管理处,各地区公司设置专职设备 1 管理部门。

(二)各地区公司设一名副总经理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并设负责设备 技术管理的副总工程师;各地区公司生产厂、车间应设专职班子副职分管 设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职责范围 (一)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装备管理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对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 策和法规,组织制定炼油化工设备的管理制度、标准、规程、规范和工作 规划。

2.负责年度修理费预算的审核工作。

3.负责对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监督检查,抓好设备科学管理,组织 学习和推广应用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组织交流设备管理工作 经验。

4.负责炼油化工业务专业化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5.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交流推广。

6.组织制定关键设备的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及设备技术经济考核指标。

7.组织或参与地区公司重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主要设备设计 方案审查和装置竣工验收。

8.负责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物资采购相关管理工作。

9.组织炼化设备引进与国产化论证工作。

10.组织设备管理人员技术业务培训。

11.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负责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查工作。

13.负责开展有关设备管理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

14.负责设备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二)地区公司主管设备副总经理职责 1.全面负责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和股 份公司对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标准、规程、规范和工作规划。

2.坚持 HSE 管理原则,践行有感领导,落实直线责任,实行属地管理。

3.负责机动系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并明确各级设备专业管 理人员的职责。

4.组织审定本企业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检修、设备更新改 造计划及费用,并检查执行情况。

5.组织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6.负责设备的采购管理相关工作。 2 7.组织或参与基建、技措工程项目审查和竣工验收。

8.组织本企业开展设备工作的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

9.建立设备管理人才培养机制。

10.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先进的施工机具, 推广信息化、状态监测、故障诊断等现代化设备管理技术,不断深化设备 管理内涵。

(三)设备副总工程师职责 1.在主管设备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本企业设备技术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和贯彻设备技术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审批设备维护检修 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审核生产装置设备的运行周期、生产装置停工检修计划,主 要设备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

4.负责审核主要设备的选型、改造方案及组织报废鉴定工作。

5.组织对主要设备的技术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设备;促进设备管理信息化等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的应用。

6.组织提出设备的技术安全措施,协助主管设备副总经理组织对设 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参加基建、技措工程项目审查和竣工验收。

8.组织审定关键设备的修复、投用方案。

9.负责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及交流。

(四)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1.在设备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在设备副总工程师的指导下,贯彻执 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定,落实本企业设备管理 方针、目标,组织开展设备管理工作。

2.贯彻 HSE 管理方针,推进 HSE 体系建设并持续改进,落实直线责任, 实行属地管理。

3.制定本企业设备管理制度、标准、规程、规范和工作规划,并组 织落实。

4.负责设备基础资料管理,及时整理设备技术资料、图纸、文件等, 健全各类设备档案。

5.负责设备技术状况分析,组织设备故障、隐患排查及治理,推行 以状态监测、RCM(以可靠性为中心的检修)、RBI(基于风险的检验)等 为基础的设备可靠性管理。

6.推行检修作业全过程受控管理模式,编制、审核本企业生产装置 停工检修、设备检修、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7.负责设备管理指标的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各项设备管理检查、评比、 3 竞赛等活动。

8.负责本企业设备及备品配件、材料供货商的准入审查,以及采购 过程中的技术审定。

9.负责维护与检修承包商的准入和管理,制定考核标准,并监督检查。

10.组织或参与新建、改扩建、技改技措、安全环保措施项目的设计 方案审查、实施和竣工验收。

11.组织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2.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交流推广,组织设备管 理信息化等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的应用。

13.组织编写、审查备品配件目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核定库存 资金。

14.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组织编写特种设备的检验计划;审定特种 设备的检验、修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15.负责设备润滑、防腐、密封和水质管理。

16.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17.负责设备管理总结工作,推广应用先进经验,促进设备管理水平 不断提高。

18.对本企业设备专业人员的配备和调动提出建议。

19.组织设备专业人员培训及技术交流。

(五)各地区公司除设备管理部门外,计划、规划、生产、技术、财务、 人事、安全、环保、采购等部门应根据其职责范围,从不同角度,抓好相 应环节,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备 HSE 管理 第十二条 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的法 律、法规和制度,全面执行 HSE 管理方针,严格执行专业化安全管理要求, 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努力实现设备本质安全,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在设备操作、维护、检修过程中,应根据设备的结构、性 能和运行特点,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风险削减措施。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 和报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生产、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使用的设备,必 须符合防爆要求。电气设备及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十六条 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定期检查、校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 置,并确保工作可靠。联锁保护设施应完好投用,特殊情况下解除、投用 4 时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各项要求,积极做好高污染 设备的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鼓励采用新型环保装备, 积极实施 HSE 管理。

第十八条 积极探索设备低耗高效运行的有效方法与途径,淘汰高耗 低效的设备,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努力达到设备 和工艺的最佳匹配,实现各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 第四章 设备前期管理 第十九条 设备的前期管理主要包括: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设备采 购技术谈判、供应商选择、设备监造、安装调试与验收等内容。

第二十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参加基本建设项目、技改技措项目的设计 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设计选型阶段,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研和技术论 证,对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可维修性提出要求,并督促落实。

组织技术谈判,签订技术协议。

第二十二条 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 采购合作协议。

第二十四条 工作。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依据设计技术文件、采购合同、技术协议、相关标准等, 应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格项目中 设备投用前,应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组 各企业要建立设备前期管理责任制,有关部门应对设备 组织做好设备(材料)到货验收工作。

交、设备安装调试与验收。竣工交接必须资料齐全,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织相关人员进行确认。

前期各阶段所承担的工作负相应责任。

按照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设备监造 加强设备、备品配件供应商管理,严格考核资质。选择 业绩优、信誉好、专业性强的供应商,形成采购短名单,签订框架或战略 设备采购应坚持质量第一、比质比价和全寿命周期费用 最经济的原则,按照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设备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组 5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按设备特点与用途,将设备划分二十二大类(划分方法 见附录);各地区公司应对设备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在生产装置中的重要 程度划分为一般设备、主要设备和关键设备三级(划分方法见附录)。各 地区公司可视设备具体情况,确定关键设备范围。

第三十条 各地区公司应编制、完善设备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并组织检查考核。操作人员是设备运行和日常维护保养的 责任主体,必须遵守设备操作及维护规程,严格控制操作指标,严禁设备 超温、超压、超负荷、超速运行。设备维护检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维 护、检修规程。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公司设备维护应实行专机专责制或包机制。关键 机组必须实行“机、电、仪、操、管”五位一体的特级维护,做到全员、 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加强设备状态监测,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 (一)制定各项状态监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设备状态监测网络。

(二)应按“定人员、定设备、定测点、定仪器、定周期、定标准、 定路线、定参数”的原则对设备进行监测,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分析,提 出运维建议。

(三)定期总结设备状态监测的成果和经验,拓宽设备监测范围。

第三十六条 加强设备腐蚀管理,建立腐蚀与防护管理体系,健全组 织机构,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制度和标准。开展防腐技术研究和攻关,坚 持日常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组织操作人员学习设备专业技术知识,通过技术培训, 做到“四懂”、“三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会操 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第三十八条 全面开展设备创完好、装置无泄漏管理活动。

各地区公司应建立三级巡回检查制度,设备管理人员、 建立润滑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职责,减少设备磨损,降 各地区公司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备用设备管理制度,坚持 操作人员及设备维护检修人员必须按照制度严格执行。

低动力消耗,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定期对备用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对设备进行定期切换,确保设备 6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检修管理 检修是指为了保持或恢复设备规定功能的活动,包括检 查、检验检测和修理。检修分为装置停工检修和日常维修。

第四十条 检修目标是以经济合理的费用,减少设备故障,消除设备 缺陷,使其维持良好的性能,为实现企业经营目标提供可靠的物质技术保 证。

第四十一条 检修基本原则:

(一)安全、质量、进度、成本协调统一; (二)该修必修,修必修好; (三)设备检修与装置长周期运行相适应; (四)恢复性检修与改善性检修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 各地区公司的装置运行周期和停工检修工期应结合生产 情况作出安排,设备管理部门应参与检修工期的制定,检修计划应与生产 计划同时制定、下达,并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准。根据批复,编制装置 停工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

第四十三条 设备检修分为大修、中修、小修。检修应以定期检修、 预知检修和事后检修等检修方式相结合,既要防止设备失修,又要避免过 剩维修,逐步实现由事后检修向定期检修、预知检修的转变。

第四十四条 各地区公司应执行检修受控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检修准 备、检修安全、检修质量、检修进度、核实工作量,做好检修后验收。每 个检修项目应指定专人作为施工代表,对检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四十五条 加强检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设备检修的质保体系。设 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计划,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采用先 进技术和装备,努力提高检修质量。

第四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要对检修承包商进行资质认证及年度审验。

特种设备的检修承包商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检修内容与资质相符,不准超 资质、超级别进行检修维护,确保检修维护的合法性。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本企业检修单位以及中国石 为保证施工安全、质量,充分利用地区公司检修资源, 油内部检修资源。需外委时,按规定程序审批。

以及社会专业施工力量,对专业化特点较强的施工项目(如催化衬里施工、 无氧环境作业、储罐机械清洗、大机组检修等),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实行 专业化检修、统筹管理。 第四十九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组织编写检修技术总结,做好检修技术 资料的归档。对重大检修项目,要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7 第五十条 做好备品配件管理工作。各地区公司应科学编制备件储备 定额,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满足设备检修需要。逐步建立中国石油内部备 件资源共享机制。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做好修旧利废和改制代 用工作。 第七章 第五十一条 修理费管理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修理费使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 门,应认真按年度修理费指标,统一平衡,合理使用,严格按权限审批检 修费。企业财务部门配合设备管理部门按修理费预算计划做好修理费的控 制工作。加强对修理费的核算、统计和分析。

第五十二条 加强修理费管理 (一)修理费管理的指导原则:坚持科学、规范、经济的检修,努力 降低成本;坚持对修理费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合理使用。

(二)修理费使用范围:企业所属设备资产的检修、维护和检测所发 生的费用,凡属基建、技改技措、更新零购等项目不得从修理费中列支。

(三)修理费管理与监督:企业内部建立修理费计划和使用审核管理 程序,年度使用计划应按规定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审批,严格按计划列支,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称为设备故障。 设备隐患、故障、事故管理 建立设备隐患管理机制,积极组织排查,建立隐患台账, 设备故障 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处理预案。

(一)设备或零部件完全或部分丧失原有功能,不能正常运行的状况 (二)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故障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加强故障 统计分析。

(三)设备故障应及时发现和处理。

(四)利用设备信息化管理手段,应用故障编码体系对故障进行分类 和统计,实现故障的分析、评估、处理、预防和信息共享。

(五)设备管理部门应重视重复性故障的管理,采用技术、管理手段, 避免故障重复发生,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五十五条 设备事故 (一)由于设计、制造、施工、使用、维护检修、管理等原因造成设 8 备非正常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称为设备事故。

(二)设备事故管理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 故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 设备更新改造 设备更新是指采用新设备替代技术性能落后、安全状况 和经济效益差的原有设备。设备改造是运用新技术对原有设备进行技术改 造,改善或提高设备的性能、效率,减少消耗和污染。

第五十七条 设备更新改造的原则:

(一)设备更新应当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产品开发和技术发展规划, 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二)设备更新应重在技术进步,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达 到高效低耗、安全环保的综合效果。

(三)设备更新应当认真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采用科学的决策方法, 选择最优方案,确保获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四)设备改造应充分考虑生产的必要性和安全性,技术的先进性和 可行性,投资的经济性和合理性。

第五十八条 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其他应当淘汰的。

第五十九条 各地区公司必须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设备更新,为正 常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更新计划 的编制和实施。地区公司财务部门按照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正式下达的设 备更新费用,落实资金。地区公司投资计划管理部门要按照集团公司、股 份公司下达的设备更新改造计划,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严格规范资本性支 出和费用性支出。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进行更新:

(一)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固定资产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油气资产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所规定范畴划分,设备管理部门应做好 9 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第六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技术能力、使用年限、修 理改造、调剂调拨、更新报废和净值、残值的查定,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固 定资产清查与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财务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原值、净 值、折旧、残值等进行财务核算。

第六十二条 凡由基建、技改技措费用投资形成的,以及由其他单位 调入的资产,由工程建设部门移交,并由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会同财 务部门逐项验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盘亏(盈)、毁损、报废、核销、调拨、转让、 清产拍卖、重组、捐赠及经营租赁等处置行为,要按照集团公司、股份公 司有关规定,根据固定资产产权和处置对象、资产额度、处置时间、技术 鉴定结果,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长期停用的固定资产应予防护封存。

各地区公司固定资产报废须经使用单位申请,设备管理 部门组织技术鉴定,财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批准,按集团公 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闲置固定资产要重新使用时,必须经过全面的技术鉴定、 各地区公司应制定设备借调、转让、闲置、租赁、封存 检验,确认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

和报废等具体管理办法,定期发布闲置设备信息,鼓励将低效使用资产规 范有序的向高效使用单位转移,促进设备存量资产盘活。 第十一章 第六十八条 标准。

第六十九条 设备综合管理 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各专业管理、技术、工作 规范设备技术管理档案管理,做到“一台一档”,档案 内容应涵盖设备技术文件、全过程管理动态;设备迁移、调拨时,其档案 随设备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主管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按项交接。

第七十条 全面深入开展设备信息化管理,建立完善设备综合管理平 台系统,努力提高设备信息化应用水平。

第七十一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根据炼化行业发展要求,制定重大设 备发展规划,组织地区公司积极推广国内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统筹重大 设备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的引进和消化;对地区公司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 技术问题,组织国内专业院所、设计部门、设备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共同 开展技术攻关;组织研究开发和应用高精尖设备技术。

10 第七十二条 各地区公司要结合本单位发展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强设 备技术研究与开发,积极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设备技术成果,改进落后的 设备技术和管理办法,鼓励技术创新。要合理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新材料,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设备技术问题和企业发展中将遇 到的设备技术难题,大力推进炼化行业经济发展和设备技术进步。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加强设备专业管理人员的培养,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多 设备管理部门要配合人事部门对设备操作、维修人员进 层次、多形式的专业技术与管理知识培训和交流。

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达到岗位、等级相应水平,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 岗。对特殊工种要通过考试取证,持证上岗作业。 第十二章 第七十五条 检查考核与绩效管理 根据生产发展的要求及本企业设备技术状况,各地区公 司应制定设备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装置长周期运行等各项管理目标及措 施,并按计划实施。

第七十六条 建立设备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设备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的统计、分析。主要考核指标如下:

(一)设备完好率和主要设备完好率; (二)静密封点泄漏率; (三)仪表完好率、控制率、使用率、泄漏率; (四)装置长周期运行状况; (五)非计划停工情况 (六)修理费控制。

第七十七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定期组织设备专项检查,开展设备 “达标”“创完好”“评优”活动。各地区公司应将各级设备管理人员岗 位责任制的落实与各项专业检查及设备管理评优活动有机结合,制定完善 的设备管理检查考核体系和标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与考核,促进设 备管理持续改进。

第七十八条 奖励。

对在设备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表扬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管理办法。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设备 11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设备台数统计方法 附录二 石油化工主要设备划分规定 附录三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公式 附录四 设备管理报表 12 附录一:设备台数统计方法 1.全部设备:系指生产、动力供应、机械加工、起重运输、土木防腐、 机修、电气、仪表、探伤检验等在用、备用和停用设备。

2.主要设备:系指在生产中直接影响生产过程进行,并决定生产能 力的设备。

3.一般情况下,转动设备按机组计算。与主机配套的功率小于 100kW 的电动机、汽轮机以及其它辅机均与主机一起按一台机组计算,功率 100kW 以上的电动机、汽轮机单独计算。

4.动力设备如变压器、开关柜、功率大于 100kW 的电动机、汽轮机 等单独统计。

5.新建、技改技措项目完工并正式交付使用的设备,列入统计范围。

6.设备拆迁、外调、报废,经有关部门审批办理手续后及时销账, 不列入统计范围内。 附录二:石油化工主要设备划分规定 炼油厂主要设备 1.加热炉 [41000mJ/h(1000 万大卡 / 时及以上)] 2.分馏塔(φ 3200mm 及以上) 3.反应器(塔) 4.焦碳塔(φ 5400mm 及以上) 5.真空过滤机(50m2及以上) 6.临氢高压容器 7.烟气透平 化工厂主要设备 一、化肥厂 1.转化炉 3.变换炉 5.二氧化碳吸收塔 7.尿素合成塔 9.高压汽提塔 11. 临氢高压容器 二、合成橡胶装置 塔 8.高压甲 胺冷凝器 1.接炉 3.烃化器 炉 4.甲烷转 化炉 6.氨合成 2.废热锅 10.高压洗涤器 2.脱氢炉 4.接枝釜 13 5.精馏塔 7.聚合釜 9.膨胀机 三、乙烯装置 1.裂解炉 3.废热锅炉 5.脱乙烷塔 7.急冷塔 四、其它炼化装置 1.裂解炉 3.反应器 5.超高压容器 7.自动离心机(转鼓 φ 600mm 及以上) 9.煅烧炉 主要通用机械与贮运设备 1.各类物料泵(250kW 及以上) 3.通风机(250kW 及以上) 5.类气体压缩机(250kW 及以上) 7.电动机(6000V 及以上) 9.汽轮机(500kW 及以上) 11.膨胀机 11.各类锅炉(40t / h 及以上) 12.变压器(1800kVA 或 35kV 及以上) 13.球形贮罐 14.其它贮罐、气柜(5000m3及以上) 6.吸收塔 8.挤压机 10.干燥机 2.辅助锅炉 4.乙烯精馏塔 6.丙烯精馏塔 2.过热蒸汽炉 4.聚合釜 6.分离装置关键塔类 8.干燥器 10.转化炉 2.水泵(500kW 及以上) 4.风机(250kW 及以上) 6.冷冻机(200kW 及以上) 8.发电机(3000kW 及以上) 10.烟气轮机(500kW 及以上) 15.大型换热设备(换热面积 350m2或压力 10MPa 及以上) 16.机床(大型或精密) 17.压力机(400t 及以上) 18.电炉(0.5t 及以上) 主要起重运输设备 1.桥(行)吊(10t 及以上) 3.履带吊 2.汽车吊(40t 及以上) 4.各类机车、槽车 地区公司根据设备重要程度,可适当增加主要设备范围。 14 附录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公式 1.设备完好率 2.主要设备完好率 3.静密封泄漏率 4.装置开工率 设备完好台数 设备总台数 主要设备完好台数 主要设备总台数 泄漏点总数 静密封总数 装置实际开工小时数 年计划开工小时数 累计运转时间 小时 累计运转时间 累计停机时间 小时 5.主要设备有效利用率 100% 100% 6.关键机组故障率(计划开动时间) 7.设备新度系数 8.仪表完好率 固定资产净值 固定资产原值 实际完好台 数 总台数 100% 9.仪表使用率 投用回路数 总回路数 ? 工艺原因停用回路 数 投用控制回路数 控制回路数 ? 工艺原因停控 回路数 泄漏总数 ×1000? 静密封总点 数 100% 10.仪表控制率 100% 11.仪表泄漏率 附录四:设备管理报表 表 1 -炼油化工设备技术状况汇总表(一)(季报)* 表 2 -炼油化工设备技术状况汇总表(二)(季报)* 表 3 -主要化工生产装置运行周期统计表(月报)* 表 4 -炼油化工企业设备事故报表(月报)* 表 5 -炼油化工重、特大设备事故快报 * 表 6 -炼油化工企业用电情况统计表(月报) 表 7 -炼油化工企业工业水情况统计表(月报) 表 8 -炼油化工企业固定资产及修理费统计表(年报)* ?100% 表 9 -炼油化工检维修设备材料统计表(年报) 表 10 -压力容器年检情况统计表(年报)* ? 100% 15 ×1000‰ ? 100% 单机设备故障停机时间?小时? 单机设备开动时间?小时?? 表 11 -工业管道年检情况统计表(年报)* 注:带 * 同时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 炼油化工企业设备技术状况汇总表(一)(季报) 序 号 填报单位:中国石油 设备分类明细 总计 石化分公司 年 季度 其中:主要设备 总台数 完好数 不完好数 完好率 (台) (台) (%) 合计(台) 完好(台) 不完好(台) 完好率(%)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炉 塔 反应设备 贮存类容器 热交换设备 管道与阀门 炼油化工机械 化纤机械 通用机械 动力设备 电气设备 仪器、仪表类 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类 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类 制造、加工、检维修设备 起重运输设备 施工机械 船舶类 安全环境保护设备 办公、炊事、医疗设备 建筑物及构筑物 其它类 全厂静密封泄漏率 密封点数 泄漏点数 泄漏率‰ 主管 : 填表人 : 报出日期 : 年 月 日 16 炼油化工企业设备技术状况汇总表(二)(季报) 填报单位:中国石油 石化分公司 年季度 主管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月日 主要化工生产装置运行周期统计表(月报) 填报单位:中国石油 石化分公司 年 月 主管:制表人: 报出日期:年月日 注:12 月份改为年度报表 17 使用率 项目数值 总台 完好数 完好率 使用回路数 停控回路数 控制率 全厂仪表 仪 分 表 四 率 类 合计 报警联锁 特殊仪表 质量仪表 控制仪表 测量仪表 设备状态 数 (台) (%) 总回 投用回 使用 总回路 控制回 控制率 路数 路数 因工 因仪 率% 数 路数 因工 因仪 (%) 静 艺停 表停 艺停 表停 密封泄漏 密封点数:

率 泄漏点数: 泄漏率: 装置名称 开工日期 月日 月日 运行日期 停工日期 累计运行 月日 周期累计 天 计划停工(检修) 日期 月日 天数 天 非计划停工 次数 次 累计时间 小时 停工简要说明 炼油化工企业设备事故报表(月报) 填报单位 : 中国石油 石化分公司 年 月 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年月日 炼油化工重、特大设备事故快报 18 负责人(签字):填报人: 型号及规 格 主要原因 损坏程度 事故类别 事故性质 事故地点停工 停工天数 损失价值 肇事者 姓名 工种 填报时间:年月日 事故单位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事故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规格 人员伤亡情况 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简要经过 : 死亡 : 人,重伤 万元 人,轻伤 人 . 年 月 事故类型 日 时 分 初步原因分析 : 目前处理情况 : 炼油化工企业用电及电厂(站)运行情况统计表(月报) 填报单位 : 中国石油 石化分公司 (20 年 月) 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20 年月日 炼油化工企业工业水使用情况统计表(月报) (年月) 填报单位 : 中国石油 石化分公司 负 责 人 :

填报人: 企业用电情况 分厂 发电机容量 功率 负荷 因 量 数 率 万 kWh (%) (%) 用电 名 称 合计 锅炉 产热 外供 发电 外供 供电 燃 料单 耗 ( kg/ 油:

GJ) 煤:

气: 锅炉 临 机组 kW 能 热总 总量 电总 力蒸 (kWh) 量 量 (GL) (kWh) 台数 汽 总 量 /台 数(吨 量(GJ) / 时) 非 计划 修次 停 数 工次 (次) 数 (次) 煤: 电厂 电厂 化肥 (站) (站) 厂锅 耗燃 供化 炉耗 料量 肥汽 燃料 量 (万吨)量 (吨) (万吨) 油:

油:

煤:

气: 气: 填报日期: 年月日 19 消耗新 循环水 序 各生产 鲜水总 量 号 分厂 供 消耗各类水处 理药剂总量 循环水场数 化学水处 化学水处理装置 实际制水量 理装置设 计制水能 最大 平均 制水 力 总量 消耗离子交换树脂量 阴树脂 阳树脂 水总量 平均 (万吨) (万吨) (吨) (万元) (个数) (间) 浓缩 (吨 / 时) (吨 (吨 (万 (吨) (万 (吨) (万 / 时) / 时) 吨) 元) 元) 倍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炼油化工企业固定资产及修理费构成统计表(年报) (年) 填报单位 : 中国石油 石化分公司 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月日 炼油化工检维修设备材料统计表(年报) 填报单位 : 中国石油 石化分公司 ( 年) 20 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原值(万元) 其中:设备固定资产 净值(万元) 新度系数 修理费构成单位 : 万元 修理费列支总额 其中 大修费 维护保运费 配件费 材料费 其中修理费实际列支构成 施工机械费 固定维护费 人工费 其它 下年修理费 预 计计划 年月日 大修耗用材料 维修耗用材料 维修更换阀门 二○一年全年更换设备(台) 检修 单位 装置 钢材 木材(立 水泥 钢材 木材(立 水泥 (个) (吨) 合 塔 罐 成台 冷换 压缩 泵 汽轮 其他 电器 仪 总数 (吨) 方米) (吨)(吨) 方米) (吨) 计 冷换 芯子 机 机 机械 设备 表 合计 各生产 分厂 压力容器年度检验完成情况统计表(年报) 填报单位 : 中国石油 石化分公司 ( 年) 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月日 炼油化工压力管道年度检验更新完成情况统计表(年报) 填报单位 : 中国石油 石化分公司 ( 年) 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在用压力容器总 数 (台) 合计 一类 二类 三类 年底到 实际检 期 应检验 验 容 台数 器台数 检验率 (%) 目前全部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台) 1级 2级 3级 4级 取得使用证率 台数 % 下一年度检验计 划 到期应 检 台数 计划检 验 台数 21 GA、GB、GC、 GD 类压力管道 长 度 ( m) GA 类 GB 类 GC 类 GD 类 年度计划检验更新数 检验长度 (m) 修复长度 (m) 更新长度 (m) 年度实际检验更新数 检验长度 (m) 修复长度 (m) 更新长度 (m) 明年计划检验更新数 检验长度 (m) 已确定的修 复更新长度 (m) 检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修项目的全过程受控管理,规范炼油化工装置检修 工作,明确工作职责,降低作业风险,保证检修质量,确保设备安全平稳 经济运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制度及《炼油化 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

第三条 设备检修是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 措施,包括检测和维修。检修的目标是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减少设备故 障,以经济合理的费用,使其维持良好的性能,为实现企业经营目标提供 可靠的物质技术保证。

第四条 检修基本原则:

(一)安全、质量、进度、成本协调统一; (二)该修必修,修必修好; (三)设备检修与装置长周期运行相适应; (四)恢复性检修与改善性检修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 依据其职责,全面负责各地区公司检修工作,提高检修管理水平和技术水 平。

第六条 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检修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并组 织和监督检修任务的实施。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检修管理的归口部 门。

第七条 地区公司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 检修管理规定。

(二)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检修管理规定,并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

(三)组织编制、审核和上报本企业的年度检修计划,负责本企业检 修计划的实施。

(四)负责审查、确定检修承包商,签订检修合同,并进行监督和考核。 (五)做好检修总结工作,开展检修管理技术经验交流,提高检修水平。 22 第三章 检修计划管理 第八条 各地区公司应按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年 度检修计划。主要生产装置的检修安排应按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有关部门下 达的计划执行。

第九条 各地区公司应按上级批准的年度计划,编制装置停工检修计 划和月度检修计划。检修计划应按管理程序审批执行。检修计划的调整必 须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条 检修计划应具有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与设备运行状况 相结合,积极运用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等技术手段,做好设备技术状况分 析,为检修计划和方案的制订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装置停工检修计划应包括设备常规检修,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检验,安全阀校验,腐蚀检查,以及同步实施的专项检修项目等。 第四章 检修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设备检修方案编制应充分了解设备运行状况,采取科学合 理的方法,确保设备本质完好,实现长周期运行。

第十三条 外委检修项目应按照招投标方式选择检修承包商,各地区 公司按照合同法、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签订检修合同,严禁先施 工后签合同。

第十四条 装置停工检修前,各地区公司应成立停工检修组织机构, 由地区公司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组成,统一指挥协调检修工作。

第十五条 装置停工检修应做到“三分检修、七分准备”。按照检修 计划并根据检修项目的重要程度、检修工作量的大小,合理安排人力、物 力和财力,及早做好检修准备;做到“三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 “八落实”(计划项目落实,施工方案落实,检修费用落实,图纸资料落 实,物资材料落实,施工力量落实,施工机具落实,质量安全措施落实)。

第十六条 装置停工检修和重大设备检修应编制总体检修网络图和施 工进度表。

第十七条 装置停工检修应严格执行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健康安全环 保 HSE 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所有检修应执行设备检修作业规程,使用操作图。 第十九条 各地区公司在装置停工检修中应严格执行生产受控要求, 重点抓好生产交检修和检修交生产两个界面的交接。

23 第二十条 检修现场应做到文明施工,杜绝野蛮拆装,做到“三不落 地”(工具和量具不落地、拆卸零件不落地、油污和脏物不落地;“三条 线”(工具摆放一条线,零件摆放一条线、材料摆放一条线);“三不见 天”(润滑油脂不见天、清洗过的机件不见天、精密量具不见天);“三 净”(停工场地净、检修场地净、开工场地净)。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所有检修项目都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负责对检 各地区公司应做好修旧利废工作,对检修后有修复价值 修现场的监督、检查。

的设备或材料及配件要及时修复入库,妥善保管。对需要测绘的设备和备 品配件应在检修期间做好测绘工作。

第二十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检修应坚持“三不交工”(不符合质量标准不交工、没 有检修记录不交工、卫生不合格不交工);“四不开车”(工程未完不开 车、安全没有保证不开车、有明显泄漏不开车、卫生不合格不开车)。

第二十五条 检修结束后应认真做好总结和技术资料归档工作。

各地区公司应按照检修计划,依据施工及验收规范做好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七条 检修质量管理 各地区公司在检修中应推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完善 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地方、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颁发的 各地区公司在检修之前,必须向承包商进行现场技术交 底和安全交底。承包商制定的施工方案,须经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确认。

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监督承包商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十八条 地区公司应加强检修质量全过程控制,坚持施工单位自 检和地区公司监督检查相结合。对检修隐蔽项目和中间验收项目重点跟踪 检查,未经验收不得封闭。

第二十九条 设备检修后,由设备管理部门按照程序组织有关单位和 部门进行共同验收,做好记录和确认工作。检修质量应达到国家、行业相 关标准及检维修作业规程中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条 检修项目的交工资料应符合相关规定、制度的要求。交工 资料不齐全不得验收。

第三十一条 地区公司应根据不同检修项目对承包商确定设备检修保 修期,在保修期内因检修质量导致设备故障或事故应由承包商负责处理并 承担相应损失。

24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附 则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业检修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25 修理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炼化企业修理费的管理与使用,规范修理费的核算, 保证生产装置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根据公司“安全第一、环保优 先”的管理理念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有关部门按《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 的规定,依据其职责,负责核定、下达各地区公司年度修理费指标,并检 查、监督、考核修理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各地区公司必须设立预算委员会,负责修理费预算的审定; 分管设备工作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修理费的管理;总 会计师负责修理费的规范使用。

第五条 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修理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检修项 目计划与费用预算的编制及分解落实,负责检修项目的过程控制与分析, 负责修理费的有效使用。

第六条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下达的修理费计划,组织检修项目的实施, 做好检修项目工作量的统计和确认工作,禁止挪用和超计划使用。

第七条 各地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修理费核算,根据设备管理部 门确认的修理费结算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参与修理费年度预算的编制、 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地区公司物资采购部门负责检修施工用料的采购工作,必 须把好质量、价格关,努力降低采购成本,配合设备管理部门做好定额储 备工作。

第九条 各地区公司预结算部门参与修理费预算的编制,及时审核结 算。

第十条 各地区公司审计、监察、法律事务等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 对修理费使用与核算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核定、批复各地区公司年度修理费 指标,监督、检查、考核修理费的使用、核算及管理工作。 26 第三章 修理费的定义和分类 第十二条 修理费是指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在不改 变设备设施原有性能前提下进行部件更换、修复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修理费分为日常维修、固定维护、设备检验检测、装置停 工检修、非生产性修理费用五大类。

(一)日常维修费用是指为保持设备设施可靠运行,对设备设施进行 部件更换、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单体设备的大、中、小修理以及装置 非计划停工及抢修所发生的费用。

(二)固定维护费用是指为维护设备设施的可靠运行,由机电仪等维 护单位根据保运协议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保运所发生的费用。

(三)设备检验检测费用是指对压力容器、工业管道等特种设备、设 施进行检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四)装置停工检修费用是指装置长周期运行后,由于设备设施磨损、 腐蚀、结垢、堵塞等因素导致运行工况下降,为恢复其正常运转和使用, 按照年度生产计划,对部分或全部生产装置进行退料、吹扫、置换后进行 的检修所发生的费用。

(五)非生产性修理费是指对道路、围墙、建筑物、构筑物、水库、车辆、 办公设备等非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修理费使用范围的界定 第十四条 根据炼油化工生产设施的特点及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相关规 定,对修理费使用范围的界定如下:

(一)生产装置中的炉类、塔类、反应器类、压缩机、泵、储罐、供 排水设施、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工艺管网、输配电线路、仪表等设备 设施,在不改变原有产能、参数和规格的前提下,在原有设施基础上对部 件进行更换、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属于修理费。其中:

炉类:更换、修理炉管、耐火砖、花板、衬里、炉墙等部件发生的费 用属于检修费。

塔类:更换、修理塔盘、塔壳、填料等部件发生的费用属于检修费。

反应器类:更换、修理盘管、分布器、壳体、衬里等部件发生的费用 属于检修费。

压缩机、泵:更换、修理转子、电机、机壳、密封、隔板等部件发生 的费用属于检修费。

锅炉:更换、修理过热器、水冷壁、粉管、风管、火嘴及其他附属设 27 施等发生的费用属于检修费。

汽轮机:更换、修理转子、机壳、密封、隔板等部件发生的费用属于 检修费。

工艺管网:更换、修理部分管线、管件发生的费用属于修理费。

储罐类:更换、修理罐盖、部分罐体、全部盘管等发生的费用属于检 修费。

换热器类:更换、修理芯子、外壳、封头、端盖等发生的费用属于检 修费。

(二)施工设备、运输设备、机械加工设备、仪器、通讯设备、成套 自动控制系统、电器设备以及办公设备,除整体更换或更换关键设备外, 其他部件更换、修复发生的费用属于修理费。其中:

通讯设备:除整体更换交换机、微波收发机等外,其他部件更换、修 理发生的费用属于修理费。

电器设备:除整体更换外,对转子、定子、励磁、电流互感器、断路 器、继电保护器、变频器、线圈、有载调压开关等部件的更换、修理的费 用属于修理费。

成套自动控制系统:除整体更换主机、控制柜外,卡件、显示器、电 缆等部件材料的更换、修理发生的费用属于修理费。

(三)道路、围墙、建筑物、构筑物及水库,在不改变其基础结构前 提下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属于修理费。房屋、建筑物和水库的抗震加固 费属于修理费。 第五章 修理费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修理费预算是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之一。炼油与 化工分公司、各地区公司必须建立修理费预算管理体系,理顺预算管理流 程。

第十六条 修理费预算编制流程如下:

(一)每年 7 月份,各地区公司应组织地区公司直属单位编制下一年 度检修框架预算。地区公司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预计下年度检修工 作量,编制检修项目计划书,报本企业设备主管部门审核。根据审核后的 工作量及规定定额测算编制修理费预算,并于 8 月上旬报预决算中心审核 后,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报公司预算委员会,并于 8 月末上 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 (二)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应根据股份公司年度预算工作的整体安排, 对各地区公司上报的修理费框架预算(包括检修项目计划和费用预算)进 28 行审核、对接,于 9 月末批复各地区公司下一年度检修预算指标,纳入年 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按照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复的检修预算,组织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逐项分解落实,确定车间或装置(核算单元)的修理费 预算指标。

第十八条 受不可抗力等非正常因素影响发生的预算外修理费,由各 地区公司向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核实确 认后,予以调整预算指标。 第六章 检修项目及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检修项目管理是指对检修工作从立项、计划、审批、材料 配件采购、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及会计核算等方面进行的有序 管理。超过规定限额的检修项目实施项目管理,按项目确定修理费。

(一)应建立和完善检修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从源头着手抓好计划 管理,强化检修计划的准确性,做到定期检修、预知检修与事后检修相结合, 定期检测与按需修理相结合,确保立项工作的全面、准确和资金有效使用。

(二)外委检修项目应严格按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 承包商,建立检修工程的竞价、比价机制,设计、施工等各环节都必须签 订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检修所需备件材料根据检修项目计划编制备件材料领用计划, 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采购部门按照计划规定的规格、型号、数量和时间 要求组织采购,建立备件材料采购的竞价、比价机制,对具备招标条件的 采购业务应进行招标。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备件材料的定额储 备制度,规范储备物资的管理,减少资金占用。

(四)检修实施过程中,按照“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原则制定施 工方案、质量验收标准和 HSE 风险评价等过程控制文件,强化过程监督, 确保施工质量和费用受控。

(五)检修项目竣工后,应按施工规范和标准组织验收,竣工资料完 整存档,并及时组织结算。

(六)检修项目决算按照内控程序规定进行,超过规定限额的计划费 用的项目需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第二十条 修理费的使用应坚持 “该修必修、修必修好”,防止失 修或过度检修的原则。 (一)应引入风险管理理念,采用状态监测等预知维修方法,提高检 修计划的准确率,降低修理费。

29 (二)修理费的使用应优先保证生产装置的设备检修,控制非生产性 修理费用支出。

(三)应加强修理费的动态管理,建立定期分析制度。预决算部门、 财务部门应定期向设备管理部门通报修理费的结算情况,设备管理部门会 同财务部门对修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费用核算管理 修理费按照股份公司《资产后续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石 油财字〔2004〕第 337 号)、《预提费用核算办法》(石油财字〔2003〕 第 216 号)和《会计手册》中的相关要求组织核算。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检修核算按日常维修、固定维护、设备检验检测、装置 各地区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设备管理部门提供的检修项 停工检修、非生产性修理五大类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目预算建立备查台账,按项目进行修理费管理和核算,并及时将结算信息 反馈至设备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以领代耗”。

第二十五条 对于跨月进行的检修项目,在检修期间内,于每月月末 根据设备管理部门确认的完工量及相关费用,计入“预提费用”科目,检 修项目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结算,并进行抵冲。不能以全年的修理费用预算 总额按时间进度预提。对于当月完工项目发生的修理费,应在发生时计入 当月成本。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对于非计划停工期间发生的修理费,应根据造成停工的 各地区公司各单位、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快结算,做到 原因,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当期发生,当期结算,不能跨年度结算。

加强检修材料管理,按照实际消耗数量进行核算,不能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地区公司应加强检修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应制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监督各地区公司修理费的使用情 订相关检查和考核细则,规范分级管理程序,严格进行考核和奖惩。

况,定期对修理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30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 修理费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第三十一条 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 31 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炼化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率, 控制费用,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股份 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检维修 承包商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承包商是指在各地区公司从事检维修项目 作业的本企业外部施工单位。

第四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严格准入; (二)规范选商、择优使用; (三)过程控制、动态管理; (四)严格监督、落实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 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不 断改进和加强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工作,提高检维修承包商管理水平。

第六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建立检维修承包商名录,制定检维修 承包商准入管理办法,对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管理。

第七条 各地区公司应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 份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 职责。

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检维修承包商的准入管理,并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二)负责签订《检维修安全环保合同》。

(三)对承包商的项目质量计划、实施方案、重要作业文件等进行审批。

(四)负责审核检维修承包商制定的作业安全环境风险因素识别、风 险评价、风险削减措施,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检维修承包商管理的归口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32 (一)负责制定外来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三)负责检维修承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四)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承包商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价及现场安 全措施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六)负责建立和管理外来承包商人员实名管理监控系统。

其它相关部门做好承包商人员入厂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承包商准入 第八条 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制度,应选择管理有序、装 备先进、服务诚信、质量可靠的承包商。

第九条 各地区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已获得营业执照的检修、专业制造、技术 服务及代理企业。

(二)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行业颁发的与拟承包项目相一致的资质 证明文件。技术服务及代理企业必须具备有效授权委托的证明文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件齐全,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法人代表、项目 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证书的种类、数 量应满足检维修需要。

(四)建立并实施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五)近三年来未发生一般 A 级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 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六)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

第十条 各地区公司应建立检维修承包商档案,含承包商资质文件、 工程承包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合同文件、业绩考核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招标的检维修项目,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确定承包商。

第十二条 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未 办理的承包商不允许进入现场施工。

第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建立检维修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及时进 行更新和公布,不允许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四条 检维修承包商承接的检修项目一律不准转包,分包必须遵 守以下原则:

(一)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主体检修工程分包给 33 其他承包商,但可将承接的非主体检修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的承包商。

(二)无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检修项目进行分包,但 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三)所有分包必须经由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所有检维修承包商员工入厂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及身 份验证,接受各地区公司安全部门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厂证。

第十六条 检维修承包商的有关人员在作业前,要参加属地所在单位 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 施工前准备 第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应加强属地化管理,施工前应组织与检维修承 包商进行安全技术对接,确保检维修承包商所有员工熟知以下内容:

(一)检维修作业的内容及作业区域风险因素; (二)作业属地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检维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四)作业危险源,检修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削减措施; (五)现场各种安全消防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 检维修承包商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根据现 场作业情况组织安全培训。在作业期间,检维修承包商要组织作业员工对 当日检修安全、质量等工作进行交底。

第十九条 检维修承包商作业前应提交安全防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专 业人员名单以及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 第六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区公司要为检修作业提供良好的作业条件,负责组织 界面交接,交接工作必须做到界面清晰并书面确认。

第二十一条 地区公司相关部门应依据检维修合同及项目实施方案, 核查承包商施工人员素质、机具、组织能力、服务态度、检修安全环保、 检修质量、检修进度等。 34 第二十二条 以备检查。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检维修承包商应按照属地业务流程要求,负责办理与项 目相关的票、证、书,严禁无票作业。各种检修票证书放在现场明显位置, 检维修承包商应服从属地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维修承包商从事各种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直线管理”原则,加强 员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特种作业 作业人员严禁进入非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动乱碰或 人员,必须按特殊工种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拆卸任何设备零件或附件。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 安全消防设施等,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和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 妥善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 检维修承包商应按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安排作业棚、休 息室、办公室、搅拌站、施工材料堆放场、预制场地等,所有布置必须遵 守相关规定,设置防护措施、警示标志等。生产区域内严禁有人居住。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识。

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 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工后立即恢复,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条 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要装阻火器,在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 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作业期间要注重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时,应积极采取施救措施, 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 结束后,须经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签字。

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司负责解释。 附 则 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检维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 修承包商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5 设备基础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炼化企业设备基础资料管理,依据《炼油化工企业设 备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其设备 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设备基础资料是指设备设施的原始资料、文件、图纸、档案、 标准、规程、软件等,含电子版文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基础资料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检维修及工程建设项目基础资料的验收管理,确保基础资料的完整有效。 第三章 设备档案和资料管理 第五条 设备资料是设备管理的基础,必须齐全、准确、规范。应及 时更新,不断完善,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基础资料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六条 设备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应遵循纸质与电子信息化管理相结合 的原则。

第七条 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基础资料(含电子版)主要包括:

(一)设备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总说明 2.技术特性表; 3.附属设备明细表; 4.润滑说明表; 5.安装试车记录; 6.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记录; 7.设备事故记录; 8.重大缺陷记录; 9.设备运转时间累计; 10.设备检修记录; 11.设备技术改造记录; 36 12.主要配件更换记录; 13.设备腐蚀记录; 14.设备随机资料。

(二)设备台账。

(三)特种设备档案,安全阀和其他安全附件台账。

(四)设备及易损件图册。

(五)测绘图纸。

(六)备品配件目录。

(七)安装、检修竣工资料。

(八)静密封点台账。

(九)设备防腐档案。

(十)设备润滑手册。

(十一)设备调拨、封存、报废台账。

(十二)建、构筑物图纸、资料。

(十三)各类动力规程,包括运行、操作、试验、安全、事故处理等规程。

(十四)动力系统模拟图。

(十五)供电系统一、二次接线图。

(十六)各类软件、程序备份。

(十七)各类仪表、通讯、监控图纸资料。

(十八)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图。

(十九)主要管网图、地下管网图和电缆走向图。

第八条 设备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基础资料,设备档案应逐台建 立,其中包含交工资料、维护保养资料、设备变更资料等。

第九条 新建项目、技改技措项目、安全环保项目等必须具备完整的 竣工验收资料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设备调剂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调出。主要设备报废后,档 案应按要求封存。

第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应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 设备基础资料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 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7 设备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管理,保证装置安全、稳定、长周期运 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设备维 护、保养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设备维护保养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日常巡检、状态监 (检)测、设备清扫检查、缺陷故障处理、备用设备维护及填报填写相关 记录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设备管理有关规定,指导各地区公司 不断改进和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全面提升设备维护保养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部 门、各单位的职责。各地区公司主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 导下,依据《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设备 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设备维护、保养等工作的归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标准、规定和规程, 负责制定本企业设备维护、保养管理的有关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

(二)负责设备维护、保养分级管理,组织制定本企业设备维护、保 养管理策略,审批关键机组的特级维护实施细则,并督促落实和考评。

(三)组织开展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工作,制定各类设备状态监 测计划,依据监测数据分析结果,指导运行、维护。负责设备离线监测、 在线状态监测网的维护管理工作。

(四)建立关键机组和主要设备特级维护管理机制,健全专业管理和 全员管理相结合的设备维护、保养管理体系。

(五)负责建立设备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各级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维护保运人员巡回检查责任、内容、路线和数据、信息管理方法。

(六)负责组织设备运行状态分析、评价;组织、协调、解决影响装 置正常运行的设备问题,及时消除设备隐患,提高设备完好水平。 38 (七)负责建立设备“包机”管理制度,明确包机内容和包机运行管 理要求。

(八)负责建立备用设备管理制度,明确备用设备维护保养、切换等 管理责任。

第七条 使用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企业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原 则负责辖区内所有设备的全面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的日常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适时调整设备维护保养细则,做到正确使用、及时维护、科学保养。

(三)负责组织设备巡检、监测工作的具体落实和监督考核。归纳、整理、 分析设备运转的各项参数,评定设备运行状况,监督设备的正确使用。

(四)负责本单位设备“包机”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和监督考核,明 确包机内容、包机人员、包机责任(包括备用设备维护、保养、切换管理 要求)并有效实施。

(五)组织落实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执行关键机组的特级维护 实施细则,并监督、考核。

(六)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设备性能、结构、原理、润滑及操作等方 面的技术培训,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四懂三会”。

第八条 维护单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所维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实施细则,有效的完成设备 维护、保养工作。

(二)建立定期巡检、状态监测责任制,明确设备检查的部位、人员职责、 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做好各项记录。

(三)对发现的设备缺陷、故障应及时消除,对无法立即消除的及时 向设备所属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四)加强学习、了解所维护装置设备的结构、原理、性能、工艺特点、 用途和修理技术,提高维护、保养能力。

(五)负责本单位对所维护装置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的检查考核,并 接受设备所属单位的监督。 第三章 设备分级管理 第九条 各地区公司应对设备实施分级管理,按《炼化企业设备管理 制度》的要求将设备分为一般设备、主要设备、关键设备三级。 第十条 各地区公司按照设备管理分级结果,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制 度和实施细则。

39 第四章 设备巡回检查 第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应建立设备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巡 回检查内容、责任、方法。

第十二条 操作人员巡回检查:

操作人员应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巡检路线、时间、周期、方 法,做好记录、分析并及时汇报信息。巡检要求至少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 列内容:

(一)转动设备:检查转动设备本体:如轴承温度、轴封、油封;出、 入口管线法兰连接处、设备润滑、冷却系统、振动、设备基础等。设备的 附件:如压力表、安全联轴器护罩。检查设备卫生、保温、油漆等。

(二)静设备:检查设备主体:如塔体、罐体等应无明显变形、裂纹、 鼓包等,容器人孔、进出口等联接处无渗漏。检查附件:如安全阀、压力 表、液面计、温度计及梯子、平台、栏杆、防雷接地等。检查设备卫生、 保温、防腐等。

(三)电气设备:检查电动机本体:如电机轴承运转状态、电机振动、 电缆线连接、电机接地线、操作柱等。

(四)仪表设备:检查工艺管线上仪表引线连接点连接情况、泄漏情 况等,现场仪表的实际指示情况。

(五)装置区域:检查现场施工对设备、设施、仪表、电气的影响。

区域内有无杂草、垃圾、闲散器材、废料等。油漆保温是否规整美观、脱 落。照明、色标、色环、流向箭头、标识标牌是否齐全、清晰。

第十三条 维护保运人员的巡回检查:

维护保运人员应认真执行维护、保养实施细则。按职责分工和检查、 测试需要,结合机械、电气、仪表设备的结构、部件特点,配备必要的维 护工具和便携式仪器(如电子巡检仪、测振仪、测温仪、转速表、万用表、 热成像仪等),及时检测设备运行状态及工艺参数的变化进行必要的“清 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等作业,做好分析和记录。

第十四条 所有巡检人员除应用必要的数字巡检仪器测试之外,应认 真遵循“听、摸、测、看、闻”五字巡检法。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 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各专业巡检人员应做好记录并执行交接班制。巡检发现的 问题,应及时汇报生产单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0 第五章 设备包机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应建立设备包机责任制,明确各级工作人员包 机内容、责任和要求。

第十七条 所有设备都应纳入包机责任制或区域承包制管理。每台设 备、每条管线、每个阀门、每块仪表有人负责,确保设备维护、保养、防 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第十八条 建立设备包机包区台账,应明确设备位号、名称、所在岗 位,主要技术参数、操作人员和机电仪包机人等内容。

第十九条 设备包机应实行动态管理。包机人员、岗位、班组等发生 变动后,及时更新包机台账,对变动人员,须经车间进行培训,使其尽快 熟悉新的包机职责。

第二十条 工艺及设备发生变更时,技术人员应及时修订操作规程、 岗位练兵卡、上岗包机内容,并进行培训,确保设备包机责任制落实。

第二十一条 包机或区域承包责任应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 调整、防腐、合理使用、精心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等内容,实现设备 外观整洁、齐全完整;环境干净、无灰垢、油污;油质、油量满足要求; 连接部位无泄漏、不松动。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公司和属地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包机或区域承包责 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考核。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备用设备管理 设备备用期间应保持主、辅机状态完好,电气、仪表、 备用转动设备应定期切换,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机泵运 联锁保护、联动装置应保持完整、灵敏、可靠。

行特性确定切换周期。对无自启动联锁的备用机泵应定期盘车,同时做好 盘车记录,挂在启动联锁上的机泵应严禁手动盘车。

第二十五条 好备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备用转动设备切换投用时,在确认设备及原动机轴承润 对封存、闲置设备应定期做好维护保养、防腐、防冻凝 滑良好,温升、振动、噪音等参数正常后,方可转入正常生产状态。

对有联锁保护的机泵应由电仪维护单位配合生产车间定 期对电仪系统进行检查、联调、切换,保证机泵、电、仪系统随时处于良 工作。 41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司负责解释。 附 则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 业设备维护与保养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42 设备润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润滑的管理,保证装置安全、稳定、长周期运 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设备润 滑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设备管理有关规定,指导各地区公司 不断改进和加强设备润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设备润滑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 各单位的职责。各地区公司主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 依据《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设备设备润 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设备润滑管理的 各项规定,编制地区公司有关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

(二)负责组织编制设备润滑手册。

(三)负责审批关键机组和主要设备所选用的润滑油(脂)、代用油(脂)、 添加剂等。

(四)负责年度设备润滑用油(脂)计划的审核。

(五)负责一般设备润滑事故报告的审查,组织重大设备润滑事故的 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组织润滑技术交流和培训,推广先进润滑技术和管理经验。

(七)负责对润滑油(脂)供应商的准入审核和评估工作。

(八)负责组织建立本企业润滑油(脂)使用档案。

第六条 各地区公司物资采购部门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润滑油(脂)采 购管理的各项规定,编制本企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执行本企业下达的润滑油(脂)需求计划,负责润滑油(脂) 的采购、入库、存贮、发放等工作。

(三)负责本企业废润滑油(脂)收集保管和处理工作。 43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润滑油(脂)计划应依据润滑手册、油品更换计划和消耗量 进行编制。

第八条 润滑油(脂)的贮存 (一)润滑油库(站)应防雨、防晒、防尘、防冻、干燥清洁、通风良好, 有完善的消防设施,所用电气设施要符合防爆要求。

(二)各种贮油容器及用具应保持清洁、完好无损,按种类、规格分 组定置存放并注明油品名称、牌号、入库及质量鉴定时间等,贴好标签。

(三)入库油品必须具有合格证,存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油品或倒罐时, 发放(使用)前必须进行分析化验。不合格的油品及时进行处理,直到再 次检验合格为止。

(四)贮存的润滑油(脂)应有质量指标、消耗定额、合格证及化验 分析单等技术资料。

(五)应严格掌握装油容器装油的安全容量,除留出温度变化的空间外, 尽量装满。

(六)贮存汽缸油或其他高粘度油的容器或库房,应视具体情况,设 置加热设备,以保持油品的正常流动性。但严禁使用明火加热,以免油品 变质和发生火灾。

第九条 润滑油(脂)的发放 (一)建立出、入库油品台账,按计划发油、按需要领油、按规定用油, 杜绝滥用多领。

(二)发放人员应熟悉各种润滑油(脂)名称、牌号、性能指标、存 放地点,发油时应核对领油单据及油品标签,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油。

(三)发放人员必须向领油人员提供所领油品的合格证及化验单,严 禁发放不合格油品。

(四)各项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五)领油器具应标记清晰,符合要求,否则可拒绝发放。

第十条 润滑油(脂)的使用 (一)严格按规定正确使用油品,不得任意滥用和混用,不合格油品 不得使用;不得随意变更油品,需变更时,应履行审批手续。

(二)严格执行润滑“五定” 和“三级过滤”,对润滑油及用具进行 管理。

1.润滑“五定” 即: (1)定点:规定每台设备的润滑部位及加油点; (2)定人:规定每个加、换油点的责任人; 44 (3)定质:规定每个加油点的润滑油品牌号; (4)定时:规定加、换油时间; (5)定量:规定每次加、换油数量。

2.“三级过滤”即:

(1)油浴润滑方式的一级过滤为领油大桶到固定贮油箱、二级过滤为 贮油箱到油壶、三级过滤为油壶到润滑部位。

(2)滤网应符合如下规定:汽轮机油、冷冻机油、压缩机油、车用油 及粘度相近的油品一级滤网 60 目、二级滤网 80 目、三级滤网 100 目;汽 缸油、齿轮油、全系统损耗用油及粘度相近的油品一级滤网 40 目、二级 滤网 60 目、三级滤网 80 目。

(3)“三级过滤”的滤网不得混用、代用。

(4)循环、集中等润滑方式的必须从领油大桶经滤油设备后方可加入 油箱,其它(如油系统中油虑芯过虑精度等)严格按设备润滑系统说明书 进行。

(5)具有独立润滑系统的机(泵)组检修后,润滑系统应进行油循环, 按检修规程要求合格后方可试车投用。循环油箱应配备滤油设备并加强脱 水检查,脱水频次各单位根据设备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6)大型关键机组在前述基础上可采用在线滤油方式来保障在用油品 质量及性能。

(三)设备加油规定 1.油润滑 (1)油浴润滑方式的油位应保持在视镜窗口的 1/2 ~ 2/3 或标尺的规 定刻度。

2.循环、集中等润滑方式的油位应保持在操作规程规定刻度。

3.油环带油润滑 (1)油环内径 D=25~40mm 时,油位高度应浸没油环 D/4。

(2)油环内径 D=45~60mm 时,油位高度应浸没油环 D/5。

(3)油环内径 D=70~130mm 时,油位高度应浸没油环 D/6。

4.浸油润滑 (1)滚动轴承的浸油润滑 n > 3000r/min 时,油位在轴承最下部滚动体中心以下,但需浸没滚 动体下缘。

n=1500~3000r/min 时,油位在轴承最下部滚动体中心以上,但不得 浸没滚动体上缘。

N < 1500 时,油位在轴承最下部滚动体中心的上缘或浸没滚动体。 (2)变速机的浸油润滑 45 圆柱齿轮变速机油油面应浸没高齿轮副低速齿轮轮齿高的 2~3 倍。

圆锥齿轮变速机油面应浸没其中一个齿轮的全齿宽。

涡轮蜗杆减速机油面应浸没涡轮齿高的 2~3 倍,或蜗杆的一个齿高。

5.强制润滑 应按有关技术要求或实际标准确定。

6.润滑脂 n > 3000r/min 时,加脂量为轴承箱容积的 1/3。

N ≤ 3000r/min 时,加脂量为轴承箱容积的 1/2。

(四)在用润滑油(脂)的分析化验 1.关键机组应每月采样分析一次,其余主要设备应每季采样分析一次, 对于储油量少,无法取样的设备不作分析要求,可根据润滑油的使用寿命 定期换油。关键机组大修后,开车前必须采样分析。生产上有需要时,可 临时增加采样分析次数。

2.润滑油(脂)常规分析项目有粘度、酸值、闪点、水份、杂质等五项。

其它分析项目根据设备润滑实际要求增加。

3.对库存超过三个月未开封的油品,在使用前应进行分析化验;已 开封的油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分析化验。

(五)设备润滑油(脂)的更换 1.在用润滑油(脂)经目测检查,凡符合 : 外观颜色明显改变;乳化 严重;变干变硬;有明显可见的固体颗粒等条件之一者,应更换新油(脂)。

2.在用润滑油(脂)做常规分析,经按标准判定不合格的油(脂) 应更换新油。

3.在用润滑油(脂)做非常规分析,由各基层单位机动设备管理部 门参照相关标准判定。判定不合格的油(脂)应更换新油。

(六)各单位应制定废油回收有关制度,认真做好废油的回生、再生 和处理工作。

(七)凡再生处理的油品,经化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可继续发放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 设备润滑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 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46 设备备品配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备品配件的管理,保证设备备品配件质量、合 理储备、降低成本,延长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周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设备备 品配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设备管理有关规定,指导各地区公司 不断改进和加强设备备品配件管理工作,全面提升设备备品配件管理水平。

第四条 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设备备品配件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部 门、各单位的职责。各地区公司主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 导下,依据《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设备 备品配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设备备品配件管 理的各项规定,编制有关设备备品配件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

(二)组织编制和修订设备备品配件清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三)组织编制并审批设备备品配件采购计划。

(四)负责设备备品配件供应商的评价和准入审核。

(五)组织或参与关键机组和主要设备的备品配件采购、改造等技术 交流谈判。

(六)负责组织进口设备备品配件国产化工作。

(七)负责本企业设备备品配件技术文件、测绘图纸等资料的收集、 整理、修改、核对、归档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设备备品配件的修旧利废工作 (九)协调处理设备备品配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十)负责协调本企业内部和其它各地区公司间设备备品配件的调剂、 调拔工作。

(十一)负责本企业设备备品配件计划、采购、使用、质量、改造等 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第六条 各地区公司物资采购部门职责 47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设备备品配件采 购管理的各项规定,编制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执行本企业下达的设备备品配件需求计划,负责设备备品配件 的采购、监制、验收、贮存、保养、发放等工作,保障供应。

(三)组织或参与设备备品配件采购的有关技术谈判。

(四)协助设备管理部门编制和修订设备备品配件储备定额,负责设 备备品配件储备定额的执行和落实。

(五)负责提供设备备品配件质量合格证、材质单、检验报告、使用 说明书、图纸等相关文件资料。

(六)参与设备备品配件供应商的评价和审核。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设备备品配件的计划应依据本企业各类检修计划,结合设备 备品配件消耗定额、储备定额、库存情况及采购周期进行编制。

第八条 各地区公司应建立设备备品配件储备库。

第九条 关键机组和主要设备重要备品配件,采购前应进行充分的技 术交流和论证,签订技术协议,并经设备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 关键机组和主要设备重要备品配件的采购可实行监造。

第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应定期对设备备品配件供应商资质进行评价、 审核,物资采购部门应在本企业准入供应商范围内采购,超出范围的采购 应征得设备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各地区公司应编制设备备品配件储备定额、消耗定额。应 用信息化手段,科学统筹企业内部储备,积极推行社会化储备模式,实现 按定额储备,降低库存,节约成本。

第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应积极开展备品配件的修复工作,关键机组和 主要设备的重要备品配件的修理,应进行方案论证、签订技术协议,确保 修复质量。

第十四条 设备备品配件入库前应进行质量验收;领用时应进行质量 复核,并对材质单、合格证等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使用后达不到 预期使用功能和寿命的应进行调查、追踪、分析。

第十五条 定期开展设备备品配件消耗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设备备品配件的平库、利库工作,对长期无使用方向 和积压、报废的应及时清理、分类、处置。 48 第四章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司负责解释。 附 则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 业设备备品配件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49 关键机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关键机组管理,保证关键机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 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关键机组的管 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关键机组是指:根据机组在生产流程中的作用, 综合考虑机组故障停车对安全、生产、环保、效益、检修等方面的影响, 各企业研究确定,列入关键设备管理范畴的机组,如汽轮机、离心压缩机、 汽轮发电机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炼化公司按照设备管理有关规定,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 和加强关键机组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关键机组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 各单位的职责。各地区公司主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 依据《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关键机组管 理工作。

第六条 各地区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关键机组的归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 股份公司有关转动设备的管理制度、标准、规定和规程,负责制定本公司 关键机组管理的有关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

(二)负责或参与关键机组的选型、设计审查、监造、安装、调试和 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开展关键机组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应用。建立关键机 组状态监测体系,制定关键机组状态监测计划和方案,定期组织监测数据 分析,为机组运行、状态检修提供依据。负责组织机组离线、在线状态监 测网的建设、管理工作。

(四)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关键机组主机、辅机、仪表、电气等系统运 行状况并进行技术分析,保证各系统完好。

(五)建立健全关键机组技术管理档案、及时作好技术管理报表和技 术资料归档工作,作好关键机组管理工作的总结,定期检查、评比、考核。 50 (六)负责组织关键机组和主要设备特级维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制定关键机组检修规程,参加操作规程、事故预案的 审查。

(八)负责组织编制关键机组检修计划,审定关键机组检修方案,并 负责关键机组检修过程质量控制和组织试车验收。

(九)负责关键机组备品配件的技术管理,组织编制备品配件计划, 审定储备定额和消耗定额,负责备品配件国产化、修复和机加工管理工作。

(十)制定和审核关键机组更新、改造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做 好过程控制和验收工作。

(十一)负责关键机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不 断提高关键机组的装备及技术水平。

(十二)负责组织关键机组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

(十三)负责组织关键机组事故调查、处理和恢复。

第七条 各地区分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参与关键机组的选型、改造和设计的审查。

(二)参与关键机组的试车验收,并组织关键机组联动试车和性能考核。

(三)组织制定和审核关键机组的操作规程、工艺卡片、事故预案、 应急操作卡等技术文件。

(四)负责关键机组的运行管理,确保关键机组在规定的工艺技术条 件下运行。

(五)参与关键机组的故障诊断和事故调查分析。

第八条 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关键机组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建立关键机组特护小组, 制定切实可行的特护方案和实施细则,实现机械、电气、仪表、管理、操 作全方位管理。

(二)负责编制关键机组运行操作规程、工艺卡片、事故预案的技术 文件并上报审批。

(三)严格按工艺技术要求操作,加强检查和考核。

(四)建立健全关键机组技术档案,及时收集、整理、机组技术资料, 图纸并妥善管理。

(五)积极开展关键机组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工作,执行监测计划, 并组织对监测人员的考核。认真分析机组状态监测数据,及时了解机组运 行状态,诊断故障,出具状态监测月报,确保机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

(六)负责组织、落实关键机组定期巡回检查制,监督检查保运人员 的巡检工作,及时发现、处理设备故障和缺陷。重大隐患应及时提出书面 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51 (七)负责落实关键机组油品质量的定期分析工作并做好分析报告单 的归档管理。

(八)负责编制关键机组的检修、更新、改造计划并上报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关键机组检修、维修现场管理,并对维修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

(九)负责本单位关键机组技术台账的建立,做好故障统计分析,并 完善维护保养策略。

(十)参与关键机组的选型、设计审查、试运转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 关键机组前期管理 第九条 关键机组设计选型:

(一)设计单位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经设计计算后,向企 业和制造厂商提供关键机组技术资料,进行初步选型。

(二)制造厂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图纸,经过制造厂商、设计单位和 企业参加的三方设计审查后,签订技术协议,方可投入制造。

(三)关键机组设计选型应采用最新版本标准、规范,确定高效可靠、 结构合理、检修方便、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节能要求的机型。

第十条 关键机组监造和出厂检验 (一)制造厂商必须按技术协议进行设计、制造、试验,如有变更必 需经设计、制造、企业三方确认。

(二)关键机组制造过程中,企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造单位驻厂 监造。

(三)关键机组出厂前,企业按技术协议组织出厂检验。

第十一条 关键机组安装、试车及验收 (一)企业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关键机组的安装。

(二)关键机组和附属设备安装前,制造厂商必须按技术协议及相应 技术标准、规范,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关键机组安装前,制造厂商、企业和安装单位三方必须共同参 加开箱验收。

(四)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关键机组安装方案, 经过企业、设计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行安装,制造厂商提供技术指导, 并协助解决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向企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专用工具及随机配件。 (五)现场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和安装方案中的要求, 监督安装的全过程。

52 (六)关键机组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试车。企业应成立试车小组,编制 试车方案,并经过设计、制造厂商、企业等单位审查通过,方可试车。

(七)关键机组经过试车后,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进行验收:

1.在额定工况下进行不少于 72h 的连续运转。

2.技术性能达到设计要求,并满足生产需要。

3.控制系统、监测系统及联锁保护装置运行良好,各调节机构动作 快速、灵活、准确。

4.有完整、准确的试车记录。 第四章 关键机组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关键机组的启动运行必须经企业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 安全等部门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资格方能上岗。

第十四条 关键机组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操作规程,并严格按操 作规程操作,严禁机组在超温、超压、超负荷、超速情况下运行。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关键机组巡回检查制度,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应 按规定的巡回检查时间、路线、内容和标准等,对关键机组各部位进行检 查,及时发现问题,处理缺陷;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巡检记录和操作日记, 详细记录检查项目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发现关键机组运行异常时,应立即检 查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采 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置。机组故障停机后,应认真检查,分析原因,不得盲 目开机。

第十七条 对于关键机组存在的缺陷应及时处理,如不能及时处理的, 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措施,不得盲目运行。

第十八条 加强机组润滑管理,认真执行设备润滑制度,全面管好润 滑油、密封油、控制油及油路系统安全部件;定期进行油质分析。提倡采 用铁镨和光谱分析手段监测关键机组的磨损情况。

第十九条 操作、维修、管理人员按照各专业要求,对运行机组的机 械设备、控制仪表、联锁保护、防喘阀、备用油泵等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联锁保护系统必须投入自动状态,联锁管理严格按照仪表联锁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关键机组必须配置完善的实时监测仪表及状态监测系统, 建立和完善监测管理网络,定期对关键机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诊断,指 导关键机组运行维护,实现预知维修。

53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关键机组特级维护管理 关键机组应实行特级维护管理,每台机组成立特级维护 小组,由设备管理部门牵头,机械、电气、仪表、操作和管理等技术骨干 参加,特级维护小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制定关键机组特级维护工作实施细则,明确特级维护小 定期组织特级维护小组联合检查,召开特护会议,分析 及时填写特级维护记录,编制维护检测月报,总结特护 组内人员的职责、工作内容和标准。

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工作执行情况,逐台建立关键机组特护档案。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关键机组检修管理 关键机组停工检修之前,应对关键机组进行全面监测, 采集关键机组停车前状态数据,结合监测的历史数据和特护档案,组织相 关人员对机组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诊断,提出维修建议,制定检修计划。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检修单位应依据检修计划、维修建议,制定机组检修内 检修单位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丰富的实践经验。检 容、方案、规程,经审批后实施。

修过程中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照 HSE 体系要求落实各项检修风险消减 措施,确保安全、科学、清洁、文明检修,按时、按质完成检修任务。

第二十八条 检修过程中,检修单位必须认真按检修方案组织施工, 加强检修过程中的检查和质量验收。对于重要中间环节,必须由企业设备 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检修单位共同确认。

第二十九条 及时组织维修、仪表、电气、操作人员进行关键机组自 保调校试验,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启机。

第三十条 检修过程中,检修单位必须认真、完整、真实填写检修记录。

第三十一条 关键机组检修完成后,应进行试车,并做好试车记录, 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关键机组运行稳定后,应立即进行状态数据采集, 作为下一周期运行与检修的基准;并与上一运转周期的基准数据进行比较, 如有异常应进行分析。

第三十二条 关键机组检修后,应按规定进行润滑油系统清理,按质 换油、补油,并进行润滑油循环,合格后方可试车或投入运行。

第三十三条 54 检修单位应对检修数据、技术资料、试车记录进行整理, 检修后一个月内交付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存档。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更新改造 当关键机组存在以下情况时,可考虑更新、改造 : (一)严重缺陷或对安全、环保、生产存在严重威胁。

(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零部件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 经济效益差的。

(三)虽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机组技术性能落后、质量低劣、故 障频繁、维修费用高的。

(四)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能满足生产条件或不如更新、改造 经济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的有关规定。

应组织对关键机组状态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 关键机组更新、改造应当认真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选择 关键机组的报废处置应符合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 提出关键机组更新、改造计划。

最优方案,积极采用新技术,以确保获得良好的设备投资效益。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司负责解释。 附 则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 业关键机组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55 转动设备状态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转动设备状态监测的管理,保证装置安全、稳定、 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其转动 设备状态监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有关部门按《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 依据其职责指导各地区公司转动设备状态监测工作。

第四条 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转动设备状态监测管理体系,明确各 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各地区公司主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依据《炼 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转动设备状态监测的 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转动设备状态监测工作的归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转动设备状态监测管理制度、标准、规定、规程, 负责制定本企业转动设备状态监测的有关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 考核。

(二)建立本企业转动设备状态监测管理体系,根据设备分级管理要 求,制定不同级别设备的状态监测管理策略。

(三)建立健全状态监测技术档案,定期对监测工作进行总结。

(四)负责定期组织监测数据的归纳、整理、分析,了解转动设备运 行状况,为转动设备运行、维护、检修提供依据,对监测发现异常的设备, 组织有关人员对故障进行分析并处理。

(五)负责组织状态监测相关技术交流和培训。

(六)负责或参与状态监测系统配置技术方案的设计审查、安装、调 试和验收工作。

第六条 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状态监测的日常管理,制定状态监测计划,落实状 态监测责任,做好本单位状态监测管理工作。 56 (二)负责组织监测数据分析,依据分析结果,评价设备运行状态, 对发现的故障征兆,及时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诊断、处理,形成故障诊断报告。

(三)归纳、整理状态监测数据、故障诊断报告、收集技术资料,建 立状态监测技术档案。

(四)负责状态监测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七条 监测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监测计划。

(二)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固定监测路径、监测位置及监测人员; 保证监测仪器准确,优化监测方法及标准。

(三)及时通报转动设备状态监测信息,出具监测报告,指导运行和 检修。

(四)加强监测诊断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监测诊断能力。 第三章 状态监测管理 第八条 各企业建立健全设备状态监测组织机构,并配置专职或兼职 的人员,负责状态监测工作。

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在设计阶段应将状态监测系统纳入设计 范畴,并与项目同时建设,同步投用。现有装置转动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 状态监测系统。

第十条 各地区公司的关键机组、临氢往复压缩机组、500KW 以上往 复压缩机组、1000KW 以上机泵应逐步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中国石油 远程检测中心联网。

第十一条 对已建立的在线监测系统,应加强诊断系统的维护,按时 检查、采集、分析监测数据,定期出具运行报告和分析诊断报告。

第十二条 未建立在线监测系统的转动设备,按照分级管理要求,认 真做好离线监测计划,依据“定人员、定设备、定测点、定仪器、定周期、 定标准、定路线、定参数”的原则进行状态监测,对监测结果及时进行分 析提出运行、维修建议。

第十三条 加强数据管理,建立关键机组和主要设备标准运行参数库、 状态监测数据库、故障诊断与维修记录库、重要零部件参数档案等。

第十四条 监测发现转动设备异常时,应增加监测频次,必要时采用 精密诊断、远程会诊等手段对故障进行分析,及时掌握故障的发展趋势, 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加强状态监测、故障诊断技术培训和交流,定期总结成果 和经验,提高状态监测人员的技术素质。

57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 转动设备状态检测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 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58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其附件(以 下简称承压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 关法律、法规和《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的承压 类特种设备及所属部件的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安装、使用、检验、 修理、改造、更新、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是对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在生产、 技术引进与开发,新、改、扩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 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承压类特种设备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 不断改进和加强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提高承压类特种设备技术和管 理水平。

第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保证承压类特种设备实现全过程管理。各地区公 司设备管理部门是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应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承 压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备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二)制定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工艺操作 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组织或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选型、采购、安装、使用、 检验、修理、改造、更新的全过程管理。

(四)组织生产装置建立承压类特种设备台账,完善相关承压类特种 设备的资料。装置检修、改造后技术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五)根据确定的检验周期编制检验计划,确定检验单位并组织实施。

(六)参与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取证和管理工作; (七)组织或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失效原因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59 (八)组织或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工作; (九)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承压类 特种设备的技术装备与管理水平 (十)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七条 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承压类特种设备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二)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确保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操作 工艺指标符合使用登记要求。

(三)根据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计划,组织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停用、 倒空、置换工作,对因生产原因需延期检验的承压类特种设备提出书面申 请,并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四)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和处理。

第八条 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工艺操作规程、 岗位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参与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三)负责组织审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和处理。

第九条 人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取 得相应资质。

第十条 物资采购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或参与对承压类特种设备供应商的资质审查。

(二)按照采购计划,依据设计文件、技术协议、相关规范的要求进 行采购与验收,负责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确保承压类特种设备 安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审查、安装 报验、竣工验收、资料交接等工作。 第三章 设计、制造、安装 第十二条 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相应资格许可。制造或安装必须由考核合格的人员实施,特殊 60 工种需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才能进行与 其资质相符的作业。

第十三条 存储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及高强钢压力容器(指使用标 准抗拉强度下限 σ b ≥ 540 MPa 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对有应力腐蚀倾 向的腐蚀介质,应限定腐蚀介质含量,或增加防腐措施。

第十四条 承压类特种设备的采购(不含碳钢管道材料)必须签订技 术协议后方可转采购部门进行采购,对有驻厂监造要求的设备应委托有监 理资质的单位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造。

第十五条 承压类特种设备到货后,应组织到货验收。验收内容至少 包括:清查是否有损伤、零附件是否齐全、实物与数量是否与装箱单相符、 产品质量与技术文件资料是否满足订货要求。

第十六条 安装单位应依照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办理安装告 知手续,手续完成方可开始安装。进口压力容器必须进行压力容器安全性 能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工作。

第十七条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严格履行验收手续。施工单 位及时交付竣工资料,至少应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 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书、产品操作使用说明书和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各地区公司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建立健全技术档 案,符合法规要求(见附录 1),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锅炉、压力容器 1. 质量证明文件等随机资料; 2. 安装竣工验收资料; 3. 监检报告; 4. 登记表(设备编号、设备名称、类别、设计参数、操作工艺指标、 规格、材质、安全附件等); 5. 定期检验与年度检查报告,运行时间记录; 6. 月度检查记录; 7. 改造、更新与检维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 8. 故障、事故处理记录。

(二)压力管道 1. 登记表(管道编号、管道名称、类别、设计参数、操作工艺指标、 规格、材质、起止点、管件、紧固件、阀门、安全附件等); 2. 轴测图、焊缝位置及编号图; 61 3. 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轴测图 等图纸)、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 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 4. 月度运行检查记录; 5. 定期检验报告及年度在线检验报告; 6. 腐蚀(测厚)数据档案; 7. 故障、事故处理记录。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理和操作工作。

第二十条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在投用前或投用后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的使用登记手续,在每台设备的醒目部位标识使用证 编号。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不允许使用。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承压类特种设备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人员履行管理、使 各地区公司所属压力管道在穿越河流、桥梁、铁路、公 用、维护职责。做好每月运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路和居民集中点,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介质时必须采取防腐、 抗压等有效措施,加强检查与检验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运行隐患。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公司应加强金属波纹管膨胀节、金属软联接、视 各地区公司要加强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定点测厚管理工 镜、接管的管理工作,合理选型与选材,正确安装与使用。

作,建立定点测厚台账。检测频次根据测厚结果确定,至少每年一次。

存储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及高强钢压力容器(指 σ b ≥ 540 MPa 材 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定期对腐蚀介质的含量进行分析,控制其含量, 并缩短其检验周期。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工作,严格按操作 对备用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应妥善处理和维护,防止承压 规程(卡)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类特种设备内的剩余介质引起不良反应或腐蚀。停用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应 及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对停用 1 年以上的承压类特 种设备应采用安全封存措施。

第二十七条 证安全使用的; (二)因效率低、耗能高和经济效益差的,或虽经大修能恢复其原性能, 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应当更新。

(一)因缺陷严重,没有修复价值的或因强度和腐蚀等原因而不能保 (三)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工艺、安全环保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62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并按程序上报。 对于报废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 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 续,并对其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 第五章 修理与改造 第三十条 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修理与改造必须由资质齐全有效的设 计、修理和改造单位实施。修理与改造必须由考核合格的人员实施,特殊 工种需持有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才能进行与其 证件相符的作业。

第三十一条 承压类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 规范执行。施工完毕后,做好施工记录交接和归档工作。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定期检验 检验工作执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定期 锅炉检验执行一年一次外部检验,两年一次停炉内外部 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新投运的压力 检验规则》、《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等标准、规范。

检验(电站锅炉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和六年一次水压试验。

容器一般在投用满三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 σ b ≥ 540Mpa 材料制造的球型储罐,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以后的检 验周期根据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确定。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新投用的压力管道一般在投用满三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 安全阀的定期校验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安 验,以后的检验周期根据检验机构检验报告确定。

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爆破片按照《爆 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气瓶检验根据气瓶充装介质的不同,依据《气瓶安全监 从事承压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 各地区公司应积极推广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 察规程》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定期检验。

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 对经过 RBI 评估的装置按其优化后的检验策略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案;对高 风险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制定科学、合理的降低风险的措施并有效实施。

63 第四十条 锅炉停用超过一年、压力容器、工业管道停用超过两年, 经重新全面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四十一条 检验时如发现超标缺陷,需限制使用条件时,检验人员 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交检验意见通知书,使用单位根据缺陷性质制定合理 的处理方案并实施。

第四十二条 根据生产装置需要,对关键、重要、易腐蚀等高风险的 承压类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测。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安全附件管理 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 建立健全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台账。

严禁任意变更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 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范标准要求。 力、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定值,如确需修改时,应经过相应的审批后实施。

必要时应委托设计校核。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安全阀使用必须满足定期校验要求,对安装在介质为有 安全阀应由专门从事安全阀校验的单位进行校验,安全 毒、有害、易燃、易爆的部位宜采用双安全阀并联使用。

阀经校验后,必须加铅封及标牌,应注明校验机构名称、校验编号、安装 的设备编号、整定压力和下次校验日期。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必须更换。

第五十条 安全泄放装置进、出口管道的阀门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必须 全开,并加铅封且定期检查,建立铅封记录台账。阀门的结构与通径不影 响安全泄放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五十一条 戒线。

第五十二条 液位计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标注工作范围警戒线。

压力表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和校验应符合《固定式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国家标准规范,并按要求标注工作范围警 新安全阀或备用安全阀在安装前,应根据使用情况校验 当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与安全阀之间应 后,才准安装使用。

加装压力表和排气阀,并定期检查。爆破片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未爆破 液位计应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 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

64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修。 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校验周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应定期检修,检修周期 紧急切断装置根据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进行调试、检 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附 则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企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业承压类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 附录 1 引用文件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 号 2009 修订); (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 [2003]207 号); (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 [1996]276 号); (四)《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 年修订版); (五)《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 [1999]202 号; (六)《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七)《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 (八)《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 (十)《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 (十一)《管壳式换热器》(GB151-1999) (十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 (十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十五)《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质技监局锅发 [2000]250 号; TSG_ZF003-2011; TSG RF001-2009; TSG TSG R4001-2006; (十四)《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十六)《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7001-2004; (九)《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2002-2005; (十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国家质检总局 R1001-2008; 65 (十八)《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 2009; TSG D5001- (十九)《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工业管道》TSG R00012009; (二十)《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二十一)《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 [2003]108 号; (二十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劳部发 1994)262 号; (二十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原化工部 1988.5); (二十四)《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2005; (二十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质 字〔2007〕12 号)。

(二十六)国家和各部委新颁发的其它有关标准规定。 66 起重机械、电梯、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电梯、厂(场)内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机 电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炼油化工企业 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的机电 类特种设备及所属部件的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安装、使用、检验、 修理、改造、更新、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是对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地区公司在 生产、技术引进与开发,新、改、扩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 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 不断改进和加强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提高机电类特种设备技术和管 理水平。

第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保证机电类特种设备全过程管理的落实。各地区 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全 过程管理,应设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二)制定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审查操 作规程和检修维护规程; (三)组织或参与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设计、选型、采购、安装、使用、 检验、修理、改造、更新、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四)组织建立机电类特种设备台账,完善相关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资 料,检修、改造后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五)根据检验周期编制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参与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培训、取证和管理工作; (七)组织或参与失效原因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67 (八)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工作; (九)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技术与 管理水平; (十)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七条 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操作规程、 检修维护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参与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培训、取证和管理工作; (三)参与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四)负责组织审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和处理。

第八条 得相应资质。

第九条 物资采购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机电类特种设备及其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

(二)按照采购计划,依据设计文件、技术协议、相关规范的要求进 行采购与验收,负责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 安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审查、安装 报验、竣工验收、资料交接等工作。

人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取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管理、运行、检查、定期检验分别执行 以下标准和规定 :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 号 2009 修订); (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 92 号令 (三)《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7588 ─ 1995 (四)《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10060 ─ 1993 (五)《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六)国家新颁发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 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保养、检验、 68 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资格许可。具体执行《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技术标准等。

第十三条 机电类特种设备到货后,应按照设计技术文件、采购合同、 技术协议等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方可安装。

第十五条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竣工后,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施 工单位应及时交付竣工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设计变更通 知书和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产品操作使用说明书等。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电梯安装完成后,厂(场)内机动车辆到达现 场后,投用前必须通过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且使用单位 必须在投用前或投用后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的使用登记手续,未办理 使用登记手续和未通过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不允许使 用。

第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机电类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符合 法规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质量证明文件等随机资料; (二)安装竣工验收资料; (三)监检报告; (四)登记表(设备编号、设备名称、安装部位或运行场所、设计参数、 运行技术参数等); (五)定期检验报告; (六)月度检查记录、维护保养记录; (七)改造、更新与检修等技术文件资料; (八)故障、事故处理记录。

第十八条 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 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和操作工作。

第十九条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操作、维 护、保养规程和检验制度,确保设备完好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 在防爆区域使用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 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所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定期检验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停止 合格证,超过有效期禁止使用。

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三条 委托取得特种设备制造、维修资质的单位,对在用机电 69 类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第二十四条 依据《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电梯使用管理与维 护保养规则》对在用起重机械、电梯的进行相应的维护保养,并及时将维 保记录存档。对厂(场)内机动车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及使用操作维护说明 书的要求适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第二十五条 不得随意对机电类特种设备进行修理和改造,确需修理 或改造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修理和改造单位实施,属于改造的在完 成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并按程序上报。

停用、报废设备需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办 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 理停用、报废手续。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定期检验 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为二 年;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厂(场) 内机动车辆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九条 担。

第三十条 各地区公司根据检验周期编制检验计划,由检验单位实施。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方可使用。

设备检验完成后,将检验报告及时归档,更换检验标识。

检验不合格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必须消除缺陷并复检合格 检验工作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附 则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企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业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 70 腐蚀与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腐蚀与防护管理工作,提高腐蚀与防护管理水平、延 长设备使用寿命,保证炼化装置安全、平稳、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腐蚀与 防护的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 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是对腐蚀与防护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在生产、技 术引进与开发,新、改、扩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 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腐蚀与防护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 改进和加强腐蚀与防护管理工作,提高腐蚀与防护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 中国石油炼化企业腐蚀与防护工作中心在炼油与化工分公司 的领导下,负责炼化企业的腐蚀与防护技术管理工作。

(一)组织或参与腐蚀与防护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的制定; (二)组织与实施腐蚀与防护的研究、技术攻关与推广; (三)组织或参与日常、装置停工检修期间腐蚀检查工作; (四)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等工作; (五)负责腐蚀与防护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各地区公司分管副经理依据《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管理 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企业腐蚀与防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腐蚀与防护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 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保证腐蚀与防护全过程管理的落实。各地区公司设 备管理部门是腐蚀与防护的主管部门,负责腐蚀与防护全过程管理,应设 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腐蚀与防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 (一)负责设备腐蚀与防护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腐蚀与防护有关的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规定。 71 (二)制定腐蚀与防护的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工艺操作规程和岗 位操作规程。

(三)组织或参与腐蚀与防护的设计、选型、采购、安装、使用、检验、 修理、改造的全过程管理。

(四)组织建立健全腐蚀与防护档案,完善相关腐蚀与防护资料。装 置检修、改造后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五)负责编制腐蚀与防护工作规划和计划,做好防腐设施的日常巡 检与维护工作,保持防腐设施完好。

(六)组织或参与腐蚀失效原因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七)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腐蚀与防护技术攻关,推广应用新工艺、新 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加强腐蚀与防护的培训与技术交流,不断提高腐 蚀与防护的技术装备与管理水平。

(八)负责腐蚀与防护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九)负责对工艺防腐蚀措施的评价及效果的检查与考核。

(十)组织或参与工业水水质的管理工作。

(十一)制定腐蚀监(检)测方案,建立腐蚀监测体系,加强腐蚀监(检) 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工作。

(十二)组织做好装置日常、停工期间的腐蚀检查工作。

(十三)参与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组织或参与事 故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一)组织编制相关的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并符合防腐蚀 技术要求。

(二)负责工艺防腐蚀的技术管理,并对防腐蚀的相关工艺操作进行 监督。

(三)组织工艺防腐蚀技术方案的审定和药剂质量的评定及筛选, 对工艺防腐蚀措施出现的问题,进行技术研究与攻关。

(四)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和处理。

第十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监督 施工单位严格按防腐蚀设计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并组织对施工质量进行 验收,按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十一条 物资供应部门职责:

按照采购计划,依据设计文件、技术协议、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采购 与验收,负责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 72 第十二条 检修单位职责 负责按有关规程及检修方案,编制合理的施工方案,确保检修质量, 并配合做好腐蚀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设备检测单位职责 根据企业设备防腐蚀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各类腐蚀监(检)测工作, 提供完整的监(检)测资料,为设备腐蚀状况的分析判断提供依据。 第三章 防腐蚀设计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根据装置的生产工艺、介质的腐蚀 情况,设计合理的工艺及设备防腐蚀方案,以达到安全、经济、有效、可 行的目的,并重点考虑以下方面:

(一)设备选材时,充分考虑工艺介质的腐蚀特性、流动状态与相态、 温度、压力及设备的应力状况、冲击载荷等因素,按照相应标准或导则合 理选材。

(二)在设备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结构对腐蚀的影响,选择合理的结构, 避免设计不合理造成设备腐蚀。

(三)在电化学保护设计时,应对土壤腐蚀等相关参数进行检测,并 应避免过保护引起的腐蚀加剧和其它安全问题。 第四章 工程施工与验收 第十五条 防腐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中国 石油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应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技术力量和装备 能力强、业绩良好的承包商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承包商应按技术要求认真编制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须进行风险 识别与控制; (二)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满足现场施 工技术及安全要求; (三)必须检查确认用于防腐施工的材料满足技术要求,质量达到国 家或有关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质量。根 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 加强防腐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 (一)严格中间质量检验,施工结束后,进行全面的质量验收; 73 (二)重要部位的防腐施工必须采用无损检测、金相检验、材质分析、 硬度检测、涂层测厚、针孔检验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查。 第五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设备腐蚀与防护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设备名称、 型号、介质、温度、压力、结构、材质和防腐措施等,检修、改造后及时 整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或 减少由于生产工艺波动造成设备腐蚀加剧。

第二十一条 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防腐措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使用单位提 在装置停工处理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对 出需求,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含腐蚀性介质的系统进行必要的清洗、中和、钝化等处理;在检修及开停 工过程中,对已采取的防腐措施(如衬里、涂料等)进行妥善保护。

第二十四条 腐措施进行保护。

第二十五条 查及分析。

对于装置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腐蚀问题,开展腐蚀原因调 对长期停用的装置和设备,应根据其特点采取相应的防 做好防腐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确保防腐措施有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入生产工艺考核。 工艺防腐 建立健全工艺防腐管理体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合理选用工艺防腐措施,减缓和抑制腐蚀的发生。

加强对工艺防腐措施中的药剂筛选、材料采购、质量验 工艺防腐措施必须与装置开停工同步,主要控制指标纳 制定工艺防腐管理制度。 收、工艺操作、监测分析、效果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工艺防腐运行效果的监测与分析,及时调整工艺操作 或方案。 74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水冷器等管理。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理,并记录存档。 工业循环水 建立工业循环水管理制度,加强循环水场、循环水管网、 加强水处理药剂及材料的选型、检验、使用、评价、报 加强水质及使用管理,严格控制补水质量,不合格的回 定期对循环水管网及水冷器进行泄漏检测,发现泄漏及 循环水系统应根据运行情况进行清洗、预膜。

大修时应对水冷器结垢、粘泥和腐蚀等状况进行检查处 废等管理,积极采用先进、可靠的水处理技术。

用水不得作为循环水补水。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合。

第三十九条 腐蚀监(检)测与检查 建立腐蚀监(检)测体系,监(检)测可采用在线腐蚀 腐蚀监(检)测与检查方案的制定应与 RBI 的结果相结 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各类腐蚀相关监测数据,编制并 监测、化学分析、挂片、测厚等手段,加强对监(检)测数据的分析与管理。 发布腐蚀监测月报。

第四十条 做好日常、装置停工检修期间腐蚀检查工作,对设备的腐 蚀状况进行详细检查并编写腐蚀检查技术报告。

第四十一条 推广各类先进腐蚀监(检)测技术,以提高腐蚀监(检) 测结果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附 则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业腐蚀与防护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 75 常压金属储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的常压 金属储罐设备及所属部件的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安装、使用、检验、 修理、改造、更新、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是对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在生 产、技术引进与开发,新、改、扩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 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工作,指导各地区公 司不断改进和加强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管理工作,提高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技 术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管理体系,明确各 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保证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全过程管理的落实。

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常压金属 储罐设备全过程管理,应设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 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备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二)制定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工艺操 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组织或参与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设计、选型、采购、安装、使用、 检验、修理、改造的全过程管理。

(四)组织生产装置建立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台账,完善相关常压金属 储罐设备的资料。检修、改造后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五)根据实际检验周期编制检验计划,确定检验单位并组织实施。

(六)参与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七)组织或参与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失效原因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6 (八)组织或参与常压金属储罐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工作; (九)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常压金 属储罐设备的技术装备与管理水平 (十)负责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七条 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二)负责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运行管理,确保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 操作工艺指标符合要求。

(三)根据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检验计划,组织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停 用、倒空、置换等工作,对因生产原因需延期检验的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提 出书面申请,并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四)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和处理。

第八条 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工艺操作 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参与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三)负责组织审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和处理。

第九条 人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常压金属储罐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物资采购部门主要职责:

按照采购计划,依据设计文件、技术协议、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采购 与验收,负责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确保常压金属储罐设 备安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设计审查、竣 工验收、资料交接等工作。 第三章 设计、制造、安装 第十二条 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指:建造在具有足够承载能力的均质基 础上,其罐底与基础紧密接触,储存液态石油、石油产品及其它介质的常 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按结构可分为:固定顶罐、外浮顶罐、内浮 顶罐。

77 第十三条 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行、检验分别执行以 下标准和规定 : (一)《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50341); (二)《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28);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国家质检总局 TSG R1001; (四)《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 TSG D5001; (五)《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工业管道》TSG R0001; (六)《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 (七)《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 (八)《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 [2003]108 号; (九)《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 ; (十)《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维护检修规程》SHS 01012 ; (十一)国家和各部委新颁发的其它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四条 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 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许可。制造或安装必须由考核合格的人员实施,特殊工 种需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才能进行与其 资质相符的作业。

第十五条 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合金类材料及具有专有技术的附件须 签订技术协议。

第十六条 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材料和附件到货后,应组织到货验收 并形成记录。

第十七条 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施工应严格执行《立式圆筒形钢制焊 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竣工后履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及时交付工程验收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 对于有硫腐蚀倾向的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必须进行涂料防 腐或氮气封闭隔离等措施。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 各地区公司须建立健全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技术档案,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质量证明文件等随机资料; (二)安装竣工验收资料; (三)检验报告; (四)月度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78 (五)技措、改造、更新与检维修等工程验收技术资料; (六)故障、事故处理记录。

第二十条 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 理和操作工作。

第二十一条 操作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遵守储罐操作、使用、维护规程,严禁超温、超储运行。

做到操作前认真准备,操作中反复检查,运行中及时调整,停车后妥善处理。

(二)严格执行巡回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和标 准对储罐进行检查,防止跑油、混油、冒顶和突沸等事故发生,认真填写 运行、交接班等相关记录。

(三)封存、闲置的储罐应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定期进 行检查。

(四)保持储罐及附件的完整、清洁。

第二十二条 做好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每月运行情况检查工作,发现问 题,及时整改。月检查内容如下:

(一)检查常压金属储罐罐体及罐体附件是否完好投用,防雷防静电 设施、消防及报警系统、罐区排水系统、罐体基础、防火堤及围堰完好情 况等,对浮顶式储罐还应检查转动浮梯及导轨、中央排水孔、紧急排水口、 罐顶(罐壁)通气孔等完好情况; (二)设置有阴极保护设施的储罐,每年应对各测量点保护电位进行 测试,对保护效果进行评价。

(三)做好月度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查),内容如下:

(一)罐体检查:检查罐顶和罐壁是否变形,有无严重的凹陷、鼓包、 折褶及渗漏穿孔。

(二)罐顶、罐壁测厚检查:每年对储罐顶、壁进行一次测厚检查。

测厚点应固定,设标识并编号。

(三)对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所有附件、安全设施完好投用情况进行评价。

(四)检查罐体外部防腐层、保温(冷)及防水檐。

(五)检查储罐基础、散水坡、防火堤、围堰; (六)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测试。对内浮顶罐还要检查防静电连接导 线连接情况。

(七)检查阴极保护设施; (八)年度检查结果及时记录。

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年度检 第二十四条 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系统。 79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规定。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并按程序上报。 对于有硫腐蚀倾向的常压金属储罐设备,须增加设备本 制定停用、封存、闲置的常压金属储罐设备防护措施与 用于计量交接的常压金属储罐应定期进行计量标定。

加强常压金属储罐清理的安全管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 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 体、附件、可燃及有毒有害气体等检查、检测频次。 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机械清洗。 第五章 修理和改造 第三十条 从事常压金属储罐设备修理和改造必须由资质齐全有效的 设计、修理和改造单位实施。修理与改造必须由考核合格的人员实施,特 殊工种需持有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才能进行与 其资质相符的作业。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防腐施工质量。

常压金属储罐设备修理、改造,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 加强金属储罐设备防腐蚀施工的质量管理,重点做好施 范执行。设备修理、改造后,及时做好修理、改造记录。

工方案确认、涂料选用、表面处理和施工中间环节的质量检查工作,确保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定期检验 常压金属储罐应根据运行情况定期清罐全面检验,一般 每六年一次,最长不超过九年。加工高硫和含硫原油的企业,当轻质油储 罐未采取氮封或内防腐处理等特殊安全措施时,清罐全面检验周期不应超 过 2 年;加工低硫原油的企业,或储罐采用氮封等安全措施时,清罐全面 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应大于 4 年。

第三十四条 常压金属储罐设备的清罐全面检验包括罐体宏观检查、 防腐涂层、罐底板、罐壁板、罐顶板壁厚检测、无损检测及附件检查等内 容,一般应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从事常压金属储罐设备清罐 全面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积极推广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 对经过 RBI 评估的设备按其优化后的检验策略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案;对高 风险的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制定科学、合理的降低风险的措施并有效实施。

80 第三十六条 后才能使用。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方案并实施。 常压金属储罐设备停用超过两年,经重新全面检验合格 各地区公司根据检验周期编制检验计划并实施,异常工 检验时发现缺陷,需限制条件使用时,检验人员应及时 况下及时安排全面检验。

向使用单位提交检验结果告知书。使用单位根据缺陷性质制定合理的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附 则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企 业常压金属储罐的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 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81 工业气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气瓶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炼 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工业气 瓶及所属部件的采购、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更新、报废等方 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工业气瓶管理的基本要求,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 依据其职责,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工业气瓶管理工作,提高工 业气瓶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地区公司管理职责 : (一)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工业气瓶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检查规程》 等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三)制定工业气瓶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组织制定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制度并督促 执行。

(五)建立健全工业气瓶台账、档案资料。

(六)负责工业气瓶充装站充装资质取证、充装操作人员资质取证。

(七)负责工业气瓶供应商入网资质审查。

(八)负责工业气瓶的采购、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更新、 报废处置工作。

(九)负责工业气瓶检验计划的编制及实施。

(十)负责工业气瓶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十一)负责工业气瓶事故抢险、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工业气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82 第三章 执行标准 第六条 工业气瓶的管理执行以下标准和规定 :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 号 2009 修订); (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 [2000]250 号; (三)《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1-2006; (四)《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F001-2009; (五)《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 12135-1999; (六)《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8334 (七)《气瓶颜色标记》 GB7144-1999; (八)《气瓶警示标签》 GB16804-1997; (九)《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原劳动部(1993); (十)《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2005; (十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 (十二)国家新颁发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四章 采购和使用 第七条 按计划进行采购和复验。工业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单位 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 工业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工业气瓶领换台账和气瓶使用安全 管理要求。

第九条 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各类工业气瓶档案。气瓶档案至少 包括:气瓶台账、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复验报告、充装前气瓶 检验记录、气瓶充装记录、气瓶领换记录、气瓶检验报告、气瓶判废通知 书等;气瓶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第十条 使用单位在领用气瓶前应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气瓶使用与管理,使用前应进行 安全状态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 库和使用。

第十二条 气瓶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 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83 第五章 充装管理 第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取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气瓶 充装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进行充装工作。

第十四条 充装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充装单位应建立充装安全操作规程、气瓶检查制度,充装 间应有注意事项或安全制度的醒目标识牌。

第十六条 充装站内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 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 改装使用。

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充装记录,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气 瓶进行检查,严禁充装以下工业气瓶:

(一)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 (二)超过检验期未检验的; (三)不满足充装要求的。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严格按《气瓶警示标签》的要求粘贴警示标 签和充装标签。

第二十条 充装必须实行重量复验制,严禁充装过量,充装的称量衡 器应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一条 程处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应有超装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设施。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充装后逐瓶检查,如有泄漏或其它异常应按相应操作规 铺设导电橡胶板,站内设备必须有防雷、防静电接地,室内通风良好,并 安装可燃气报警器。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内不准存放充装后的气瓶和槽车。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汇编写检验、使用汇总材料。内容包 括:气瓶种类、数量、检验数量、检验结果(报废数量、合格数量)等。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检验管理 气瓶的检验根据气瓶充装介质的不同,依据相关的法规 规定实施定期检验。一般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气瓶一般每五年 检验一次。停用超过两年,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七条 气瓶检验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 件》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才能进行气瓶检验工作。

84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各充装单位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的检验周 承担气瓶检验的单位在气瓶检验前,应对盛装不同介质 期对气瓶送检。气瓶应逐只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的气瓶制定安全、合理的处理措施,检验完毕后出具检验报告,按规定打 检验钢印,挂检验标牌,涂检验色标。并负责对损坏的附件进行更换,对 报废的气瓶进行破坏处理。 第七章 运输、装卸及储存管理 第三十条 运输、装卸及储存气瓶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气瓶管理工作, 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负责定期对气瓶运输(含装 卸及驾驶)、装卸和储存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三十一条 运输、装卸及储存气瓶应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中相关规定要求。气瓶应放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等规定。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报废及处置 气瓶经检验,符合判废标准的应予以报废;超过使用年 充装有毒、易燃等介质的气瓶报废,应进行妥善的安全 气瓶报废应按国家判废标准执行,报废气瓶由气瓶检验 限的气瓶必须强制报废;对报废的气瓶由充装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对报废气瓶应进行破坏性处理,同时气瓶表 面应涂敷明显标记。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附 则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企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业工业气瓶的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 85 静密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装置的静密封管理工作,消除跑、冒、滴、漏, 使装置达到无泄漏状态,防止污染,降低能耗,实现本质安全。依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所有生 产装置的静密封及其密封材料的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安装、使用、 改造、检修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 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生产装置的静密封工作,指导各地区公 司不断改进和加强静密封管理,提高静密封技术水平。

第四条 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静密封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 各单位的职责,实现静密封全过程管理。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静密 封的主管部门,应设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静密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二)制定静密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工艺操作规程和岗 位操作规程。

(三)组织或参与静密封的设计、选型、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 改造的全过程管理。

(四)组织生产装置建立静密封台账,完善相关静密封的资料。装置 检修、改造后,及时对静密封变更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五)负责静密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静密封失效原因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七)负责开展创无泄漏装置活动,积极组织技术攻关,应用新工艺、 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管理办法,不断提高静密封的技术与管理 水平。

(八)负责静密封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86 第三章 静密封点的统计 第六条 生产装置静密封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属地划分按照各地区 公司相关管理分工执行,生产装置要建立静密封台账,密封点总数统计含 各专业。

第七条 属地范围内的所有设备、管路的法兰、阀门、丝堵、活接头, 包括机泵设备的油标、附属管道、冷却器、加热炉的外露胀口、仪表设备 的孔板、调节阀、附属管道以及其他所有设备的静止接合部位,均作为静 密封点统计。

第八条 仪表专业负责仪表及仪表的工艺管路(包括一次手阀及阀后 所属管道)、风管、加热伴管等静密封点统计与建档并负责日常检查与消漏。

第九条 电气专业负责电气系统的变压器、油开关、电缆头、电动机 等电气设备静密封点统计与建档并负责日常检查与消漏。

第十条 通排风的设备及管路,相对运动的结合面间的密封,如:泵、 压缩机、减速机、电动机、釜类等转动设备的轴封,不属静密封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统计一次静密封点总数,并对密封台账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统计方法:

(一)一个静密封接合处算一个密封点,例如:一对法兰不论规格大小, 均算一个密封点;一个阀门包括填料函密封在内,一般算四个密封点,如 阀体另有丝堵或阀后联接放空管,则应多算一个;焊接阀门一般算两个密 封点;一个丝扣活接头算三个密封点;直通管接头为两个密封点,但焊缝 不计入静密封点。静密封元件包括法兰、垫片、填料、管接头、紧固件等。

(二)有一处泄漏就算一个泄漏点,不论是密封点泄漏,还是设备、 管道主体或焊缝的泄漏,均作为泄漏点统计。

(三)静密封泄漏率=泄漏点总数 / 静密封点总数 ×1000?。

第十三条 静密封点泄漏检验标准:

(一)设备、管道:用肉眼观察不结焦、不冒烟、不冒汽、不漏水、 无渗透、无漏痕。

(二)气相物料:用肥皂水试漏不鼓泡,用试纸、试剂检查,不变色。

(三)真空系统:用 10×l00mm 的薄纸条检验,无吸动现象。

(四)氢气系统:高温部位关灯检查无火焰,低温部位用 10×l00mm 的薄纸条试漏无吹动现象。

(五)乙炔、乙烯、氨、氯、瓦斯等易燃易爆或有毒气体系统试漏, 用肥皂水无气泡,用试纸不变色。 (六)氧气、氮气、空气系统,用肥皂水试漏,无气泡,或用 10×l00mm 的薄纸条试漏无吹动现象。

87 (七)酸碱等化学物料系统:用肉眼观察不渗漏,不结垢、不冒烟, 或用精密试纸不变色。

(八)蒸汽系统:肉眼观察不漏气、无水垢。

(九)电气充油设备、变压器、油开关、油浸纸绝缘电缆头:肉眼观 察无渗漏。

(十)针对特殊设备结构、工况和物料的检测,应选用专用检测仪器 和手段。 第四章 静密封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设备和管道档案中要有相应的静密封内容,并建立静密封 台账,内容包括:静密封使用部位、介质、温度和压力等参数 ;

密封结构型式 ;

垫片或填料等密封元件的名称、规格、材质、制造标准、生产厂家、生产 日期、投用日期和检修更换记录等。

第十五条 静密封的检查作为日常巡检的主要内容,把静密封管理落 实到岗位、人,做到各负其责、分工明确,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由于生 产原因无法处理的泄漏部位要挂牌登记,做好标识和记录。关键部位的泄 漏要加强巡检,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安全预案,具备整改条件时进行整改 处理,以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对于临氢、低温、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剧毒介质、承 受交变载荷或振动的危险部位的静密封点,加强检查。

第十七条 静密封元件的设计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应符合最新版本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达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的要求,并提供关键部位的静密封元件的安装方式、紧固件预紧力等技术 要求。

第十八条 密封型式及密封材料的选用应严格遵循设计文件和现行标 准、规范,不得随意变更。变更需征得相应设计单位的同意,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逐级审批。密封材料计划必须包括:使用部位、位(编)号、温度、 压力、介质以及采购、验收所遵循的标准等内容。

第十九条 加强静密封元件质量管理。

(一)静密封元件的供应商必须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 制造许可证或相关认证,具备完善的制造、检验手段,并在石油石化行业 拥有良好业绩。

各地区公司要加强对静密封元件供应商的管理,定期组织对静密封元 件的供应商进行全面评估。

(二)物资采购部门负责各类静密封元件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工作, 88 组织静密封元件入库后的质量检查,内容包括合格证、材质证明、规格型 号等。对于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等关键部位的静密封元件及有 特殊材质要求的密封材料,须进行必要的复验。做好检查验收记录,出现 问题及时解决。

(三)使用单位应对施工单位领用静密封元件的运输、存放、保管和 发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加强静密封元件安装前型号、质量的检查确认、 做好安装质量的过程跟踪、监督施工单位的过程质量控制、做好最终质量 验收,并将静密封元件的检查内容列入施工项目过程质量控制点。

(四)静密封元件安装和质检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技能。

第二十条 随机采购的静密封元件,应在技术协议或采购技术条件中 注明技术条件。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关键部位的法兰密封安装时必须使用扭矩扳手、液压扳 在设备及管道检修时应重点检查密封面是否光洁、有无 手或拉伸器等专用工具,确保紧固件预紧力准确均匀。

机械损伤、径向刻痕和锈蚀等问题,并把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记入 所属的设备及管道档案。

第二十三条 加强生产装置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技术 培训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及工艺操作卡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 运行,不允许有大的生产波动。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附 则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企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业设备静密封的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 89 电气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 系统安全经济运行,依据国家、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中国石 油有关电气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程、规范及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

第三条 电气设备是指发电、输电、配电、供电及用电设备。电气管 理是指对电气设备及运行、继电保护、电气安全及现场、电气建构筑物的 一切管理工作的总称。电力系统是指依据有关协议、产权维护范围划分确 定的发、供、输、配和用电设备组成的系统。

第四条 各地区公司电气管理,必须以发、供、用电为中心,依据电 力系统“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电气管理机构,明 确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 电气部分)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 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可 靠、经济运行。

第五条 各地区公司电力系统通过有效的运行管理,应实现下列要求:

(一)电网结构力求安全稳定、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灵活。

(二)向各生产装置提供质量合格的电能。

(三)保护装置微机化、监控系统自动化、通信系统现代化。

第六条 各地区公司应做好电气设备的节能工作,采用新技术、新工 艺、新设备、新材料,积极推广高效节能的电气设备及技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 门各单位职责。各地区公司电气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电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组织制定电气 管理规章、制度和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或参加制定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负责新建、改扩建项目电气部分的设计审查,负责组织主要电 气设备选型。 (四)审查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 90 (五)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好电力系统综 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建设、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 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六)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创完好活动,并在此基础上抓好系统及主要 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七)组织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气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章 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八条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电力系统自身特点,结合本企业生产对电 力系统的具体要求,编制电气运行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程和电力调度规 程,并根据供电系统的变化及时修订,保证企业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实现 企业生产的安全用电。

第九条 各地区公司应依据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电力 系统的实际状况,正确制定供电系统运行方式,不断提高电力系统抗电压 波动的能力。

第十条 各地区公司应加强电气微机监控系统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 防范措施,确保可靠运行,逐步实现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

第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制定本企业“三票”填写执行规定,并根 据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二条 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开展巡 回检查,并做好相应巡检记录。

第十三条 为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电气设备的检修、试验应按 照《电气设备检修规程》和电力行业现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进 行。由于装置长周期运行不能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地 区公司电气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对其运行状况进行技术评估。如经过评估确 需按期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企业应创造条件安排检修、试验。评估结 果应包括是否可以延长检修周期、试验周期,以及延期期间的安全保障措 施,由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电气负责人审查后,交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清扫工作应结合现场污秽情况,制定合理的清扫周期。

第十四条 各地区公司依据国家、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 中国石油有关电气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程、规范及要求,结合本企业 的实际,编制各类电气设备(变压器、开关柜、电动机、电抗器、电容器、 快速开关、变频器、软启动器、直流柜、调速系统、电力线路、UPS 等) 91 的运行、检修、试验等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并根据设备变化状况及时修订。

第十五条 积极应用先进的在线监测、离线状态检测、故障诊断等新 技术和新设备,如:红外测温仪、红外热像仪、轴承故障测试仪、振动测 试仪、油色谱分析仪等。

第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及电力系统的特点,进行分 级管理,并制定分级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运行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

三票:操作票、工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图:一次系统图、二次原理图、电缆走向图。

三定: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

五规程:电气运行规程、电气安全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程、电气检 修规程、电气试验规程。

五记录:电气运行记录、电气事故记录、电气设备缺陷记录、电气检 修记录、电气试验记录。 第四章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 第一节 管理职责及范围 第十八条 各地区公司在继电保护专业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制定本企业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管理维护人员的 职责,继电保护管理工作专职负责,防止误动、拒动和越级跳闸事故。

第十九条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主要包括:

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电抗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及滤波补偿 等设备的保护装置;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快切装 置、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低频自启动、发电机自同期与准同期、按频率 自动减负荷、振荡或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等)、故障录波装置、其 它保证系统安全的自动装置等;连接控制与保护装置二次回路;完成数据 采集和处理、遥控和通信等功能的监控装置。 第二节 第二十条 继电保护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 (一)系统一次接线图、系统阻抗图、二次接线图、一次运行方式(最 大和最小、正常和特殊运行方式)和二次保护配置方式,用电负荷状况。

92 (二)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基本性能和有关参数。

(三)反映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和接地位置的有关资料。

(四)保护装置说明书。微机保护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 出厂试验报告、软件框图及有效软件版本说明、专用检验规程(调试大纲) 等技术文件。

(五)断路器的说明书,断路器的基本性能:其跳、合闸线圈的起动 电压、电流;跳、合闸时间,动热稳定时间及其三相不同期时间;辅助接 点、气压或液压闭锁接点的工作情况。

(六)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的变比、结线方式及安装位置,电流互感器 的伏安特性。

(七)直流电源方式(蓄电池、整流装置、电容储能跳闸等)、滤波 性能及直流监视装置。

(八)系统稳定计算结果及其对所管辖部分的具体要求。

(九)系统继电保护配置图。

(十)继电保护计算书、继电保护定值表、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继 电保护整定方案、继电保护定值回执单、微机保护程序文件。

(十一)继电保护动作评价表。

(十二)继电保护校验报告。 第三节 第二十一条 护整定规程。

第二十二条 继电保护的定值管理 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继电保 结合电力系统发展变化,定期进行继电保护定值计算, 统一考虑定值间的相互配合。由外电网供电的地区公司每年应向当地电力 部门索取系统最大和最小方式下的短路阻抗。有自备电站的企业,当外电 网故障时应按企业电网受影响程度最小的原则计算定值。

第二十三条 整定继电保护定值应尽量考虑各种运行方式。当不能满 足各种运行方式时,可不考虑特殊运行方式和重复故障,以正常运行方式 计算保护定值,并以书面形式向电力调度和运行值班人员提出运行方式变 更时继电保护调整方案。

第二十四条 计算保护定值必须有整定方案,整定方案(定值计算书) 主要内容包括:整定原则、设备名称、型号、负荷情况、保护类型、阻抗 参数图(110kV 及以上系统计算所需的设备及线路参数,必须采用实际测 试值)、计算公式及过程、系统主接线图和定值表,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点 的安排,正常和特殊方式下的注意事项或规定事项,系统运行、保护配置 93 及整定方面遗留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 保护定值执行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必须在通知单规定时 间完成现场保护装置整定值的调整和更改,并及时回执,不得无故拖延和 拒绝执行。如有特殊情况或对定值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定值下达部门 陈述理由,并按定值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整定方案编制后,应经专人分步进行全面校核、审核, 集体讨论,重要和复杂保护装置整定方案还需与调度运行部门讨论,由分 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整定计算原始底稿需完整保存,以便日常运行或事故 处理时查对。

第二十七条 继电保护整定以“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为依据。继 电保护定值的执行要使用“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该通知单上要有计 算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方为有效,通知单上应注明复杂保护的二次接 线简图、所适应的运行方式和要求完成的日期,定值通知单应编号并注明 编发日期。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相关台账。

在特殊情况下急需改变保护装置定值时,由保护装置整 继电保护定值改变后应及时变更相关继电保护定值表等 定部门向管理部门发出临时通知单,再由管理部门下令更改定值。 第四节 保护装置检验及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 对运行中或准备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应按电力行业《继电 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 995)和有关检验规程进行定 期检验和其他各种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保护装置运行情况,及生产装置停工 检验工作中,须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 检修情况,合理安排年度继电保护检验计划。

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及有关现行《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 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规定要求,并按符合设备实际安装情况的正确 图纸进行现场检验工作;复杂的检验工作事先应制定实施方案及事故预案。

第三十三条 认真做好继电保护检验记录。工作结束时将检验结果及 时填写试验报告,并由电气运行人员确认。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检验报告, 并经试验人、审核人等签字确认。保护装置检验合格后应由继电保护检定 人员加铅封或加密。 第三十四条 新安装的或更改的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应仔细检查并 确认整定值符合定值通知单,保护装置接线准确、性能完好,电流互感器 94 二次线圈(包括备用线圈)必须确认不得开路。

第三十五条 由于装置长周期运行确实无法按规定周期进行检验的电 气设备,地区公司电气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其运行状况进行技术评估。如经 过评估确需按期检验的电气设备,企业必须创造条件安排检验。

第三十六条 与现场实际一致。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保护装置正式投运前,工程管理部门 必须要求相关单位向运行单位继电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 : 被保护设 备的说明书和线路的设计资料、设备参数(包括实测参数)、图纸及说明 书、保护装置的出厂检验报告、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检验报告、断 路器的说明书、技术参数和试验报告等。

第三十八条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电压等级和负荷的重要程度建立分级 验收规定,根据保护装置调试大纲及有关规程明确验收内容。所有保护装 置均应在检验和整定完毕,按有关规程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运行。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中保护装置均应在检验和整定完毕, 按有关规程及《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验收合格后, 与一次设备同时投入运行。

继电保护人员要对二次图纸进行校对,以保证二次图纸 第五节 保护装置的运行 第四十条 运行人员必须对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进行定期巡视。如 发现异常,应及时汇报电力调度和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可先 行将保护装置停用,事后立即汇报。发现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存在缺陷及 不正常情况,应作好记录,通知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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