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湖南工商行政管理局网,变更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宝联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宝联实业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

湖南工商行政管理局网,变更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宝联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宝联实业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

时间:2013-10-1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临行初字第13号 原告湖南盐业集团有限责任... 原告临澧县盐业公司不服被告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封存财物及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于...

湖南省宝联实业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 政处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长中行终字第 0092 号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宝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八一东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杨禹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阳,男。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118 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湘,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立东,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曾技芝,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宝联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 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天行初字第 8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湖南省宝联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 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上诉人湖南省宝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规 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省宝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上诉人湖南省宝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 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 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彭京华 审 判 员 陈光辉 审 判 员 赵金福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红

湖南省宝联实业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 湖南省宝联实业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你...

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 月向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人民来访联合接待室举报,反 映湖南省宝联实业有限公司(以...

上诉人长沙A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B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 笔录 、证据6中05532215、05532206、05532201、00052613湖南省货物销售裁剪发票...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