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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9-2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刘自清与被告舞阳县莲花农村信用合作社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孙××与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漯民四终字第 167 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痢痢?委托代理人陈××,舞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臧××,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舞阳县法院 (2007)舞民初字第 658-1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2010 年 2 月 2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舞阳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2006 年,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银监办[2006]120 号文件精 神, 撤销了辖区内所有农村信用代办站, 并以公告形式解除了代办员职务。

2006 年 12 月,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解除孙××代办员职务后,支付孙××三个月的手续费作为经济补 偿。原、被告双方的用工关系,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不是履行 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 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经舞阳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定,裁定:驳回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起诉。本案诉讼费 10 元,予以退还。

孙××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属于人 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答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代办有关 业务的关系,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2006 年 12 月,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银监办[2006]120 号文件 精神解除孙××代办员职务后, 支付给孙××三个月的手续费作为经济补偿。

双方当事人的关 系,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 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 诉。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处理并无不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崔喜庆 张素丽 吴玉良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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