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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1-30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 长沙某出租车公司. 被告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212号. 第三人 尹某,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 原告长沙某出租车公司不服被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 行政强制措施 一案,本...

李军不服被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通警察大 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芙行初字第 65 号 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芙行初字第 65 号 原告李军,男。

被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 212 号。

法定代表人任培罗,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浩平,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通警察大队法制员。

原告李军不服被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 一案,于 2009 年 11 月 24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 军于 2009 年 12 月 14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郑霜玉 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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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军不服被告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以下简称铁东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 打交警,交警拉下该车辆的车牌照;证据6、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东大队的情况...

原告刘成诉被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区交通警察大队不服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一案,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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