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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离婚财产纠纷案,履行离婚协议纠纷案,离婚协议纠纷案,郑小会与付小雨为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3-12-1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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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会与付小雨为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唐湖民初字第 039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小会,女。

委托代理人郑广秀,唐河县司法局 12348 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小雨,男。

郑小会与付小雨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 2005 年 1 月 18 日登记结婚,2006 年 3 月 1 日生育男孩付峥。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有赌博、酗酒不良嗜好,双 方常为一些家庭琐事打架、生气, 2009 年 5 月 1 日双方因生气后,被告外出务工,无法 联系,现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付峥随原告生 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2005 年 1 月 18 日登记结婚,2006 年 3 月 1 日生育男孩 付峥,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没有充分了解,草率结婚,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 吵嘴、生气、打架, 2009 年 5 月 1 日双方再次生气后,被告私自外出,现下落不明。

结婚时原告陪嫁有摩托车一辆,彩电、洗衣机各一台,毛毯、太空被各一床,棉被六 床;被告购置有席梦思床一张、电视柜一个,四组合柜、红木家具各一套,上述物品现均在 被告家存放,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于 2010 年 1 月 14 日发出公告,限被告 60 日内来院应诉,公告期限届满,被告 仍未出现。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婚生男孩付峥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及调查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和,常为琐事吵嘴、生气,不 能互谅互让, 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 且被告在双方生气后私自离家出走, 现下落不明, 致夫妻关系难以维持,故原告请求离婚,应予支持;婚生男孩付峥现随被告生活,不改变生 活环境对其成长有利, 仍应随被告生活为宜; 原告陪嫁物品及被告购置财产属婚前个人财产, 应归其个人所有。因被告下落不明,致本案无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 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郑小会与被告付小雨离婚; 二、婚生男孩付峥随被告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本人自择; 三、原告陪嫁物品摩托车一辆,彩电、洗衣机各一台,毛毯、太空被各一床,棉被六 床,归原告所有;被告购置的席梦思床一张、电视柜一个,四组合柜、红木家具各一套,归 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 300 元,公告费 600 元,合计 900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志强 代理审判员 田喜中 人民陪审员 王 来 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曲霄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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