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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3-05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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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年华与被告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居委会 5 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耒民一初字第 202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年华,女。

委托代理人刘仁儒,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居委会 5 组。

负责人,汤前发。该组组长。

原告刘年华与被告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居委会 5 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 年 9 月 1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琦担任审判长,与 审判员谢小青、人民陪审员周小晖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年华及其委托 代理人刘仁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居委会 5 组经本院传票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年华诉称,原告系耒阳市水东江居委会 5 组村民,于 2006 年与汤绍福离婚, 但户口没有迁出,仍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9 年 5 月 1 日,被告与耒阳市国土资源局 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 被告对土地补偿款制订了分配方案并已公布, 组里村民每人都已经分 得土地补偿款 13700 元。被告以方案第 7 条“离异婚姻的女方在离婚后与其子女共同生活 或在本组生活耕种田地的或间接与其子女生活或间接在本组生活工作的都可给予分配, 离婚 后不履行本组义务,不履行家庭义务的,一去不复返者不予分配(作自动离异处理) ”之规 定为由,拒绝分配土地补偿款给原告。该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为此事多次找 被告负责人交涉未果, 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土地 补偿款 13700 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刘年华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 1、原告户口本。证明原告系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居委会 5 组村民的 事实。

证据 2、关于回复刘年华就我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一事的报告。证明被告通报的决议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依法分给原告土地补偿款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

证据 3、土地补偿款存折。证明被告分给每个村民的土地补偿款是 13700 元。

证据 4、户口卡。证明目的同证据 3。

证据 5、证人汤慧慧的出庭证言。证明目的同证据 3。

被告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居委会 5 组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刘年华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证据 1、2、3、4 均系书证,符合证 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证人汤慧慧证言与证据 4 相印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年华系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居委会 5 组村民。原告刘 年华 2006 年与水东江居委会 5 组村民汤绍福离婚后一直未另结婚, 且一直居住在耒阳市水 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 5 组。2009 年 5 月 1 日,被告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居委 会 5 组与耒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而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款。2009 年 9 月,被 告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就土地补偿款进行了分配,人均分配额为 13700 元。原告刘年华未 分得土地补偿款。

本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分配土地补偿费时, 其所有的成员都完全平等的享有参与土地征用补 偿费分配的权利。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来的, 应当是均 等的,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 (二)项之规定,原告既享有土地承包权,亦享有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国家征用后取得 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 被告的分配方案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侵犯了原告的 财产权利,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 1370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 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居委会 5 组支付原告刘年华土地征用补偿款费 13700 元。

上述款项限被告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居委会 5 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履行,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40 元,由被告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居委会 5 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钟 琦 谢小青 周小晖 人民陪审员 二 0 一 0 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匡 娟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 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 (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 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 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 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 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 的权益。

原告刘年华,女,1966年3月4日生,汉族,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村委会5组. 委托代理人刘仁儒,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居委会5组. 负责人,汤前发.该组组长. 原告刘年华与被告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居委会5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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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利红,女,1980年9月19日生,汉族,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村委会5组. 原告王鑫,女,2003年1月22日生,汉族,耒阳市人,住... 被告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居委会5组. 负责人,汤前发.该组组长. 原告汤利红、王鑫与被告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水东江居委会5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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