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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原告张群立诉被告张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2-12-0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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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群立诉被告张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宛龙潦民初字第 102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群立,男。

被告张建海,男。

原告张群立诉被告张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0 年 2 月 1 日立案受理,于 2010 年 3 月 11 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于 2010 年 3 月 29 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 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院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建海诉称,2009 年 9 月 4 日,被告在我处购煤 5124 斤,单价 0.52 元,价款 2664 元,被告将煤拉走后未支付价款,但出具欠条一份,后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还,请 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建海在庭前接受调查时称,欠煤款属实,但是 5 人合伙开砖厂欠的款,应由 5 人共同偿还,现账未算,无法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9 年 9 月 4 日,被告张建海在原告处拉煤 5124 斤,单价 0.52 元, 价款 2664 元,被告将煤拉走时未支付价款,但为原告出具一欠条“欠煤 5124 斤,价 0.52 元,合计 2664 元,军里砖厂张建海”。后经催要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一致陈述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向原告购买美, 并向原告出具欠条, 双方形成了明确的合同之债, 被告推拖不还已构成违约, 对原告要求偿还该 2664 元的请求, 本院应予支持。对被告所称“该款属 5 人合伙开砖厂所欠,应有 5 人共同偿还,现 5 人未 算账,不能偿还”的问题,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之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选择实际经手的 被告清偿, 并无不妥, 被告清偿后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内部账务的计算属内部问题, 不能对抗对外债务的清偿, 故对被告的辩解, 本院不予采纳。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建海支付原告张群立现金 2664 元,逾期按同期中国人民 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被告张建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哲 二 O 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阳

摘要: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宛龙潦民初字第102号 原告张群立,男. 被告张建海,男. 原告张群立诉被告张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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