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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工作须知,公司考勤管理工作总结,考勤休假管理制度,医院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时间:2014-02-1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公司考勤、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目的:为规范人员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

某某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工作须知 1 目的 建立良好工作秩序, 进一步规范某某公司 (以下简称总公司) 考勤与休假工作, 保障职工休假权利。

2 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总公司全体人员的考勤与休假管理工作。分公司可参照执行。

3 定义 工作年限:指从参加工作时间起,除去应被扣减的时间后被认可的工龄年限。

返聘人员工作年限为本公司工作年限。

4 4.1 4.2 职责 公司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总公司人员的考勤与休假管理工作。

各分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工作,对本公 司人员年休假计划实施备案并监督落实。

4.3 5 5.1 5.1.1 办理请销假手续实行审批制度,总经理负责审批总公司人员的请销假申请。

工作程序 日常考勤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为工作 日, 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前述工时制度的, 按照国家规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 间等适当方式, 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具体办法由各分公 司制定。

5.1.2 日常考勤以考勤表为依据。各分公司、部门要严格考勤记录情况,指定专人 负责日常考勤, 按照本须知关于考勤填报和请销假的规定如实做好记录, 发挥 监督作用。

5.1.3 各部门要严格日常考勤管理,坚持日考、月报,考勤表应按所列项目详细填 写,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次月 3 个工作日内报综合办公室。请销假情 况,须在考勤表中注明相应请销假种类和天数。请病假或事假的,必须提供相 应请假条,写明请假原因和时间,由总经理签字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5.1.4 考勤员要如实填写考勤表,所在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把关,如有弄虚作假,一 经查实,严肃处理。 1 5.2 5.2.1 加班 公休日加班必须是在工作任务紧迫、时间要求急切或临时突击性工作,不加 班就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方可加班。 5.2.2 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平日加班与补休,应在考 勤表上标明(全年加班天数与补休天数必须对应) 。补休不跨年度安排。如实 在无法安排补休,可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5.3 5.3.1 旷工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假期已满或续假未获批准 而逾期不归的、不服从组织分配或超过调动期限未经批准不到工作岗位报到 的,均按旷工处理。 5.3.2 5.3.3 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岗外出参加学习的,视为旷工。

旷工 1 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 20%;旷工 2 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 50%;旷工 3 天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旷工 7 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5.3.4 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七天,或 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予以辞退。 5.4 5.4.1 节假日 节假日是指公休日(星期六、星期天)和元旦(1 月 1 日) 、春节(农历除夕、 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清明当日) 、劳动节(5 月 1 日) 、端午节(农历 端午当日) 、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10 月 1 日、2 日、3 日)等国 家法定节日。具体休假安排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5.4.2 5.5 5.5.1 非 8 小时工时制的人员逢节假日值班无法休假的,应安排调休。

带薪年休假 主要原则 5.5.1.1 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原则。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国家以法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 要福利制度。

各部门要统筹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年休假, 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 落实到位。

5.5.1.2 统筹计划原则。各部门在安排布置工作时充分考虑年休假因素,要将职工年 休假纳入计划管理,统筹计划、合理安排,有序休假。带薪年休假在 1 个年度 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对上一年度确因工作需 要不能休假且没有领取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可一并纳入本年度计划安排调休。

5.5.1.3 保障正常工作原则。各部门在安排休假时应根据本部门工作规律、特点,结 2 合人员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档期, 确保不因职工年休假因素影响正常 工作开展。

5.5.1.4 分散休假原则。同一部门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年时间段内分散安排休假, 避免多人在同一时间段内休假。

5.5.1.5 严格控制补偿原则。确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不能完成当年休假计划的,须严 格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严禁未经 审批擅自发放、或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工资补偿。职工个人不按计划休假,导致 年休假未完成的,按自动放弃处理。职工个人自愿放弃年休假的,须经所属部 门报综合办公室备案。自动、自愿放弃年休假不享受工资补偿。

5.5.2 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5.5.2.1 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工作年限已满 10 年 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工作年限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从达 到规定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5.5.2.2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5.2.3 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5.2.4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已休年休假的应在次年扣除:

1)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5.5.2.5 新招录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在原单位未休带薪年休假且有原单位证明材料 的,招录单位应在当年安排其休假。

5.5.2.6 职工在规定的休假期间休假,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5.2.7 职工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病事假相关 规定处理。一般情况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

5.5.3 带薪年休假计划执行 5.5.3.1 各部门根据工作安排,以个人申请为前提,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基础上,统 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

5.5.3.2 职工应在休年休假前,填写《职工年休假申请表》报综合办公室备案,作为年 休假台账记载依据。

5.5.3.3 部门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制度。各部门要根据带薪年休假计划,做好跟踪落实 3 工作,安排本部门职工享受年休假并做好工作衔接。

5.6 5.6.1 5.6.2 病假 职工患病不能正常工作需要请假,须由医院出具证明,报总公司领导批准。

连续病假满 1 个月的人员,次月起每月月初应向综合办递交医院出具的病休 证明材料,方可继续休病假,否则视为旷工。

5.6.3 确诊身患癌症或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医院证明需要长期休养的,不 受第 5.6.2 条限制,但须于每年 12 月底前向综合办递交定点医院出具的病休 证明材料。

5.6.4 病假其它规定 5.6.4.1 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内休病假累计超过 1 个月者,相应延长见习期。

5.6.5 病假期间待遇 5.6.5.1 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的发放办法:

1)病假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岗位绩效工资 90%发给。

2)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 绩效工资的 70%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80%发给。

3)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 本工资的 60%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发给。

5.7 5.7.1 事假 职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 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事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有公司领导批准,并 报各综合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

5.7.2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5.7.3. 事假期间基本工资的发放办法: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 10 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 5 天(不含公 休节假日,下同)的,只发岗位工资。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 10 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 5 天的,其超过天 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8 5.8.1 工伤假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遭受事故伤害,应在 24 小时内向本公司报告并提出书面申 请, 经指定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工伤不能工作的, 可执行工伤停工留薪期相关规 定。 4 5.8.2 停工留薪期 5.8.2.1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 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 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 算。

5.8.2.2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5.8.2.3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 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 2 个月。

5.8.2.4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 应在期满前 5 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 并提交协 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5.8.2.5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5.8.3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5.8.3.1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 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8.3.2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8.3.3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单位批准逾期不归的,按 5.3 条规 定处理。

5.9 5.9.1 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一贯供养的非直系亲属或配偶父母 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三天的假期。

5.9.2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或一贯供养的非直系亲属或配偶父母死亡时,需要职 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9.3 5.10 丧假期间职工工资待遇不变。

婚假 5.10.1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结婚,假期 3 天。

5.10.2 晚婚者(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 ,假期增加 14 天,增加的假期视为出 勤。

5.10.3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5.10.4 婚假期间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11 产假 5 5.11.1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方晚育的,除上述规 定产假外,增加产假 60 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7 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 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5.11.2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11.3 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 15 天至 30 天的 产假。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5.11.4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开具证明,所 在单位领导批准,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5.11.5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 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5.12 哺乳假 对哺乳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 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 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做工作时间。

5.13 销假 职工休完假回单位上班后,应及时向领导销假。假期已满未按规定销假且逾 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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