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 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 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 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 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局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卖、出租私房和 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 二 ) 本人操办的本人及子女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 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 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 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 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 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 面形式报告。局党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 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 1 规定办理。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 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人口计生局党组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 报告。
六、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 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 项的,由人口计生局党组、纪检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 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 理。
八、人口计生局党组及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 的监督检查。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 的一项内容。
把领导干部报告的情况向纪委、 纪委报告情况。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彬县人口计生局党组 2014 年 3 月 2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4.各级党委、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1月31日印发,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