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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泥巴往事网  发布于:2020-05-28  分类: 人生感悟 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与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船长大于或等于 5m 但小于 12m 内河渔业船舶 法 定 检 验 技 术 规 则 2008 中华人民共与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国渔检(法)[2008]135 号文公布 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人民交通出版社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1

 法令 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就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1、2

 宗旨 1、1、2、1

 贯彻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1、1、2、2

 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 5m 但小于 12m 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1、3

 适用范围 1、1、3、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 5m 但小于 12m 的、在中华人民共与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1、1、3、2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1、1、3、3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1、1、4

 申请与费用 1、1、4、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规则 2、1、3 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2

 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1、1、5

 生效与适用 1、1、5、1

 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

 本规则扉页上。

 1、1、5、2

 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1、1、5、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1、1、6

 等效 1、1、6、1

 经主管机关同意,验船机构可允许采用具有同等效能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她设施代替本规则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她设施。

 1、1、7

 免除 1、1、7、1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如验船机构认为本规则的某些规定妨碍其发展新颖特征时,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免除这些要求。

 1、1、8

 船用产品 1、1、8、1

 用于制造、改造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与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应当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取得船用产品证书后方可装船使用。

 1、1、9

 责任 1、1、9、1

 主管机关对验船机构及其所执行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

 1、1、9、2

 验船机构应保证检验的全面性与有效性,对其所检验项目的检验质量负责。

 1、1、9、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在船舶营运期间内,应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1、1、10

 申诉 1、1、10、1

 当事人对验船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验船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机关裁决。

 1、1、11

 验船机构 1、1、11、1

 内河船舶检验由验船机构及其验船师承担,检验范围应当与验船机构的业务核定范围与验船师所持资格证书相适应。

 1、1、12

 检验依据 1、1、12、1

 本规则就是内河小型船舶检验的基本依据。

 1、1、12、2

 地方验船机构依据主管机关规定制定的检验办法就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12、3

 内河小型船舶的设计与制造应适合预定的用途。

 1、1、13

 验船师职权 1、1、13、1

 按规定对船舶提出修理要求。

 1、1、13、2

 按规定登船检验与检查。

 1、1、13、3

 按规定要求船舶按规定配备设备。

 1、1、13、4

 若确认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情况不符,或其现状不符合出航时对船舶或船上人员无危险的条件时,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采取纠正措施。

 若船舶所有人未能采取纠正措施,有权收回该船的有关检验证书,并及时报告发证机关。

 1、1、13、5

 如发现船舶或其她设备的技术状况不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时,有权提出纠正要求或处理意见。

 1、1、13、6

 为证实所试验项目的技术状况,有权要求提供有关证件与详细资料。如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对已具有船用产品证书的产品进行抽查或复验。

 1、1、14

 验船师职责

 1、1、14、1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与主管机关发布的各项规则、规范等。

 1、1、14、2

 签发与船舶实际情况相符的检验证书。

 1、1、14、3

 适时反馈检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技术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1、1、15

 船舶安全声明 1、1、15、1

 船舶所有人应在《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中对船舶安全状况如实填写,并对填写内容负责。

 1、1、15、2

 《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格式由主管机关统一规定。

 1、1、16

 解释 1、1、16、1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与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 2 节

 航 区 1、2、1

 划分原则 1、2、1、1

 根据水文与气象条件,将内河航区由高向低划分成 A、B、C 三级,其中某些水域,依据水流湍急情况,又划分为急流航段,即 J 级航段。

 1、2、1、2

 航区级别规定的浪高 h 的范围为:

 A 级:1、5m  h  2、5m;

 B 级:0、5m  h  1、5m;

 C 级:h  0、5m。

 1、2、1、3

 上述航区的划分并未考虑特殊风暴、山洪暴发的影响,在此类似水文气象条件下航行时,驾驶员应谨慎操作。

 1、2、2

 水系的航区级别 1、2、2、1

 黑龙江水域

  、1

 达赉湖为 A 级;

  、2

 松花湖、白山湖、红石湖、兴凯湖及黑龙江的黑河至国境河段为 B 级;

  、3

 其余的水域为 C 级。

 1、2、2、2

 黄河水域

  、1

 龙羊峡水库为 A 级;

  、2

 刘家峡水库为 B 级;

  、3

 其余为 C 级。

 1、2、2、3

 淮河水域

  、1

 洪泽湖、梅山水库、响洪甸水库、佛子岭水库、陈村水库(太平湖)、花凉亭水库、龙河口水库(万佛湖)及淮河的正阳关至洪泽湖段、灌河的响水以下河段为 B 级;

  、2

 其余的水域为 C 级。

 1、2、2、4

 长江水系

  、1

 长江由江阴的黄田港至吴凇口并包括横沙岛以内的水域为 A 级;

  、2

 长江的宜昌至黄田港、湘江的株洲至洞庭湖、沅江的常德至洞庭湖、澧江的津市至洞庭湖、资水的益阳至洞庭湖、赣江的南昌至鄱阳湖、黄浦江自分水龙王庙经闵行至吴淞口、洞庭湖、鄱阳湖、巢湖、太湖、淀山湖、滇池、丹江口水库、拓林水库、万安水库为 B 级;

 、3

 其余的水域为 C 级;

  、4

 岷江的乐山至宜宾、赤水河自二郎以上、嘉陵江的南充至重庆、大宁河、乌江、清水江、沅水自桃源以上为 J 级航段。

 1、2、2、5

 钱塘江水系

  钱塘江自桐庐经杭州至赭山、甬江自宁波至镇海及新安江水库为 B 级;其余为 C 级。

 1、2、2、6

 珠江水系

  、1

 珠江自虎门至淇澳岛大王角灯标与孖洲岛灯标连线以内的水域,至香港、澳门不超过 5km的水域以及自磨刀门经洪湾水道至澳门的水域为 A 级;

  、2

 西江自梧州至各口门、东江自石龙至东江口、黔江自石龙至桂平、郁江自南宁至桂平、浔江自桂平至梧州以及新丰江水库、高州水库、鹤地水库、松涛水库为 B 级;

  、3

 其余的水域为 C 级;

  、4

 红水河自恶滩至石龙为 J 级航段。

 1、2、2、7

 其她河流

  、1

 B 级航区有下述各水域:

  、1、1

 京杭运河的南四湖(微山、南阳、独山、昭阳)、高邮湖、邵伯湖;

  、1、2

 鸭绿江江口至丹东铁桥段;

  、1、3

 辽河自三岔河至西炮台段;

  、1、4

 椒江自临海至海门段;

  、1、5

 瓯江自温溪经温州至黄华段;

  、1、6

 飞云江江口至瑞安段;

  、1、7

 闽江江口至马尾段;

  、1、8

 九龙江自龙海至猫江屿段;

  、1、9

 榕江自榕城至汕头段;

  、1、10

 鉴江自大沙洲至河口段;

  、2

 上述河流其她河段为 C 级;

  、3

 岷江的水口至南平、沙溪、建溪、富屯溪、澜沧江的小橄榄坝至 62 号界桩为 J 级航段。

 1、2、2、8

 其她规定

  、1

 本节未涉及水域的航区级别,验船机构可根据本节 1、2、1 的划分原则及船舶使用条件具体酌定;

  、2

 本节未作规定的水域为 C 级; 、3

 对在流速大于 3、5 m/s 水域使用的船舶,除按规定的航区考虑外,还应按 J 级航段考虑。

 第 3 节

 定

 义 1、3、1

 专用术语 1、3、1、1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与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1、3、1、2

 验船机构: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业务核定的船舶检验机构。

 1、3、1、3

 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

 1、3、1、4

 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她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1、3、1、5

 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1、3、1、6

 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与渔业辅助船的统称。本规则统称为船舶。

 1、3、1、7

 新船:系指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1、3、1、8

 现有船:系指非新船。

 1、3、1、9

 小型船舶:系指船长小于 12m 且功率小于 44、1kW 的船舶。

 1、3、1、10

 船用产品:系指用于制造、改造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与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与材料。

 1、3、1、11

 检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本规则要求的各种检验,即法定检验。

 1、3、1、12

 船龄:系指船舶从其建造完工的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

 1、3、1、13

 认可:除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则执行具体检验中的认可,以及批准、同意,由经主管机关业务核定的验船机构具体实施。

 1、3、1、14

 内河:系指中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

 1、3、1、15

 敞口船:系指从艏至艉不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船舶。

 1、3、1、16

 地方: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1、3、1、17

 高速船:系指最大航速能满足下式的船舶: V≥3、7▽ 0、 1667 m/s 且 V≥18 km/h 的船舶。

 其中,最大航速 V 为船舶处于设计排水量状态,并于最大持续功率在静水中航行所能达到的航速,▽(m 3 )为船舶设计水线对应的排水体积。

 1、3、2

 技术术语 1、3、2、1

 总长 L oa (m):船舶最前端至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与两端永久性固定突出物在内的水平距离。

 1、3、2、2

 船长 L(m):系指沿船舶最小型深的 85%处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不得小于该水线长(不包括附体)的 96%; 、1

 对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舵在舷外船按该水线长的 100%计取; 、2

 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的厚度。

 、3

 对无船舶图纸资料的现有船,其船长可按上甲板长度的 90%计算; 1、3、2、3

 船宽 B(m):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船舶的型宽,即在船中处船壳板内表面的最大水平距离(不包括舷伸部分);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厚度。

 1、3、2、4

 型深 D(m):泛指在舷侧处计量由龙骨线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向距离:

  、1

 对无甲板船,量至舷顶;

  、2

 对具有圆弧形舷缘的船舶,量至甲板下表面的延伸线;

  、3

 当工作甲板呈阶梯形时,升高甲板部位的型深计量至较低甲板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 、4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一般就是指船中处的型深。

 1、3、2、5

 吃水 d(m):泛指船舶龙骨线浸没的深度。如无特殊说明,一般指平均吃水。

 1、3、2、6

 艏、艉垂线: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通过船长(L)艏、艉端点的垂线。

 1、3、2、7

 船中:系指船长(L)的中点处。

 1、3、2、8

 龙骨线:系指在船舶中纵剖面上,通过船中定点且平行于龙骨的直线,该定点的垂向坐标按照下述方法确定:

 、1

 无方龙骨的船舶为金属船龙骨板的内表面或非金属船龙骨板外表面; 、2

 有方龙骨的船舶为船壳板与方龙骨侧板的交点,金属船取在内表面,非金属船取在外表面。

 1、3、2、9

 上层建筑及甲板室:在干舷甲板上,由一舷伸至另一舷的或其侧壁板离船壳板向内不大于4%船宽(B)的建筑物为上层建筑,即艏楼、桥楼、艉楼;其她的围蔽建筑为甲板室。

 1、3、2、10

 上甲板长度 L d (m):系指船舶中纵剖面上甲板艏艉两端外缘(不包括假船首、假船尾)的水平长度。对无甲板船,以其舷侧板顶线为基准进行计量。

 1、3、2、11

 最大吃水(m):系指船舶的最大允许作业吃水。

 1、3、2、12

 风雨密:系指在任何水文气象条件下,水都不会渗入结构之内。

 1、3、2、13

 水密:系指在设计水压力下,任何方向水均不能渗入该结构之内。

 1、3、3

 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全部。

 第 4 节

 特别规定 1、4、1

 地方验船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适合本地区船舶特点的检验技术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发布实施。

 1、4、2

 对小型非机动船舶、无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小型机动船舶以及船长小于 5m 的小型机动船舶,地方验船机构应当依据本地区船舶特点制定具体的检验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 二章 章

 检验与发证 第 1 节

 一般规定 2、1、1

 一般规定 2、1、1、1

 凡符合本规则第 1 章 1、1、3 的内河船舶,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验船机构应当签发/签署相应的证书。

 2、1、1、2

 以传统工艺建造的传统船型木质船舶,本章规定可适当放宽。

 2、1、2

 检验类别 2、1、2、1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的检验类别包括: 、1

 初次检验; 、2

 营运检验,包括:年度检验、换证检验; 、3

 临时检验。

 2、1、2、2

 初次检验:系指对船舶首次颁发主管机关船舶检验证书之前所进行的检验。

 2、1、2、3

 年度检验:系指对营运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规定每年进行的常规检验。

 2、1、2、4

 换证检验:系指对营运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规定期限换发证书之前的检验。

 2、1、2、5

 临时检验:系指对船舶的技术状况或用途等发生 2、1、4、3 所述情况变化时所进行的非常规性检验。

 2、1、3

 检验时间

 2、1、3、1

 船舶的连续两次常规检验间隔时间为 12 个月。

 2、1、3、2

 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之前 3 个月内进行。

 2、1、3、3

 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周年日期前、后 3 个月内进行。

 2、1、4

 检验的申请 2、1、4、1

 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应向验船机构申请下列相应的检验:

  、1

 初次检验;

 、2

 营运检验;

  、3

 临时检验。

 2、1、4、2

 下列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1

 制造的船舶;

  、2

 改造的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

 2、1、4、3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人应当按照 2、1、3 规定的检验时间向验船机构申请营运检验。

 2、1、4、4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船舶所有人应向验船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1

 因发生事故而影响安全航行、作业技术条件的; 、2

 改变证书所限定的用途; 、3

 改变作业区域; 、4

 更改船名; 、5

 变更船籍港或所有人的; 、6

 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包括更换主机)的; 、7

 检验证书失效的; 、8

 渔港监督或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2、1、4、5

 船舶所有人申报制造船舶的初次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船舶检验申报书;

  、2

 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

  、3

 船名号审批文件;

  、4

 船舶设计单位名称及其资格认可证书编号,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5

 船舶修造船厂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

 、6

 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

 2、1、4、6

 船舶所有人申报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船舶检验申报书;

  、2

 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

  、3

 船名号审批文件;

  、4

 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

  、5

 现有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注销证明;

  、6

 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7

 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需要时)。

 2、1、4、7

 船舶所有人申报船舶营运检验时应提交的文件:

  、1

 检验申报书;

  、2

 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3

 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4

 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

 2、1、4、8

 船舶所有人申报船舶临时检验时应提交的文件:

  、1

 检验申报书;

 、2

 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3

 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

  、4

 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5

 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

  、6

 现有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注销证明;

  、7

 船名号审批文件(需要时)。

 2、1、5

 检验的受理 2、1、5、1

 船舶检验申请由承担船舶建造、修理地具有相应权限的验船机构按规定受理。

 2、1、5、2

 验船机构收到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答复就是否受理检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者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1、5、3

 验船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船舶检验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与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6

 检验的实施 2、1、6、1

 初次检验:

  、1

 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验船机构实施;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实施检验的验船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验船机构;

  、2

 验船机构对检验合格的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1、6、2

 营运检验:

  、1

 营运检验由船籍港验船机构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检验的船舶,由船籍港验船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验船机构实施检验;实施检验的验船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验船机构。

  、2

 验船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1、6、3

 临时检验

  、1

 临时检验由船籍港验船机构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检验的船舶,由船籍港验船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验船机构实施检验;实施检验的验船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验船机构。

  、2

 验船机构应当自申报临时检验的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1、7

  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及临时检验(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检验,年度检验及临时检验也可通过审查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检验方式进行。

 第 2 节

 检验范围 2、2、1

 新船的初次检验 2、2、1、1

 船舶建造前,应将包含下列内容的图纸资料一式 3 份送交验船机构审查:

 * 、1

 船舶构造的有关图纸资料应按照有关现行规定提交; * 、2

 总布置; * 、3

 干舷计算及载重线标志; * 、4

 稳性计算; * 、5

 全船开口(包括门、窗、盖等设施)布置; * 、6

 安全设备(包括消防、救生)与脱险通道布置; * 、7

 操舵系统; * 、8

 航行设备、信号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系统与布置;

  、9

 防污染设备布置; 、10

 照明系统与布置; 、11

 吨位计算; 、12

 系泊及航行试验大纲; *△、13

 全船说明; *△、14

 全船设备明细;

 △、15

 型线; △、16

 重量重心计算; △、17

 静水力曲线; 、18

 验船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她图纸与资料。

 注: * 标注“*”者为现有船舶初次检验应提交的图纸资料需包含的内容; △ 标注“△”者为备查内容。

 2、2、1、2 建造、改造的船舶,应待验船机构将图纸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2、2、1、3

 建造船舶的船体检验项目应包括: 、1

 船体的主体材料应具有合格的船用产品证书(木质船除外)。特殊情况下,使用无船用产品证书的材料时,应经验船机构的认可; 、2

 检查结构安装的完整性与正确性; 、3

 检查焊接工艺、规格、材料与焊接质量; 、4

 检查操舵装置及锚设备的符合性与安装质量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5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船,应核查原材料的船用产品证书、检验模具、审核工艺规程,应按工艺规程进行成型前、成型后的检验; 、6

 木质船,要检查板材、构件等的连接、装配、钉固及捻缝质量。

 、7

 对船体及门、窗、盖进行密性试验; 、8

 测量船舶主尺度; 、9

 检查载重线标志、水尺勘划的正确性; 、10

 检查通道、出口及栏杆; 、11

 同厂同批建造的首制船应进行倾斜试验; 、12

 核查消防、救生设备证书及配置,检查其安装并进行必要的效用试验。

 2、2、1、4

 新建造船舶轮机与电气设备检验项目应包括: 、1

 检查主机、推进装置、电气设备、防污染装置等主要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并核对其主要

 技术规格与性能指标; 、2

 检查操舵装置与锚设备的安装与操作使用的可靠性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3

 检查主机、辅机、轴系、螺旋桨的安装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4

 检查各种管系的安装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5

 检查机驾合一装置的安装与可靠性; 、6

 检查液压系统、压缩空气系统与通风系统的安装并试验; 、7

 检查电气设备、电缆的安装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8

 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及接地与避雷装置的安装情况; 、9

 核查航行、信号设备及无线电通信设备证书及配置,检查其安装并进行必要的效用试验; 、10

 检查防止油污染设备的安装并进行必要的效用试验。

 2、2、1、5

 验船师应确认船舶系泊及航行试验大纲,参加系泊及航行试验并在试验报告上签署意见。

 2、2、2

 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2、2、2、1

 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将 2、2、1、1 中带―*‖项目的图纸资料一式 3 份及船舶建造质量书、主要船用产品证书等送交验船机构审核。如确有困难,经验船机构同意,可适当减少。

 2、2、2、2

 若船舶具有主管机关承认的其她验船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则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可按照换证检验对待。

 2、2、3

 年度检验 2、2、3、1

 年度检验项目应包括: 、1

 对金属船,检查船体外板、甲板、水密舱壁、骨架有无裂纹、裂缝、渗漏及严重腐蚀等缺陷存在; 、2

 对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船,检查船体结构有无裂缝、发白、分层等缺陷存在; 、3

 对木质船,检查船体结构有无损坏、腐烂、捻缝有无开裂与渗漏等缺陷存在; 、4

 检查舵、锚、消防、救生等设备配置及其有效性,必要时进行效用试验; 、5

 检查通风筒、空气管、舱口等开口及其关闭装置; 、6

 检查扶手、栏杆、通道、出口等安全设施; 、7

 检查载重线、水尺标志; 、8

 了解主机、辅机(如有)、齿轮箱等运行情况并进行外部检查,必要时,对某项目可要求进行效用试验; 、9

 检查油柜、油箱及燃油系统就是否完好且无渗漏现象; 、10

 检查舱底水系统使用情况; 、11

 检查设有汽油箱/柜及其输油管路的处所通风的有效性(如适用); 、12

 检查防油污设施的有效性; 、13

 了解发电机、蓄电池及电缆等电气设备使用与绝缘电阻的情况,并进行外部检查; 、14

 航行设备、信号设备检查及试验; 、15

 无线电通信设备检查及试验。

 2、2、4

 换证检验 2、2、4、1

 除 2、2、3、1 所列年度检验项目外,换证检验还应包括: 、1

 船底外部检查;

 、2

 门、窗、盖的密性试验; 、3

 主机、齿轮箱、推进装置进行效用试验,必要时进行拆开检查; 、4

 钢质船在其第二次及以后换证检验时,可对船体外板的可疑区域进行测厚检查。

 2、2、5

 临时检验 2、2、5、1

 临时检验应当根据情况对船舶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查。

 第 3 节

 证书签发 2、3、1

 证书 2、3、1、1

 内河小型船舶的检验证书名称为:《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证书格式由主管机关统一规定。

 2、3、1、2

 船舶经过初次检验,符合本规则要求,验船机构应签发《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3、1、3

 内河小型船舶经过换证检验,或临时检验后需要签发证书的,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应换发新证书。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需要签署证书的,验船机构应当在证书的相应栏中签署。

 2、3、2

 证书的有效期 2、3、2、1

 《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一般不超过 72 个月,船龄超过 12 年的船舶,其证书有效期限为不超过 48 个月。

 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年度→年度→年度→年度→换证检验的顺序申报检验。

 2、3、2、2

 《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前一份证书的有效期限联系起来,如检验在 2、1、3 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新证书的有效期限从现有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2、3、2、3

  如换证检验在 2、1、3 规定的期限以外完成,应遵循下述规定:

  、1

 如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到期之日的 3 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有效期限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算起;

  、2

 如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到期之日后完成,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从现有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2、3、2、4

 临时检验需换发或签发新证书者,新证书的有效期限及下次检验的时间、类别应与现有证书相同,并符合 2、3、2、3 的规定。

 2、3、2、5

 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检验证书将自行失效: 、1

 证书有效期限届满; 、2

 发生影响安全的重大事故; 、3

 未经验船机构同意,改造、改变船舶结构或变更重要机械设备(包括变更主机功率)而影响船舶安全或防污染性能; 、4

 实际装载、航行、作业区域、作业方式与证书不符; 、5

 船体及安全设备、重要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重大损坏或失效; 、6

 未经许可,擅自更改船名、变更所有人或船籍港; 、7

 涉及人命安全及防污染等设备配备与证书不符; 、8

 船舶所有人申报停航、暂停作业; 、9

 船舶所有人未按规定申报检验; 、10 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符。

 第 三章 章

 船舶构造 第 1 节

 一般规定 3、1、1

 一般要求 3、1、1、1

 本章涉及的项目除明确规定外,尚应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认可的有关建造规范的规定。

 第 2 节

 船 体 3、2、1

 焊接、施工与检测作业 3、2、1、1

 从事船舶及船用产品焊接作业的人员应持有焊工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与其证书相应种类与等级的焊接作业。

 3、2、1、2

 从事船舶及船用产品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持有认可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与其证书相应种类与等级的无损检测作业。

 3、2、1、3

 从事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造的管理人员,应能胜任对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修造的技术监督;操作人员应受过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成型工艺的培训。

 3、2、1、4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生产厂应有专门的质检人员,对每道工序的原材料指标、用量、树脂配方、成型环境及工艺实施监督并详细记录。

 3、2、2

 船体结构试验 3、2、2、1

 根据对密性的不同要求,应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船体结构密性试验。

 3、2、2、2

 验船师应对船体结构密性试验进行检查。试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应经验船机构同意。

 3、2、3

 船体结构与强度 3、2、3、1

 船舶应有足够的结构强度,结构构件的设置及尺寸应符合有关规定。

 3、2、3、2

 纵向构件应有良好的结构连续性;甲板、舷侧及船底骨架应能有效地连接,构成完整的刚性整体。

 3、2、4

 舱壁的设置 3、2、4、1

 船舶在船首与船尾均应设1道水密舱壁,机舱前壁应为水密舱壁。

 3、2、4、2

 水密舱壁高度应延伸至干舷甲板或艏、艉升高甲板。

 3、2、4、3

 防撞舱壁应在距艏垂线(0、1L~2)m 范围内合理设置。

 3、2、4、4

 水密舱壁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

 3、2、4、5

 J 级航段的船舶不应在水密舱壁上开门。

 3、2、4、6

 电缆、舵链等穿过水密舱壁时,应沿干舷甲板下表面敷设。

 3、2、5

 舷墙与栏杆 3、2、5、1

 船舶的两舷均应设置舷墙、栏杆或其她有效的防护设施。

 3、2、6

 护舷材 3、2、6、1

 船舶两舷均应设置护舷材,护舷材可采用加厚板或半圆形的护舷材,也可采用其她等效设施。护舷材应有足够强度。

 3、2、7

 舵设备 3、2、7、1

 船舶应设舵设备或其她等效装置。

 3、2、7、2

 舵设备的材料、强度、安装、焊接与布置等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3、2、8

 锚泊及系泊设备

 3、2、8、1

 船舶一般应配备锚泊设备,根据作业水域特点与锚泊条件,小河、支流的船舶与在一定限制条件下不设锚也可保障航行安全的船舶,经验船机构同意可免设锚泊设备。

 3、2、8、2

 船舶应配备船索与相应的系缆设备。

 3、2、9

 桅 3、2、9、1

 桅应被牢固地支撑,支撑点处的结构应有效地加强。

 第 3 节

 轮 机 3、3、1

 一般要求 3、3、1、1

 船舶的主推进装置与辅助机械装置、泵与管系的设计、制造、安装与试验均应符合本节有关规定。

 3、3、1、2

 所有内河船舶不应使用以汽油为燃料的座机。

 3、3、2

 倾斜 3、3、2、1

 主、辅机与轴系传动装置以及与船舶安全有关的机械设备,应能保证船舶在横倾 10º、纵倾 5º时仍能正常工作。

 3、3、3

 后退措施 3、3、3、1

 主推进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倒车功率,以确保在所有正常情况下都能适当的控制船舶。

 3、3、4

 通信联络 3、3、4、1

 驾驶室与机舱应能保持正常的通信联络。

 3、3、5

 出入口 3、3、5、1

 机舱应至少设有一个出入口,该出入口应直接通往干舷甲板。

 3、3、6

 通道 3、3、6、1

 机舱内各种设备的布置,应有便于操纵与维修的防滑通道。

 3、3、7

 密封 3、3、7、1

 各种管路、传动杆通过水密舱壁时,应保证水密。

 3、3、7、2

 轴系通过水密舱壁处应设有填料箱,其设置应便于接近与维修。

 3、3、7、3

 艉管在安装后应做密性试验。

 3、3、8

 防护设施 3、3、8、1

 机械运转时,可能对船员构成危险的部位,应有防护罩等安全设施。

 3、3、9

 汽油机为舷外挂机的特殊要求 3、3、9、1

 舷外挂机应能可靠地固定在艉封板上。

 3、3、9、2

 舷外挂机的电缆应有效密封;油、气软管的连接处不应有泄漏。

 3、3、9、3

 总功率为 40kW 及以上的舷外挂机,应在船首设置手轮操纵台。

 3、3、10

 试验 3、3、10、1

 轮机装置安装完毕后,应按审批的试验大纲进行系泊与航行试验。试验结束后,船厂应提交试验报告。

 3、3、11

 泵与管系 3、3、11、1

 除本节另有说明外,管子、阀件等应使用钢、铸铁、铜、铜合金或其她适合于其用途的材料来制造。

 3、3、12

 燃油箱柜

 3、3、12、1

 燃油箱柜的结构、布置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箱柜的布置应能避免因船舶碰撞而造成溢油,其处所应能保证有效通风; 、2

 燃油箱柜安装前应进行液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不小于 0、02MPa; 、3

 燃油箱柜与燃油管法兰接头不应位于发动机排气管的正上方,且其间距应不小于 450mm。燃油箱柜下面应设滴油盘; 、4

 燃油箱柜上应装有泄放装置、液位计、空气管。空气管内径应不小于注入管内径。如采用玻璃管液位计,应为自闭式,且应设有防护罩。液位计禁止使用塑料管。

 3、3、13

 燃油管路 3、3、13、1

 燃油管路应采用无缝退火钢管、铜镍合金管或等效性能的金属管制成。柴油管路也可采用铝合金管。

 3、3、13、2

 燃油管路采用软管时,应采用有保护的耐火耐油软管。

 3、3、14

 排气管路 3、3、14、1

 主机排气管路应包扎绝热材料,其表面温度应不超过 60℃。

 3、3、14、2

 排气管一般应向上导出。若需经位于水线以上不足 300mm 处的船侧或船尾导出时,应设有防止江水倒灌的装置。

 3、3、14、3

 排气管与船体的连接应保证水密。

 3、3、14、4

 风冷柴油机排气管路及冷却风道应在机舱内合理布置。

 3、3、14、5

 主机排气管一般应设置有效的消声器。

 3、3、15

 冷却水管路 3、3、15、1

 一般应设2只进水吸口,其位置应保证在航行状态下,冷却水泵可以从任何一海底阀吸入江水。

 3、3、15、2

 海水箱应装有孔板,其有效流通面积应不小于进水阀流通面积的 3 倍。

 3、3、15、3

 排水孔的位置一般不应低于设计吃水,否则应设置止回阀装置或防浪阀。

 3、3、16

 舱底水设施 3、3、16、1

 应根据机舱舱底水积聚情况,设1台动力或手动舱底泵。

 3、3、16、2

 非水密舱室的舱底水可用盛水器具(如水桶等)排出,对人员不易进入又必须进行排水的舱室应设1台手动舱底泵。

 3、3、17

 发动机装置 3、3、17、1

 作主机的发动机应经认可,满足船舶适用条件的才可装船使用。

 3、3、17、2

 主机应具有良好的低速工作性能。一般最低稳定工作转速不高于额定工作转速的 45%。

 3、3、17、3

 发动机作为主机时,应装设可靠的调速器,使主机的转速不超过额定转速的 115%。当发动机作为发电机的原动机时,应装设调速器,其调速特性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3、3、17、4

 柴油机或主推进装置的换向时间应不超过 15s。

 3、3、17、5

 在驾驶室或主机旁,应设有能迅速切断燃油供应或其她有效的应急停车装置。

 3、3、17、6

 柴油机应装设转速表与其她必要的测量仪表。

 3、3、17、7

 座机船舶的主机及发电机组所用的燃油,其闪点(闭杯试验)应不低于 60ºC。

 3、3、17、8

 除开敞机舱外,机舱应设置有效的自然通风系统或动力通风系统。

 3、3、18

 发动机安装

 3、3、18、1

 主机与齿轮箱应尽可能采用公共基座。

 3、3、18、2

 主机与齿轮箱与基座的固定螺栓至少应各有两只紧配螺栓,或按产品说明书中安装要求安装。

 3、3、19 轴系与螺旋桨 3、3、19、1

 轴材料的抗拉强度一般应在下列范围内选择: 、1

 碳钢与碳锰钢为 410~600N/mm 2 ; 、2

 合金钢不超过 800N/mm 2 。

 3、3、19、2

 主推进轴系应能承受足够的倒车功率。

 3、3、19、3

 主推进装置中,滑动轴承温度应不超过 70℃,滚动轴承温度应不超过 80℃。

 3、3、20

 轴的直径、联轴器与螺栓 3、3、20、1

 中间轴、推力轴、螺旋桨轴的直径应能承受在一切正常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最大工作应力。

 3、3、20、2

 联轴器用键安装到轴上时,键材料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轴材料的抗拉强度。

 3、3、20、3

 联轴器法兰连接的紧配螺栓应不少于螺栓总数的 50%,如采用普通螺栓连接时,安装工艺应经验船机构同意。

 3、3、21

 离合器换向 3、3、21、1

 离合器的任意离合转速应不小于主机额定转速的 60%。

 3、3、21、2

 对可倒、顺的传动离合器,其换向时间应不超过 15s。

 3、3、22 螺旋桨 3、3、22、1

 螺旋桨应可靠地固定在艉轴上,紧固螺母螺纹的旋向应与艉轴顺车方向相反。螺旋桨及其附件的固定螺钉、螺母等,均应有可靠的防止松动措施。如采用环氧树脂粘结时,应经验船机构同意。

 3、3、22、2

 铸造的螺旋桨不应存在有损强度的裂纹、气孔、疏松、夹渣、浇铸不足等缺陷;钢板焊接的螺旋桨不应有裂纹、卷边、漏焊等缺陷。

 3、3、22、3

 螺旋桨加工完成后一般应作静平衡试验。

 3、3、23 操舵装置 3、3、23、1

 操舵装置应能确保航行时对船舶航向可靠的操纵。

 3、3、23、2

 船舶应设置1套动力或人力操舵装置。

 3、3、23、3

 动力操舵装置应具有2台舵机装置动力设备。

 3、3、23、4

 采用1台电动或电动液压或主机带泵动力设备的船舶,应设人力操舵装置。

 3、3、23、5

 操舵装置的最大舵角应限制在 35º~40º范围内。

 3、3、24

 操舵时间要求 3、3、24、1

 船舶在满载吃水的最大航速时,从一舷 35º转至另一舷 30º的转舵时间,J 级航段应不大于 15s,其它航区应不大于 20s。

 第 4 节

 电气设备 3、4、1

 一般要求 3、4、1、1

 船上的电气设备应能安全操作,保证船员免受电气事故的危害。

 3、4、2

 主电源

 3、4、2、1

 一般要求 、1

 主电源装置的容量与数量应能确保为保持船舶处于正常操作状态及生活所必需的所有电气设备供电; 、2

 主电源装置可采用; 、2、1

 由独立的原动机驱动的发电机; 、2、2

 由主机驱动的发电机; 、2、3

 蓄电池组。

 3、4、2、2

 主电源的设置 、1

 设有电动或电动液压动力源的操舵装置时,应至少设置1台与主机独立的发电机组与1组蓄电池; 、2

 对于船舶正常航行其全船动力设备不依靠电力供电时,应设置2组蓄电池作为船舶主电源,每组蓄电池的容量至少应能满足船舶安全航行所必需的用电设备 4h 的供电; 、3

 当船舶用电仅以照明用电为主时,可仅设置1组蓄电池。若蓄电池组有充足的容量,满足安全航行用电与主机启动的要求,可作为主机启动蓄电池组用。

 3、4、3

 照明 3、4、3、1

 船上应设有主照明系统,由船舶主电源供电。

 3、4、4

 接地 3、4、4、1

 电气设备的带电部件以外的所有可接近的金属部件均应接地,但下列情况可除外: 、1

 工作电压不超过 50V 的设备。对交流,此项电压为均方根值,且不得由自耦变压器取得此项电压; 、2

 由只供1个用电设备的专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且电压不超过 250V 的设备; 、3

 具有双重绝缘与(或)加强绝缘的可携式设备。

 3、4、4、2

 电气设备的接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电气设备直接紧固在船体的金属结构上或紧固在与船体金属结构有可靠电气连接的底座(或支架)上时,可不另设置专用导体接地; 、2

 不论就是专用导体接地或靠设备底座(或支架)接地,其接触面均须光洁平贴,保证有良好的接触,并应有防止松动与生锈的措施; 、3

 若采用专用导体接地,则其导体应用铜或导电良好的耐蚀材料制成,必要时应有防止机械损伤及防蚀的措施; 、4

 可移动与可携电气设备的不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的接地,可通过附设在软电缆或软电线中的连续接地导体; 、5

 电缆的金属护套或金属外护层应于两端作有效接地,但最后分路可只在电源端接地。对于控制与仪表设备的电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若一端接地较为有利时,则无需两端接地。

 3、4、5

 非金属船体的船舶电气设备的接地 3、4、5、1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带电部件以外的所有可接近的金属部件应采用连接导体联在一起,以形成一个连续与完整的接地系统,连接至面积不小于 0、2m 2 、厚度不小于 2mm 的金属接地板上,该金属接地板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任何航行状况下均能浸没在水中,且应具有防腐蚀性能。

 3、4、5、2

 各接地系统的连接导线不应用作配电系统的导电回路。

 3、4、5、3

 应尽可能使船上所有金属部件(如管路、栏杆、油箱等)采用连接导体与 3、4、5、1 所述接地板连接在一起。尤其当主、辅机采用闪点低于 60℃燃油时,其油箱、油管须采用专用导体连接到 3、4、5、1 所述的接地板上。

 3、4、5、4

 所有该接地系统的连接点应充分地考虑到不同金属之间的电化学作用,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3、4、6

 防触电与防火 3、4、6、1

 电气设备在设计与安装上应能有效地防止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意外地触及带电部件与具有炽热表面的部件,电气设备的操作部位(如手柄、按钮等)与带电部件之间应有良好的绝缘。

 3、4、6、2

 工作电压大于 50V 的电气设备应设有安全保护措施,其带电部件不应外露。

 3、4、6、3

 在系统与线路设计上应能达到电气设备经开关或控制器断开电源后,原则上不应经系统与本身控制电路或指示灯继续保留电压。但 24V 蓄电池线路可除外。

 3、4、6、4

 电气设备不应贴近燃油舱、油柜等外壁上安装。若电气设备必须在此类舱壁外表面安装时,其与舱壁表面至少应有 50mm 距离。

 3、4、6、5

 调节电阻、启动电阻、充电电阻、电热器具以及其她在工作时能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在安装时应有防止导致附近物体过热与起火的措施,上述设备严禁在燃油舱、油柜等外壁表面安装。

 3、4、6、6

 当电气设备的外壳温度高于 80℃时,应有隔热防护措施。

 3、4、6、7

 若需在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而有爆炸危险的处所安装电气设备,则应就是适合于此类环境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如有必要,可配备 1 支自带电池的手提式防爆灯。

 3、4、7

 电热器具与电炊设备 3、4、7、1

 每个具有成套装置的电热器与电炊设备,不论就是固定安装还就是可移动的,均应由独立馈电线供电,并应由固定安装的能切断所有绝缘极的多级联动开关进行控制。若电热器与电炊设备通过插座连接时,多极控制开关应安装在插座之前或者选用带开关联锁插座。

 3、4、7、2 电炊设备的结构应保证当有液体或食品溢出时,不致损坏绝缘与发生短路。

 第 四章 章

 吨位丈量、载重线与完整稳性 第 1 节

 吨位丈量 4、1、1

 一般要求 4、1、1、1

 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就是核定船舶总吨位与净吨位。

 4、1、1、2

 上甲板系指水线以上的第一层连续甲板,对无甲板船,系指船舶的舷顶。

 4、1、2

 计算取值 4、1、2、1

 吨位丈量计算的处所,金属船舶计量到各处所边界板的内表面;对非金属船舶,主船体要计入边界板的厚度,主船体以上,计量到边界板内表面。

 4、1、2、2

 容积计算以 m 为计算单位,取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4、1、2、3

 丈量的吨位值大于 1 时,只取整数部分,舍去小数部分;丈量的吨位值小于 1 时,取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1 位,且不小于 0、1。

 4、1、2、4

 证书中吨位值填写数字,没有单位。

 4、1、3

 吨位计算 4、1、3、1

 总吨位 GT 按下述公式计算: GT=k 1 V

 式中:V=V 1 +V 2 ;

 V 1 ——按 4、1、4、1 计算的容积;

 V 2 ——按 4、1、4、2 计算的容积;

 k 1 =0、2+0、02lgV,或按表 4、1、3、1 插值。

  表 4、1、3、1 V(m 3 )

 5 10 20 60 100 150 200 250 300 k 1

 0、2140 0、2200 0、2260 0、2356 0、2400 0、2435 0、2460 0、2480 0、2495 4、1、3、2

 净吨位 NT 按下述公式计算: NT=k GT 式中:GT——按 4、1、3、1 计算的总吨位;

  k——系数,

  渔船:k =0、35;

  驳船:k =0、84;

  运输船:k =0、56;

  其她船舶:k =0、30。

 4、1、4

 容积计算 4、1、4、1

 上甲板以下处所容积 V 1 可用下述方法计算:

  、1

 用积分的方法精确计算;

  、2

 型线简单者,用几何法近似计算;

  、3

 用公式 V 1 =0、72LBD 计算,其中 L 为上甲板长度,m;

  、4

 验船机构同意的其她有效方法。

 4、1、4、2

 上甲板以上处所容积 V 2 的计算:

  、1

 计算上甲板以上各围蔽处所及各露天舱口围板范围内的容积;

  、2

 将上述两项的容积累计,即为 V 2 。

 第 第 2 节

 载重线 4、2、1

 一般要求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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