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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租赁合同(商场)20140226,章丘维华商业广场商铺,济南章丘维华商业,个人房屋租赁合同2014

时间:2014-02-2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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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丘 维 华 商 业 广 场 租 赁 合 同 甲方:

乙方: 2014 年 1 月 日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 :济南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或法人委托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 :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或法人委托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 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章丘维华商业广场商铺租赁的事宜,达成 如下协议: 第一章 第一条 租赁商铺位置及面积 的章丘维华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章丘市 2 商业广场建筑物中 座 层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 ) (位置参见附件 一:店铺位置示意图。此图只作一般识别之用,并不显示该店铺的面积大小)出租给 乙方使用。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已对该商铺进行过实地考察,清楚了解现状,并同 意甲方以该现状出租给乙方经营。

第二条 乙方租赁经营该商铺计租面积:

平方米(该商铺内面积以 甲方划定的界线范围含墙柱在内,并以实际丈量为准) ,租赁费及相关费用以计租面积 计算。

第三条 乙方租赁经营该商铺,甲方负责完成土建工程和中央空调系统、电梯、 消防、外水、外电及周边配套设施。乙方负责该商铺范围内的装修和设备设施及其产 生的相关费用。在装修期间,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垃 圾清运费等) ,费用标准详见《章丘维华商业广场物业管理合同》 。

第四条 关的义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其物业管理,履行相 第二章 乙方租赁商铺的用途及经营范围 第五条 乙方租赁该商铺经营,经甲方同意该商铺的名称是:

。经营品牌 为:

。经营范围仅限于:

( 对不同经营范围的同一品牌,乙方无专营权,甲 方有权同意其他租户经营)。乙方如改变该商铺名称、品牌及超上述范围经营,必须提 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品牌资料,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更改,否 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缴交的租赁保证金及投入该店铺的所 有装修及设备设施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不足部分甲方将拥有继续追索的权利。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经营的品牌及经营范围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乙方必须服从 甲方的统一管理,乙方如超上述经营范围或乙方持有品牌的特许经营权到期未续签, 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无条件将上述品牌商品撤离柜台。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乙方超范围经营的所有商品,不对乙方 作任何补偿,乙方同意甲方终止本合同,收回商铺,乙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及投入该 商铺的所有装修及设备设施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第三章 第六条 租赁期共 个月,由 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装修免租期为 天,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装修免租 期间只免租赁费) 。装修免租期间仅限于首次进场装修的一次性优惠。二次装修和续约 装修不再享受免租赁费优惠。以上免租期只适用遵守合同者,对于违反本合同被甲方解 除合同,或者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须向甲方缴交当月租赁费,不享受免租赁费 优惠。

计收租赁费日期:

年 月 日当日。 第四章 第七条 写) 租赁费及其它费用交纳时间 双方约定,该商铺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人民币:

(大 元整(RMB 元) 。上述租金不含能源费、应向甲方或 3 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有偿收费服务内容。租赁 期满后若乙方需要继续租赁该店铺且甲方同意,双方可另行协商继续合作条件,有关 续约合作条件等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 双方约定,该商铺租金每 年支付一次。乙方应于甲方移交该商 铺(开始装修)10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的租金 元,以后在第二年同一日期 前支付下一年的租金。逾期支付的,则乙方每天需按年租金的 1 ‰向甲方支付滞纳 金,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租赁经营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滞纳金与逾期应支付的租金, 乙方应在 10 日内补足租赁经营保证金。

第九条 双方约定,该商铺推广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人民币:

(大写) 元 整 ( RMB 元 ), 合 计 每 年 应 缴 推 广 费 总 额 为 :

( 大 写 ) 元(¥ 元)。该商铺推广费每 年支付一次。甲方收款时出具相应票据为 凭。乙方必须于商场开业前 天内,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的推广费 元。以 后在第二年同一日期前支付下一年的推广费。逾期支付的,则乙方每天需按年推广费 的 1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租赁经营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滞纳 金与逾期应支付的推广费,乙方应在 10 日内补足租赁经营保证金。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缴交租赁该商 铺经营的保证金人民币为(大写) :

元(¥ 元) 。该 租赁经营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给甲方,以甲方财务收款凭证为准。如乙 方违约或在租赁期限内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缴交的租赁保证金及投入该店铺的所有 装修及设备设施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不足部分,甲方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在租 赁期届满后,经双方结算,甲方将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五章 商铺的交付验收和装修 第十一条 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前向乙方提供《章丘维华商业广场装修管理手 册》 ,说明乙方承租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 项。

第十二条 该商铺交付日:

乙方租赁该商铺的交付日期以甲方发出 《入场通知书》 上规定的日期为准,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入场通知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理 验收和交接手续。

乙方逾期未办理完验收和交接手续(包括甲方店铺整改后再次通知乙方交付的情 况) ,则视为乙方确认入场以及视甲方发出《入场通知书》之日为该商铺的交付日。同 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用租赁经营保证金支抵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保留继续 追究的权利。

由于甲方以外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期交付的,甲方有权提前书面通知乙方或在 相关事由发生后的 24 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该商铺的交付日期、计收租赁费日期和租 赁期等相应顺延。

甲乙双方在该商铺现场进行交付/接收该商铺的手续。

若该商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 交付标准,双方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见附件二:场地交接确认书) ,交接凭据应当 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铺之状况;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 完成,该商铺于当日起交由乙方实际使用。

第十三条 如甲方交付场地给乙方 10 天内,乙方仍未能进场装修,乙方同意甲 4 方解除本合同,乙方缴交的租赁经营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该商铺由甲方无 条件收回。装修期间,乙方必须确保消防安全,并对消防安全负全责。免租期间,乙 方不需向甲方缴交租赁费,但需交纳水、电费、综合物业管理费。租赁期满后,如乙 方需继续承租,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 签约。

第十四条 乙方租赁的该商铺若需要重新装修,须书面报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 业管理公司许可方能动工,否则视为违约。重新装修期间,租赁费及各项费用按本合 同和相关合同的有关规定缴交。

第十五条 乙方重新装修该商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装修规定及甲方或甲方委托 的物业管理公司所制定的有关装修的规定,自觉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 的监督。乙方保证在商场营业时间内不在该商铺内施工。

第十六条 乙方须于开始施工前 20 天将该商铺装修之设计图纸等材料提交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具体要求详见《章丘维华商业广场装修管理手 册》 ) ,在取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 施工。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该商铺,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 乙方重新装修, 如需在铺内自行安装如防盗、 空调及排污或有涉及水、 电、煤气、消防、通信、保安、防盗、空调及排污等与中央系统的连接、更换或搬迁, 必须取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并负责做好连接完好,保证不 影响甲方或其它商铺,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八条 乙方装修时所有的一切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要求,如因装修材 料引起的易燃、易爆等不安全因素所致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九条 乙方店铺装修后的平面布局、立面高度、店面形象及消防安全必须符 合乙方提交并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否则,由此产 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责。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向乙方发出书面限期 整改通知后,乙方逾期整改或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所租赁的商铺采取暂停提供 相关服务措施。

第二十条 乙方装修工程全部完工时,须报请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 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否则,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甲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拥有商场整个物业的所有权,乙方承租的商铺只是取得合同有 效期内使用该商铺的权利,而非取得该商铺所有权或处置权,甲方作为业主的权利不 因乙方承租该商铺而丧失、缩小或分享。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重新命名该商场及任何时候改变、替换或取代原有名称的权 利,而无须征得乙方同意并不须向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本合同的终止或 合同条件的改变,但甲方在行使该种权利时,应提前通知乙方。若商铺的所有权发生 变化,甲方需进行整体转租和出售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第二十三条 配合甲方调整。

第二十四条 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对商场功能或布局进行调整时,乙方必须无条件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需要改变商铺铺面原来 5 设计制作的招牌、灯箱或其它广告物的形式、款式及尺寸,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新的设 计制作方案,而甲方无须因此对乙方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管理的需要对乙方承租 的商铺进行拍照、摄像或录音。但甲方必须对以上资料保密。

第二十六条 甲方有权委派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商场,乙方授权甲方拥有对乙方员 工的管理权,乙方所雇员工必须按甲方要求填写入职表,统一办理工卡,报经甲方备 案后方可上岗。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变换,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权改进、增加或减少该商场单位用途、数目或面积。在行使 该权利时,甲方尽量避免给乙方带来不便。

第二十八条 甲方有权在商场公共大堂或甲方认为可以使用的场地举行促销展 示活动,无需乙方同意,但应尽量减少对乙方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进入该商铺进行消防、安全、 卫生、设备、设施的检查、检修,监督乙方经营管理及履行合同之情况。

第三十条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对商场管理的需要,随时有权 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 实施。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布介绍、修改或废除任何有关使用该商场所需要遵守的 各项规章制度,实施对商场统一的现场管理,如这些规章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 同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在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有权带其他 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商铺视察。

第三十二条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让任何人或组织根据其认为 合适的条件在该商场户内外的公共区域举行推广、展示或商业文化促销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甲方有权使用或安排给其认为合适的任何人或组织使用乙方所承 租的商铺外墙柱的外立面。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经营。

甲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商铺给乙方使用。

甲方保证乙方合法承租该商铺。

甲方负责保持商场的设备设施得到良好的维修保养,保障乙方正常 第三十七条 甲方负责商场公共场地的清洁、绿化、消防、安全及水、电、气、 空调的保养及维护。

第三十八条 甲方有权协助政府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 监督、教育和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甲方负责对商场进行商业管理, 维护并改善市场的整体形象, 包括:

对商场品牌的规划和控制、功能区域的划分、商品档次的定位、形象设计、公共关系 协调、纠纷调解等。

第四十条 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对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 第七章 乙方权利义务 6 第四十一条 乙方对其承租经营的商铺,享有使用权,同时须严格遵守本合同规 定的条款和章丘维华商业广场统一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乙方必须按时缴交租赁费及其它应缴之费用。

乙方不得将承租的商铺作为抵押担保物,不得转包或分包。 第四十四条 乙方必须依法经营,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 、 《价格法》 、 《食品卫 生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切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绝不 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上柜所有商品必须持正规厂家代理、特许经营委托书及正式供货 合同,明码标价,实价销售。如出现上述违法商品,乙方必须自觉承担相应的经济赔 偿责任和法律责任,消除由此给甲方企业形象造成的影响,并且乙方同意甲方终止本 合同,收回乙方租赁的商铺的使用权,乙方愿意将缴交的租赁经营保证金作违约金赔 偿给甲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第四十五条 如出现消费者对乙方投诉时,乙方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如果处理不 妥或消费者继续投诉, 则视为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额的确定) , 乙方须协助,凡涉及赔偿及其一切经济责任,乙方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甲方名誉或经 济上的损失,亦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进行或容许他人进行任何的麻将消遣、弹奏任 何乐器、开放收音机、电视机、唱片机、录音机等造成嘈杂声音而骚扰邻铺的行为。

如因经营所需而播放适量音响,须经甲方批准,并符合国家环保噪音标准的要求,不 能因噪音影响公共经营环境及相邻租户。

第四十七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商铺内的电路、固定间格或其它 竖设的装置及设施更改或移动。提前终止本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乙方撤场时,除货 品或活动的柜台可撤场外,其余一切固定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第四十八条 乙方在承租经营期内须将该商铺内的露台、地板、墙壁、天花内部 装饰、固定装置及附加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持清洁整齐。

第四十九条 乙方必须经常保持该商铺及其所有橱窗清洁。如果乙方承租的商铺 清洁未能达到商场物业管理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雇请甲方所指定的清洁人员进 行清洁工作, 费用由乙方支付, 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包括非诉或诉讼的律师费) 。

第五十条 材料。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储藏任何危及商场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或有毒 第五十一条 乙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该商铺或其他部分受白蚁、老鼠、蟑螂 或其它害虫的侵害。如果乙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商铺受害虫侵害,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雇用甲方所指定的防虫商进行技术处理,其费用由乙方支付,否则乙方应承担赔 偿责任(包括非诉或诉讼的律师费) 。

第五十二条 乙方应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商场的管理,同时必 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使该商铺免受火灾、暴雨等灾害之毁坏,否则应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五十三条 在租赁商铺经营期间内,乙方是该商铺的第一消防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该商铺如遭受损坏,或该商铺的水管、电线线路或电器设施、防火 装置、空调设施、窗户及该商铺内其他固定装置如出现故障及损坏,乙方必须立即向 甲方报告,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 第五十五条 乙方不得破坏任何门窗、墙壁、梁柱及该商铺所有结构性装置及该 商铺内排污与排水等有关设施,违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不得在该商铺外的商场内 任何地方招揽顾客、派发任何小册子或宣传材料;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外本商场内任何 地方张贴任何街招、招牌或任何种类之广告。

第五十七条 除获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或商场内任何地方饲养任 何畜类、鸟类或牲口,否则甲方有权强制将上述物品清除甲方商场,由此产生的一切 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八条 乙方不得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该商铺作私住或留宿。 第五十九条 乙方不得在商场入口处、楼梯、平台、电梯或任何通道内留置任何 家具、箱柜、货物、物品、垃圾。

第六十条 乙方于该商铺所立的招牌位置、式样、规格及用料必须先获得甲方同 意,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六十一条 乙方承租经营的商铺内的电力装置如因损坏可能导致危险,乙方须 及时自费雇请甲方认可的专业人员维修或更换电力装置。

第六十二条 乙方只能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及在特设的货物装卸台、通道升降机装 卸及运送货物。乙方在把该商铺内的家具、设备、装置及大批量的商品等搬离该商铺 前,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六十三条 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合同后自觉向保险公司足额购买该商铺的财产 安全保险,若乙方不购买或少购买而发生失盗、火灾、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而造成乙 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无须负任何责任。

第六十四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服从甲方的监督 管理。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商场内的各项设施。

第六十五条 乙方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 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 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六十六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场地转租给第三人,并不得出租、转 让、转借、出卖营业执照,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以乙方的保证 金作为违约金。

第六十七条 商场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经营场地范围内的广 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十八条 乙方承租经营前,自办营业执照,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 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经营期间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且乙方 应提供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证照以证明其主体的合法性。

对于乙方经营的商品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注册商标证明等,若是乙方代理的 品牌应提供乙方品牌授权委托书给甲方。

第六十九条 乙方必须依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工商行政管理费和有关税款,逾 期不交者,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8 第七十条 乙方如违反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被政 府有关部门查处或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牌照,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缴交的 租赁经营保证金及该商铺内的装修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第七十一条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办理有关商场经营发展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为行使权 利,且无须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直接以物业管理公司名义行使本合同中甲方的权利及 义务。

第七十三条 甲方将按时交场给乙方,延期交场,租赁期相应顺延。甲方若逾期 三个月交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退还乙方缴交的租赁经营保证金(保证金不 计利息) 。 第八章 甲方特别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乙方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如甲方因商场调整的需要,乙方同意 解除本合同,甲方如数退还乙方租赁经营保证金(不计利息) 。

第七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对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1、由于市政原因该商铺电、煤气和水供应上的损失、故障、爆炸及停止而造成的 损害或损失。该商铺或商场任何部分之损坏或因水满溢流或沟渠满溢或甲方在该商铺 内设备设施之损坏而造成乙方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的伤害及损失。

2、有关该商铺及商铺内的人身和物品的安全,乙方应自行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及 向保险公司投保,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概不负责乙方由此带来的损失。由 于电梯、自动扶梯、防火和安全设施、空调设备和商场其他设备停止运作而造成对乙 方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或损失。

3、该商铺由于电、煤气和水供应上的损失、故障、爆炸及停止而造成的损害或损 失。

4、有关该商铺及商铺内的人身和物品的安全,乙方应自行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及 向保险公司投保,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概不负责乙方由此带来的损失。 第九章 乙方特别责任 第七十六条 如乙方迟延缴交承租费及其他应缴之款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从迟交日起,除缴交欠款外,还需按每日计收所欠缴总金额 1 %的违约金。如当月 未能缴足租赁费及其它应缴的费用,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乙方 采取暂停服务(包括:停水、停电、封铺)等措施,直到乙方缴足全部款项费用为止。

同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该商铺,乙方缴交的租赁经营保 证金和投入该商铺的全部装修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且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甲方委托 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任何补偿。

第七十七条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所应遵守的条款及附件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终 止本合同,随时收回商铺,乙方缴交的租赁经营保证金及投入该商铺的所有装修作为 违约金赔偿给甲方。停止该店铺的水、电、煤气、空调等的供应。由此而造成该商铺 内物品的损坏等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不须 负任何责任。 9 第七十八条 乙方在商铺内摆设的货柜、货架或其它物品不得妨碍铺内各种消防 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因清除障碍物品而引起物品 的损失,损坏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七十九条 因乙方措施不当而使商铺受到害虫的侵害或暴风雨的破坏,或因乙 方人员的疏忽使商铺遭受任何损毁,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乙方如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而招致商场被破坏条件 的出现,乙方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如乙方不遵守本合同规定的附件及甲方委派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 的一切管理制度等其他方面的义务而造成的违规行为,乙方自愿同意甲方或甲方委托 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追究乙方违规责任,对乙方及其雇员实行处罚。如乙方的违规给 甲方带来损害,乙方须承担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的责任。附件与本合同均具法律效力。

第八十二条 在衡量乙方是否有违约时,乙方或乙方雇员或获准使用人之任何过 失或不履行本合同任何条款的行为即为乙方本身之违约行为。

第八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擅自停业或撤场,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所 交的全部款项不予返还,并同意再支付不少于两个月的租赁费作为违约金给甲方。

第八十四条 乙方在租赁期满前未与甲方续约的,应租赁期满后 3 天内将租 赁场地恢复到承租前原状,否则延迟一日乙方将支付甲方原合同日租金的 1.5 倍,若 超过 10 天仍未撤离的,甲方有权将租赁场地的全部财产强制搬离并将租赁场地恢 复承租前原状,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章 特别约定条款 第八十五条 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竞争力,维护双方共同利益,乙方 必须服从甲方统一的形象管理。遵守甲方制订的各项现场管理规章制度,甲方将实行 统一营业时间、统一布局调整,乙方应予服从。否则,乙方自愿同意甲方或甲方委托 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章丘维华商业广场管理公约》进行处罚,罚款可由乙方直接缴 交或由甲方从乙方租赁经营保证金中扣除,若从租赁经营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必须在 1 个月内补足租赁经营保证金,若逾期,每天按欠租赁经营保证金金额的 1 %计收 违约金给甲方,若两个月不补足租赁经营保证金,视为乙方违约。所收罚款用于商场 宣传推广活动。

第八十六条 《章丘维华商业广场管理公约》是租赁合同书不可分割的附件,乙 方同意接受和遵守《章丘维华商业广场管理公约》各项条款,自觉接受甲方的商业机 密保密规定。如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提供给竞争对手或对外泄密,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 损失,乙方必须全额赔偿给甲方。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八十七条 在租赁期内由于火灾、水灾、风暴等任何其他的不可抗力事件引致 该商铺被损毁及不能正常使用时,甲方或乙方均不向对方负任何赔偿责任,但乙方应 抓紧恢复该商铺正常经营。但本合同终止期不因上述情况而后推。

第八十八条 如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该商铺损失、损毁及不能使用时,而甲方未 能在六个月内将损毁修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终止本合 10 同。在此情况下,本合同宣告结束,甲方将各项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

甲方或乙方互不向对方要求任何其他赔偿。 第十二章 合同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八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有关合同内容的增加、减少或修改, 均须取得双方的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

第九十条 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不必征得乙方的同 意,但应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书面通知乙方新的业主名称。所有权转让后新的业主 即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承担甲方应尽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一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履行到期,如乙方已清缴全部租赁费及其 它应缴的费用并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日后 30 天内将乙方的租赁经营 保证金(不计利息)退回乙方。乙方如有欠租赁费或未将各项费用清缴等情况,甲方 可先从租赁经营保证金中扣除支付。若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可将租赁经营保证金全 部或一部分扣除,若租赁经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乙方违约金及补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在没有付清上述款项给甲方前,乙方不得撤走该商铺的商品及店内的装修设备设施, 以此作为对乙方违约而致甲方损失的补偿。租赁经营保证金扣除后的余款甲方应如期 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向甲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同意向 甲方缴交 2 个月的租赁费用作为补偿甲方的损失。

第九十二条 在本合同终止当天,乙方在该商铺内的所有商品必须同时全部搬 走,该商铺大门及所有锁匙交回甲方。其店内所有固定装置、设备均须保持完好无缺 (正常损耗则属例外) 。甲方对乙方用于商铺装修的投资不予补偿。乙方该商铺固定的 天花、地面装修交甲方处理,不得拆搬。若乙方逾期搬迁,则视为乙方自愿放弃该商 铺的物品及其装修的设备设施,并同意交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自行清理, 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费用。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 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 3、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4、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5、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6、逾期 30 日未支付租赁费及有关费用的。

2 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7、违反租赁经营保证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的。

8、未经甲方同意连续 7 日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9、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乙方后 3 日内搬迁撤离商铺,否则,乙方逾 期搬迁撤离商铺的,商铺内所剩物品当作无主物并由甲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 补偿责任,其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1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书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 不成的,由商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 第九十五条 本合同书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属中华人民共 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本合 同补充条款及附件为本合同之不可分割部分,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 ,乙方支付租赁经营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甲方:济南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2014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2014 年 月 日 附件一:店铺位置示意图(只作识别使用) 附件二:场地交接确认书 附件三:商标权属证书或品牌代理授权书复印件 附件四:甲、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2

[章丘维华商业广场]项目租赁合同(商场)20140226 [章丘维华商业广场]项目租赁合同(商场)20140226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你可能喜欢 今日推荐 89份文档 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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