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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变原告离婚可以吗,离婚案件被告起诉原告,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原告王二平诉被告石会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时间:2014-01-2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提交日期: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固民初字第996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亭,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

原告王二平诉被告石会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临民初字第 1355 号 民事裁判书 原告:王二平,女。

委托代理人:张伟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会磊,男。

原告王二平诉被告石会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 年 7 月 30 日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二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 石会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二平诉称:我与被告石会磊 2003 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 年 2 月 6 日在临颍 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我和被告石会磊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务琐事 生气,要求离婚。

被告石会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对原告王二平很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2003 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 年 2 月 6 日在临颍县民政局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生气产生矛盾, 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生气产生矛盾,但从双方婚姻现状看,原、被告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二平提出离婚,被告石会磊不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不准离婚。

本案诉讼费 300 元,由原告王二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田建权 审 判 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贾自荣

原告:王二平,女,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石会磊,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二平诉被告石会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

原告:邢辉,男. 委托代理人:尼凯,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耿龙龙,女. 原告邢辉诉被告耿龙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委托代理人:崔时中、苏学华,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娜,女. 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吕??诉被告王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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