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皮凤南,女. 申请执行人澧县?????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澧县征决(2013)x4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澧县征...
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澧人口计生征字 [2010 年]第 1513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澧行执字第 20 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澧县澧阳镇中原路 3 号。法定代表人廖尧平,局长。
被执行人王二民,男。
被执行人熊福兰,女。
申请执行人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澧人口计生征字[2010 年]第 1513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澧人口计生征字 [2010 年]第 1513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 王二民、 熊福兰于 2010 年 11 月 11 日在澧县张公庙卫生院违法生育一男孩, 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 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王二民、熊福兰各征收社会抚养费 26244 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 52488 元。并按照规定程序向被执行人王二民、熊福兰送 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 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王二民、熊福兰作出的澧人 口计生征字[2010 年]第 1513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 律正确, 征收程序合法, 且申请执行人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 知书、征收抚养费决定书后,被执行人王二民、熊福兰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 求听证、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依法应视为对上述权利的放弃。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准予执行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澧人口计生征字[2010 年]第 1513 号征收社会抚 养费决定。
二、被执行人王二民、熊福兰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澧县人口和计划 生育局澧人口计生征字[2010 年]第 1513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即王二民、 熊福兰各缴纳社会抚养费 26244 元, 合计 52488 元。
逾期不履行的, 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 780 元,由王二民、熊福兰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田 京 城 彭 世 平 李 旗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俊
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澧人口计生征字[2010年]第1513 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澧人口计生征字[2010年]第1513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 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
被执行人易某某,女,1986年1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 申请执行人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澧人口计生征[2013]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 ... 潘小兰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 中方县人口和计划... 住炎陵县XX乡XX村XX组.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炎计生征字(2010)第4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