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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院强制执行,计划生育 强制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澧人口计生征字第1513

时间:2013-01-22 来源: 泥巴往事网

被执行人皮凤南,女. 申请执行人澧县?????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澧县征决(2013)x4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澧县征...

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澧人口计生征字 [2010 年]第 1513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澧行执字第 20 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澧县澧阳镇中原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廖尧平,局长。

被执行人王二民,男。

被执行人熊福兰,女。

申请执行人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澧人口计生征字[2010 年]第 1513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澧人口计生征字 [2010 年]第 1513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 王二民、 熊福兰于 2010 年 11 月 11 日在澧县张公庙卫生院违法生育一男孩, 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 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王二民、熊福兰各征收社会抚养费 26244 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 52488 元。并按照规定程序向被执行人王二民、熊福兰送 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 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王二民、熊福兰作出的澧人 口计生征字[2010 年]第 1513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 律正确, 征收程序合法, 且申请执行人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 知书、征收抚养费决定书后,被执行人王二民、熊福兰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 求听证、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依法应视为对上述权利的放弃。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准予执行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澧人口计生征字[2010 年]第 1513 号征收社会抚 养费决定。

二、被执行人王二民、熊福兰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澧县人口和计划 生育局澧人口计生征字[2010 年]第 1513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即王二民、 熊福兰各缴纳社会抚养费 26244 元, 合计 52488 元。

逾期不履行的, 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 780 元,由王二民、熊福兰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田 京 城 彭 世 平 李 旗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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