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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X 诉 X 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 8627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姜 X,男。委托代理人陈 X,男,住上海市 X 号。
被告 X 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X 层。
法定代表人蒋 X,经理。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上海市浦东新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人民 调解协议。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确认以下调解协议的效力:
被告 X 公司应于 2010 年 3 月 20 日前支付原告姜 X2009 年 12 月 1 日至 2010 年 1 月 9 日的工资人民币 1,400 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书 记 员 朱敏 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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