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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论文,某物业公司诉蒋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时间:2012-10-02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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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诉蒋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杨民四(民)初字第 235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王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蒋某。

被告冷某某。

被告冷某。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某,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某、冷某某、冷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王某,被告蒋某(暨被告冷某某、冷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 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方居住于上海市某室房屋,原告为被告方所 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该小区业主大会与原告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小区的物 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0.58 元, 设备运行费每月每平方 米 0.27 元,停车费每辆每月 130 元。2009 年 9 月,原告因合同期满退出该小区的物业管 理工作。

被告方拒绝支付 2009 年 7 月至 8 月的停车费。

现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方支付 2009 年 7 月至 2009 年 8 月的停车费 260 元。

被告蒋某、冷某某、冷某辩称,被告方停在小区里的轿车的大玻璃被敲坏了,被告方 到原告处要求通过摄像监控查看, 但摄像头是坏的, 根本无法看。

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 年 11 月 6 日,原告与上海市杨浦区某业主大会签订了一份《物 业服务合同》 ,约定原告对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 2 年,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至 2009 年 8 月 31 日止,业主按每个车位每月 130 元向原告交纳停车费。原告从 2009 年 9 月 1 日起退出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被告方系上海市某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方 未按约支付 2009 年 7 月至 2009 年 8 月的停车费 260 元。原告遂具状来院,提出如上诉 请。

本院认为,业主大会代表业主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合法有效,且效力及于全体业主,应当得以全面履行。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主张 停车费。被告方作为业主应当按时缴纳停车费。被告方拒付停车费,缺乏依据。故原告要求 被告方支付停车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某、冷某某、冷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 2009 年 7 月至 2009 年 8 月的停车费人民币 260 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 50 元, 减半收取计人民币 25 元, 由被告冷某某、 蒋某、 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书 记 员 杨奕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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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盛棠丽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

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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