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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现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时间:2013-08-1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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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2009-08-21 15:24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 区”)投资环境,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特别是贷款难问题,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是指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约定,当被 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 任或为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 信用担保对象为在开发区内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改进与创新的劳动和 技术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

第四条 信用担保的业务范围是:

为开发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 贷款担保、综合授信担保、合同履约担保、开立信用证和票据贴现等 各种融资方式担保以及政府批准的其它担保业务;与信用保证有关的 咨询业务;投资业务;资产管理。

第五条 信用担保遵循的原则:一、支持开发区中小企业发展与信 用担保机构防范风险相结合;二、开发区管委会扶持与信用担保机构 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三、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与中小企业提高信用相结 合。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该公司系经 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成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为开发区内中小企业提供信 用担保服务的企业法人,担保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第七条 为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保证开发区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的规范运行,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领导 小组,负责对担保项目进行审批,以及为担保业务提供必要的政策、 资源等支持。

第八条 为加强对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 有效防范信用 担保风险,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评审委员会,对申请 担保项目的中小企业进行评审,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领导小组和 贷款金融机构提供审批决策意见。

第九条 申请信用担保的企业原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开发区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注册资金或优良资产不少于 1000 万元)。

(二)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

(三)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及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资产负 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第十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优先支持:

(一)高新技术企业或承担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

(二)有高附加值产品或节能降耗产品、增加税收的企业。

(三)有扩大出口或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

(四)有与大企业集团相配套产品的企业。

(五)对开发区经济有积极拉动作用,或发展潜力巨大的企业。

(六)产品适销对路,有广阔市场前景和潜在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第九条和第十条条件的企业, 需经开发区经济 贸易发展局组织资信评定,并取得其出具的项目推荐文件及其他必要 文件,方可向担保公司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

(一)担保公司受理企业担保申请后,在对其进行资信评估或确 认基础上,对担保项目进行核实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后的企业推荐 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开发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担保项目进行 评审,评审结果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推荐到 金融机构,由其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

(四)金融机构评审通过后,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担 保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合同,同时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 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履约监督。担保合同履约期间,担保公司应当对被 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反担保标的、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全程跟踪 监督。若发现被担保企业出现异常情况,有可能造成资金损失的,担 保公司应及时与贷款银行协商,采取有效防范和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信用担保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中小 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6]90 号)文件中要求“中 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办初期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担保资金和业 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的指导原 则,为减轻中小企业财务费用负担,公司担保收费标准可按同期银行 贷款利率的 50%收取,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 础上上下浮动 30%-50%。

担保业务经费来源:1.财政拨款;2.担保收费;3.担保资金存款利 息所得;4.其他来源。

第十五条 信用担保的规模:为了控制担保责任金额,担保公司对 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 10%;担 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 5 倍,最高 不得超过 10 倍。

第十六条 建立开发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 作为防范公司 信用担保业务经营风险的必要补充,以应对被担保企业未及时偿还贷 款所产生的担保风险。

专项资金来源:根据开发区财力情况,每年从当年财政预算按一 定比例安排。

专项资金使用:1.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 担保业务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时,可动用该专项资金予以补充;2.该 专项资金年度节余部分经批准可用于转增资本金;3.专项资金的使用 需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专项资金的管理:该专项资金由担保公司负责管理,并接受股东、 财政局、国资委及监察审计局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及控制严格遵照财政部 《中小企业 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 号)执行。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应严格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 止工作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信用担保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收受贿赂或挪用担保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开发区财政部门建立对担保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综合考虑担保公司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 模、代偿损失、资产结构及社会和经济效益而确定。

第二十一条 担保公司定期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 损益 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报表和材料;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 3 个月 内,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

第二十二条 担保公司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相关部门备 案。

第二十三条 担保公司为开发区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 司法》规定设立,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进行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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