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原告撤诉对被告的不利 >> 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上诉原告如何应对,律师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喻兴聪、喻得江、喻得海、喻得勇、喻得恒诉被告杨金建、信阳

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上诉原告如何应对,律师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喻兴聪、喻得江、喻得海、喻得勇、喻得恒诉被告杨金建、信阳

时间:2012-10-02 来源: 泥巴往事网

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喻兴聪、喻得江、喻得海、喻得勇、喻得恒诉被告杨金建、信阳市公路管理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原告喻兴聪、喻得江、喻得海、喻得勇、喻得恒诉被告杨金 建、信阳市公路管理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 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信?该癯踝值?547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喻兴聪,男。

原告喻德江,男。

原告喻德海,男。

原告喻德勇,男。

原告喻德恒,男。

四原告喻兴聪、喻德江、喻德勇、喻德恒委托代理人喻德海,男,1965 年 1 月 5 日 生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谢自力,信阳市?负忧?袢 ǚ?墒挛袼??晒ぷ髡撸??砣ㄏ尬?话愦?怼 被告杨金建,男。

委托代理人霍珊,男。

被告信阳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吕东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厚友,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清江,该局法律顾问。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峰,该公司客户服务部职员。

原告喻兴聪、喻德江、喻德海、喻德勇、喻德恒(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杨金建、信 阳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 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喻德海、喻德江、喻德勇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自力,被告杨金建及其委托代理人霍 珊,被告公路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厚友、夏清江,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峰等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 年 12 月 29 日 17 时左右,刘洋驾驶被告杨金建所有的豫 S13125 号重型箱式货车沿 107 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 1069km 处时,车轮将路面上石子轧住崩起, 将谢治云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属交通意外事故。

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 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杨金建做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公路局因未 履行对公路的养护职责,未能保持公路处于良好的通行状态,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三被 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 141000 元。要求赔偿的各项数额为:医疗费 13010 元;误工费 175 元; 护理费 320 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120 元; 营养费 80 元; 交通费 1000 元; 丧葬费 13678.5 元;死亡赔偿金 7965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32967 元。

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辩称:一、原告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谢治云的死亡与该起事故 有必然联系;二、本次事故属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车辆无责,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之责也仅是在交强险 11000 元限额内赔付。三、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及其中处理 交通事故的相关费用。

被告杨金建辩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认定所聘用司机无责,该案又不符合《民法 通则》规定的无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所以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担赔偿之责也应由 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被告公路局辩称:原告对公路局的诉请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事故发生时,所 发事故路段处于良好通行状态。对公路承担管理义务的公路局只有在道路施工、道路有瑕? 未设置警示标志致行人或通行车辆发生事故时才承担责任。

第二、 被告公路局对其它车辆的 遗失物无清障义务。第三、原告如有证据证明该事故是因车辆行驶中碾轧石子,使石子弹起 致谢治云死亡,应由碾轧石子的车辆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 年 12 月 29 日,刘洋驾驶豫 S13125 号重型箱式货车沿 107 国道 由南向北行驶至 1069km 处,车辆将路上石子轧住崩起,将路边的行人谢治云砸伤,造成 谢治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谢治云受伤后被送往信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

经 诊断其伤情为重型颅脑外伤, 创伤性休克, 吸入性肺炎。

住院 4 天, 花治疗费 13010.01 元。

谢治云出院后于 2011 年 1 月 1 日死亡。2011 年 1 月 14 日,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 故处理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1]第 007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表明谢治云是 因刘洋所驾驶的豫 S13125 号重型箱式货车将路上石子轧住崩起, 将谢治云砸伤, 造成谢治 云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同时表明刘洋、谢治云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此事故 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死者谢治云生于 1931 年 9 月 27 日, 生前系农业户口。2011 年 3 月 8 日, 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李家寨镇老街居委会证明, 谢治云生前与丈夫喻兴聪均一直随长子 喻德江生活,居住在李家寨镇街道。2011 年 6 月 23 日,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李家寨镇中 茶村民委员会证明,谢治云生前共有子、女六人,长女喻德珍,次女喻德芝。本院在审理本 案中对喻德珍、喻德芝做出询问调查,喻德珍、喻德芝均放弃要求赔偿及诉讼权利。庭审中 原告提交交通费票据金额 1000 元。

另查明:豫 S13125 号重型箱式货车实际车辆所有人系被告杨金建,该车辆挂靠于信 阳市弘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明港分公司, 驾驶员刘洋系被告杨金建所雇佣司机。

被告杨金建 于 2010 年 8 月 31 日为该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 300000 元, 为不计免赔。

该事故发生时间均在交强险及商业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谢治云的死亡与本 起意外交通事故是否有必然联系。

二、 在该起意外交通事故中虽车辆驾驶人员及受害人均无 违法行为,但车辆所有人及对该车辆进行承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被 告公路局对车辆所行驶的道路是否有清障的义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对谢治云的 死亡赔偿是否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对待, 谢治云住院期间是否应考虑误工损失。

对第一个 焦点问题。

本起意外交通事故发生后, 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测及其它证据在事故责任认定书 中已表明谢治云是因豫 S13125 号重型箱式货车将路上石子轧住崩起, 将路边行人谢治云砸 伤,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责任认定书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驾驶员刘洋及被告杨金建未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从谢治云受伤后医院的诊断情况看, 谢治云 的伤情是重型颅脑外伤,创伤性休克,吸入性肺炎。谢治云于 2010 年 12 月 29 日受伤后 入院,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出院即死亡。说明谢治云住院时间较短,且医院所出具的诊断证 明与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所表明的谢治云死亡原因相吻合。

所以可认 定此次意外交通事故的发生是致谢治云死亡的直接原因。

对第二个焦点问题。

机动车交强险 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均明确规定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 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 依法应当被保 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 部门虽认定事故双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但据此不能认 定车辆驾驶人刘洋无责任。

造成本次交通意外事故的根本原因是车辆驾驶人刘洋在驾驶车辆 过程中,未能尽到充分注意安全义务,致使车辆辗轧上石子,使石子崩起致谢治云受伤。交 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中所述的被保险人无责任时的赔偿情形应理解为事 故责任完全应由第三者承担时才能按照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赔偿限额予以赔偿。

而本案行人 谢治云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及不当之处。

所以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辩称, 保险公司只能在 交强险中按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 元范围内予以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对第三个 焦点问题。

被告公路局作为路政管理机关, 有对公路上的障碍物等进行巡查和处罚管理的行 政职责, 但没有清除的法定义务。

被告公路局只有在道路施工或道路有明显瑕疵而未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造成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受到伤害时承担其赔偿责任。

且本案中交警部门 未认定被告公路局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

所以被告公路局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第 四个焦点问题。受害人谢治云死亡时已有八十岁,原告认可谢治云生前与其丈夫均随子、女 生活。2006 年 4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罗金 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 示》的复函明确表示“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 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谢治云生 前的生活来源主要是靠子女赡养, 没有主要经济收入, 即使有一定经济收入原告也未举证证 明其主要收入的来源地是城市。

故原告要求本案的赔偿标准按城、 镇居民对待及误工费的请 求不能支持。综上,原告所得各项赔偿数额为:1、医疗费 13010 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 4 天×30 元/天=120 元,3、营养费 15 元/天×4 天=60 元,4、护理费,标准按上年度河 南省居民服务业年收入标准,22438 元/365 天×4 天=246 元,5、丧葬费 27357 元÷2= 13679 元,6、死亡赔偿金 5523.73 元/年×5 年=27619 元,7、交通费酌定 800 元,8、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害程度,及受害人生前居住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加之本起 事故系道路交通意外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 20000 元比较适宜。以上各项数额共计 75534 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范 围内向原告喻兴聪、喻德江、喻德海、喻德勇、喻德恒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 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72344 元。

二、被告杨金建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喻兴聪、喻德江、喻德海、喻德勇、喻 德恒赔偿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 3190 (13010 元+120 元+60 元-10000 元) 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范围内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喻兴聪、喻德江、喻德海、喻德勇、喻德恒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3120 元,被告杨金建承担 1688 元,原告喻兴聪、喻德江、喻德海、喻 德勇、喻德恒承担 1432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夏其伦 审判员 刘家祥 审判员 汤 勇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卫国

负责人李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峰,该公司客户服务部职员. 原告喻兴聪、喻德江、喻德海、喻德勇、喻德恒(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杨金建、信阳市公路管理局(...

喻兴聪、喻得江、喻得海、喻得勇、喻得恒诉 {杨4X} 、信阳市公路管理局、 {公司9} 信阳... 该公司客户服务部职员. 原告喻兴聪、 {喻0X} 、 {喻1X} 、 {喻2X} 、 {喻3X} (以下简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攸县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 原告喻兴聪、喻得江、喻得海、喻得勇、喻得恒诉被告杨金建、信阳市公路管理局...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