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 >> 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中国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乾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李志学与被执行人丛光耀离婚纠纷一案

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中国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乾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李志学与被执行人丛光耀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2-07-3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执行人中山市XX电子灯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

乾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李志学与被执行人丛光耀离婚 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乾民执字第 280 号 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乾民执字第 280 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学,男。

被执行人丛光耀,女。

申请执行人李志学与被执行人丛光耀离婚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5 月 20 日作出(2009)乾民初字第 578 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志学与被告丛 光耀离婚。二、2008 年土地收入 3 000 元(原告处) ,原告李志学分得 2 000 元,被告丛 光耀分得 1 000 元。三、被告丛光耀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返还原告李志学彩礼款人民币 6 000 元。四、驳回被告丛光耀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650 元,由原、被告各负担 162.50 元,退还原告 325 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申请执行人于 2006 年 1 月 5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要求被执行人履 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 2006 年 1 月 5 日立案执行, 责令被执行人在二日内履行判决 确定的义务。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 2009 年 7 月 1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 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 2009 年 7 月 3 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责令被执行人在二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 5 162.5 元,其中本金人民币 5 000 元、案件受理费 162.5 元。本案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承 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9)乾民初字第 578 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丛宪仁 王清江 李昌盛 代理审判员 二 0 0 九 年 十 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威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09)乾民执字第280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学,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志学与被执行人丛光耀离婚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乾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判决...

乾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李志学与被执行人丛光耀离婚纠纷一案 乾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树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乾安县...

二、原告张某与被告浦某非婚生长子张某某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被告浦某自2013年8月... 也希望你们能理解法院的工作,法院一手托两家,也要考虑申请执行人一方的感受”....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