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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一辩发言稿,辩论赛领队发言稿,辩论赛主持人发言稿,辩论赛发言稿

时间:2012-01-08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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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评委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 结合案件事实和现行的法律,控方认为:本案被告人王富贵、李勇的行为已经 构成了受贿罪 控方认定的事实是:2006 年 10 月,大地公司总经理徐达为得到规划局关于 超出地面红线 5 米的批准, 得知规划局局长王富贵与李勇关系特殊, 就找到李勇, 并许诺事成后给予 10 万元的好处费,于是李勇便带徐找到王富贵,帮忙审批, 并私下告诉王“李答应好处” ,不久,王指示有关部门批准了大地公司的申请, 三天后,徐达如约送来 10 万元的好处费。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明确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次案件中, 李勇利用其父亲对王富贵的提拔之恩,与王富贵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为大地公司获得了申请,并收取了大地公司总经理徐达的好处费10万元。

虽然在这次案件中被告人王富贵拒绝收取徐达的好处费,最终都由李勇收取,但 是李勇与王富贵之间有共同利益,形成了短暂的利益共同体,属于刑法中特定关 系人的范围, 而由特定关系人李勇收受财物,虽然表面上王富贵本人没有获得财 物, 但请托人徐达的行贿指向是明确的,最后送给特定关系人李勇完全是基于王 富贵的意思, 而特定关系人李勇之所以获利,完全源于王富贵与他人之间的权钱 交易和王富贵对交易对象的处分,故应视同为王富贵本人收受了财物。所以王富 贵虽然没有收取好处费, 但是他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行为特征,客观上侵犯 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李勇属于刑 法中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根据刑法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的有关问题, 应以受贿罪共犯论之,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方意见发表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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