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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人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某科

时间:2012-10-07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向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通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向通... 若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缴纳义务,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 执行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津人社监决字 (2011) 2 号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征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津行执字第 78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津市市银苑路 203 号。

法定代表人黄费武,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襄阳河街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津 人社监决字(2011)2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审查, 该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作 出的津人社监决字(2011)2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征收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社会保险费 405 648.32 元、加收滞纳金 93 299 元(两项合计 498 947.32 元)交津市市人民法院。本院开 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津市市支行,帐号:1908 0716 0902 6418 734。逾期不履行的, 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 7384 元,由被执行人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周 云 林 张 林 韩 先 贵 二 O 一 一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赵 阳 娟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津市市某百货批发店(业主朱某)津劳社监罚字(2010)12号劳动、社会... 罚款6000元交津市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津市市支行,帐号: 1908 0716 0902 6418 734.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人?????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常德市?????器设备厂常人社监罚字(2014)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常德...

法定代表人邱平继,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桂阳县?????桐砖厂,地址:桂阳县方元镇... 负责人:冯乐屏. 申请执行人桂阳县人?????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桂人社罚决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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