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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征收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娄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席明、王华征收社会抚养费案

时间:2014-01-1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案例标题】娄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谢伟杰、刘佩红征收社会抚养费 【发文文号】(2011)娄星行执字第43号 【审判法院】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同时按下"Ctrl"和"...

娄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席明、王华征收社会抚 养费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娄星行执字第 111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陈席明,男。

被执行人王华,女。

申请人娄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该局娄星计生征字 (2011 年) 第 12 号征收 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 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为由,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 十二条第一款二项、 《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的应用解 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陈席明、王华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 23640 元的决定。该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也未自觉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娄底市娄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娄星计生征字(2011 年)第 12 号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陈席明、王华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履行义务,逾期依法 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被执行人陈席明、王华承担。

审 判 长 廖 兆 良 审 判 员 向 华 元 审 判 员 谢 竹 文 二 0 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敏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 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陈席明、王华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

文号:(2011)娄星民一初字第209号 颁布部门: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文号:(2011... 娄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席明、王华征收社会抚养费案 娄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

【案例标题】娄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胡斌贤、赵丽辉征收社会抚养费 【发文文号】(2011)娄星行执字第39号 【审判法院】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同时按下"Ctrl"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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