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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王二云与王兴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时间:2012-10-1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案情介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海南一中院 基本案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文书 暂无信息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吴美 审判员:...

王二云与王兴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娄星民保字第 37-1 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王某某,女。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

申请人王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 2012 年 2 月 17 日向本院提出申 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车辆识别代号/车驾号为 LJDLAA295B0024081、发动机 号为 B5131988 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应予支持。

据此,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车辆识别代号/车驾号为 LJDLAA295B0024081、发动机号 为 B5131988 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对 该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武 连 新 苗 彭 艳 嫔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聂 喜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 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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