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 青少年文明上网公约,青少年上网公约,全国青少年网络公约,第79号公约:青少年工夜间工作

青少年文明上网公约,青少年上网公约,全国青少年网络公约,第79号公约:青少年工夜间工作

时间:2012-06-2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1979 年(职业安全与健康公约 ( 码头工人 )) 涉及运输机器和设备的证书与检测安排的相互承认条款.另一方面,当外国船舶上全体船员的工作条件适用船旗国法时,还会涉及... ...

第 79 号公约:青少年工夜间工作(非工业类职业)、1946 年, Night Work of Young Persons (Non-Industrial Occupations) Convention, 1946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 于 1946 年 9 月 19 日在蒙特娄举行其第二十九届会议, 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三项关于限制非工 业劳动中儿童和青少年夜间工 作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 1946 年 10 月 9 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 1946 年(非工 业部门就业)未成年人夜间工 作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1.本公约适用于为获得工资或直接或间接所得而就雇于非工业职业之儿童与青 年。

2.本公约所称「非工业职业」一词,包括除经主管机关认为工业、农业或航业等 以外之一切职业。

3.主管机关应划明非工业职业与工业、农业及航业之界限。

4.国家法令得对下列各项免予适用本公约:

4.1.在私人家庭中之家庭服务; 4.2.雇用于仅雇用父母及其子女或被监护人之家庭企业, 认为对儿童与青年并无 损害或危险之工作。

第 2 条 1.凡准许以全部时间或部份时间雇用之十四岁以下儿童以及尚须以全部时间接 受义务教育之十四岁以下儿童不应于夜间至少连续十四小时以内被雇或工作, 又 此项连续时间应包括晚间八时与早晨八时之一段时间之内。

2.倘国家法令因地方情形之需要,得以另一段十二小时之时间代替之,但此一时 之起算不得迟至晚间八时三十分以后,亦不得于早晨六时以前截止。

第 3 条 1.凡不须以全部时间接受义务教育之十四岁以上儿童及十八岁以下之青年不应 于夜间至少连续十二小时以内被雇或工作, 又此项连续时间应包括晚间十时与早 晨六时之一段时间在内。

2.倘遇足以影响某一特别活动部门指定或区域之特殊情况发生时, 主管机关得征 询有关劳资团体后, 对于在某一特别活动部门或指定区域工作之儿童与青年以晚 间十一时与早晨七时间之一段时间代替晚间十一时与早晨六时间之一段时间。

第 4 条 1.在因受气候影响, 日间工作特别辛苦之国家,夜间时限得较上述规定之时限为 短,但须以给与日间补偿休息为条件。

2.遇特别严重情况, 国家利益认为必要时,政府对于十六岁与十六岁以上之青年 得停止夜间工作禁令。

3.国家法令得授权一适当机关发给临时个人许可证,俾便于职业训练特殊需要 时,青年得从事夜工,以每日休息时间不得少于连续十一小时为条件。

第 5 条 1.国家法令得授权一适当机关发给个人许可证, 俾使十八岁以下儿童或青年于夜 间以演员资格出演公共娱乐场所载于夜间以演员资格参加电影摄影。

2.国家法令应将得发给个人许可证之最低年龄予以规定。

3.设遇以娱乐表演或电影摄影之性质关系或以执行此类活动之环境关系, 凡参加 各项工作足以危及儿童或青年之生命、健康或道德时,不得发给任何许可证。

4.发给许可证适用下列各条件:

4.1.雇用时间不得越过午夜; 4.2.应规定各项严格保障办法, 藉以保障儿童或青年之健康与道德,并保证各该 儿童或青年之良好待遇及避免夜间雇用妨害各该儿童或青年之教育; 4.3.凡儿童或青年应享至少连续十四小时之休息。

第 6 条 1.为保证本公约之实施起见,国家法令应 1.1.规定公共检查与监督制度以应适用本公约之各种活动部门之特别需要; 1.2.命令雇主备置一登记簿或各种正式记录, 俾资载明其所雇用十八岁以下一切 人员之姓名及生日以及工作时数,如遇工作于街道或公共场所之儿童与青年,则 上述登记簿或各种正式记录应载明雇用契约所经规定之工作时数; 1.3.规定适当措施, 俾资保证查验及监督为雇主或本人利益而从事街道或公共场 所职业之十八岁以下人员; 1.4.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令之雇主或其它成年人之惩罚办法。

2.批准本公约之会员国应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宪章第 22 条之规定于适用本公约之 年度报告中叙明已根据本公约制订相关法规以落实实施,特别应说明下列各点:

2.1.依据本公约第 2 条第 2 项所订替代同条第一项之夜间工作时段。

2.2.依据本公约第 3 条第 2 项所订较佳之工作时段。

2.3.主管机关依据本公约第五条第一项发给个人许可证及依据同条第二项发给 个人许可证之最低年龄规定。

第二章 对于某些国家特殊规定 第 7 条 1.批准本公约之会员国于研订相关执行本公约之法规前, 该国尚无有关非工业类 就业青少年夜间工作限制相关法规,得在批准本公约之文件中附加声明,将本公 约第 3 条所订非工业类就业之年度青少年之年龄降低至十八岁以下, 但不得低于 十六岁。

2.批准本公约之会员国为前项之声明后,得随时以后续之声明,撤销前一声明。

3.批准本公约之会员国依本条第一项提出声明者, 应每年在其执行本公约之年度 报告中,详加叙明为达充分履行本公约,已作如何努力。

第 8 条 1.本公约第一部分应适用于印度,但得依本条规定适度修正:

1.1.前述条文应适用于所有印度立法机关管辖权所及之领土。 1.2.主管机关对于雇用员工少于二十人之事业单位, 其所雇用之儿童与青少年得 免除适用。

1.3.本公约第 2 条应适用于十二岁以下从事专任或兼任工作以及十二岁以上儿 童仍在义务教育规定年龄范围内者。

1.4.本公约第 3 条应适用于十二岁以上儿童不受全时间义务教育之规范者以及 十五岁以下之青少年。

1.5.本公约第 4 条第 2 项及第 3 项所订例外规定适用于十四岁以上青少年。

1.6.本公约第 5 条适用于十五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

2.本条第一项得依下列程序予以修正:

2.1.国际劳工大会得在任何会期经排入议程,获得 2/3 以上多数议决,修正本条 第 1 项。

2.2.本公约任何修正案通过后,自国际劳工大会闭会时起一年内,遇特殊情形, 得延长至十八个月内,应送交印度主管机关据以订定相关法规。

2.3.印度于获得主管机关同意批准本公约书后,应即向国际劳工局长办理登记。

第三章 附则 第 9 条 本公约之规定不得影响劳工自现行法律、仲裁裁决、习惯或劳资协议中所既得较 为优厚的劳动条件。

第 10 条 批准本公约之会员国应向国际劳工局长办理登记。

第 11 条 1.本公约仅对已将批准书送交国际劳工局长登记之会员国发生效力。

2.本公约应于二个会员国将其批准书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 后生效。

3.嗣后本公约对任何会员国应于其批准书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第 12 条 1.凡业已批准本公约之会员国自本公约开始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得通知国际劳 工局局长登记废止之;但是项废止应于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始行生效。

2.凡业已批准本公约之会员国如未于上述十年期满后之一年内行使本条规定之 废止权,则本公约对该会员国应继续有效十年;嗣后每十年期限届满时,该会员 国仍得依据本条之规定宣告废止本公约。

第 13 条 1.国际劳工局局长应通知所有国际劳工组织之会员国有关各国批准本公约及宣 告废止本公约之情形。

2.国际劳工局局长于接获国际劳工组织之会员国办理批准本公约并登记之会员 国已达二个后, 除应通知所有会员国,并应同时提醒所有会员国有关本公约之开 始生效实施日期。 第 14 条 国际劳工局长应依联合国宪章第 102 条之规定, 向联合国秘书长陈报各会员国依 之前条文所陈报批准与废止批准本公约之情形。

第 15 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认有必要时,应向国际劳工大会提出本公约执行情形之报告, 并应考虑是否将本公约作局部或全部修正之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 16 条 1.国际劳工大会如果通过实行新公约以全部或部分取代本公约,且新公约规定:

1.1.国际劳工大会通过新公约全部或部分取代本公约则本公约宣告废止, 而不受 本公约第 16 条规定之限制,使新公约生效实施。

1.2.新公约生效实施后,本公约将不再开放由会员国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尚未批准新公约之会员国,本公约仍然有效。

第 17 条 本公约之英文本及法文本内容相同作准。

第79号公约:青少年工夜间工作 文档贡献者 暂无相关推荐文档 如要投诉违规内容,请到 百度文库投诉中心 ;如要提出功能问题或意见建议,请 点击此处 进行反馈. 暂无评价 | 0人...

应修订儿童和未成年人夜间工作的标准(第 6 号、第 79 号和第 90 号公约,第 14 号和第 ... 概念有重叠部分,一般最低年龄以上青少年从事的有害工作和其它最恶劣 形式的童工劳动...

應排除特殊族群:殘障者、懷孕婦女、青少年 工 (四)我國現行工作時間法制之評析 1. ... 休息 1. 與待命時間不同 2. 有勞基法第79 條之適用 (二)休假 1. 例假 (1) 原則上不得...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