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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2014培训,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2014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2014年12月)

时间:2013-08-07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法规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并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2014年新安全法深度解读培训课件免费下载。http://...

新《安全生产法》宣贯 生产协调中心 2014年12月4日 1 2 目 录 一、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 二、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三、本次增加、修改的内容 3 一、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 新、旧版本条文数量对比 章名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合计 总则 2002版 15 28 9 15 9 19 2 97 2014版 16 32 10 17 11 25 3 114 4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 利义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 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 附则 一、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 5 一、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 立法宗旨、安全生产方针 6 一、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 12 项 基 本 制 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制度 7 一、对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把握 12 项 基 本 制 度 8、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9、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10、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1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2、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8 二、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职责; 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9 三、本次增加、修改的内容 10 三、本次增加、修改的内容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 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 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3条 完善安全 生产方针 确立安全 生产机制 11 三、本次增加、修改的内容 第 4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 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 保安全生产。 12 三、本次增加、修改的内容 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 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 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 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 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 7条 增强了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的权力 13 三、本次增加、修改的内容 第18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4 三、本次增加、修改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第22条 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 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 作规程的行为; (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5 三、本次增加、修改的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职的判据 16 三、本次增加、修改的内容 第25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 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 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 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 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 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 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7 三、本次增加、修改的内容 第34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 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 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 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 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 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 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18 三、本次增加、修改的内容 第38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 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9 三、本次增加、修改的内容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 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 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 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 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 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0 第43条 三、本次增加、修改的内容 第48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 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 21 三、本次增加、修改的内容 第58条 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 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 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 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 的义务。 22 三、本次增加、修改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 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 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第59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 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 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 患,应当及时处理。 23 三、本次增加、修改的内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 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 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24 第75条 三、本次增加、修改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 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78条 25 三、本次增加、修改的内容 26 三、本次增加、修改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 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 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7 第91条 三、本次增加、修改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99条 28 三、本次增加、修改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9 第100条 三、本次增加、修改的内容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 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 以下的罚款。 30 第109条 谢谢观看! 31

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 语 1.热烈祝贺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公布实施.2.认真学... 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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