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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宏大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宏大建设有限公司,鹤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上诉人王新喜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桂琴房屋

时间:2013-04-2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上诉人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瑞华投资控股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宾馆有限... 原告王新喜与被告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桂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上诉人王新喜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 桂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鹤民三终字第 85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喜,男。

委托代理人李卫生, 鹤壁市鹤山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

代为承认、 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 247 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秀阳,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桂琴,女。

上诉人王新喜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桂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王新喜于 2010 年 10 月 14 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其与 被告宏大公司商品房协议;2、被告返还其购房款 150000 元;3、被告承担购房款 150000 元一倍的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偿付其承担的贷款月利率 3.675‰和逾期贷款本息每日计 万分之 2.1 罚息;5、判令被告按购房款年息违约金;6、判令被告承担承担中国工商银行 鹤壁分行对其起诉应承担的诉讼费用;7、请求第三人周桂琴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鹤 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11 月 17 日作出 (2010) 淇滨民初字第 1348 号民事判决。

王新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0 年 12 月 9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新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卫生, 被上诉人 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秀阳,被上诉人周桂琴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违反法定程序,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0)淇滨民初字第 1348 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郑月娟 审判员 岳中华 审判员 徐海勇 二О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万强

原告王新喜与被告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市鹤壁市宏大公司)、... 对证据4无异议,说明原告找第三人周桂琴索要该房屋.对证据5、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

000元.后,该笔贷款150 000元被用作第三人 {周4X} 购买被告鹤壁市宏大公司房屋的购房款. 本院认为:2006年2月27日,第三人 {周4X} 与被告鹤壁市宏大公司以原告 {王6X} 的...

但认为上述两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鹤壁工行与被告王新喜的主张,虽房屋产权证书上未... 首付款收据是被告周桂琴伙同案外人鹤壁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伪造,贷款实际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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