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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变更,原告所在方人民法院,赡养纠纷原告代理词,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朱景孝诉被告朱彪其他赡养纠纷一案

时间:2013-05-10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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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朱景孝诉被告朱彪其他赡养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扶民初字第 367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朱景孝,男。

被告朱彪(曾用名朱长久) ,男。

本院于 2009 年 2 月 19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景孝诉被告朱彪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审判员宋家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系父子关系, 原告妻林桂珍肝 硬化常年有病,婚育三个儿子,长子朱义、三子朱龙已尽赡养义务,唯有儿子朱彪未尽赡养 义务,原告无奈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自愿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彪承担原告朱景孝 2009 年已花费的医药费 270 元; 二、 被告朱彪自 2009 年起每年给付朱景孝赡养费 800 元, 于每年 3 月 24 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 25 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宋家君 二 O?九年三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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