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 加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李天一案二审判决书,张向阳与尚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加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李天一案二审判决书,张向阳与尚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4-03-2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张向阳,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 被告刘杰,男,成年人. 原告张向阳与被告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2日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

张向阳与尚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南民二终字第 93 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向阳,男。

委托代理人李浩,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定伟,男。

上诉人张向阳与被上诉人尚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09)宛 民初字第 14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向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浩、被上诉人尚定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张向阳于 2009 年 7 月 l 2 日和长沙赛大汇科饲料有限公司的皇甫百 益经理、 崔高玉经理等人一起推销给被告尚定伟 “赛大” 奶牛饲料 198 袋, 计款 17820 元, 被告打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赛大奶牛饲料 198 袋,每袋 90 元共计 17820 元(壹万 柒千捌百贰拾元整)尚定伟,09.7.12”。因在饲料保质期内被告没有将饲料卖出,被告给原 告打电话, 让原告把饲料拉走, 但一直未打通, 被告就直接联系长沙赛大汇科饲料有限公司。

20l0 年 1 月 20 日长沙赛大汇科饲料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皇甫群力及皇甫百益、 崔高玉经理 等到被告处将该批饲料拉走, 并给被告出具长沙赛大汇科饲料有限公司的收货证明。

后原告 给被告打电话催要该批饲料款时, 被告说饲料已退回长沙赛大汇科饲料有限公司, 让原告问 公司要钱,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审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张向阳向被告尚定伟推销饲料是个人行 为还是职务行为, 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该批饲料款。

本院逐项评析如下:

一、 在庭审中原、 被告均证实原告张向阳给被告送饲料时, 有长沙赛大汇科饲料有限公司的皇甫百益经理在场, 本院依职权对皇甫百益进行调查, 其证实原告为长沙赛大汇科饲料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与 被告的辩称相互印证,故本院认定原告为长沙赛大汇科饲料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二、被告 虽打有欠条,但被告称该欠条是打给“赛大”公司的,不是打给原告个人的,且原告是长沙 赛大汇科饲料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庭审中被告也证实该批饲料已由长沙赛大汇科饲料有限 公司回收。现原告向被告追要该批饲料款,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驳回原告张向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46 元,由原 告张向阳负担。

张向阳上诉称:原审认定上诉人是长沙赛大汇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没有事实依据,认 定该饲料是代表公司出售的没有事实根据, 实际上该饲料是饲料公司卖给上诉人后由上诉人 卖给被上诉人, 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把饲料退回公司没有事实依据。

原审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 证据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尚定伟答辩称:皇甫百益、崔高玉经理与上诉人三人一同给被上诉人推销饲料,并都 有名片,公司收回饲料时也有收条,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批饲料是否被公司收回,被上诉人 是否应当支付给上诉人该饲料款。双方对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长沙赛大汇科饲料有限公司是否将该批饲料收回问题,因该公司法定 代表人皇甫群力、经理皇甫百益及崔高玉 2010 年元月 20 日从被上诉人处将该批过期饲料 拉走, 并出具收货证明, 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将该饲料退回公司没有事实根据的诉称与事实 不符。因推销该饲料时上诉人及皇甫百益、崔高玉均在场,被上诉人尚定伟也有理由相信上 诉人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并有原审法院依职权对皇甫百益的调查笔录予以印证。

上诉人称 该饲料系其个人从公司买回, 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现该批过期饲料已由公司回收,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该批饲料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为查明案件真实而依职权 调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 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46 元由上诉人张向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判 员 宋池涛 许照高 王 生 二 O 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璐

张向阳与尚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1)南民二终字第93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3-10;张向阳;李浩;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尚定伟;张...

民事判决书 (2011)南民二终字第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向阳,男. 委托代理人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定伟,男. 上诉人张向阳与被上诉人尚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王健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2010)通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向... 《协议书》是一份无效的协议.宋振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以此协议取得的宅基地(东...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