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 法定代表人万志湘,主任. 被执行人周在根,男,1969年9... 本院于2012年7月9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2)宁法行恢执字第4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宁...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 人雷中友、李四妹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宁法行执字第 98 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法定代表人万志湘,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雷中友,男。
被执行人李四妹,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雷中友、李四妹征收社会 抚养费一案, 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无财产可供执行。
据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行执字第 98 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待被执行 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则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蒋 波 杨 增 胜 裴 依 成 二 0 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江 为 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江主、唐琴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欧贤鸠、王平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万志湘,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李红星,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柏家坪镇坝子头村2组. 被执行人陈小七,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柏家坪镇坝子头村2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