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吴某1、黄某2违法生育一案于2011年3月26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1年10月...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吴某某、罗某某征 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靖非诉行查字第 60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教育路 268 号。组织机构代码:00667889-1。
法定代表人杨德煌,局长。
被执行人吴某某。
被执行人罗某某。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 2012 年 5 月 10 日向本院提出 申请, 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吴某某、 罗某某违法生育一案 于 2011 年 10 月 17 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 243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 2012 年 5 月 14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 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 243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 性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吴某某、 罗某某于 2011 年 8 月 1 日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医 院生育第三个孩子,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 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吴某某、罗某某征收社会抚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吴某某、罗某某征收社会抚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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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禹某某、匡某某违法生育一案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1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2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