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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7-0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2]191号 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局: 省物价局和原省电力局《关于修改< 安徽 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 >》(皖价工字[1995]240号)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物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4〕90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电价管理,推进城乡用电同价,维护农村电力用户 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电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价,是指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农村 电力设施向用户销售电力商品的价格。

第四条 农村电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城乡用电同价前,农村电价的制定、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 部门统一负责;城乡用电同价后,农村电价的制定、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价 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测算方案,报国务院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随城市 电价一并调整。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农村电价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农村电力用户按照变压器产权不同性质,分为公用变压器用 户、专用变压器用户,并按照用户不同性质实行分类销售电价:

—1—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非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三)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 (四)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五)商业用电价格; (六)大工业用电价格。

国家对电价及其分类调整时,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 对农村电价及其分类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农村分类电价由国家规定的电价和单位电量所分摊的农村电 网维护管理费构成,即农村分类电价等于国家规定的电价加单位电量所分 摊的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

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由农村电能损耗费用、农村电网运行费用、农村 电工合理报酬三部分构成,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制定。

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八条 测算城乡用电同价水平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核定 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标准,与城市电价适当平摊后,确定城乡用电同价水 平。城乡用电同价后,农村电力用户按照用电类别和电压等级执行与城市 用电相同电价。

第九条 农村用电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农村 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收费,即农村到户电费等于农村电力用户用电量乘以 规定的电价。

第十条 农村电力用户使用不同用电类别电能的,应当分类装表计量; 未分类装表计量的,可以根据用电负荷和实际情况,实行定比计量,按照 规定的相应类别电价计收电费。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征收的基金、附加外,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和供电企业不得在农村电价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统一电价、统一票据、统一抄表、统一核 算、 统一考核,建立健全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制度,做到销售、抄 表、收费、服务到户;采取坐收电费的,应当合理设置收费点,并以适当 方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工矿企业向农村转供电的,在改为供电企业直接管理之前, —2— 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禁止电费承包及私人配电变压器转供电。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和农村电网的技术改造,降低供 电成本和电能损耗,并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实施城乡用电同价。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 罚:

(一)不按规定执行到户电价标准的; (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村用户用电分类,变更农村电价分类,变相改 变电价的; (三)不按农村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计收电费的; (四)违反规定在农村电价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的。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电价管理工作中,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在农村电价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农村电价具体测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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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4]9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电价管理,推进城乡用电同价,维护农村电力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 、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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