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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答辩状,王新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吴明祥民间借贷纠纷案,张长林与马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3-04-02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王丽与被告王明口镇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项民初...

张长林与马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西民初字第 51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长林,男。

被告马军峰,男。

原告张长林与被告马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长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马军峰经本院合法传唤, 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 年 8 月 30 日,因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现金 40000 元,后被告 外出,至今未偿还。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40000 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 告承担。

被告缺席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 1 份,以此证明 2007 年 8 月 30 日,被告马军 峰借原告现金 40000 元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 1 份,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件事 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7 年 8 月 30 日,被告马军峰 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借现金 40000 元,并打一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偿还,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马军峰拖欠原告借款未及时偿还,不守信用,是酿成此 次纠纷的主要原因,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4000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 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对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应从起诉之日起至 偿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军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长林借款 40000 元及利息(利息按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 2011 年 4 月 11 日起至偿清之日止)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00 元,由被告马军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王俊山 胡永飞 王冬梅 二 0 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冬梅

原告张长林,又名张常林,男,1963年6月26日生,回族.被告马军峰,男,36岁,汉族.原告张长林与被告马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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