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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模拟2012,微软模拟飞行2012,模拟火车2012,模拟法庭2012

时间:2012-12-08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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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 青法社理论团 时间:2012 年 地点:安徽师范大学模拟法庭 受害人:黄新锋 被告人:丁雄壮、李惠民、赵子海 审判长:1 人 审判员:2 人 书记员:1 人 公诉人:2 人 辩护人:2 或 3 人 鉴定人:1 人 证人: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人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信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七)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 法院提出; 1 (八)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 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丁雄壮、李惠民、 赵子海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敲法褪)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丁雄壮、李惠民、赵子海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带上法庭) 审判长:现在核对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

请被告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 工作单位、住所地。

被告人(丁雄壮):我叫丁雄壮,性别 男,出生于 1995 年 2 月 14 日,汉 族,江苏省南通市人,无业,家住南通市港闸区小海街道 19 号。

审判长:被告人丁雄壮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 (丁)法定代理人:到庭。

审判长: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 地、与被告人的关系? (丁)法定代理人:我叫丁大海,出生于 1960 年 3 月 12 日,汉族,是鼎 力建设公司的一名建筑工人,家住南通市港闸区小海街道 19 号,系被告人 父亲。

审判长:被告人李惠民,请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 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 2 被告人(李惠民):我叫李惠民,性别 男,出生于 1995 年 1 月 14 日,汉 族,江苏省南通市人,无业,家住南通市港闸区小海街道 12 号 审判长:被告人李惠民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 (李)法定代理人:到庭。

审判长: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 地、与被告人的关系? (李)法定代理人:我叫李米,出生于 1968 年 4 月 12 日,汉族,鼎力建 设公司的一名职工,家住南通市港闸区小海街道 12 号,系被告人母亲。

审判长:

被告人赵子海请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

被告人(赵子海):我叫赵子海,性别 男,出生于 1997 年 7 月 9 日,汉 族,江苏省南通市人,南通市第八中学的一名初三学生,家住南通市港闸区 小海街道 29 号。

审判长:被告人赵子海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 (赵)法定代理人:到庭。

审判长:请你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 所地、与被告人的关系? (赵)法定代理人:我叫赵宏,出生于 1975 年 5 月 12 日,汉族,鼎力房 地产公司的一名职工,家住南通市港闸区小海街道 29 号,系被告人父亲。

审判长:被告人丁雄壮,你过去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丁雄壮):没有。

审判长:你这次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 3 被告人(丁雄壮):2012 年 3 月 17 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港闸区公安局刑事拘 留,2012 年 3 月 23 日被执行逮捕。2012 年 3 月 23 日晚 8 点多在家里被 抓。 审判长:被告人丁雄壮,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丁雄壮):2012 年 4 月 12 日收到的 审判长:被告人丁雄壮的法定代理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 时收到? (丁)法定代理人:2012 年 4 月 12 日收到的。

审判长:被告人李惠民,你过去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李惠民):没有。

审判长:你这次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李惠民):2012 年 3 月 17 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港闸区公安局刑事拘 留,2012 年 3 月 23 日被执行逮捕。2012 年 3 月 23 日晚 8 点多在家里被 抓。

审判长:被告人李惠民,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李惠民):2012 年 4 月 12 日收到的。

审判长:被告人李惠民的法定代理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 时收到? (李)法定代理人:2012 年 4 月 12 日收到的。

审判长:被告人赵子海,你过去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赵子海:没有。 4 审判长:你这次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赵子海:

2012 年 3 月 17 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港闸区公安局刑事拘 留,2012 年 3 月 23 日被执行逮捕。2012 年 3 月 17 日晚 7 点在我父母的 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审判长:被告人赵子海,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赵子海:收到,2012 年 4 月 12 日收到的。

审判长:被告人赵子海的法定代理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 时收到? (赵)法定代理人:收到,2012 年 4 月 12 日收到的。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 务及代理权限。

(丁)辩护人:我叫 XXX,我是被告人丁雄壮的辩护人,南通市天成律师事 务所的一名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李)辩护人:我叫 xxx , 我是被告人李惠民的辩护人,南通市天成律师事 务所的一名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赵)辩护人:我叫 xxx, ,我是被告人赵子海的辩护人,南通市瑞祥律师事务 所的一名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各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今天在本法庭对由南通市港闸区人 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丁雄壮、李惠民、赵子海抢劫罪一案依法进行不 5 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由审判员 XX, XX、XX 组成合议庭,XX 担任审判长, 书记员 XX 担任本庭记录。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XX、XX 出 庭支持公诉。南通市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X 和南通市瑞祥律师事务 所 XX 出庭为被告人丁雄壮、李惠民、赵子海辩护。指定南通市医疗鉴定中 心为本案技术问题提供鉴定结论意见。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4、159、160 条的规定, 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 请回避;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 调查、勘验和鉴定。

4、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互相辩论; 5、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 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 者勘察; 6、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丁雄壮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丁雄壮:已听清楚。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如果 当事人对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6 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丁雄壮及其法定代理人是 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被告人丁雄壮、 (丁)法定代理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李惠民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李惠民:已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

审判长: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回避? 被告人李惠民、 (李)法定代理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赵子海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赵子海:已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

审判长: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回避? 被告人赵子海(赵)法定代理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 公诉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南通市闸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闸检刑诉(2012)第(123)号 被告人丁雄壮,男,17 岁,生于 1995 年 2 月 14 日,汉族,江苏省南通市 人,无业,家住南通市港闸区小海街道 19 号。

李惠民,男,1995 年 1 月 14 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无业,家住 南通市港闸区小海街道 12 号。 7 赵子海,男,1997 年 7 月 9 号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南通市第八 中学的一名初三学生,家住南通市港闸区小海街道 29 号 三人一起于2012年3月23日被逮捕,先押于闸港区看守所。被告人 丁雄壮,李惠民,赵子海抢劫致司机黄新锋死亡一案,经闸港区公安局 审查终结。于2012年4月7日被移送到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12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2 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 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 全部案件材料。

现经审查查明:

2012 年 3 月 17 日深夜 11 时 30 分,被告人丁雄壮、李惠民、赵子海乘司 机黄新锋的出租车至南通市港闸区小海街道时,见财起意,对司机黄新锋实 施抢劫,丁雄壮用在路边捡到的皮线勒住毫不防备的黄新锋的脖子,李惠民 也从自己包里拿出水果刀往黄新锋的脖子、大腿戳去,赵子海耶抢过黄新锋 手中的扳手往黄新锋的头上打去。结果黄新锋的头上流着血,脖子、大腿被 戳伤,不能动弹,躺在路旁。三人拿起落在地上的包(包里有现金 3000 元) 和一部手机。这时三人见到有人往这边走来,就立马跑走了。听到呼救的建 筑工人张新和李仁赶来后,看到重伤的黄新锋被丢在工地的路旁旁奄奄一 息,立马拨打 120,后又报警。最终受害人由于失血过多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闸港区民警的勘验笔录 2、法医鉴定结论 8 3、民警对犯罪嫌疑人丁雄壮,李惠民,赵子海的讯问笔录 4、证人张新的证言 5、被告人作案时的工具:皮绳、水果刀和扳手。以及溅有受害人血迹的三 被告人的衣服。

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经查实被告人丁雄壮和李惠民已满十七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 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 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雄壮和 李惠民在抢夺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丁雄壮和李惠民以 抢劫罪加重处罚。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 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 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赵子海已满十五周岁,应对其以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鉴于被告人赵子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 处罚。特提起公诉,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处罚。

此致,闸港区人民法院 闸港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 XX 2012-x-x 审判长:被告人丁雄壮、李惠民、赵子海,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 了吗? 9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

现在将第一被告人丁雄壮留审, 将其余被告人带到法庭候审室候审。

(法警将被告人李惠民、赵子海带走。

) 审判长: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丁雄壮你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 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被告人丁雄壮:不需要。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你现 在可以讯问了。

公诉人:你和李惠民、赵子海是怎样认识的? 被告人(丁雄壮) :我和李惠民是邻居,我们经常一起玩。有一天我们在幸 福街道的天网网吧上网时认识了赵子海。

公诉人:你们经常一起在幸福街道的天网网吧上网? 被告人(丁雄壮) :是的,我们几乎每天晚上都在天网网吧一起上网打游戏。

公诉人:你对赵子海了解吗? 被告人(丁雄壮) :不是很了解,只知道他是南通市第八中学的一名初三学 生。他经常不去上课,和我们一起玩游戏。

公诉人:2012 年 3 月 17 日深夜 11 点左右你在哪? 被告人(丁雄壮) :我和李惠民、赵子海在幸福街道的天网网吧上网。

公诉人:你们是什么时候出来的? 被告人(丁雄壮) :深夜十二点左右。

公诉人:你们是一起回家的吗? 10 被告人丁雄壮:是的,从网吧里出来后我们就站在路边,准备拦下一辆出租 车回家。

公诉人:那时你还有钱吗? 被告人丁雄壮:当然有钱,坐车回家的钱还是有的。当时受害人的车他还想 拒载呢,怕我们付不起车钱。

公诉人:那你通常上网的钱是哪来的? 被告人丁雄壮:是我从我父母那拿的 公诉人:你父母知道吗? 被告人丁雄壮:他们不知道。我高中毕业后,就一直在家,没找到工作,我 就一直上网消磨时间。

公诉人:你们上车后,在车里都干什么? 被告人丁雄壮:我们三人在车里一直谈论我们的游戏成果,还互相打闹。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候想抢司机黄新锋的钱包和手机的? 被告人丁雄壮:我一进入车,就发现司机旁边有个鼓鼓的钱包,心想里面肯 定有不少钱,正好我一直想买个游戏套装,需要花费不少钱。而且还有一个 iphone4,我特喜欢。我本来不想抢夺他的财物,但是他讥笑我们,我很愤 怒。所以我就暗示李惠民、赵子海下车后把钱包和手机抢走。

公诉人:你们是什么时候动手的? 被告人丁雄壮:当车行至庙桥村 10 组地段时,车子突然熄火了,司机黄新 锋就下车检查车辆。此时我们就立刻拿着那个钱包和手机,打开车门就跑。

公诉人:这时司机黄新锋去追你们了吗? 被告人丁雄壮:当我们跑出十米后,司机也反应过来,他立刻拿起车里的扳 11 手就追过来。因为赵子海害怕,跑得慢,司机就追上了他。我看见司机一手 拉住赵子海,一手用扳手往他身上打去。当时我和李惠民很害怕,就想立刻 跑走,但是我们听到赵子海在喊救命,发出惨叫的声音,我们不忍心,就跑 过去帮忙。

公诉人:你们是怎样杀害司机黄新锋? 被告人丁雄壮:我在路边捡到皮绳,就用它勒住毫不防备的黄新锋的脖子, 李惠民也急忙从自己包里拿出水果刀往黄新锋的脖子、大腿戳去,而此时赵 子海摆脱黄新锋,抢过黄新锋手中的扳手就往黄新锋的头上打去。结果黄新 锋的头上流着血,脖子、大腿被戳伤,倒在路旁,不能动弹。我们就拿起落 在地上的钱包和手机。这时我们见到有人往这边走来,就立马跑走了。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丁雄壮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丁雄壮发问? 辩护人(丁雄壮) :你父母通常每天给你多少钱? 被告人丁雄壮:通常我父母还每隔两天给我一百元。

辩护人(丁雄壮) :那你通常又从你父母那偷拿多少钱? 被告人丁雄壮:我通常一天偷拿五十元。

辩护人(丁雄壮) :这些钱够你每天花费的吗? 被告人丁雄壮:够用的,上网、吃饭的钱都有了。

辩护人(丁雄壮) :那也就是你从没想过要抢钱? 被告人丁雄壮:是的,因为我知道那是犯法的。但是那晚是因为那个司机看 不起我们,讥笑我们坐不起车,我们就心生愤怒,想教训他。

辩护人 (丁雄壮) :

那你为什么抢夺了钱财后, 要用皮绳勒住黄新锋的脖子? 12 被告人丁雄壮:那是因为我看到那个司机正在用扳手打赵子海,他发出惨叫 的声音。我们都是很好的哥们,我不能见死不救。我就上去帮忙,但是黄新 锋用扳手打我,我就捡起路边的皮绳,勒住黄新锋的脖子。我是在自卫。

被告人丁雄壮:你当时想杀死司机黄新锋吗? 辩护人(丁雄壮) :不想,我只是想救出赵子海,不想让他在遭受毒打,然 后我们一起跑走。

辩护人(丁雄壮)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丁雄壮的询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丁雄壮的法定代理人有什么要进行陈述的吗? (丁)法定代理人:平常丁雄壮在家也是很孝顺的,很听我们的话。我们家 境不是很好,自从丁雄壮高中毕业之后,没考上大学,他就一直要我尽快帮 他找到一份工作,为家庭分担一点。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向被告人丁雄壮作补充性发问的?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丁雄壮带到法庭候审室候审,重新传唤被告人李惠 民。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李惠民有什么要讯问的吗? 公诉人:2012 年 3 月 17 日深夜 11 点左右你在哪? 被告人李惠民:我和丁雄壮、赵子海上完网后就坐上了一个出租车回家。

公诉人:司机黄新锋对你们的态度如何? 被告人李惠民:很不好,他认为我们付不起车钱,一路上他总是唠叨着说:

今天本来就没到挣钱, 而且还摊上你们这些倒霉的家伙。

我们三人很是愤怒。

公诉人:那之后你们在车上做什么了? 13 被告人李惠民:在车上时丁雄壮就暗示我和赵子海,下车时要趁机抢夺司机 的钱包和手机。

公诉人:当司机黄新锋追上赵子海时,你在干什么? 被告人李惠民:那时我以跑远,但是看见司机正在用扳手打赵子海,我就冲 上去。司机黄新锋就用扳手打我,把我头打破了。心想我赤手空拳又打不过 身材魁梧的黄新锋,于是就从我的包里拿出一把水果刀,往黄新锋的脖子、 大腿戳去。

公诉人:那个水果刀是哪来的? 被告人李惠民:我家的水果刀坏了,所以今天早上出门时,我妈妈就让我买 一个水果刀。晚上我就在网吧的超市里买了一把。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李惠民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李惠民发问? 辩护人(李惠民) :你以前坐车时遇到过像黄新锋这样的司机吗? 被告人李惠民:没有,那个司机看不起人,讥笑我们。我们当时只是想给他 点颜色看看。

辩护人(李惠民) :当时你想过用包里的水果刀抢钱吗? 被告人李惠民:没有。当是我以跑远,但当我看到司机正在用扳手打赵子海 时,我想救赵子海,我就上前帮忙。但是司机黄新锋就用扳手打我,把我头 打破了。

我见丁雄壮用皮绳勒住黄新锋, 就拿出那把水果刀往黄新锋的脖子、 大腿戳去。我就是想救出同伴。

辩护人(李惠民) :那也就是你本来可以跑走的? 被告人李惠民:是的。 14 辩护人(李惠民)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李惠民的询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李惠民的法定代理人有什么要进行陈述的吗? (李)法定代理人:2012 年 3 月 17 日早晨,我确实让李惠民买一把水果刀 回家。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向被告人作补充性发问的?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李惠民带到法庭候审室候审,重新传唤被告人赵子 海。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赵子海有什么要讯问的吗? 公诉人:当你被司机黄新锋抓住你之后,发生了什么事情? 被告人赵子海:由于我当时很害怕,腿发抖,跑得慢,就被司机黄新锋抓住 了。他就一手拽住我,一手拿着扳手打我的背。当时我就被打趴下了,倒在 地上。这时丁雄壮和李惠民跑回来帮我,我就夺过司机黄新锋手中的扳手反 击。

一阵厮打后, 司机黄新锋倒在地上动弹不得, 丁雄壮就拿起钱包和手机。

这时我们见到有人往这边走来,就立马跑走了。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赵子海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赵子海进行补充性发问? 辩护人(赵子海) :你是怎样认识丁雄壮和李惠民? 被告人赵子海:最近我学习上遇到一点困难,心情不好,有时就去网吧玩。

与他们一起玩游戏,解闷。

辩护人(赵子海) :当时在车上丁雄壮暗示你要抢司机黄新锋的钱包和手机 吗? 15 被告人赵子海:是的,他用眼神暗示我,下车时抢夺司机的钱包和手机。但 是我当时很害怕,我摇摇头,表示不敢,他就一直瞪我着。他很生气地在我 耳边轻轻地说:

你敢不干吗?我知道丁雄壮是个狠角色, 他还经常与人打架, 我们都怕他。所以我就照办了。我是被胁迫的。

辩护人(赵子海) :当时你为什么要打受害人? 被告人赵子海:他抓住我后,就用扳手不停地打我,我的头部、背部都流血 了。我夺过扳手反击,是正当防卫。

辩护人(赵子海)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赵子海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赵子海的法定代理人有什么要进行陈述的吗? (赵)法定代理人:赵子海在家中是一个很好的孩子,在学校他也很努力学 习,一直都是全校的“三好学生” 。老师同学都很喜欢他。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我们有如下证据:

闸港区民警的勘验笔录, 这份证据可以证明三名被告人在抢钱后跑出到离出 租车十米时,被告人赵子海被受害人黄新锋抓住,然后被告人丁雄壮和李惠 民过来帮忙,一起对被害人施加暴力,被告人丁雄壮用皮绳勒住受害人,被 告人赵子海用扳手敲打被害人的头部,李惠民用水果刀把受害人的脖子、大 腿戳伤,致使受害人颈部和大腿大量流血,躺在血泊中动弹不得。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法医的鉴定结论,这份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是由于头部受到扳手敲 16 打,颈部和大腿被水果刀划破,致使被害人流血过多而死亡。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民警对犯罪嫌疑人丁雄壮,李惠民,赵子海的审问笔录,三名被告 人供述了他们整个犯罪的过程。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公诉人:被告人作案时的工具:皮绳、水果刀和扳手以及溅有受害人血迹的 三被告人的衣服。经过鉴定,水果刀和扳手上的血迹是被害人黄新峰的,水 果刀手柄上有被告人李惠民的指纹。法医鉴定死者脖子、大腿上的伤口与水 果刀刀口吻合,头上的伤口与扳手的顶部的形状吻合。衣服上的血迹为受害 人的。

审判长:请法警将物证皮绳、水果刀和扳手拿给被告人确认? 审判长:被告人,这是否是你作案时使用的工具? 被告人:是的。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李)辩护人:有,据调查,当时办案民警搜查被告人李惠民的住所时,未 出示搜查证,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我方认为证据水果刀和溅有受害人血迹的 衣服缺乏证据资格,没有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诉人:有,请法庭传证人张新出庭作证。 17 审判长:同意,传证人张新到庭。

审判长:请证人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工作职务,工作单 位,住所。

证人:我叫张新,出生于 1982 年 5 月 1 日,汉族,是华天建筑公司的一名 工人,住在南通市港闸区小海街道 123 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 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 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

对此,你是否听清? 证人:听清楚了。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 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现在你可以向本庭提供证言。公诉人可以询问证人。

公诉人:2012 年 3 月 17 日深夜 11 点左右,你在哪? 证人:那时我和工友一起来到工地大门口。

公诉人:你们这么晚在那干什么? 证人:我们工地有规定,晚上十二点时要把大门锁上。当我们正要把大门关 上时,我听到有人在喊救命。这时我和工友李仁就顺着声音一起跑过去。

公诉人:跑过去时,你看到什么? 证人:当我们跑过去时,就看见三个小伙子拿起地上的东西,就跑了。还有 一个人躺在血泊中, 我和工友就跑到他身边。

他一见到我们就喊:

快救救我, 那三人抢我的钱包和手机。这时我就立刻拿出手机,拨打了 120,和 110。 18 公诉人:你看清楚那三人的摸样了吗? 证人:只看清楚了其中一个。当时路灯很暗,我看见三人跑走时,我就用手 中的电灯照去,正好有一个人转回头拿起地上的包。

公诉人:审判长,我对证人的询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要向证人发问? (赵)辩护人:有,你的工地离犯罪地有多远? 证人:没多远,那时我和工友听到喊叫声后,就拿着电灯,走了两分钟,就 到那了。

(赵)辩护人:那地方晚上很暗,你确定你能看清楚人吗? 证人:当时那三个小伙离我才二十米远,而且我拿的是工地上的电灯,很亮 的,能看清楚。

(赵)辩护人:两分钟的路程,在两分钟内可以发生很多事情的。也许是我 方当事人正好路过那里,才被你看到呢。

公诉人:审判长,辩护人在以诱导方式向证人提问,请法庭制止。

审判长:请辩护人注意自己的提问方式。

(赵)辩护人:辩护人对证人的发问结束。

审判长:公诉人还要询问证人?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阅读笔录,然后签字。

(法警将书记员所记录的笔录交证人签字,然后再交给审判长)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被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对全案有无证据提供? 19 辩护人:有,这是一份南通市人民医院对被告人赵子海的伤情鉴定报告,这 可以证明被告人赵子海在被受害人抓住时, 头部和背部遭受到受害人的严重 击打,生命岌岌可危,被告人赵子海不得不反抗。请法庭传鉴定人李仁 到庭说明情况。

审判长:同意,请鉴定人到庭。

审判长:请鉴定人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所地。

鉴定人:我叫李仁,汉族,是南通市人民医院的一名医生,家住南通市崇川 区丽茵嘉园。

审判长:请你向法庭说明鉴定结论。

鉴定人:经过鉴定,赵子海的头部受到严重打击,有轻微脑震荡。由于背部 受到严重打击,导致脊椎发生变形。

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有无向鉴定人发问? (赵)辩护人:有,当时赵子海有无生命危险? 鉴定人:有生命危险。如果头部和背部再继续遭受毒打,会导致头部颅腔流 血而死亡。

(赵)辩护人:那也就是被告人赵子海不得不尽快摆脱受害人的毒打,不得 不反抗,不得不自卫,否则会有生命危险。

鉴定人:是的。

(赵)辩护人:对鉴定人的发问到此结束。

审判长:请鉴定人阅读笔录,然后签字。

(法警将书记员所记录的笔录交鉴定人签字,然后再交给审判长) 审判长:请鉴定人退庭。 20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赵)辩护人:有一份南通市第八中学对被告人赵子海在校期间的评价。可 以证明被告人赵子海在校期间学习优秀,品行良好。

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诉人、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双方的主要争论点为被告人丁 雄壮、李惠民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子海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请双方围绕争论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本院指控被告人丁雄壮、李惠民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子海构成故 意伤害罪。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力。被告人丁雄壮、李惠民和赵子海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不备,当场抢夺被害人财物,数额为3000元, 和一部手机,已达到抢劫罪所规定的数额。在抗拒抓捕时当场使用暴力,致 使被害人死亡。

被告人丁雄壮、 李惠民的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又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 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 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 对丁雄壮、李惠民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赵子海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 责任。鉴于被告人赵子海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罚。被 告人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 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法庭依法审判。

审判长:被告人丁雄壮自行辩护。 21 被告人丁雄壮:当时我们坐在车上,受害人看不起我们,我很愤怒,才导致 情绪失控,头脑发热,才想抢夺受害人的钱财。我只是想教训一下他。而且 当我们跑走时,他追上来,抓住了赵子海,把赵子海往死里打,我只是想救 出赵子海, 才出手相救的。

我们厮打起来, 我不得不反抗。

没想到出手太重, 致使他流血过多而死亡。我知道错了,我还很年轻,而且当时我是在情急之 下犯的错,并没有想杀死他,希望法庭给我个机会。

审判长:请被告人丁雄壮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丁雄壮):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被告人丁雄壮的辩护 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我方对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但是认为起诉书对我方当事人 的行为定性错误,被告人丁雄壮实施的行为并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我 方当事人是在不堪忍受受害人的讥笑的情况下,才一时糊涂,趁受害人下车 检查车子时,拿走受害人的钱包和手机。理由如下:1、抢劫罪是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 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根据调查,我方当事人只是想趁司机不备取 其财物,并不是想用暴力抢劫的方式。2、我方当事人在跑出二十米后,又 回来与被害人厮打,只是不忍心自己的同伴遭受毒打,想救出赵子海。按照 平常人的想法,一个四十岁的成年男性毒打一个 15 岁的青少年,是何种的 情形,你能袖手旁观吗?能置之不理吗?我方当事人上前阻拦,被害人又对 我方当事人施加暴力,我方当事人不得不反抗,但是他赤手空拳又打不过身 材魁梧的被害人,只好用路边捡来的皮绳勒住受害人的脖子,想让赵子海逃 脱。综合案情,我方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丁雄壮的行为定性错误。被告人丁雄 22 壮系未成年人,这次的行为也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 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来看, 都应当对被告人减 轻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李惠民自行辩护。

被告人李惠民:当时我们坐在车上,司机讥笑我们,我看到丁雄壮很愤怒, 就暗示我下车时抢夺受害人的钱包和手机。我们只是想教训一下他。而且当 我们跑走时,他追上来,抓住了赵子海,把赵子海往死里打,我只是想救出 赵子海。心想我赤手空拳与他打,肯定吃亏,就从包里拿出刚买的水果刀, 只是想吓唬受害人,让他放开赵子海。当时一片混乱,我也很害怕,用水果 刀往受害人戳去,不知道伤到被害人那个部位。只见他倒在地上,我们就拿 起钱包和手机就跑了。最后才知道受害人由于失血过多而死亡。

审判长:请被告人李惠民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李惠民): 我方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惠民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 议。但是认为起诉书对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定性错误,被告人丁雄壮实施的行 为并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我方当事人在丁雄壮的暗示与鼓动下,才一 时糊涂,趁受害人下车检查车子时,拿走受害人的钱包和手机。我方当事人 跑回来与被害人厮打,我方当事人拿出刚买的水果刀往受害人的身上戳去。

当时一片混乱, 也很害怕, 不知道伤到被害人那个部位, 只是想救出赵子海。

并没有想杀死受害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水果刀和溅有受害人血迹的衣服无证据资格,采 23 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我方当事人系未成 年人,这次的行为也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 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法庭酌情考虑 。

审判长:请被告人赵子海自行辩护。

被告人赵子海:

我们一坐上车, 司机就讥笑我们付不起车钱。

丁雄壮很愤怒, 就暗示我下车时抢夺司机的钱财,我不敢,他就恐吓我,我是被胁迫的。

审判长:请被告人赵子海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赵子海):我方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赵子海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 议。但是认为起诉书对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定性错误,被告人赵子海实施的行 为并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我方当事人在丁雄壮的胁迫下,才一时 糊涂,趁受害人下车检查车子时,拿走受害人的钱包和手机。据法庭调查, 被告人丁雄壮平常就是个狠角色,经常与人斗殴,我方当事人是在他的胁迫 下才参与犯罪的。我方当事人在被受害人抓住后,遭受他的毒打,头上血流 不止, 不得不反抗, 这才抢过受害人手中的扳手反击。

这是在实施正当防卫。

况且我方当事人用扳手打击受害人的背部,并不足以致使受害人死亡。我方 当事人在父母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积极配合调查,向警方坦白,详 细供述自己与同伙的犯罪过程,为快速破案起到重大作用,已构成自首而且 又有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 我方当事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我方当事人系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这 次的行为也系初犯,而且也是在校学生,平常品行良好。请法庭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对我方当事人作出处罚。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新的公诉意见吗? 24 公诉人:有,被告人虽都为未成年人,但都已年满 14 周岁,根据刑法规定, 年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 的行为明显具有暴力性质,其主观上却又有非法抢夺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 上又实施了一定的抗拒抓捕的暴力行为, 致使受害人最终由于失血过多而死 亡。而且属于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所以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丁雄壮、李惠 民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子海构成故意伤害罪。希望法庭依法作出判决。

审判长: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辩护意见? 被告人:同意。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同意。

审判长: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补充性意见? 法定代理人:我们一定会积极赔偿受害人家人的损害。请法庭予以考虑,依 法公正作出判决。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 可做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丁雄壮:当时我只是想教训一下被害人,并没有想杀死他。而且我也 是想救出同伴,才与他厮打起来。我只是一时冲动,现在我对自己的行为非 常后悔。希望法官能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我会找份工作,好好生活的。被 告人李惠民:我特别想念我的母亲,我父亲很早就离他而去了,我不希望家 中就剩她一个人,无依无靠。请法庭给我一个机会,我一定会接受教育。 25 被告人赵子海:

请求法庭给我个机会, 我还想回到学校, 继续我的校园生活。

这些日子,我特别想念我的父母、老师和同学。我会好好改过自新的。:今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庭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 人应当阅看笔录,如果没有异议应当签字。闭庭(敲法槌)。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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