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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范本,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时间:2013-07-1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1、 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

制定职业健康监 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 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必须严格按照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 23 号令)的规 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员工进行健康体检。

2.1 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健 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2 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 结果建档保存。

2.3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员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 存。

2.4 员工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 存。

2.5 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3、 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 要根据不 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3.1 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 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3.2 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 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3 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4.1 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4.2 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5、 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 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 实施专款专用。

5.1 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 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5.2 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 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6.1 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6.2 员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6.3 员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员 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接触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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