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 ,申请再审人范建军、詹加风、詹加云、与被申请人范合群、白英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范建军、詹加风、詹加云、与被申请人范合群、白英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2-01-2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上诉人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五车队与张红军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范建军、詹加风、詹加云、与被申请人范合群、白英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

申请再审人范建军、詹加风、詹加云、与被申请人范合群、 白英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新中民再字第 69 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建军,又名范清亮,男,1968 年 11 月 21 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詹加风,男,1968 年 8 月 14 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詹加云,男,1972 年 1 月 2 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范合群,男,1972 年 10 月 11 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宴龙,新乡市红旗区 148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英琦,男,2004 年 2 月 20 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白宇飞,男,1972 年 12 月 26 日出生,系白英琦之父。

范建军、詹加风、詹加云与范合群、白英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白英琦于 2006 年 7 月 26 日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 失 100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辉民初字第 1188 号民事判决。范合群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 2007 年 5 月 22 日作出(2007)新中民一终字 第 359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范建军、詹加风、詹加云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裁定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6 年农历正月初一,在冀屯乡大洼村街口,原告白英琦由其父亲 白宇飞抱着在街上站着玩耍时被范合群点燃的炮炸伤右眼, 随即到辉县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

花费医疗费用 18.35 元,后又转到新乡市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 1、右眼 球爆炸伤;2、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共住院 15 天花费医疗费用 795 元,后原告又于 2006 年 2 月 17 日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 1、右眼挫伤;2、右眼外伤性 白内障,共住院 8 天,花费费用 2977.34 元。在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期间,原告 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门诊检查,共花费医疗费用 385.25 元。因原告主张四被告共同侵权要 求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案经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等经济损失,本案中,被告范合群在明知过节人多放炮危险的情况下仍然放炮,造成 了原告的右眼损伤,被告范合群具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原告主张应 由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原审法院调取的四被告在辉县市公安局冀屯派出所的陈述上 确认,仅有范合群认可了自己有侵权行为,被告范建军、詹加风、詹加运并未认可自己有侵 权行为, 原告也未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他三被告有侵权行为。

故对原告的连带责任请求不 予支持,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明知过年人多放炮有危险的情况下仍然抱着原告站在街上, 对 原告的损伤未尽到监护责任也有一定过错, 应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

依据原告提供证据及 法律规定,原告可获得的赔偿范围数额为:1、医疗费 4175.94 元;2、辅助治疗费(配镜 费)140 元;3、护理费 460 元(住院 23 天,每天 2 人护理,每天每人 10 元) ;4、住院 伙食补助费 230 元(住院 23 天,每天 10 元) ;5、营养费 230 天(住院 23 天,每天 10 元) ;6、交通费 1500 元,以上六项共计 6735.94 元,被告范合群应承担此损失的 70%为 4715.15 元。其余 30%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 害赔偿 1783 元,因原告尚未定残,其评残后可另行主张。至于原告主张保留继续治疗后的 诉权,没有违背医嘱和法律规定,予以认可。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判决:一、被告范合群于判 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白英琦各种经济损失 4715.15 元;二、驳回原告对范建军、詹加 风、詹加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10 元由被告范合群承担。

范合群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认定“仅有范合群认可了自己有 侵权行为”不符合事实, 上诉人从未对所谓自己点燃了炸伤被上诉人白英琦眼睛之炮的行为 进行认可;2、没有证据证明是谁点燃了炸伤白英琦眼睛的炮,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白英 琦的诉讼请求, 王志泉证言和白宇飞的陈述证明上诉人和其他三个被上诉人在一块放炮, 如 果按侵权认定,责任不应由上诉人一人承担;3、被上诉人白英琦到郑州、北京治疗均无初 诊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医疗费、交通费不能全部认定。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 白英琦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白英琦法定代理人辩称: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詹加风、詹加云、范建军辨称:三被上诉人没有放炮,没有过错,不应承担 赔偿责任,王志泉在笔录中所述仅是听说,不能证明三被上诉人亲自实施放炮行为,就算是 范建军先放炮,但范建军放炮并未炸伤人,上诉人已明确承认自己放炮炸伤人,责任已经明 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2006 年 1 月 29 日(农历正月初一) ,范合群、范建军、詹加风、詹 加云四人在本村范银安小商店对过路北的石头上放炮玩耍, 白宇飞抱白英琦在路南观看, 点 燃的鞭炮炸伤白英琦的右眼。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二审认为:二人以上的行为共同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形成不合理的危险,并造成损 害后果的,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其行为为共同危险行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 害的各行为人视为共同侵权人, 并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 上诉人范合群与被上诉人范建军、 詹加风、詹加云四人在人多的地方放鞭炮,实施了上述危险行为,但四人均否认自己实施了 危险行为, 被上诉人白英琦的损害结果与其四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有关, 故该四人应当对白 英琦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上诉人范合群及被上诉人范建军、詹加风、詹加云均不能 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其四人的免责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 关于被上诉人已支出的医疗费及交通费的认定并无不当, 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 不予支持。据此,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二审判决:

(一) 、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06)辉民初字 第 1188 号民事判决; (二) 、 范合群、 范建军、 詹加风、 詹加云各赔偿白英琦经济损失 4715.5 元的四分之一,即 1178.88 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三) 、驳回原审原告白英琦的其他诉讼 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410 元,由白英琦法定代理人承担 210 元,范合群、范建军、詹加 风、詹加云分别承担 5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410 元,由范合群、范建军、詹加风、詹加云 分别负担 102.5 元。

范建军、詹加风、詹加云申诉的主要理由及请求:二审判决范建军、詹加风、詹加云 与范合群共同侵权, 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以共同危险行为判决范建军、 詹加风、 詹加云与范合群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 二审法院只能对上诉人的上诉 请求进行审理,二审法院违背了该法律规定。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范建军、詹加风、詹加云、范合群四人共同参与了放炮的事实能够认 定, 但对具体是谁点燃了炮缺乏认定的依据。

二人以上的行为共同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形成的 危险,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其行为为共同危险行为,实施共同危 险行为致人损害的各行为人视为共同侵权人,并承担连带责任。范建军、詹加风、詹加云、 范合群四人在人多的地方燃放鞭炮, 实施了上述危险行为, 但四人均否认自己实施了危险行 为, 白英琦的损害结果与其四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有关, 故该四人应当对白英琦的损害后果 承担赔偿责任。

范建军、 詹加风、 詹加云及范合群均不能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 其四人的免责事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人范合群的上 诉请求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 不当。范建军、詹加风、詹加云的申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01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7)新中民一终字第 359 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延辉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周云贺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培峰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詹加云,男,1972年1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 之父. 范建军、詹加风、詹加云与 {范0X} 、 {白2X}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白2X} 于... 摘要: 范合群、李宴龙、白英琦、白宇飞、 范建军等与 {范0X} 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

化旗为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范建军、詹加风、詹加云、与被申请人范合群、白英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夏朝朋...

再审申请人赵章山与被申请人范中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范建军、詹加风、詹加云、与被申请人范合群、白英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