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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社会组织评估,社会组织评估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成都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时间:2013-08-30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 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

成都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成都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 织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 部第 39 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 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民政部门 按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根据有关指标体系和评估标准,组 织评估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判,并作 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 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 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 负责本级社会 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 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 所需经费从本级 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 立 2 年以上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八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连续 2 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 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它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九条 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类型,实行分类评估。

对社会团体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 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诚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 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由高至低分为 5A 级(AAAAA)、4A 级(AAAA)、3A 级(AAA)、2A 级(AA)和 1A 级(A)五个 等级。

第三章 评估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 简称复核委员会),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实施和监 督管理。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 建评估专家库、委托并指导第三方实施评估、作出评估等级 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有异议的社会组织评 估结果进行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和复核 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由 7 至 15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 5 至 7 名委员组成,设主 任 1 名、副主任 1 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 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 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 5 年。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 2/3 以上 委员出席,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最终评估,评估结论须经 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评估专家库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机构、高 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包括社会组织), 在评估委员会指导下对符合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开展评估 工作:

(一)根据评估对象类型,从评估专家库随机抽选 3 至 5 名相应的评估专家组成评估小组; (二)按照评估标准及细则,组织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考 察评估; (三)作出评估初步结论; (四)向评估委员会提交等级评定意见。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 (二)审查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三)申报参评社会组织依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 自评材料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送相应的评估委员 会; (四)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 评估,完成初步评估; (五)评估委员会对初步评估进行审核并确定评估等 级; (六)评估结果公示 10 天,在公示期内受理复核申请 和举报; (七)公示期满后,民政部门最终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 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 3A 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 牌匾和证书,2A 以下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等级证书。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 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 2 年的; (三)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 系的。

参评社会组织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八条 评估对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 期内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核书面申请。评估委员会办 公室对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提交复核委员 会进行复核,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 评估对象复核结果。

第十九条 复核委员会应该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 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 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 上通过。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将本级获得 4A 以上评估等级的 社会组织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并于每年 12 月 31 日 前,将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上报成都市民政局。

第二十一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 和宣传时,可以将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等级牌匾应 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 督。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 5 年。社会组织 获得的评估等级,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获得 4A 以上 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 序。

第二十三条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 2 年,社会组织可以 申请重新评估。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评估或评估等级有 效期满后未再申请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二十四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 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 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 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连续 2 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 查的; (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 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 2 年内不得 提出评估申请,但评估等级有效期届满的除外;被取消评估 等级的社会组织在 3 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 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 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 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二十八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 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具体标准及评分细则,由成 都市民政局依据民政部和四川省民政厅社会组织评估标准 制定。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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