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 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
成都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成都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 织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 部第 39 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 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民政部门 按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根据有关指标体系和评估标准,组 织评估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判,并作 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 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 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 负责本级社会 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 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 所需经费从本级 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 立 2 年以上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八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连续 2 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 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它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九条 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类型,实行分类评估。
对社会团体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 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诚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 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由高至低分为 5A 级(AAAAA)、4A 级(AAAA)、3A 级(AAA)、2A 级(AA)和 1A 级(A)五个 等级。
第三章 评估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 简称复核委员会),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实施和监 督管理。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 建评估专家库、委托并指导第三方实施评估、作出评估等级 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有异议的社会组织评 估结果进行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和复核 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由 7 至 15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 5 至 7 名委员组成,设主 任 1 名、副主任 1 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 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 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 5 年。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 2/3 以上 委员出席,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最终评估,评估结论须经 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评估专家库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机构、高 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包括社会组织), 在评估委员会指导下对符合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开展评估 工作:
(一)根据评估对象类型,从评估专家库随机抽选 3 至 5 名相应的评估专家组成评估小组; (二)按照评估标准及细则,组织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考 察评估; (三)作出评估初步结论; (四)向评估委员会提交等级评定意见。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 (二)审查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三)申报参评社会组织依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 自评材料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送相应的评估委员 会; (四)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 评估,完成初步评估; (五)评估委员会对初步评估进行审核并确定评估等 级; (六)评估结果公示 10 天,在公示期内受理复核申请 和举报; (七)公示期满后,民政部门最终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 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 3A 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 牌匾和证书,2A 以下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等级证书。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 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 2 年的; (三)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 系的。
参评社会组织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八条 评估对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 期内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核书面申请。评估委员会办 公室对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提交复核委员 会进行复核,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 评估对象复核结果。
第十九条 复核委员会应该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 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 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 上通过。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将本级获得 4A 以上评估等级的 社会组织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并于每年 12 月 31 日 前,将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上报成都市民政局。
第二十一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 和宣传时,可以将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等级牌匾应 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 督。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 5 年。社会组织 获得的评估等级,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获得 4A 以上 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 序。
第二十三条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 2 年,社会组织可以 申请重新评估。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评估或评估等级有 效期满后未再申请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二十四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 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 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 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连续 2 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 查的; (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 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 2 年内不得 提出评估申请,但评估等级有效期届满的除外;被取消评估 等级的社会组织在 3 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 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 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 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二十八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 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具体标准及评分细则,由成 都市民政局依据民政部和四川省民政厅社会组织评估标准 制定。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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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第39号令)和《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民发〔2012〕64号)文件精神,统一全市社会组织评估评分标准,现将《成都市社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