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李天一案二审判决书 >> 许霆案二审判决书,李某某案二审判决书,二审行政判决书范文,梁建全与丁士广、封丘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霆案二审判决书,李某某案二审判决书,二审行政判决书范文,梁建全与丁士广、封丘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时间:2013-02-12 来源: 泥巴往事网

王帅强诉偃师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王金兰不服长沙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一案 李维不... 梁建全与丁士广、封丘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郭某某、张某、...

梁建全与丁士广、封丘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 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新行终字第 6 号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建全,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士广,男。

委托代理人丁士阔,男,1987 年 12 月 6 日生。

原审被告封丘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大卫,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怀轩,封丘县公安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宋阳,封丘县公安局荆隆宫乡派出所干警。

上诉人梁建全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08)延行初字第 46-1 号行 政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 2009 年 10 月 20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 年 9 月 17 日下午 7 点多,梁建全去丁吉祥家说烧地锅之事,在丁 吉祥家与丁吉祥发生厮打。梁建全回家后,丁士广又到梁建全家搂住梁建全脖子,被王某某 拉开。2008 年 6 月 29 日,丁士广在公安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2008 年 7 月 1 日,封丘 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封公(荆)决字 (2008)第 0036 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丁士广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丁士广不 服,提起诉讼。处罚决定未执行。封丘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于 2008 年 7 月 24 日向封丘县 公安局送达了一应手续, 因客观上不能控制的理由, 封丘县法院 2008 年 8 月 6 日收到封丘 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另查明,丁士广诉称公安机关超期办案属实,但丁士广称公安机 关办案人员没有执法资格,一人调查取证,没有真正履行告知义务,程序违法,没有向法院 提供证据。

原审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丁士广在其父丁吉 祥与梁建全打架后到梁家搂住梁建全德脖子,被邻居王某某拉开,王某某没有看到谁打谁。

除梁建全方有关丁士广殴打梁建全的陈述外, 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丁士广对梁建全有其他 伤害行为。梁建全反映其脖子受伤,法医鉴定书上也没有其脖子受伤的内容。公安局认定丁 士广殴打梁建全主要证据不足。关于丁士广诉称公安局超期办案、办案人员无执法资格、非 法取证、没有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超期举证等程序违法问题,公安局超期办案属实,但《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 其立法目的旨在提高办案效率, 并非有关治安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

超期办案不产生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法律后果, 违法行 为也不因超期办案免受处罚, 法院不能以此认定被告程序违法。

丁士广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 关违反程序规定非法取证和不真正履行告知义务。

公安局因客观上不能控制的正当理由逾期 提供证据,不应按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处理。综上,封公(荆)决(2008)第 0036 号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种情形之规定,判决撤销封丘县公 安局对丁士广作出的封公(荆)决(2008)第 0036 号处罚决定书。诉讼费 50 元,由封丘 县公安局承担。

上诉人上诉称,在丁吉祥家被丁吉祥打昏之后,被我父母拉到家中,刚躺下,被丁士 广从家中拽出,被丁士广一手搂着脖子,又打一顿。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 6000 多元,受害 部位在头部,有法医鉴定和诊断证明证明。丁士广和丁吉祥都说没打我,是瞎话。 被上诉人辩称,没有殴打梁士全,有证人证明其在诊所,根本不在现??封丘县公安局 述称,丁士广殴打他人有证人证明和受害人家属证明,且与受害人陈述一致。故公安机关对 其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丁士广采取暴力方式,侵犯他人身体,危害社会 秩序,理应受到处罚。虽然法医鉴定上没有脖子上受伤的内容,但丁士广用暴力方式侵犯他 人身体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关于法医鉴 定的论述,回避了共同违法行为的概念,在侵害人均否认殴打梁建全的情况下,没有充分考 虑到受害人人身受到伤害这一根本事实。上诉人梁建全上诉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一审法院 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 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08)延行初字第 46-1 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封丘县公安局封公(荆)决字(2008)第 0036 号处罚决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丁士广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孙 琦 审 判 员:夏 勇 代审判员:狄 衡 二 O 一?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张彩霞

摘要: 张大卫、李怀轩、宋阳、丁士广、丁士阔、 {丁3X} 与封丘县公安局等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新行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

丁吉祥与封丘县公安局、梁建全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梁建全与丁士广、封丘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苌柏叶与封丘县公安局、程广昌公安行政处罚...

梁建全与丁士广、封丘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宗礼与长垣县公安局... 孟龙与刘魁成、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西来宾连锁销...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