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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隐于小成,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教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2011)会行执字第5号李显良、于小成违反计划生育行政裁定书

时间:2013-04-1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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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会行执字第 5 号李显良、 于小成违反计划生育行政 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会行执字第 5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李显良,男。

被执行人于小成,女。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李显良、于小成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李显良、于小 成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23 706 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 生(团)征字(2010 年)第 02 号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符合 法律规定, 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执行会计生(团)征字(2010 年)第 02 号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李显良、于小成在 2011 年 3 月 1 日前履行会计生(团)征字(2010 年)第 02 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 250 元,由李显良、于小成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审 判 长 王 湘 辉 判 员 粟 秋 先 审 判 员 林 玉 洁 二 O 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鹏 翔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李显良、于小成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李显良、于小成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3 70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团...

摘要: 于小成、 会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会行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李显良,男,1974年8月17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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