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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医疗差错事故案例,幼儿园事故责任追究制,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医疗事故及差错责任追究制1

时间:2012-12-2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医疗事故 、 医疗纠纷 处理及 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 医疗纠纷 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吸取教训,保障 病人及医疗单位的... 七、 ...

医疗事故及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明确医患纠纷的责任, 防范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更好的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侵 权 责 任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 护 士 条 例 》等 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概念 1、 医 疗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是 执 行 医 疗 质 量 和 医 疗 安 全 的 核 心 制 度 ,是 良 好 解 决 医 疗 纠 纷 和 医 疗 事 故 ,尤 其 是 进 一 步 做 好 防 范 医 疗 事 故的具体措施。

2、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 疗 卫 生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常 规 ,过 失 造 成 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 术 过 失 ,但 未 给 患 者 造 成 死 亡 、残 废 、或 组 织 器 官 损 害 导 致 功 能 障 碍 的不良后果。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 1) “ 严 重 医 疗 差 错 ”是 指 由 于 医 务 人 员 的 失 职 行 为 或 技 术 过 失 , 给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长治疗时间。

( 2) “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 但未给患者造成痛苦。

4 、医 疗 事 故 、医 疗 差 错 的 直 接(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指 其 行 为 与 患 者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并对不良结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由 复 杂 原 因 或 多 环 节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医 疗 事 故 、医 疗 差 错 ,根 据 有 关 人 员在造成不良结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所负责任。

二、院内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鉴定小组 1、 人 员 构 成 为了初步确定医疗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医院成立 “院内医疗事故及差错鉴定小组” ,人员构成如下:

组长:徐寿武 副组长:王伟清 成员:陈选明 赵宝书 唐静 丁力 苗文娟 刘静琳 各科室主任及护士长 2、 职 责 分 工 根据领导分工,由业务院长牵头支持,医务科负责,召集相关科 室 的 负 责 人 ,参 加 医 疗 事 故 及 差 错 的 解 决 。当 某 一 专 业 分 管 院 长 不 在 时,由另一位分管院长牵头主持。

3、 工 作 职 责 “院内医疗事故及差错鉴定小组”为专业技术组织,主要对医疗 纠 纷 是 否 构 成 医 疗 事 故 或 医 疗 差 错 ,以 及 错 过 程 度 进 行 评 价 。其 评 析 结 果 供 医 院 领 导 和 职 能 科 室 参 考 ,作 为 院 内 处 理 相 关 事 务 的 依 据 ,但 不构成法律诉讼对象。

4、 争 议 处 理 患者及家属对鉴定意见有不同看法时,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自 己 意 见 ,可 申 请 上 级 专 业 组 织 进 行 鉴 定 ,医 院 将 以 更 高 一 级 鉴 定 组 织 意见为准。当事科室和个人需服从鉴定意见。

三、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处理原则 根据卫生部相关规定,每起医疗事故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即问题 未查清楚不放过,当事人未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1 、因 当 事 人 或 当 事 科 室 违 反 法 律 规 范 、规 章 制 度 、医 疗 护 理 操 作 规程等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 由当事人或当事科室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并 且 将 视 过 错 情 况 、性 质 、造 成 的 不 良 后 果 程 度 和 当 事 人的态度而给与相应处罚。

2、 特 殊 情 况 引 起 的 无 过 错 赔 偿 , 由 医 院 承 担 完 全 责 任 。

3、 凡 新 开 展 的 技 术 、 重 大 手 术 、 危 重 患 者 的 抢 救 , 按 程 序 报 医 院 批 准 的 ,并 且 在 诊 疗 过 程 中 无 责 任 因 素 而 引 起 的 纠 纷 ,个 人 和 科 室 不承担经济责任。

4、 因 医 学 不 可 预 知 和 把 握 的 技 术 原 因 , 或 非 人 为 因 素 而 引 起 的 意 外 情 况 导 致 的 医 疗 纠 纷 ,院 方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当 事 科 室 承 担 次 要 责 任,当事人承担一定责任。 四、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后继处理 1 、科 室 要 及 时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对 发 生 的 医 疗 问 题 进 行 认 真 分 析 、讨 论 ,吸 取 经 验 教 训 、提 出 防 范 和 处 理 意 见 ,报 投 诉 管 理 科 及 相 应 的 职 能科室。

投诉管理科及受委托的职能科室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发生 的 医 疗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定 性 。责 任 人 及 科 室 必 须 参 加 医 疗 事 故 、医 疗 差 错的处理过程。

2、 医 院 依 据 定 性 结 果 及 处 罚 办 法 条 款 , 视 情 节 轻 重 , 对 责 任 人 予以处罚,并形成书面材料存入责任人档案。

3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医 疗 差 错 后 的 处 罚 执 行 时 间 从 医 疗 问 题 定 性 之 日算起。

4 、为 确 保 调 查 过 程 和 结 果 公 正 、客 观 、准 确 ,医 疗 纠 纷 院 内 调 查 小组成员应有相应职能科室管理人员参加。

五、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医院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登记备案。主管职能科室为投诉管 理科。内容包括:

1、 医 疗 纠 纷 的 信 息 来 源 ; 2、 当 事 人 或 科 室 的 书 面 陈 述 和 认 识 ; 3 、医 院 对 事 件 的 调 查 报 告 ;当 事 病 人 、医 务 人 员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人员的证据和检验、检查报告; 4、 医 患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的 协 议 书 ; 5、 医 调 委 的 调 解 书 ; 6、 医 疗 专 家 鉴 定 组 的 鉴 定 报 告 ; 7、 法 院 判 决 书 ; 8、 院 内 经 济 处 罚 收 据 ; 9、 医 院 对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科 室 负 责 人 的 行 政 处 理 意 见 。

六、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处罚细则 (一) 、本 院 实 行 院 、科 两 级 负 责 制 。科 主 任 对 本 科 室 发 生 的 医 疗 事 故 、医 疗 纠 纷 承 担 直 接 领 导 和 管 理 责 任 ;各 级 各 类 医 务 人 员 对 本 职 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承担直接责任。 (二) 、因 科 室 管 理 或 诊 疗 过 失 发 生 医 疗 纠 纷 或 事 故 ,给 医 院 造 成 较大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 后 ,责 任 科 室 、科 室 负 责 人 、相 关 责 任 人 年 终 评 选 先 进 集 体 或 先 进 个 人及其他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 、医 疗 纠 纷 发 生 后 ,起 诉 到 法 院 ,法 院 判 决 医 院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科 室 承 担 赔 偿 总 额 50% 。其 中 责 任 科 室 负 责 人 承 担 25% ,同 时 免 去 当 月 院 发 干 部 津 贴 ; 科 室 责 任 人 承 担 25% 。

(四) 、经 过 医 疗 纠 纷 调 解 委 员 会 调 解 的 医 疗 纠 纷 ,医 院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经 过 医 院 医 疗 质 量 专 家 委 员 会 评 议 后 ,医 务 人 员 确 实 存 在 过 错 的 ,科 室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50% 。其 中 责 任 科 室 负 责 人 承 担 25% ,同 时 免 去 当 月 院 发 干 部 津 贴 ; 科 室 责 任 人 承 担 25% 。

(五) 、由 责 任 原 因 引 起 的 医 疗 事 故 、差 错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和 相 关 费 用 ,由 责 任 人 和 责 任 科 室 完 全 承 担 ,原 则 上 个 人 和 科 室 各 承 担 50% ,同 时 免 去 责 任 科 室 负 责 人 院 发 干 部 津 贴 。医 院 视 其 过 错 情 况 对直接责任人按照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六) 、经 医 学 会 鉴 定 为 一 级 医 疗 事 故 的 ,全 院 通 报 批 评 ;主 要 责 任 人 推 迟 2 到 3 年 晋 升 职 称 ;鉴 定 为 其 他 等 级 医 疗 事 故 的 ,主 要 责 任 人推迟 1 年晋升职称。

经过司法鉴定, 鉴定为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主 要 责 任 人 推 迟 2 到 3 年 晋 升 职 称 ;鉴 定 为 次 要 责 任 的 ,主 要 责 任 人 推迟 1 年晋升职称。

( 七 ) 、医 务 人 员 承 担 完 全 责 任 或 主 要 责 任 的 医 疗 纠 纷 ,对 医 院 造 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讨论后报院务会讨论通 过 ,视 具 体 情 节 对 责 任 人 给 予 :

1. 全 院 通 报 批 评 ; 2. 暂 停 手 术 1-3 个 月 ,严 重 者 停 6 个 月 手 术 ; 3. 降 级 聘 用( 同 时 降 低 工 资 、福 利 、补 贴 等待遇) 。

(八) 、责任涉及多科室的,经过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评议 后 , 按 照 各 自 责 任 比 例 ( 主 要 责 任 科 室 :

承 担 50% 次 要 责 任 科 室 :

承 担 :

25% ) 承 担 赔 偿 费 用 ; 不 能 划 分 责 任 的 , 平 均 分 担 赔 偿 费 用 ; 同时扣除责任科室负责人当月院发干部津贴。

(九)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服务语言、服务行为不当而 导 致 的 医 疗 纠 纷 ,给 医 院 造 成 较 大 的 经 济 损 失 的 ,经 过 医 院 医 疗 质 量 专 家 委 员 会 评 议 后 , 当 事 人 直 接 承 担 赔 偿 费 用 的 50% , 如 当 事 人 是 中 层干部,同时将当月院发干部津贴扣除。

(十) 、擅自超范围诊疗或手术,发生医疗纠纷后造成医院赔偿 的 , 由 责 任 科 室 承 担 赔 偿 费 的 50% 。

(十一) 、对于开展新项目、新技术,科室要充分向患者告知。

未 告 知 而 发 生 医 疗 纠 纷 争 议 ,造 成 医 院 赔 偿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承 担 赔 偿 费 用 的 50% 。

(十二) 、对 于 手 术 前 未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或 者 已 经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 但 是 手 术 中 改 变 告 知 事 项 时 (例 如 :

手 术 时 主 刀 医 生 变 更 , 手 术 中 一 次 性 材 料 变 更 等 ) 造 成 医 院 赔 偿 的 , 责 任 人 承 担 赔 偿 额 的 50% 。

(十三) 、对于临床试验,科室要和有关公司签订合同,并由相 关 公 司 为 患 者 购 买 保 险 ,并 对 患 者 要 充 分 告 知 。未 办 理 上 述 事 项 ,造 成 医 院 赔 偿 的 , 科 室 承 担 赔 偿 费 用 的 50% 。 (十四) 、因医疗文书不健全、书写不及时、不规范,或者病历 丢 失 ,或 者 篡 改 病 历 或 者 没 有 手 术 记 录 而 导 致 我 院 举 证 不 能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医 疗 纠 纷 , 直 接 责 任 人 承 担 赔 偿 费 用 的 50% ; 上 级 医 师 不 审 阅一并要追究上级医师连带责任。

(十五) 、 医务人员擅自从医院外厂商为患者购买使用医用材料、 药 品 , 出 现 纠 纷 后 , 医 院 赔 偿 的 部 分 , 责 任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50% 。

(十六) 、凡 我 院 医 务 人 员 外 院 会 诊 或 者 手 术 ,未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如 果 在 院 外 发 生 纠 纷 争 议 并 赔 偿 的 ,属 于 个 人 行 为 ,由 当 事 人 直 接 负 责,与医院无关。

(十七) 、对于办理减免费用的患者,责任科室承担所欠费用的 或 者 减 免 费 用 的 50% 。

(十八) 、对于医院没有过错的医疗纠纷,因其他方面的社会因 素而发生赔偿的,科室或者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 、医 技 、药 剂 、护 理 等 医 务 人 员 和 后 勤 保 障 等 相 关 科 室 出 现 的 误 诊 、误 治 或 延 误 抢 救 治 疗 时 机 等 导 致 的 医 疗 纠 纷 或 事 故 ,科 室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50% , 责 任 个 人 是 否 承 担 由 科 室 决 定 。

(二十) 、科 室 或 者 个 人 需 要 承 担 赔 偿 的 ,经 过 医 疗 质 量 专 家 委 员 会 评 议 后 ,由 院 务 会 交 到 行 政 部 ,行 政 部 提 交 到 经 管 科 ,经 管 科 交 到 财务处,财务处从科室绩效工资中扣除。

(二十一) 、因 非 责 任 原 因 引 起 的 医 疗 事 故 、医 疗 差 错 而 发 生 的 医 疗欠费及对患者的补偿、赔偿由医院、科室、责任人三方承担。

① 累 计 费 用 5 万 元 以 下 , 医 院 承 担 50% ; 科 室 承 担 25% ; 责 任 人 承 担 25% ; ② 累 计 费 用 5-15 万 元 ,医 院 承 担 55% ;科 室 承 担 25% ;责 任 人 承 担 20% ; 科 室 和 责 任 人 之 间 的 比 例 , 可 以 上 下 浮 动 1%;

③ 累 计 费 用 5-30 万 元 ,医 院 承 担 60% ;科 室 承 担 25% ;责 任 人 承 担 15% ; 科 室 和 责 任 人 之 间 的 比 例 , 可 以 上 下 浮 动 1%-3% ; ④ 累 计 费 用 大 于 30 万 元 ,医 院 承 担 70% ;科 室 承 担 20% ;责 任 人 承 担 10% ; 科 室 和 责 任 人 之 间 的 比 例 , 可 以 上 下 浮 动 3%-5% ; ⑤责任人个人承担费用原则上不超过 4 万元; ⑥ 科 室 和 责 任 人 之 间 的 比 例 , 可 以 上 下 浮 动 1%-5% 。

(二十二) 、特殊情况的赔款,经济处罚经医院院务会集体研究 通过,决定处罚情况。

七、说明 医 院 参 加 医 疗 保 险 的 ,保 险 公 司 理 赔 后 的 免 责 部 分 ,按 照 医 院 规 定责任科室和责任个人赔偿。

八、处罚执行 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处罚,由分管领导牵头执行,予以落实。

九、附则 陕 飞 职 工 医 院 原 印 发 的 陕 医 字 129 号 【 2012 】 9 号 《 陕 飞 医 院 岗 位 管 理 医 疗 考 核 细 则 》相 关 的 医 疗 纠 纷 处 理 决 定 同 时 废 止 。此 制 度 于 2015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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