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抚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 >> 许霆案一审判决书,药家鑫案一审判决书,彭宇案一审判决书,李洪玉诉李世权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霆案一审判决书,药家鑫案一审判决书,彭宇案一审判决书,李洪玉诉李世权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2-04-0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抚养 费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 现程XX由原告梁秀荣抚养,被告程开民应负担抚养费.按照2008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可...

李洪玉诉李世权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中民一初字第 747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洪玉,男。

委托代理人:路未??,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 XX,男。

法定代理人:李艳娟。

原告李洪玉与被告李 XX 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景慧玲适 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玉的委托代理人路未??,被告李 XX 及其法定代 理人李艳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洪玉诉称: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李艳娟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于 2009 年 2 月 16 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李 XX 随李艳娟共同生活,原告每月 支付抚养费 3000 元。婚生女李佳慧随原告共同生活,李艳娟不支付任何抚养费。但是每月 3000 元的抚养费原告无力支付,且该标准已经明显超出郑州市生活标准很多,给原告造成 巨大的经济负担。现原告因本人收入较低,还要独自抚养女儿李佳慧,无力支付每月 3000 元的抚养费。因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超过合理范畴,且双方均带有一个孩子生活,根据公平原 则和双方的负担能力,原告要求依法变更李 XX 的抚养费。基于以上事实,为了维护原告的 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 裁判,依法判令变更被告的抚养费为每月 300 元(自 2009 年 2 月 16 日起) 。

被告李 XX 辩称:

1、 原告的收入不止他说的 2000 多元, 原告如果没有能力支付的话, 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就不会愿意支付 3000 元并在协议上签字;2、原告和李艳娟离婚后被 告和李佳慧实际上都一直跟随李艳娟生活。

经审理查明:2009 年 2 月 16 日,原告与李艳娟签订离婚协议书,关于子女抚养、 抚养费及探望权部分载明:经双方协商,女儿李佳慧,随男方生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儿子李 XX,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 3000 元抚养费。当天,原告与李艳娟在民政局办 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变更被告李 XX 的抚养费至每月 300 元。

另查明,原告与李艳娟签订协议时,其在河南金源电力有限公司工作,现在仍在该单 位工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李艳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被告随李艳娟生活,原告每月支 付抚养费 3000 元。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协议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现 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费至 300 元,实际是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协议的内容,原告没有 提交证据证明其签订协议时的情势发生了重大变更, 故原告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 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洪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0 元,减半收取 50 元,由原告李洪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景 慧 玲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方 磊

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受理了原告张龙生诉被告王海云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08)红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1份,证明原告的...

原告盛X诉被告王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抚养费 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锡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安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10...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