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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0-2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侯章才,男,侗族,62岁,湖南省绥宁县鹅公乡佳田村一组人,六十年代因破坏军婚被判... 强行推翻前届村支部与组上签定的荒山承包造林合同,重新收取土地费,造成山林纠纷不... 我们上报林业派出所,被其买通所长周建林(已故),使严重的问题不了了之. 2、2007...

侯平义与绥宁县鹅公岭乡佳田村及侯平孝、侯平代林业承包 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 绥民初 20 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侯平义,男。

委托代理人刘衍雄,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宁县鹅公岭侗族苗族乡佳田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侯治伟,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章财,男。

第三人侯平孝,男。

第三人侯平代,男。

原告侯平义与被告绥宁县鹅公岭侗族苗族乡佳田村民委员会及其第三人侯平孝、侯平 代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平义于 2011 年 3 月 16 日以“被告提交绥宁县鹅公岭侗 族苗族乡林业站的证明证实原告侯平义承包的木鱼坝湾不在 163 号小班木鱼坝至分水坳 108 亩之内,因此被告没有侵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平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平义撤回对被告绥宁县鹅公岭侗族苗族乡佳田村民委员会及其第三人侯 平孝、侯平代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侯平义负担。

审 判 员 李 锡 政 二 0 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 文 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住绥宁县鹅公岭侗族苗族乡佳田村5组. 第三人侯平孝,男,1953年7月22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鹅公岭侗族苗族乡佳田村5组. 第三人侯平代,男,1945年1月26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鹅公岭侗族苗族乡佳田村5组. 原告侯平义与被告绥宁县鹅公岭侗族苗族乡佳田村民委员会及其第三人侯平孝、侯平代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平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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