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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建设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展会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时间:2012-03-12 来源: 泥巴往事网

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供企事业单位参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HS/I/ZD-03-2014/A0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014--06--01 发布 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 2014--06--01 实施 发布 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HS/I/ZD-03-2014/A0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鼓励发明创造,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以及国家《企业知识产 权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知 识 产 权 包 :《 专 利 法 》、《 著 作 权 法 》、《 商 标 法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包括:

( 一 )专 利 权 和 技 术 秘 密 :主 要 包 括 :新 物 质 、新 材 料 、新 产 品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方 法 、新 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以及技术秘密。

( 二 )商 业 秘 密( 含 技 术 秘 密 和 经 营 秘 密 ):主 要 是 不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只 属 本 公 司 拥 有 的 经 营 管 理、工程、设计、市场、租凭、服务信息等。

(三)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四)本公司引进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 权 法 律 保 护 意 识 ,维 护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遵 循“ 统 一 管 理 、分 工 协 作 、 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公司知识产权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知识产权部的主要职责:

(一) 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1. 组 织 落 实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工 作 ; 2. 辅 助 制 订 与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的 合 同 范 本 或 合 同 条 款 ; 3. 技 术 合 作 、 引 进 与 转 让 时 的 法 律 审 查 ; 4. 办 理 知 识 产 权 项 目 申 请 相 关 法 律 手 续 ; 5. 处 理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

(二) 商标管理事务 协 助 办 公 室 完 成 商 标 和 LOGO 设 计 、 注 册 、 驰 名 商 标 申 报 等 ; (三)专利及技术创新工作相关事务 2、 负 责 公 司 专 利 申 请 ; 2、 国 内 外 技 术 情 报 信 息 收 集 、 共 享 ; 3、 协 调 与 技 术 部 相 关 工 作 。

第五条 知识产权部设立知识产权部部长主管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及管理制度; (二)确保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时的支援及资源的提供; (三)审核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申报项目; (四)最终确认知识产权成果及奖惩; (五)决策其他重大知识产权事项。

第 六 条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采 购 各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需 配 备 兼 职 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作 为 本 2/6 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HS/I/ZD-03-2014/A0 部门知识产权工作的联络窗口。

第七条 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的员工(含公司 各 级 领 导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员 工 、合 同 制 员 工 、临 时 工 等 ,下 同 ),或 来 本 公 司 实 习 、学 习 、进 修 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八条 知识产权获取制度 公司的知识产权获得方式和途径有:自主研发、受让、受赠、许可(独占)、并购、投资入 股等方式。

第九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 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部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十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 司 对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的 有 关 工 作 进 行 备 案 ,主 要 包 括 :高 新 技 术 的 科 研 独 立 开 发 、合 作 开 发 、 知 识 产 权 合 同 :知 识 产 权 转 让 合 同 ;知 识 产 权 评 估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的 公 司 批 准 文 件 ;知 识 产 权 成 果 处 理 方 案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方 案 ;具 体 的 知 识 产 权 奖 励 措 施 ;知 识 产 权 会 议 的 决 议 ;知 识 产 权 领 导 小 组 组 成 成 员 、知 识 产 权 部 管 理 知 识 产 权 成 员 名 单 ;知 识 产 权 中 涉 密 范 围 人 员 名 单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范 围 划 定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措 施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承 诺 书 及 相 关 的 劳 动 合 同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 一 )个 人 知 识 产 权 活 动 。公 司 鼓 励 员 工 在 工 作 之 余 开 展 个 人 创 新 和 知 识 产 权 创 作 活 动 。对 于 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杲,公司予以尊重。

( 二 )职 务 知 识 产 权 创 作 活 动 。员 工 的 职 务 创 作 活 动 的 智 力 成 果 、利 用 公 司 的 名 义 ,物 质 条 件 产 生 的 智 力 劳 动 成 果 ,归 属 本 公 司 ,公 司 根 据 不 同 的 情 况 给 予 精 神 和 物 质 奖 励 ,并 保 护 其 创 作 者 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公司:

1、 本 职 工 作 所 完 成 的 智 力 劳 动 成 果 ; 2、 本 公 司 分 配 指 定 专 项 工 作 任 务 所 完 成 的 智 力 劳 动 成 果 ; 3、 完 成 的 智 力 劳 动 成 果 属 于 所 在 公 司 的 业 务 范 围 ; 4、 来 本 公 司 学 习 、 进 修 、 实 习 或 合 作 研 究 的 客 座 研 究 人 员 或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在 本 公 司 学 习 或 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 离 休 、 退 休 、 停 薪 留 职 、 辞 职 或 调 离 的 员 工 在 离 开 本 公 司 1周 内 所 完 成 的 , 与 其 在 本 公 司 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分配的任务的智力劳动成果; 6、 利 用 本 公 司 的 名 誉 、 名 称 或 社 会 地 位 进 行 的 各 种 行 为 ; 3/6 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HS/I/ZD-03-2014/A0 7 、主 要 利 用 本 公 司 的 资 金 、 设 备 、 材 料 、 人 力 及 未 公 开 的 技 术 资 料 等 所 完 成 的 智 力 劳 动 成 果; 8、 工 作 时 间 内 完 成 的 智 力 劳 动 成 果 。

9 、一 切 职 务 智 力 劳 动 成 果 的 持 有( 所 有 ) 权 归 本 公 司 。任 何 其 他 公 个 人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转 让 、销 售 、使 用 或 侵 吞 本 公 司 所 持 有 的 职 务 智 力 劳 动 成 果 。职 务 智 力 劳 动 成 果 的 完 成 人 享有在成果文件上的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10 、公 司 员 工 的 个 人 智 力 劳 动 成 果 ,不 属 于 职 务 智 力 劳 动 成 果 ,在 以 名 义 申 请 人 登 记 注 册 或 者 授 权 前 ,需 要 经 知 识 产 权 部 确 认 为 其 个 人 智 力 劳 动 成 果 的 ,应 向 本 公 司 知 识 产 权 部 提 交 书 面 说 明,由知识产权部审核。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公司的知识产权依照相关要求进行分类,由公司知识产权部集中统一管理。

(一) 项目档案管理。

在 所 有 的 研 究 课 题( 包 括 本 公 司 自 行 研 究 、委 托 或 者 合 作 研 究 、招 投 标 项 目 研 究 课 题 ),从 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部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

(二) 知识产权分类管理。

对于专利、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 三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的 相 关 档 案 材 料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保 管 ,并 严 格 执 行 科 技 档 案 借 阅 制 度 。

原 件 严 格 控 制 ,需 要 相 应 复 印 件 或 物 品 的 ,经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由 知 识 产 权 部 审 核 登 记 备 案 后 方 可 借出。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 一 )公 司 划 定 科 技 开 发 区 域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区 域 ,未 经 许 可 ,非 科 研 人 员 和 因 工 作 需 要 必 须 接 触 到 相 应 资 料 、物 品 的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进 入 划 定 的 、与 本 职 工 作 无 关 的 场 所 ,不 得 带 领 无 关 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 二 )产 品 开 发 和 职 务 智 力 成 果 活 动 期 间 ,应 当 严 格 保 守 公 司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在 公 共 场 所 或 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 三 )公 司 确 定 的 商 业 秘 密 ,在 其 文 件 资 料 或 者 物 品 上 ,以 明 确 的 警 示 标 志 标 示 出 公 司 商 业 秘 密 的 符 号 及 密 级 、保 密 期 限 。相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限 于 涉 密 人 员 接 触 ;参 加 涉 密 的 会 议 ,采 取 到 会 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 四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增 加 保 密 条 款 和 竞 业 禁 止 条 款 ,任 何 人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工 作 之 便 或 采 用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将 单 位 的 知 识 产 权 擅 自 发 表 、泄 漏 、使 用 、许 可 或 转 让 ;也 不 得 利 用 在 本 单 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参观访问者一律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 一 )与 国 内 外 单 位 或 个 人 进 行 委 托 研 究 、委 托 开 发 或 合 作 研 究 、合 作 开 发 时 ,依 据《 合 同 4/6 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HS/I/ZD-03-2014/A0 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 二 )订 立 技 术 合 同(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咨 询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 必须经过知识产权部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 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公 司 各 部 门 应 充 分 认 识 知 识 产 权 的 重 要 性 ,要 依 照《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坚 决 制 止 、杜 绝 由 不 正 当 行 为 造 成 的 知 识 产 权 流 失 ;充 分 利 用 法 律 规 定 和 结 合 本 公 司 实 际 ,发 挥 知 识 产 权 在 公 司 竞 争中的作用。

( 一 )公 司 积 极 进 行 知 识 产 权 登 记 、备 案 、申 请 确 权 工 作 。对 于 不 宜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但 有 商 业 价 值 的 智 力 劳 动 成 果 ,应 先 作 为 商 业 秘 密 予 以 保 护 ,在 确 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方 式 前 ,不 发 表 成 果 论 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严防本公司专利、商标、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 三 )各 部 门 积 极 配 合 知 识 产 权 部 日 常 跟 踪 知 识 产 权 的 登 记 注 册 、授 权 情 况 ,发 现 可 能 对 本 公 司 知 识 产 权 有 冲 突 的 情 形 ,应 通 过 知 识 产 权 部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运 用 法 律 规 定 和 制 度 性 安 排 提 出 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 四 )任 何 机 构 和 个 人 ,发 现 侵 权 或 者 侵 权 的 可 能 ,应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配 合 知 识 产 权 部 在 行 政 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公司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常年法律顾问,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工作。对员工制 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公 司 进 行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前 ,技 术 部 必 须 进 行 查 新 ,提 出 申 请 专 利 的 建 议 后 ,须 经 知 识 产 权 部 部 长 组 织 论 证 ,以 确 定 创 新 是 否 符 合 企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以 及 能 否 产 生 真 正 的 知 识 产 权 。由 知 识产权部长审批后进行。

( 一 )本 公 司 的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产 品 等 研 究 开 发 和 技 术 改 造 ,要 充 分 利 用 检 索 平 台 及 国 内 外 专 利 文 献 ,制 定 正 确 研 究 方 向 和 技 术 路 线 ,提 高 研 究 开 发 的 起 点 ,形 成 产 品 立 项 报 告 ,经 知 识产权部论证审批后实施,以避免重复研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 二 )重 大 产 品 研 发 应 在 项 目 立 项 前 、研 究 与 开 发 活 动 中 、研 究 阶 段 性 成 果 或 最 终 成 果 产 出 后、投放市场前均应进行查新和检索,形成相应检索书面记录;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资料、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开发新产品以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 五 )公 司 对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的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进 出 口 ,必 须 查 新 和 检 索 ,全 面 了 解 有 关 技 术 或 产 品 的 知 识 产 权 状 况 ,避 免 重 复 引 进 等 问 题 。向 国 外 出 口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时 必 须 作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5/6 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HS/I/ZD-03-2014/A0 查询工作,并在知识产权部备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 或 造 成 公 司 知 识 产 权 被 侵 犯 的 ,由 知 识 产 权 部 依 据 规 定 追 究 经 济 责 任 。构 成 犯 罪 的 ,及 时 向 司 法 机关举报。

第 十 九 条 授 害 人 为 本 公 司 员 工 的 ,应 责 令 其 改 正 ,要 追 究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

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 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 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公司知识产权、促进本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公司知识产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6

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 指导、 监督、 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法办理管权产识知业企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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