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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施工企业综合诚信,重庆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文明诚信企业申报材料,重庆_诚信评价_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

时间:2014-03-22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和《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委自 2014 年10 月1日... 企业质量行为、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进行了评价.总体来看,我区施工企业制度基本健...

一12 一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 工程名称: 序 评价 分 类 号 评价 项 目 本次 评价 项 形象进度: 评价 标 准 评价 得 分 应得 扣减 实得 分数 分数 分数 1.1 安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未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扣 4 分 安全 生 产 责 任 制 未 经 责 任 人 签 字 确 认 , 扣 1 分 未备 有 各 工种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 扣 1 分 未按 规 定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员 , 扣 4 分 工程项 目 部 承 包 合 同 中 未 明 确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指 标 , 扣 2 分 未制 定 安 全 生 产 资 金 保 障 制 度 , 扣 2 分 未编 制 安 全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或 未 按 计 划 实 施 , 扣 1 分 未制 定 伤 亡 控 制 、 安 全 达 标 、 文 明 施 工等 管 理 目 标 , 扣 2 分 未进行 安 全 责 任 目 标 分 解 , 扣 2 分 未建 立 对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责 任 目 标 的 考 核 制 度 , 扣 2 分 未按 考 核 制 度对 管 理 人 员 定 期 考 核 , 扣 1 分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组 一、 安全 织 设 计 及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管理 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检 (累计扣查、安全教育、 应急救 分不超过 援 、 分 包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 持证上岗 30 分 ) 口 4 1.2 施工组 织 设 计 及 专 项 施 工方 案 : 施工组 织 设 计 中 未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扣 4 分 危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程未 编 制 安 全 专 项 施 工方 案 , 扣 4 分 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 案 进行 专 家 论 证 , 扣 4 分 施工组 织 设 计 、 专 项 施 工方 案 未 经 审 批 , 扣 4 分 安全 技 术 措 施 、 专 项 施 工方 案 无 针 对 性 或 缺 少 设 计 计 算 , 扣 1 分 未按 施 工组 织 设 计 、 专 项 施 工方 案 组 织 实 施 , 扣 2 分 2 口 4 1.3 安全 技 术 交 底 : 3 口 未进 行 书 面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扣 4 分 未按 分 部 分 项 进 行 交 底 , 扣 2 分 交底 内 容 不 全 面 或 针 对 性 不 强 , 扣 1 分 交底 未 履 行 签 字 手 续 , 扣 2 分 4 1.4 安全 检 查 : 4 未建 立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 扣 4 分 口 未有 安 全 检 查 记 录 , 扣 2 分 事故 隐 患 的 整 改 未 做 到 定 人 、 定 时 间 、 定 措 施 , 扣 1 分 对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通 知 书 所 列 项 目 未 按 期 整 改 和 复 查 , 2 分 4 1.5 安全 教 育 : 未建 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 扣 4 分 施工 人 员 入 场 未 进 行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和 考 核 , 扣 2 分 未明 确 具 体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内 容 , 扣 1 分 变换工种或采取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 新材料施工时未进行安 全教育, 扣 2 分 施工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教育培训和考核, 每 人扣 1 分 5 口 4 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组 一、 安全 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管理 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检 (累计扣查、安全教育、 应急救 6 口 分不超过 援 、 分 包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 持证上岗 30 分 ) 1.6 应急 救 援 : 未制 定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扣 4 分 未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或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救 援 人 员 , 扣 1 分 未定 期 进 行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 扣 2 分 未配 置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和 设 备 , 扣 2 分 4 1.7 分包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 7 一 13 一 口 分包 单 位 资 质 、 资 格 、 分 包 手 续 不 全 或 失 效 , 扣 3 分 未签 定 安 全 生 产 协 议 书 , 扣 1.5 分 分包 合 同 、 安 全 生 产 协 议 书 , 签 字 盖 章 手 续 不 全 , 扣 1 分 分包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安 全 机 构 或 未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员 , 扣 1.5 分 3 一 14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组 一 、 安 全织 设 计 及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管理 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检 8 (累计扣 查 、 安 全 教 育 、 应 急 救 口 分不超过 援、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 30 分 ) 持证上岗 1.8 持证 上 岗 : 未经 培 训 从 事 施 工 、 安 全 管 理 和 特 种 作 业 , 每 人 扣 1.5 分 项目 经 理 、 专 职 安 全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未 持 证 上 岗 , 每 人 扣 0.5 分 项目 经 理 、 专 职 安 全 员 未 在 岗 , 每 发 现 一 人 扣 1 分 3 2.1 现场 围 挡 : 9 口 围挡 高 度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扣 6 分 围挡 未 达 到 坚 固 、 稳 定 、 整 洁 、 美 观 , 扣 3 分 6 2.2 封闭 管 理 : 施工 现 场 进 出 口 未 设 置 大 门 , 扣 6 分 未设 置 门 卫 室 , 扣 3 分 未建 立 门 卫 值 守 管 理 制 度 或 未 配 备 门 卫 值 守 人 员 , 扣 2 分 施工 人 员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未 佩 戴 工 作 卡 , 扣 1 分 施工 现 场 出 入 口 未 标 有 企 业 名 称 或 标 识 , 扣 1 分 未设 置 车 辆 冲 洗 设 施 , 车 辆 带 泥 上 路 , 扣 2 分 运输 车 辆 未 实 行 登 记 卡 和 标 志 牌 制 度 , 扣 2 分 10 现场围挡、 封闭管理、 施工场地、 材料管理、 二 、 文 明现 场 办 公 与 住 宿 、 现 场 防 施工 火、公示标牌、 社区服务 (累计扣 分不超过 45 分 ) 口 6 2.3 施工 场 地 : 施工 现 场 主 要 道 路 及 加 工 区 地 面 未 进 行 硬 化 处 理 , 扣 3 分 施工 现 场 道 路 不 畅 通 、 路 面 不 平 整 坚 实 , 扣 3 分 施工 现 场 未 采 取 防 尘 措 施 , 扣 3 分 11 口 施工 现 场 未 设 置 排 水 设 施 或 排 水 不 通 畅 、 有 积 水 , 扣 3 分 未采 取 防 止 泥 浆 、 污 水 、 废 水 污 染 环 境 措 施 , 扣 2 分 未设 置 吸 烟 处 、 随 意 吸 烟 , 扣 3 分 温暖 季 节 未 进 行 绿 化 布 置 , 扣 1 分 土石 方 项 目 未 采 取 湿 法 作 业 , 扣 3 分 6 2.4 材料 管 理 : 建筑 材 料 、 构 件 、 料 具 未 按 总 平 面 布 局 码 放 , 扣 4 分 材料 码 放 不 整 齐 , 未 标 明 名 称 、 规 格 , 扣 1 分 施工 现 场 材 料 存 放 未 采 取 防 火 、 防 锈 蚀 、 防 雨 措 施 , 扣 2 分 建筑 物 内 施 工 垃 圾 的 清 运 未 使 用 器 具 或 管 道 运 输 , 扣 3 分 易燃 易 爆 物 品 未 分 类 储 藏 在 专 用 库 房 、 未 采 取 防 火 措 施 , 扣 3 分 建 筑 面 积 1000 平 方 米 或 混 凝 土 用 量 500 立 方 米 以 上 的 建 设 工 程 现 场 搅拌混凝土的, 扣 4 分 12 口 6 2.5 现场 办 公 与 住 宿 : 施工 作 业 区 、 材 料 存 放 区 与 办 公 、 生 活 区 未 采 取 隔 离 措 施 , 扣 4 分 宿舍 、 办公用房防火等级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 扣 6 分 在建 工 程 、 伙 房 、 库 房 兼 作 住 宿 , 扣 6 分 宿舍 未 设 置 可 开 启 式 窗 户 , 扣 2 分 宿舍 未 设 置 床 铺 、 床 铺 超 过 2 层 或 通 道 宽 度 小 于 0.9m , 扣 2 分 宿舍 人 均 面 积 或 人 员 数 量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3 分 夏季 宿 舍 内 未 采 取 防 暑 降 温 和 防 蚊 蝇 措 施 , 扣 3 分 生活 用 品 摆 放 混 乱 、 环 境 卫 生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2 分 13 施 工 二、 文明 现场围挡、 封闭管理、 口 施工场地、 材料管理、 (累计扣 现场办公与住宿、 现场防 分不超过 火、公示标牌、 社区服务 45 分 ) 6 2.6 现场 防 火 : 14 口 施工 现 场 未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消 防 措 施 , 扣 5 分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 , 扣 5 分 施工 现 场 消 防 通 道 、 消 防 水 源 的 设 置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3 分 施工 现 场 灭 火 器 材 布 局 、 配 置 不 合 理 或 灭 火 器 材 失 效 , 扣 3 分 未办 理 动 火 审 批 手 续 或 未 指 定 动 火 监 护 人 员 , 扣 2 分 5 2.7 公示 标 牌 : 15 一 15 一 口 大门 口 处 设 置 的 公 示 标 牌 内 容 不 齐 全 , 扣 1 分 标牌 不 规 范 、 不 整 齐 , 扣 2 分 未设 置 安 全 标 语 , 扣 2 分 未设 置 宣 传 栏 、 读 报 栏 、 黑 板 报 , 扣 1 分 5 一 16 一 二、 文明 现场围挡、 封问管理、 施工 (累计扣 施 工 场 地 、 材 料 管 理 、 16 口 分不超过 现场办公与住宿、 现场防 火、公示标牌、 社区服务 45 分 ) 2.8 社区 服 务 : 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里无切实可行的防粉尘 、 降噪音措施 , 扣 5 分 施工 过 程 中 无 防 粉 尘 、 防 噪 音 措 施 , 扣 5 分 夜间 未 经 许 可 施 工 , 扣 5 分 夜间 施 工 未 公 示 , 扣 2 分 现场 焚 烧 有 毒 、 有 害 物 质 , 扣 5 分 未采 取 施 工 不 扰 民 措 施 , 扣 5 分 5 三、 脚手架 17 ( 累 计 扣 分 不超过 30 分 ) 主:当一 个 工 程 项 目 只 有 其 18 中 一 种 架 (一)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 施 型时, 按 该架型评 工 方 案 、 立 杆 基 础 、 架 定 ;

当 一 个体 与 建 筑 结 构 拉 结 、 杆 件 工 程 项 目间 距 与 剪 刀 撑 、 脚 手 板 与 存 在 两 种防 护 栏 杆 、 交 底 与 验 收 、 杆件连接、 层间防护 (累 (含两 19 种 ) 以 上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架 型 时 ,则应 分 别 评 定, 取得 分 最 低 的 一种架 20 型录入 3.1.1 施工 方 案 : 架体 搭 设 未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或 未 按 规 定 审 核 、 审 批 , 扣 4 分 口 架体 结 构 设 计 未 进 行 设 计 计 算 , 扣 4 分 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 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扣4分 4 3.1.2 立杆 基 础 : 口 立杆 基 础 不 平 、 不 实 、 不 符 合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要 求 , 扣 4 分 立杆底部缺少底座 、 垫板或垫板的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 , 每处扣 1 分 未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纵 、 横 向 扫 地 杆 , 扣 2 分 扫地 杆 的 设 置 和 固 定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未采 取 排 水 措 施 , 扣 3 分 4 3.1.3 架体 与 建 筑 结 构 拉 结 : 口 架体 与 建 筑 结 构 拉 结 方 式 或 间 距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每 处 扣 1 分 架体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未按规定设置连墙件或未采用其他可 靠措施固定, 每处扣 1 分 搭设高度超过 24m的双排脚手架 , 未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结构可靠连 接 ,扣4分 4 3.1.4 杆件 间 距 与 剪 刀 撑 : 口 立杆 、 纵向水平杆 、 横向水平杆间距超过设计或规范要求 , 每处扣 1 分 未按 规 定 设 置 纵 向 剪 刀 撑 或 横 向 斜 撑 , 每 处 扣 2 分 剪刀 撑 未 沿 脚 手 架 高 度 连 续 设 置 或 角 度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或剪刀 撑 斜 杆 与 架 体 杆 件 固 定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每 处扣 1 分 4 3.1.5 脚手 板 与 防 护 栏 杆 : 21 口 脚手 板 未 满 铺 或 铺 设 不 牢 、 不 稳 , 扣 2 分 脚手 板 规 格 或 材 质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架体 外 侧 未 设 置 密 目 式 安 全 网 封 问 或 网 问 连 接 不 严 , 扣 2 分 作业 层 防 护 栏 杆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作业 层 未 设 置 高 度 不 小 于 180mm 的 挡 脚 板 , 扣 1 分 4 三、 脚手架 (累计扣分 不超过 30 分 ) 22 注 : 当 (一)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 施 个 工 程 项 工方案、 立杆基础、 架 目 只 有 其 体与建筑结构拉结、 杆件 中 一 种 架 问距与剪刀撑、 脚手板与 型时, 按 防护栏杆、 交底与验收、 该架型评 杆件连接、 层问防护 (累 23 定 ;

当 一 个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工 程 项 目 存 在 两 种 (含两 种)以上 架 型 时 , 则 应 24 分 别 评 定, 取得 分 最 低 的 (二) 门 型 钢 管 脚 手 架 : 一种架 施工方案、 架体基础、 型录入 架体稳定、 杆件锁臂、 脚手 25 板、 交底与验收、 架体 防 护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3.1.6 交底 与 验 收 : 口 架体 搭 设 前 未 进 行 交 底 或 交 底 未 有 文 字 记 录 , 扣 2 分 架体 分 段 搭 设 、 分 段 使 用 未 进 行 分 段 验 收 , 扣 2 分 架体 搭 设 完 毕 未 办 理 验 收 手 续 , 扣 4 分 验收 内 容 未 进 行 量 化 , 或 未 经 责 任 人 签 字 确 认 , 扣 2 分 4 3.1.7 杆件 连 接 : 纵向 水 平 杆 搭 接 长 度 小 于 1m 或 固 定 不 符 合 要 求 , 每 处 扣 1 分 口 立杆 除 顶 层 顶 步 外 采 用 搭 接 , 每 处 扣 1.5 分 杆件 对 接 扣 件 的 布 置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1 分 扣件 禁 固 力 矩 小 于 40N . . m 或 大 于 65N m, 每 处 扣 1 分 3 3.1.8 层间 防 护 : 口 作 业 层 脚 手 板 下 未 采 用 安 全 平 网 兜 底 或 作 业 层 以 下 每 隔 10m 未 采 用 安 全 平 网 封 问 , 扣 1.5 分 作业 层 与 建 筑 物 之 问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封 问 , 扣 1.5 分 3 3.2.1 施工 方 案 : 口 未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或 未 进 行 设 计 计 算 , 扣 4 分 专项 施 工 方 案 未 按 规 定 审 核 、 审 批 , 扣 4 分 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 , 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 , 扣 4 分 4 一 17 一 一 18 一 26 口 三、 脚手架 (累计扣分 不超过 30 分 ) 27 注 : 当 一 口 个 工 程 项 目 只 有 其 中 一 种 架 型时, 按 该 架 型 评 (二) 门 型 钢 管 脚 手 架 : 定 ;

当 一 个施 工 方 案 、 架 体 基 础 、 口 28 工 程 项 目架 体 稳 定 、 杆 件 锁 臂 、 存 在 两 种脚 手 板、 交底与验收、 架体 (含两 种)以上 防 架 型 护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时 , 则 应分 ) 3.2.2 架体 基 础 : 架体 基 础 不 平 、 不 实 , 不 符 合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要 求 , 扣 2.5 分 架体 底 部 未 设 置 垫 板 或 垫 板 的 规 格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1 分 架体 底 部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底 座 , 每 处 扣 1 分 架体 底 部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扫 地 杆 , 扣 2 分 未采 取 排 水 措 施 , 扣 2.5 分 5 3.2.3 架体 稳 定 : 架体 与 建 筑 物 结 构 拉 结 方 式 或 间 距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每 处 扣 1 分 未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剪 刀 撑 , 扣 3 分 门架 立 杆 垂 直 偏 差 超 过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交叉 支 撑 的 设 置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每 处 扣 1 分 5 3.2.4 杆件 锁 臂 : 未按 规 定 组 装 或 漏 装 杆 件 、 锁 臂 , 扣 1 分 未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纵 向 水 平 加 固 杆 , 扣 4 分 扣件 与 连 接 的 杆 件 参 数 不 匹 配 , 每 处 扣 1 分 4 3.2.5 脚手 板 : 脚手 板 未 满 铺 或 铺 设 不 牢 、 不 稳 , 扣 2 分 29 分 别 评 定, 取得 分 最 低 的 一种架 型录入 口 脚手 板 规 格 或 材 质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2 分 采用挂扣式钢脚手板时挂钩未挂扣在横向水平杆上或挂钩未处于锁 住状态, 每处 1 分 4 3.2.6 交底 与 验 收 : 架体 搭 设 前 未 进 行 交 底 或 交 底 未 有 文 字 记 录 , 扣 2 分 30 口 架体 分 段 搭 设 、 分 段 使 用 未 办 理 分 段 验 收 , 扣 2 分 架体 搭 设 完 毕 未 办 理 验 收 手 续 , 扣 4 分 验收 内 容 未 进 行 量 化 , 或 未 经 责 任 人 签 字 确 认 , 扣 2 分 4 (二) 门 型 钢 管 脚 手 架 : 施工方案、 架体基础、 架体稳定、 杆件锁臂、 脚手 31 口 板、 交底与验收、 架体 防 三、 脚手架 护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 累 计 扣 分分 ) 不超过 30 分 ) 32 口 注:当个 工 程 项 目 只 有 其 中 一 种 架 型时, 按 该架型评 33 定 ;

当 一 个 口 工 程 项 目 存 在 两 种 (三) 碗 扣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 施 (含两 工方案、 架体基础、 架 种)以上 体 稳 定 、 杆 件 锁 件 、 脚 架 型手 板 、 交 底 与 验 收 、 架 时 , 则 应体 防 护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分 别 评 30 分 ) 定, 取得 分 最 低 的 34 一 种 架 口 型录入 3 2 7 架体 防 护 : 作业 层 防 护 栏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作业 层 未 设 置 高 度 不 小 于 180mm 的 挡 脚 板 , 扣 1 分 架体 外 侧 未 设 置 密 目 式 安 全 网 封 间 或 网 问 连 接 不 严 , 扣 2 分 作 业 层 脚 手 板 下 未 采 用 安 全 平 网 兜 底 或 作 业 层 以 下 每 隔 10 米 未 采 用 安全平网封间, 扣 2 分 4 3.3.1 施工 方 案 : 未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或 未 进 行 设 计 计 算 , 扣 4 分 专项 施 工 方 案 未 按 规 定 审 核 、 审 批 , 扣 4 分 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 , 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 , 扣 4 分 4 3.3.2 架体 基 础 : 基础 不 平 、 不 实 , 不 符 合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要 求 , 扣 2 分 架体 底 部 未 设 置 垫 板 或 垫 板 的 规 格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1 分 架体 底 部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底 座 , 每 处 扣 1 分 架体 底 部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扫 地 杆 , 扣 2 分 未采 取 排 水 措 施 , 扣 3 分 5 3.3.3 架体 稳 定 : 架体 与 建 筑 结 构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拉 结 , 每 处 扣 1 分 架体底层第一步水平杆处未按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或未采用其他可 靠措施固定, 每处扣 1 分 连墙 件 未 采 用 刚 性 杆 件 , 扣 5 分 未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专 用 斜 杆 或 八 字 形 斜 撑 , 扣 3 分 专用斜杆两端未固定在纵、 横向水平杆与立杆汇交的碗扣结点处 , 每处扣 1 分 专用斜杆或八字形斜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 扣2分 5 一 19 一 一 20 一 35 口 三、 脚手架 (累计扣分 不超过 36 30 分 ) 注:当个 工 程 项 目 只 有 其 (三) 碗 扣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 施 中 一 种 架工 方 案 、 架 体 基 础 、 架 型 时 , 按体 稳 定 、 杆 件 锁 件 、 脚 该架型评 手 板 、 交 底 与 验 收 、 架 37 定 ;

当 一 个 体 防 护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工 程 项 目 30 分 ) 存 在 两 种 (含两 种)以上 架 型 时 ,则应 38 分 别 评 定, 取得 分 最 低 的 一种架 型录入 ( 四 )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 施工方案、 架体基础、 架体 稳 39 定 、 杆 件 设 置 、 脚 手 板 、 交底与验收、 架体防护 (累 计扣分不超过 30 分) 3.3.4 杆件 锁 件 : 立杆 间 距 、 水 平 杆 步 距 超 过 设 计 或 规 范 要 求 , 每 处 扣 1 分 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计的步距在立杆连接碗扣结点处设置纵、 横向 水平杆, 每项扣 1 分 架 体 搭 设 高 度 超 过 24m 时 , 顶 部 24m 以 下 的 连 墙 件 层 未 按 规 定 设 置 水平斜杆, 扣 4 分 架体 组 装 不 牢 或 上 碗 扣 紧 固 不 符 合 要 求 , 每 处 扣 1 分 4 3.3.5 脚手 板 : 口 脚手 板 未 满 铺 或 铺 设 不 牢 、 不 稳 , 扣 2 分 脚手 板 规 格 或 材 质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2 分 采用挂扣式钢脚手板时挂钩未挂扣在横向水平杆上或挂钩未处于锁 住状态, 每处扣 1 分 4 3.3.6 交底 与 验 收 : 架体 搭 设 前 未 进 行 交 底 或 交 底 未 有 文 字 记 录 , 扣 2 分 口 架体 分 段 搭 设 、 分 段 使 用 未 进 行 分 段 验 收 , 扣 2 分 架体 搭 设 完 毕 未 办 理 验 收 手 续 , 扣 4 分 验收 内 容 未 进 行 量 化 , 或 未 经 责 任 人 签 字 确 认 , 扣 2 分 4 3.3.7 架体 防 护 : 口 架体 外 侧 未 采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网 封 闭 或 网 间 连 接 不 严 , 扣 2 分 作业 层 防 护 栏 杆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作业 层 外 侧 未 设 置 高 度 不 小 于 180mm 的 挡 脚 板 , 扣 1 分 作 业 层 脚 手 板 下 未 采 用 安 全 平 网 兜 底 或 作 业 层 以 下 每 隔 10m 未 采 用 安全平网封闭, 扣 2 分 4 3.4.1 施工 方 案 : 口 未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或 未 进 行 设 计 计 算 , 扣 4 分 专项 施 工 方 案 未 按 规 定 审 核 、 审 批 , 扣 4 分 4 3.4.2 架体 基 础 : 架体 基 础 不 平 、 不 实 、 不 符 合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要 求 , 扣 2 分 40 口 架体 立 杆 底 部 缺 少 垫 板 或 垫 板 的 规 格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每 处 扣 1 分 架体 立 杆 底 部 未 按 要 求 设 置 可 调 底 座 , 每 处 扣 1 分 未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纵 、 横 向 扫 地 杆 , 扣 2 分 未采 取 排 水 措 施 , 扣 3 分 5 三、 脚手架 (累计扣分 不超过 30 分 ) 注:当一 个 工 程 项 目 只 有 其 41 中 一 种 架 型时, 按 该 架 型 评 (四 ) 承 插 型 盘 扣 式 钢 管 定 ;

当 一 个手 架 : 工 程 项 目施 工 方 案 、 架 体 基 础 存 在 两 种架 体 稳 定 、 杆 件 设 置 脚手 (含两 种)以上 板 、 交 底 与 验 收 、 架 架 型防 时 , 则 应 护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42 分 别 评分 ) 定, 取得 分 最 低 的 一种架 型录入 3.4.3 架体 稳 定 : 架体 与 建 筑 结 构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拉 结 , 每 处 扣 1 分 架体底层第一步水平杆处未按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或未采用其他可 靠措施固定, 每处扣 1 分 口 连墙 件 未 采 用 刚 性 杆 件 , 扣 3 分 未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竖 向 斜 杆 或 剪 刀 撑 , 扣 2 分 脚 、 、 体 5 竖向斜杆两端未固定 在 纵 、 横 向 水 平 杆 与 立 杆 汇 交 的 盘 扣 结 点 处 , 每 处扣 1 分 斜杆 或 剪 刀 撑 未 沿 脚 手 架 高 度 连 续 设 置 或 角 度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2 分 3.4.4 杆件 设 置 : 架体 立 杆 间 距 、 水 平 杆 步 距 超 过 设 计 或 规 范 要 求 , 每 处 扣 1 分 口 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计的步距在立杆连接插盘处设置纵、 横向水平 杆, 每处扣 1 分 双排脚手架的每步水平杆, 当无挂扣钢脚手板时未按规范要求设置 水平斜杆, 扣 2 分 4 3.4.5 脚手 板 : 脚手 板 不 满 铺 或 铺 设 不 牢 、 不 稳 , 扣 2 分 43 一 21 一 口 脚手 板 规 格 或 材 质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2 分 采用挂扣式钢脚手板时挂钩未挂扣在水平杆上或挂钩未处于锁住状 态, 每处扣 1 分 4 一 22 一 44 (四 ) 承 插 型 盘 扣 式 钢 管 手架: 三、 脚手架 施 工 方 案 、 架 体 基 础 ( 累 计 扣 分架 体 稳 定 、 杆 件 设 置 不超过 脚手 30 分 ) 板、 交底与验收、 架 45 注 : 当 防 个 工 程 项 护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目 只 有 其分 ) 中 一 种 架 型时, 按 该架型评 46 定 ;

当 一 个 工 程 项 目 存 在 两 种 (含两 种)以上 (五) 满 堂 脚 手 架 : 架 型 47 时 , 则 应 施 工 方 案 、 架 体 基 础 架体稳定、 杆件锁件 分 别 评 脚手 定, 取得 板、 交底与验收、 架 分 最 低 的 防 一种架 护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型录入 分) 脚 、 、 体 3.4.6 交底 与 验 收 : 口 架体 搭 设 前 未 进 行 交 底 或 交 底 未 有 文 字 记 录 , 扣 2 分 架体 分 段 搭 设 、 分 段 使 用 未 进 行 分 段 验 收 , 扣 2 分 架体 搭 设 完 毕 未 办 理 验 收 手 续 , 扣 4 分 验收 内 容 未 进 行 量 化 , 或 未 经 责 任 人 签 字 确 认 , 扣 2 分 4 3.4.7 架体 防 护 : 口 架体 外 侧 未 采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网 封 问 或 网 问 连 接 不 严 , 扣 2 分 作业 层 防 护 栏 杆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作业 层 外 侧 未 设 置 高 度 不 小 于 180mm 的 挡 脚 板 , 扣 1 分 作 业 层 脚 手 板 下 未 采 用 安 全 平 网 兜 底 或 作 业 层 以 下 每 隔 10m 未 采 用 安全平网封问, 扣 2 分 4 3 5.1 施工 方 案 : 口 未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或 未 进 行 设 计 计 算 , 扣 4 分 专项 施 工 方 案 未 按 规 定 审 核 、 审 批 , 扣 4 分 3.5.2 架体 基 础 : 、 口 、 体 4 架体 基 础 不 平 、 不 实 、 不 符 合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要 求 , 扣 2 分 架体 底 部 未 设 置 垫 板 或 垫 板 的 规 格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每 处 扣 1 分 架体 底 部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底 座 , 每 处 扣 1 分 架体 底 部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扫 地 杆 , 扣 2 分 未采 取 排 水 措 施 , 扣 3 分 5 3.5.3 架体 稳 定 : 口 架体 四 周 与 中 问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竖 向 剪 刀 撑 或 专 用 斜 杆 , 扣 3 分 未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水 平 剪 刀 撑 或 专 用 水 平 斜 杆 , 扣 3 分 架体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时未采取与结构拉结或其他可靠的稳定措 施, 扣 3 分 48 5 49 50 三、 脚手架 (累计扣分 (五) 满 堂 脚 手 架 : 不超过 施工方案、 架体基础、 30 分 ) 注:当一 架 体 稳 定 、 杆 件 锁 件 、 个 工 程 项脚 手 51 目 只 有 其 板 、 交 底 与 验 收 、 架 体 口 中 一 种 架防 型 时 , 按 护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该架型评 分) 定;当一个 52 工 程 项 目 口 存 在 两 种 (含两 种)以上 架 型 时 , 则 应 53 口 分 别 评 定 , 取 得 (六 ) 悬 挑 式 脚 手 架 : 施 工 方 分 最 低 的案 、 悬 挑 钢 梁 、 架 体 稳 定、 脚手板、 荷载、 交 一种架 底与验收、 架体防护 (累 型录入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口 架体 立 杆 问 距 、 水 平 杆 步 距 超 过 设 计 和 规 范 要 求 , 每 处 扣 1 分 杆件 接 长 不 符 合 要 求 , 每 处 扣 1 分 架体 搭 设 不 牢 或 杆 件 节 点 紧 固 不 符 合 要 求 , 每 处 扣 1 分 3.5.5 脚手 板 : 脚手 板 不 满 铺 或 铺 设 不 牢 、 不 稳 , 扣 2 分 口 脚手 板 规 格 或 材 质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2 分 3.5.4 杆件 锁 件 : 4 4 采用挂扣式钢脚手板时挂钩未挂扣在水平杆上或挂钩未处于锁住状 态, 每处扣 1 分 架体 搭 设 前 未 进 行 交 底 或 交 底 未 有 文 字 记 录 , 扣 2 分 架体 分 段 搭 设 、 分 段 使 用 未 进 行 分 段 验 收 , 扣 2 分 架体 搭 设 完 毕 未 办 理 验 收 手 续 , 扣 4 分 验收 内 容 未 进 行 量 化 , 或 未 经 责 任 人 签 字 确 认 , 扣 2 分 作业 层 防 护 栏 杆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作业 层 外 侧 未 设 置 高 度 不 小 于 180mm 挡 脚 板 , 扣 1 分 作 业 层 脚 手 板 下 未 采 用 安 全 平 网 兜 底 或 作 业 层 以 下 每 隔 10m 未 采 用 安全平网封闭, 扣 2 分 3.5.6 交底 与 验 收 : 4 3.5.7 架体 防 护 : 4 54 一 23 一 未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或 未 进 行 设 计 计 算 , 扣 4 分 专项 施 工 方 案 未 按 规 定 审 核 、 审 批 , 扣 4 分 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 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扣4分 3.6.2 悬挑 钢 梁 : 钢梁截面高度未按设计确定或载面形式不符合设计和 规范要求 , 扣 5 分 钢梁 固 定 段 长 度 小 于 悬 挑 段 长 度 的 1.25 倍 , 扣 2 分 钢梁 外 端 未 设 置 钢 丝 绳 或 钢 拉 杆 与 上 一 层 建 筑 结 构 拉 结 , 扣 2 分 口 钢梁与建筑结构锚固处结构强度、 锚固措施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扣2分 钢梁 问 距 未 按 悬 挑 架 体 立 杆 纵 距 设 置 , 扣 2 分 3 6.1 施工 方 案 : 4 5 一 24 一 55 三、 脚手架 (累计扣分 不超过 56 30 分 ) 注:当个 工 程 项 目 只 有 其 (六 ) 悬 挑 式 脚 手 架 : 施 工 方 57 中 一 种 架 案 、 悬 挑 钢 梁 、 架 体 稳 型 时 , 按定 、 脚 手 板 、 荷 载 、 交 该架型评 底与验收、 架体防护 (累 定 ;

当 一 个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工 程 项 目 58 存 在 两 种 (含两 种)以上 架 型 时 ,则应 59 分 别 评 定, 取得 分 最 低 的 (七) 附 着 式 升 降 脚 手 架 : 施 一种架 工方案、 安全装置、 架 型录入 体构造、 附着支座、 架 60 体安装、 架体升降、 检 查验收、 架体防护 (累计 扣分 不 超 过 30 分 ) 3.6.3 架体 稳 定 : 立杆 底 部 与 悬 挑 钢 梁 连 接 处 未 采 取 可 靠 固 定 措 施 , 每 处 扣 1 分 承插 式 立 杆 接 长 未 采 取 螺 栓 或 销 钉 固 定 , 每 处 扣 1 分 纵横 向 扫 地 杆 的 设 置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未在 架 体 外 侧 设 置 连 续 式 剪 刀 撑 , 扣 3 分 未按 规 定 设 置 横 向 斜 撑 , 扣 2 分 架体 未 按 规 定 与 建 筑 结 构 拉 结 , 每 处 扣 2 分 口 5 3.6.4 脚手 板 : 口 脚手 板 规 格 、 材 质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2 分 脚手 板 未 满 铺 或 铺 设 不 严 、 不 牢 、 不 稳 , 扣 2 分 4 3.6.5 荷载 : 口 脚手 架 施 工 荷 载 超 过 设 计 规 定 , 扣 4 分 施工 荷 载 堆 放 不 均 匀 , 每 处 扣 2 分 3.6.6 交底 与 验 收 : 口 架体 搭 设 前 未 进 行 交 底 或 交 底 未 有 文 字 记 录 , 扣 2 分 架体 分 段 搭 设 、 分 段 使 用 未 进 行 分 段 验 收 , 扣 2 分 架体 搭 设 完 毕 未 办 理 验 收 手 续 , 扣 4 分 验收 内 容 未 进 行 量 化 , 或 未 经 责 任 人 签 字 确 认 , 扣 2 分 4 4 3.6.7 架体 防 护 : 口 作业 层 防 护 栏 杆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作业 层 架 体 外 侧 未 设 置 高 度 不 小 于 180mm 的 挡 脚 板 , 扣 1 分 架体 外 侧 未 采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网 封 阅 或 网 间 不 严 , 扣 2 分 4 3.7.1 施工 方 案 : 未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或 未 进 行 设 计 计 算 , 扣 4 分 口 专项 施 工 方 案 未 按 规 定 审 核 、 审 批 , 扣 4 分 脚手架提升超过规定允许高度, 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 证, 扣 4 分 4 3.7.2 安全 装 置 : 未采 用 防 坠 落 装 置 或 技 术 性 能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4 分 防坠 落 装 置 与 升 降 设 备 未 分 别 独 立 固 定 在 建 筑 结 构 上 , 扣 4 分 防坠 落 装 置 未 设 置 在 竖 向 主 框 架 处 并 与 建 筑 结 构 附 着 , 扣 4 分 未安 装 防 倾 覆 装 置 或 防 倾 覆 装 置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在升降或使用工况, 最上和最下两个防倾装置之间的最小间距不符 合规范要求, 扣 3 分 未安 装 同 步 控 制 装 置 或 技 术 性 能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61 口 4 三、 脚手架 (累计扣分 不超过 30 分 ) 注:当一 个 工 程 项 目 只 有 其 62 口 中 一 种 架 型时, 按 该架型评 定 ;

当 一 个 (七) 附 着 式 升 降 脚 手 架 : 施 工 程 项 目工 方 案 、 安 全 装 置 、 架 存 在 两 种体 构 造 、 附 着 支 座 、 架 体安装、 架体升降、 检 (含两 63 种 ) 以 上 查 验 收 、 架 体 防 护 ( 累 计 口 架 型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时 ,则应 分 别 评 定, 取得 分 最 低 的 一种架 型录入 3.7.3 架体 构 造 : 架体 高 度 大 于 5 倍 楼 层 高 , 扣 4 分 架体 宽 度 大 于 l.2m , 扣 2 分 直 线 布 置 的 架 体 支 承 跨 度 大 于 7m 或 折 线 、 曲 线 布 置 的 架 体 支 撑 跨 度 大 于 5.4m , 扣 3 分 架体 的 水 平 悬 挑 长 度 大 于 2m 或 大 于 跨 度 1/2 , 扣 4 分 架体 悬 臂 高 度 大 于 架 体 高 度 2/5 或 大 于 6m , 扣 4 分 架体 全 高 与 支 撑 跨 度 的 乘 积 大 于 110m2, 扣 4 分 3.7.4 附着 支 座 : 未按 竖 向 主 框 架 所 覆 盖 的 每 个 楼 层 设 置 一 道 附 着 支 座 , 扣 4 分 使用 工 况 未 将 竖 向 主 框 架 与 附 着 支 座 固 定 , 扣 4 分 升降 工 况 未 将 防 倾 、 导 向 装 置 设 置 在 附 着 支 座 处 , 扣 4 分 附着 支 座 与 建 筑 结 构 连 接 固 定 方 式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4 4 3.7.5 架体 安 装 : 主框 架 及 水 平 支 承 析 架 的 节 点 未 采 用 焊 接 或 螺 栓 连 接 , 扣 4 分 各杆 件 轴 线 未 汇 交 于 节 点 , 扣 1 分 水平支承析架的上弦和下弦之间设置的水平支撑杆件未采用焊接或 螺栓连接, 扣 2 分 架体 立 杆 底 端 未 设 置 在 水 平 支 承 析 架 上 弦 杆 件 节 点 处 , 扣 4 分 竖向 主 框 架 组 装 高 度 低 于 架 体 高 度 , 扣 2 分 架体外立面设置的连续剪刀撑未将竖向主框架、 水平支承析架和架 体构架连成一体, 扣 3 分 64 口 4 一 25 一 一 26 一 65 3.7.6 架体 升 降 : 两跨 以 上 架 体 升 降 采 用 手 动 升 降 设 备 , 扣 4 分 口 升降工况时附着支座与建筑结构连接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和规 范要求, 扣 4 分 升降 工 况 架 体 上 有 施 工 荷 载 或 有 人 员 停 留 , 扣 4 分 4 三、 脚手架 (累计扣分 (七) 附 着 式 升 降 脚 手 架 : 施 不超过 工方案、 安全装置、 架 30 分 ) 体构造、 附着支座、 架 口 66 注 : 当 个 工 程 项体 安 装 、 架 体 升 降 、 检 目 只 有 其查 验 收 、 架 体 防 护 ( 累 计 中 一 种 架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型时, 按 该架型评 定;当一个 67 工 程 项 目 口 存 在 两 种 (含两 种)以上 架 型 时 , 则 应 68 口 分 别 评 (八) 高 处 作 业 吊 篮 : 定 , 取 得施 工 方 案 、 安 全 装 置 、 分 最 低 的悬 挂 机 构 、 钢 丝 绳 、 安 装作 一种架 业、 升降作业、 交底与 型录入 验 69 口 收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3.7.7 检查 验 收 : 主要 构 配 件 进 场 未 进 行 验 收 , 扣 1.5 分 分区 段 安 装 、 分 区 段 使 用 未 进 行 分 区 段 验 收 , 扣 2 分 架体 搭 设 完 毕 未 办 理 验 收 手 续 , 扣 3 分 验收 内 容 未 进 行 量 化 , 或 未 经 责 任 人 签 字 确 认 , 扣 1.5 分 架体 提 升 前 未 有 检 查 记 录 , 扣 1.5 分 架体 提 升 后 、 使 用 前 未 履 行 验 收 手 续 或 资 料 不 全 , 扣 1 分 3 3.7.8 架体 防 护 : 脚手 架 外 侧 未 采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网 封 闭 或 网 间 连 接 不 严 , 扣 1.5 分 作业 层 防 护 栏 杆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1.5 分 作业 层 未 设 置 高 度 不 小 于 180mm 的 挡 脚 板 , 扣 1.5 分 3 3.8.1 施工 方 案 : 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对吊篮支架支撑处结构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扣4分 专项 施 工 方 案 未 按 规 定 审 核 、 审 批 , 扣 4 分 4 3.8.2 安全 装 置 : 未安 装 防 坠 安 全 锁 或 安 全 锁 失 灵 , 扣 5 分 防坠 安 全 锁 超 过 标 定 期 限 仍 在 使 用 , 扣 5 分 未设置挂设安全带专用安全绳及安全锁扣, 或安全绳未固定在建筑 物可靠位置, 扣 5 分 吊篮 未 安 装 上 限 位 装 置 或 限 位 装 置 失 灵 , 扣 5 分 5 3.8.3 悬挂 机 构 : 悬挂 机 构 前 支 架 支 撑 在 建 筑 物 女 儿 墙 上 或 挑 檐 边 缘 , 扣 5 分 前梁 外 伸 长 度 不 符 合 产 品 说 明 书 规 定 , 扣 5 分 70 口 前支 架 与 支 撑 面 不 垂 直 或 脚 轮 受 力 , 扣 5 分 上支 架 未 固 定 在 前 支 架 调 节 杆 与 悬 挑 梁 连 接 的 节 点 处 , 扣 2 分 使用 破 损 的 配 重 块 或 采 用 其 他 替 代 物 , 扣 5 分 配重 块 未 固 定 或 重 量 不 符 合 设 计 规 定 , 扣 5 分 5 三、 脚手架 (累计扣分 不超过 30 分 ) 注:当一 71 个 工 程 项 口 目 只 有 其 中 一 种 架 型时, 按 该 架 型 评 (八) 高 处 作 业 吊 篮 : 定 ;

当 一 个施 工 方 案 、 安 全 装 置 、 72 口 工 程 项 目悬 挂 机 构 、 钢 丝 绳 、 安 存 在 两 种装 作 业、 升降作业、 交底与 (含两 种)以上 验 架 型 收 (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时 , 则 应分 ) 73 口 分 别 评 定, 取得 分 最 低 的 一种架 型录入 3.8.4 钢丝 绳 : 钢丝 绳 有 断 丝 、 松 股 、 硬 弯 、 锈 蚀 或 有 油 污 附 着 物 , 扣 4 分 安全 钢 丝 绳 规 格 、 型 号 与 工 作 钢 丝 绳 不 相 同 或 未 独 立 悬 挂 , 扣 4 分 安全 钢 丝 绳 不 悬 垂 , 扣 2 分 电焊 作 业 时 未 对 钢 丝 绳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 扣 2 分 4 3.8.5 安装 作 业 : 吊篮 平 台 组 装 长 度 不 符 合 产 品 说 明 书 和 规 范 要 求 , 扣 4 分 吊篮 组 装 的 构 配 件 不 是 同 一 生 产 厂 家 的 产 品 , 扣 2 分 4 3.8.6 升降 作 业 : 操作 升 降 人 员 未 经 培 训 合 格 , 扣 4 分 吊篮 内 作 业 人 员 数 量 超 过 2 人 , 扣 4 分 吊篮内作业人员未将安全带用安全锁挂置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 上, 扣 4 分 作业 人 员 未 从 地 面 进 出 吊 篮 , 扣 2 分 4 3.8.7 交底 与 验 收 : 未履 行 验 收 程 序 , 验 收 表 未 经 责 任 人 签 字 确 认 , 扣 2 分 74 一 27 一 口 验收 内 容 未 进 行 量 化 , 扣 2 分 每天 班 前 班 后 未 进 行 检 查 , 扣 2 分 吊篮 安 装 使 用 前 未 进 行 交 底 或 交 底 未 留 有 文 字 记 录 , 扣 2 分 4 一 28 一 75 76 口 四、 基坑 施工方案、 基坑支护、 工程 (累计扣 降 排 水 、 基 坑 开 挖 、 坑 77 分 不 超 过 边 荷 载 、 安 全 防 护 、 基 口 坑监测、应急预案 30 分 ) 4 1 施工 方 案 : 基坑 工 程 未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扣 4 分 专项 施 工 方 案 未 按 规 定 审 核 、 审 批 , 扣 4 分 口 超过一定规模条件的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扣4分 基坑周边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 专项施工方案未重新进行审核、 审批, 扣 4 分 4 4 2 基坑 支 护 : 人工开挖的狭窄基槽, 开挖深度较大或存在边坡塌方危险未采取支 护措施, 扣 4 分 自然 放 坡 的 坡 率 不 符 合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和 规 范 要 求 , 扣 4 分 基坑 支 护 结 构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扣 4 分 支护 结 构 水 平 位 移 达 到 设 计 报 警 值 未 采 取 有 效 控 制 措 施 , 扣 4 分 4 4.3 降排 水 : 基坑 开 挖 深 度 范 围 内 有 地 下 水 未 采 取 有 效 的 降 排 水 措 施 , 扣 4 分 基 坑边沿周围地面未设排水沟或排水沟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 扣 2 分 放 坡 开 挖 对坡 顶、 坡 面 、 坡 脚 未 采取 降排 水措 施, 扣 2 分 基坑 底 四 周 未 设 排 水 沟 和 集 水 井 或 排 除 积 水 不 及 时 , 扣 2 分 4 4.4 基坑 开 挖 : 支护 结 构 未 达 到 设 计 要 求 的 强 度 提 前 开 挖 下 层 土 方 , 扣 4 分 78 79 口 未按 设 计 和 施 工 方 案 的 要 求 分 层 、 分 段 开 挖 或 开 挖 不 均 衡 , 扣 4 分 基 坑开挖过程中未采取防止碰撞支护结构或工程桩的有效措施 , 扣 4 分 机 械在软土场地作业, 未采取铺设渣土、 砂石等硬化措施, 扣 4 分 4.5 坑边 荷 载 : 口 积土 、 料 具 堆 放 距 槽 边 距 离 小 于 设 计 规 定 , 扣 4 分 机械 设 备 施 工 与 槽 边 距 离 不 符 合 要 求 且 未 采 取 措 施 , 扣 4 分 4 4 80 口 4.6 安全 防 护 : 开挖 深 度 2m 及 以 上 的 基 坑 周 边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防 护 栏 杆 或 栏 杆 设 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扣 2 分 基坑内未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或梯道设置不符合规范要 求, 扣 2 分 降水 井 口 未 设 置 防 护 盖 板 或 围 栏 , 扣 4 分 4 四、 基坑 施工方案、 基坑支护、 工程 81 ( 累 计 扣 降 排 水 、 基 坑 开 挖 、 坑 口 分不超过 边 荷 载 、 安 全 防 护 、 基 坑监测、应急预案 30 分 ) 4.7 基坑 监 测 : 未按 要 求 进 行 基 坑 工 程 监 测 , 扣 3 分 基坑 监 测 项 目 不 符 合 设 计 和 规 范 要 求 , 扣 1.5 分 监测的时问问隔不符合监测方案要求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未加 密 观 测 次 数 , 扣 1.5 分 未按 设 计 要 求 提 交 监 测 报 告 或 监 测 报 告 内 容 不 完 整 , 扣 1.5 分 3 4.8 应急 预 案 : 82 口 未按 要 求 编 制 基 坑 工 程 应 急 预 案 或 应 急 预 案 内 容 不 完 整 , 扣 3 分 应急组织机构不健全或应急物资、 材料、 工具机具储备不符合应急 预案要求, 扣 3 分 3 5.1 施工 方 案 : 83 口 未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或 结 构 设 计 未 经 计 算 , 扣 4 分 专项 施 工 方 案 未 经 审 核 、 审 批 , 扣 4 分 超规 模 模 板 支 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 扣 4 分 五 、 模 板施 工 方 案 、 支 架 基 础 、 支架 支架构造、 支架稳定、 (累计扣 施工荷载、 交底与验收、 分不超过 杆件连接 84 30 分 ) 口 4 5.2 支架 基 础 : 基础 不 坚 实 平 整 、 承 载 力 不 符 合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要 求 , 扣 2 分 支架 底 部 未 设 置 垫 板 或 垫 板 的 规 格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支架 底 部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底 座 , 每 处 扣 2 分 未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扫 地 杆 , 扣 2 分 未采 取 排 水 设 施 , 扣 2 分 支架设在楼面结构上时, 未对楼面结构的承载力进行验算或楼面结 构 下 方 未采 取加 固措 施, 扣 5 分 5 一 29 一 一 30 一 85 86 五、 模板 施工方案、 支架基础、 支架 87 ( 累 计 扣 支 架 构 造 、 支 架 稳 定 、 口 分不超过 施工荷载、 交底与验收、 杆件连接 30 分 ) 5.3 支架 构 造 : 立杆 纵 、 横 间 距 大 于 设 计 和 规 范 要 求 , 每 处 扣 2 分 水平 杆 步 距 大 于 设 计 和 规 范 要 求 , 每 处 扣 2 分 口 水平 杆 未 连 续 设 置 , 扣 2 分 未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竖 向 剪 刀 撑 或 专 用 斜 杆 , 扣 4 分 未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水 平 剪 刀 撑 或 专 用 水 平 斜 杆 , 扣 4 分 剪刀 撑 或 斜 杆 设 置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4 5.4 支架 稳 定 : 支架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未采取与建筑结构刚性连接或增加架体宽 口 度等措施, 扣 3 分 立杆 伸 出 顶 层 水 平 杆 的 长 度 超 过 规 范 要 求 , 每 处 扣 2 分 浇筑 混 凝 土 未 对 支 架 的 基 础 沉 降 、 架 体 变 形 采 取 监 测 措 施 , 扣 2 分 5 5.5 施工 荷 载 : 载荷 堆 放 不 均 匀 , 每 处 扣 2 分 施工 荷 载 超 过 设 计 规 定 , 扣 4 分 浇筑 混 凝 土 未 对 混 凝 土 堆 积 高 度 进 行 控 制 , 扣 2 分 4 5.6 交底 与 验 收 : 88 口 支架 搭 设 、 拆 除 前 未 进 行 交 底 或 无 文 字 记 录 , 扣 2 分 架体 搭 设 完 毕 未 办 理 验 收 手 续 , 扣 4 分 验收 内 容 未 进 行 量 化 , 或 未 经 责 任 人 签 字 确 认 , 扣 2 分 4 5.7 杆件 连 接 : 立杆 连 接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89 口 水平 杆 连 接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剪刀 撑 斜 杆 接 长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每 处 扣 2 分 杆件 各 连 接 点 的 紧 固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每 处 扣 2 分 4 6.1 安全 帽 : 90 口 施工 现 场 人 员 未 佩 戴 安 全 帽 , 每 人 扣 2 分 未按 标 准 佩 戴 安 全 帽 , 每 人 扣 2 分 安全 帽 质 量 不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 扣 2 分 2 6.2 安全 网 : 91 口 在建工程外脚手架架体外侧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或网问连接不 严, 扣 2 分 安全 网 质 量 不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 扣 2 分 2 6.3 安全 带 : 92 口 高处 作 业 人 员 未 按 规 定 系 挂 安 全 带 , 每 人 扣 1 分 安全 带 系 挂 不 符 合 要 求 , 每 人 扣 1 分 安全 带 质 量 不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 扣 2 分 2 6.4 临边 防 护 : 工作 面 边 沿 无 临 边 防 护 , 扣 3 分 93 六 、 高 处 安 全 帽 、 安 全 网 、 安 全 口 作业 (累计扣 分不超过 30 分 ) 带、临边防护、 洞口防 护、 通道口防护、 攀登 作业、 悬空作业、 移动 式操作平台、悬挑式物料 钢平台、 主体结构立面水 口 平防护 临边 防 护 设 施 的 构 造 、 强 度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1.5 分 防护 设 施 未 形 成 定 型 化 、 工 具 化 , 扣 1.5 分 在建 工 程 的 孔 、 洞 未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 每 处 扣 3 分 防护 措 施 、 设 施 不 符 合 要 求 或 不 严 密 , 每 处 扣 1.5 分 防护 设 施 未 形 成 定 型 化 、 工 具 式 , 扣 1.5 分 电梯 井 内 未 按 每 隔 两 层 且 不 大 于 10m 设 置 安 全 平 网 , 扣 3 分 3 6.5 洞口 防 护 : 3 94 6.6 通道 口 防 护 : 未搭 设 防 护 棚 或 防 护 不 严 、 不 牢 固 , 扣 3 分 防护 棚 两 侧 未 进 行 封 闭 , 扣 3 分 防护 棚 宽 度 小 于 通 道 口 宽 度 , 扣 3 分 防护 棚 长 度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3 分 建筑 物 高 度 超 过 24m , 防 护 棚 顶 未 采 用 双 层 防 护 , 扣 3 分 防护 棚 的 材 质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3 分 95 一 31 一 口 3 一 32 一 6.7 攀登 作 业 : 96 口 移动 式 梯 子 的 梯 脚 底 部 垫 高 使 用 每 处 , 扣 3 分 折梯 未 使 用 可 靠 拉 撑 装 置 , 扣 3 分 梯子 的 材 质 或 制 作 质 量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3 分 6.8 悬空 作 业 : 口 悬空 作 业 处 未 设 置 防 护 栏 杆 或 其 他 可 靠 的 安 全 设 施 , 扣 3 分 悬空 作 业 所 用 的 索 具 、 吊 具 等 未 经 验 证 , 扣 3 分 悬空 作 业 人 员 未 系 挂 安 全 带 或 佩 带 工 具 袋 , 扣 3 分 6.9 移动 式 操 作 平 台 : 操作 平 台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设 计 计 算 , 扣 1.5 分 3 97 3 移动式操作平台, 轮子与平台的连接不牢固可靠或立柱底端距离地 98 口 面 超 过 80mm , 扣 1.5 分 操作 平 台 的 组 装 不 符 合 设 计 和 规 范 要 求 , 扣 3 分 平台 台 面 铺 板 不 严 , 扣 1.5 分 操作 平 台 四 周 未 按 规 定 设 置 防 护 栏 杆 或 未 设 置 登 高 扶 梯 , 扣 3 分 六 、 高 处安 全 帽 、 安 全 网 、 安 全 操作 平 台 的 材 质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3 分 作业 带、临边防护、 洞口防 (累计扣 护 、 通 道 口 防 护 、 攀 登 6.10 悬挑 式 物 料 钢 平 台 : 分不超过 作 业 、 悬 空 作 业 、 移 动 未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或 未 经 设 计 计 算 , 扣 3 分 30 分 ) 式操作平台、悬挑式物料 悬挑式钢平台的下部支撑系统或上不拉结点, 未设置在建筑结构上, 钢平台、 主体结构立面水 99 口 扣3分 平防护 斜拉 杆 或 钢 丝 绳 未 按 要 求 在 平 台 两 侧 各 设 置 两 道 , 扣 3 分 钢平 台 未 按 要 求 设 置 固 定 的 防 护 栏 杆 和 挡 脚 板 , 扣 1.5 分 钢平 台 台 面 铺 板 不 严 或 钢 平 台 与 建 筑 结 构 之 间 铺 板 不 严 , 扣 1.5 分 未在 平 台 明 显 处 设 置 荷 载 限 定 标 牌 , 扣 1.5 分 3 3 6.11 主体 结 构 立 面 水 平 防 护 : 未制 定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扣 3 分 100 口 专项 施 工 方 案 未 批 准 进 行 施 工 作 业 , 扣 3 分 未按 规 定 要 求 进 行 设 置 的 , 扣 3 分 未按 规 定 安 装 完 毕 后 进 行 验 收 合 格 , 并 投 入 使 用 的 , 扣 3 分 未按 规 定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和 维 护 的 , 一 次 扣 1 分 3 7.1 外电 防 护 : 101 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 起重机械、 场内机动车道之间的安 口 全 距 离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且 未 采 取 防护 措 施 , 扣 6 分 防护 设 施 未 设 置 明 显 的 警 示 标 志 , 扣 2 分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搭设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 扣 4 分 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 、 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物品 , 扣 6 分 6 7.2 接地 与 接 零 保 护 系 统 : 施工 现 场 专 用 的 电 源 中 性 点 直 接 接 地 的 低 压 配 电 系 统 未 采 用 TN一S 接 零保护系统, 扣 6 分 配电 系 统 未 采 用 同 一 保 护 系 统 , 扣 6 分 保护 零 线 引 出 位 置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电气 设 备 未 接 保 护 零 线 , 每 处 扣 2 分 102 口 保护 零 线 装 设 开 关 、 熔 断 器 或 通 过 工 作 电 流 , 扣 6 分 保护 零 线 材 质 、 规 格 及 颜 色 标 记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每 处 扣 2 分 七、 施工 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的设置、 安装及接地装置的材料不符合规范要 用电 求, 扣 4 分 (累计扣 外电防护、 接地与接零保 工作 接 地 电 阻 大 于 4Ω , 重 复 接 地 电 阻 大 于 10Ω , 扣 6 分 分不超过 护 系 统 、 配 电 线 路 、 配 施工现场起重机、 物料提升机、 施工升降机、 脚手架防雷措施不符 电箱与开关箱、 现场照明 30 分 ) 合规范要求, 扣 2 分 做防 雷 接 地 机 械 上 的 电 气 设 备 , 保 护 零 线 未 作 重 复 接 地 , 扣 4 分 6 7.3 配电 线 路 : 线路 及 接 头 不 能 保 证 机 械 强 度 和 绝 缘 强 度 , 扣 4 分 线路 未 设 短 路 、 过 载 保 护 , 扣 4 分 线路 截 面 不 能 满 足 负 荷 电 流 , 每 处 扣 2 分 口 线路的设施、 材料及相序排列、 档距、 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 不符合规范要求, 扣 4 分 电缆 沿 地 面 明 设 , 沿 脚 手 架 、 树 木 等 敷 设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4 分 线路 敷 设 的 电 缆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4 分 室内 明 敷 主 干 线 距 地 面 高 度 小 于 2.5m , 每 处 扣 2 分 103 6 一 33 一 一 34 一 7.4 配电 箱 与 开 关 箱 : 配电 系 统 未 采 用 三 级 配 电 、 二 级 漏 电 保 护 系 统 , 扣 4 分 用电 设 备 未 有 各 自 专 用 的 开 关 箱 , 每 处 扣 2 分 箱体 结 构 、 箱 内 电 器 设 置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4 分 配电 箱 零 线 端 子 板 的 设 置 、 连 接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104 口 漏电 保 护 器 参 数 不 匹 配 或 检 测 不 灵 敏 , 每 处 扣 2 分 配电 箱 与 开 关 箱 电 器 损 坏 或 进 出 线 混 乱 , 每 处 扣 2 分 箱体 未 设 置 系 统 接 线 图 和 分 路 标 记 , 每 处 扣 2 分 箱体 未 设 门 、 锁 , 未 采 取 防 雨 措 施 , 每 处 扣 2 分 箱体 安 装 位 置 、 高 度 及 周 边 通 道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每 处 扣 2 分 七、 施工 分配电箱与开关箱、 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每 用电 处扣 2 分 (累计扣 外电防护、 接地与接零保 护 系 统 、 配 电 线 路 、 配 分不超过 7.5 现场 照 明 : 电箱与开关箱、 现场照明 30 分 ) 照明 用 电 与 动 力 用 电 混 用 , 每 处 扣 2 分 特殊 场 所 未 使 用 36V 及 以 下 安 全 电 压 , 扣 6 分 手持 照 明 灯 未 使 用 36V 以 下 电 源 供 电 , 扣 4 分 105 口 照明 变 压 器 未 使 用 双 绕 组 安 全 隔 离 变 压 器 , 扣 6 分 灯具 金 属 外 壳 未 接 保 护 零 线 , 每 处 扣 2 分 灯具 与 地 面 、 易 燃 物 之 间 小 于 安 全 距 离 , 每 处 扣 2 分 照明 线 路 和 安 全 电 压 线 路 的 架 设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4 分 施工 现 场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配 备 应 急 照 明 , 每 处 扣 2 分 6 6 8.1 安全 装 置 : 八、 施工 安全装置、 限位装置 升降机 106 ( 累 计 扣 防 护 设 施 、 附 墙 架 、 分不超过 丝 绳 、 滑 轮 与 对 重 、 拆、 验收与使用、 导 30 分 ) 架、 基础 未安 装 起 重 量 限 制 器 或 起 重 量 限 制 器 不 灵 敏 , 扣 4 分 未安 装 渐 进 式 防 坠 安 全 器 或 防 坠 安 全 器 不 灵 敏 , 扣 4 分 、 钢 口 防坠 安 全 器 超 过 有 效 标 定 期 限 , 扣 4 分 安 对重 钢 丝 绳 未 安 装 防 松 绳 装 置 或 防 松 绳 装 置 不 灵 敏 , 扣 2 分 轨 未安 装 急 停 开 关 或 急 停 开 关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未安 装 吊 笼 和 对 重 缓 冲 器 或 缓 冲 器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sc 型施 工 升 降 机 未 安 装 安 全 钩 , 扣 4 分 4 8.2 限位 装 置 : 未安 装 极 限 开 关 或 极 限 开 关 不 灵 敏 , 扣 4 分 未安 装 上 限 位 开 关 或 上 限 位 开 关 不 灵 敏 , 扣 4 分 未安 装 下 限 位 开 关 或 下 限 位 开 关 不 灵 敏 , 扣 2 分 口 极限 开 关 与 上 限 位 开 关 安 全 越 程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极限 开 关 与 上 、 下 限 位 开 关 共 用 一 个 触 发 元 件 , 扣 2 分 未安 装 吊 笼 门 机 电 连 锁 装 置 或 不 灵 敏 , 扣 4 分 未安 装 吊 笼 顶 窗 电 气 安 全 开 关 或 不 灵 敏 , 扣 2 分 107 4 8.3 防护 设 施 : 未设 置 地 面 防 护 围 栏 或 设 置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未安装地面防护围栏门连锁保护装置或连锁保护装置不灵敏 , 扣 2 分 口 未设 置 出 入 口 防 护 棚 或 设 置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停层 平 台 搭 设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未安 装 层 门 或 层 门 不 起 作 用 , 扣 2 分 、 层门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未 达 到 定 型 化 , 每 处 扣 2 分 钢 8.4 附墙 架 : 安 轨 附墙 架 采 用 非 配 套 标 准 产 品 未 进 行 设 计 计 算 , 扣 4 分 口 附墙 架 与 建 筑 结 构 连 接 方 式 、 角 度 不 符 合 产 品 说 明 书 要 求 , 扣 2 分 附墙架问距、 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高度超过产品说明书要 求, 扣 4 分 108 八、 施工 安全装置、 限位装置 升降机 (累计扣 防 护 设 施 、 附 墙 架 、 分不超过 丝 绳 、 滑 轮 与 对 重 、 拆、 验收与使用、 导 30 分 ) 架、 基础 109 4 4 110 一 35 一 8.5 钢丝 绳 、 滑 轮 与 对 重 : 对重钢丝绳绳数少于 2 根或未相对独立, 扣 1 分钢丝绳磨损、 变形、 锈蚀达到报废标准, 扣 4 分 口 钢丝 绳 的 规 格 、 固 定 不 符 合 产 品 说 明 书 及 规 范 要 求 , 扣 4 分 滑轮 未 安 装 钢 丝 绳 防 脱 装 置 或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对重 重 量 、 固 定 不 符 合 产 品 说 明 书 及 规 范 要 求 , 扣 4 分 对重 未 安 装 防 脱 轨 保 护 装 置 , 扣 2 分 4 8.6 安拆 、 验 收 与 使 用 : 111 口 一 36 一 八、 施工 安全装置、 限位装置 升降机 (累计扣 防 护 设 施 、 附 墙 架 、 112 分不超过 丝 绳 、 滑 轮 与 对 重 、 拆、 验收与使用、 导 30 分 ) 架、 基础 、 钢 口 安 轨 113 口 114 起 重 机 与 九、 塔式 口 起重吊装 (累计扣分 不超过 (一) 塔 式 起 重 机 : 115 30 分 ) 载荷限制装置、 行程限位 口 注:当一个工 装 置 、 保 护 装 置 、 吊 程项目只存 钩、 在塔式起重 滑轮、 卷筒与钢丝绳、 机或起重吊 多塔作业、 安拆、 验收 装其中一个 与使用、 附着、 基础与 分项时,按 轨道 116 该 分 项 评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口 定;当 一个 工程项 目同 时存在 两 种 分 项 , 则应分别评 定, 取得分 低的一种分 项录入 安装 、 拆 卸 单 位 未 取 得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扣 4 分 未编 制 安 装 、 拆 卸 专 项 方 案 或 专 项 方 案 未 经 审 核 、 审 批 , 扣 4 分 未履 行 验 收 程 序 或 验 收 表 未 经 责 任 人 签 字 , 扣 2 分 安装 、 拆 除 人 员 及 司 机 未 持 证 上 岗 , 扣 4 分 施工升降机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 , 未填写检查记录 , 扣 2 分 实行 多 班 作 业 未 按 规 定 填 写 交 接 班 记 录 , 扣 2 分 8.7 导轨 架 : 导轨 架 垂 直 度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3 分 标准 节 质 量 不 符 合 产 品 说 明 书 及 规 范 要 求 , 扣 3 分 对重 导 轨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l.5 分 标准 节 连 接 螺 栓 使 用 不 符 合 产 品 说 明 书 及 规 范 要 求 , 扣 1.5 分 8.8 基础 : 基础 制 作 、 验 收 不 符 合 产 品 说 明 书 及 规 范 要 求 , 扣 3 分 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 或 楼 面 结 构 上 , 未 对 其 支 承 结 构 进 行 承 载 力 验 算 ,扣 3分 基础 未 设 置 排 水 设 施 , 扣 3 分 9.1.1 载荷 限 制 装 置 : 未安 装 起 重 量 限 制 器 或 不 灵 敏 , 扣 4 分 未安 装 力 矩 限 制 器 或 不 灵 敏 , 扣 4 分 9.1.2 行程 限 位 装 置 : 未安 装 起 升 高 度 限 位 器 或 不 灵 敏 , 扣 4 分 起升 高 度 限 位 器 的 安 全 越 程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未安 装 幅 度 限 位 器 或 不 灵 敏 , 扣 4 分 回转 不 设 集 电 器 的 塔 式 起 重 机 未 安 装 回 转 限 位 器 或 不 灵 敏 , 扣 2 分 行走 式 塔 式 起 重 机 未 安 装 行 走 限 位 器 或 不 灵 敏 , 扣 4 分 9.1.3 保护 装 置 : 小车 变 幅 的 塔 式 起 重 机 未 安 装 断 绳 保 护 及 断 轴 保 护 装 置 , 扣 4 分 行走及小车变幅的轨道行程末端未安装缓冲器及止挡装置或不符合 规范要求, 扣 2 分 起 重 臂 根 部 绞 点 高 度 大 于 50m 的 塔 式 起 重 机 未 安 装 风 速 仪 或 不 灵 敏 , 扣2分 塔 式 起 重 机 顶 部 高 度 大 于 30m 且 高 于 周 围 建 筑 物 未 安 装 障 碍 指 示 灯 , 扣2分 4 3 3 4 4 4 9.1.4 吊钩 、 滑 轮 、 卷 筒 与 钢 丝 绳 : 117 九 、 塔 式 吊钩 未 安 装 钢 丝 绳 防 脱 勾 装 置 或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4 分 吊钩 磨 损 、 变 形 达 到 报 废 标 准 , 扣 4 分 口 滑轮 、 卷 筒 未 安 装 钢 丝 绳 防 脱 装 置 或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滑轮 及 卷 筒 磨 损 达 到 报 废 标 准 , 扣 4 分 钢丝 绳 磨 损 、 变 形 、 锈 蚀 达 到 报 废 标 准 , 扣 4 分 钢丝 绳 的 规 格 、 固 定 、 缠 绕 不 符 合 产 品 说 明 书 及 规 范 要 求 , 扣 2 分 4 起 重 机 与 起重吊装 (累计扣分 不超过 9.1.5 多塔 作 业 : 118 30 分 ) 口 多塔 作 业 未 制 定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或 施 工 方 案 未 经 审 批 , 扣 4 分 注:当一 任意 两 台 塔 式 起 重 机 之 间 的 最 小 架 设 距 离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4 分 个 工 程 项 9.1.6 安拆 、 验 收 与 使 用 : 目只存在 安装 、 拆 卸 单 位 未 取 得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扣 4 分 塔 式 起 重 未制 定 安 装 、 拆 卸 专 项 方 案 , 扣 4 分 机 或 起 重 吊 装 其 中 119 口 方案 未 经 审 核 、 审 批 , 扣 4 分 (一) 塔 式 起 重 机 : 一 个 分 项 未履 行 验 收 程 序 或 验 收 表 未 经 责 任 人 签 字 , 扣 2 分 载荷限制装置、 行程限位 时, 按该 安装 、 拆 除 人 员 及 司 机 、 指 挥 未 持 证 上 岗 , 扣 4 分 装 置 、 保 护 装 置 、 吊 分项评定;

塔式起重机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 , 未填写检查记录 , 扣 2 分 钩、 当 一 个 工 实行 多 班 作 业 未 按 规 定 填 写 交 接 班 记 录 , 扣 2 分 滑轮、 卷筒与钢丝绳、 程 项 目 同 多塔作业、 安拆、 验收 9.1.7 附着 : 时 存 在 两 与使用、 附着、 基础与 塔式 起 重 机 高 度 超 过 规 定 未 安 装 附 着 装 置 , 扣 3 分 种 分 轨道 附着装置水平距离或间距不满足产品说明书要求, 未进行设计计算 项 ,则应 (累 计 扣 分 不 超 过 30 分 ) 120 分 别 口 和 审 批 , 扣 1.5 分 安装 内 爬 式 塔 式 起 重 机 的 建 筑 承 载 结 构 未 进 行 承 载 力 验 算 , 扣 1.5 分 评定, 取 附着 装 置 安 装 不 符 合 产 品 说 明 书 及 规 范 要 求 , 扣 1.5 分 得 分 低 的 附着 前 和 附 着 后 塔 身 垂 直 度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3 分 一 种 分 项 录入 9.1.8 基础 与 轨 道 : 塔式起重机基础未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规定设计 、 检测 、 验收 , 扣 3 分 121 口 基础 未 设 置 排 水 措 施 , 扣 3 分 路基 箱 或 枕 木 铺 设 不 符 合 产 品 说 明 书 及 规 范 要 求 , 扣 3 分 轨道 铺 设 不 符 合 产 品 说 明 书 及 规 范 要 求 , 扣 3 分 4 4 3 3 一 37 一 一 38 一 9 1 施工 方 案 : 122 九、 塔式 起 重 机 与 123 起 重 吊 装 (累计扣分 不超过 30 分 ) 注:当个 工 程 项 目只存在 124 塔 式 起 重 机 或 起 重 吊 装 其 中 一 个 分 项( 二 ) 起 重 吊 装 : 施 工 方 时 , 按 该案 、 起 重 机 械 、 钢 丝 绳 分 项 评 定 :与 地 锚 、 索 具 、 作 业 环 当 一 个 工境 、 作 业 人 员 ( 累 计 扣 分 125 程 项 目 同 不 超 过 30 分 ) 时 存 在 两 种 分 项 ,则应 分别 评定, 取 126 得 分 低 的 一 种 分 项 录入 口 未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或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未 经 审 核 、 审 批 , 扣 5 分 超规 模 的 起 重 吊 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 扣 5 分 9.2.2 起重 机 械 : 未安 装 荷 载 限 制 装 置 或 不 灵 敏 , 扣 5 分 口 未安 装 行 程 限 位 装 置 或 不 灵 敏 , 扣 5 分 起重 拔 杆 组 装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扣 5 分 起重 拔 杆 组 装 后 未 履 行 验 收 程 序 或 验 收 表 无 责 任 人 签 字 , 扣 3 分 5 5 9.2.3 钢丝 绳 与 地 锚 : 钢丝 绳 磨 损 、 断 丝 、 变 形 、 锈 蚀 达 到 报 废 标 准 , 扣 5 分 钢丝 绳 规 格 不 符 合 起 重 机 产 品 说 明 书 , 扣 5 分 口 吊钩 、 卷 筒 、 滑 轮 磨 损 达 到 报 废 标 准 , 扣 5 分 吊钩 、 卷 筒 、 滑 轮 未 安 装 钢 丝 绳 防 脱 装 置 , 扣 3 分 起重 拔 杆 的 缆 风 绳 、 地 锚 设 置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扣 3 分 5 9.2.4 索具 : 索具 采 用 编 结 连 接 时 , 编 结 部 分 的 长 度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5 分 索具 采用绳夹连接时 , 绳夹的规格 、 数量及绳夹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 , 口 扣 2.5 分 索具 安 全 系 数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5 分 吊索 规 格 不 匹 配 或 机 械 性 能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扣 2.5 分 5 9.2.5 作业 环 境 : 口 起重机行走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不符合产品说明书或未采用有效力 固措施, 扣 5 分 起重 机 与 架 空 线 路 安 全 距 离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5 分 5 9.2.6 作业 人 员 : 127 口 起重 机 司 机 无 证 操 作 或 操 作 证 与 操 作 机 型 不 符 , 扣 3 分 未设 置 专 职 信 号 指 挥 和 司 索 人 员 , 扣 5 分 作业 前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或 交 底 未 形 成 文 字 记 录 , 扣 3 分 5 128 平刨 安 装 后 未 履 行 验 收 程 序 , 扣 1 分 未设 置 护 手 安 全 装 置 , 扣 1 分 口 传动 部 位 未 设 置 防 护 罩 , 扣 1 分 未作 保 护 接 零 或 未 设 置 漏 电 保 护 器 , 扣 1.5 分 未设 置 安 全 作 业 棚 , 扣 1 分 使用 多 功 能 木 工 机 具 , 扣 1.5 分 10.1 平刨 : 1.5 129 圆盘 锯 安 装 后 未 履 行 验 收 程 序 , 扣 1 分 未设置锯盘护罩、 分料器、 防护挡板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未设置防 1.5 口 护罩, 每处扣 1 分 未做 保 护 接 零 或 未 设 置 漏 电 保 护 器 , 扣 1.5 分 未设 置 安 全 作 业 棚 , 扣 1 分 使用 多 功 能 木 工 机 具 , 扣 1.5 分 10.2 圆盘 锯 : 10.3 手持 电 动 工 具 : 130 十 、 施 工 口 I 类 手 持 电 动 工 具 未 采 取 保 护 接 零 或 未 设 置 漏 电 保 护 器 , 扣 1.5 分 使用 I 类 手 持 电 动 工 具 不 按 规 定 穿 戴 绝 缘 用 品 , 扣 1 分 平刨、 圆盘锯、 手持电 机具 手持 电 动 工 具 随 意 接 长 电 源 线 , 扣 1 分 (累计扣 动 工 具 、 钢 筋 机 械 、 电 分不超过 焊 机 、 搅 拌 机 、 气 瓶 、 10.4 钢筋 机 械 : 潜 水 泵 、 振 捣 嚣 、 桩 工 机 机械 安 装 后 未 履 行 验 收 程 序 , 扣 1 分 15 分 ) 械 131 口 未作 保 护 接 零 或 未 设 置 漏 电 保 护 器 , 扣 1.5 分 1.5 钢筋加工区未设置作业棚, 钢筋对焊作业区未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 施 或 冷 拉作 业区 未设 置防 护 栏板, 每 处 扣 1 分 传动 部 位 未 设 置 防 护 罩 , 扣 1 分 1.5 132 一 39 一 电焊 机 安 装 后 未 履 行 验 收 程 序 , 扣 1 分 未作 保 护 接 零 或 未 设 置 漏 电 保 护 器 , 扣 1.5 分 口 未设 置 二 次 空 载 降 压 保 护 器 , 扣 1.5 分 一次 线 长 度 超 过 规 定 或 未 进 行 穿 管 保 护 , 扣 1 分 二次 线 未 采 用 防 水 橡 皮 护 套 铜 芯 软 电 缆 , 扣 1.5 分 二次 线 长 度 超 过 规 定 或 绝 缘 层 老 化 , 扣 1 分 电焊 机 未 设 置 防 雨 罩 或 接 线 柱 未 设 置 防 护 罩 , 扣 1 分 10.5 电焊 机 : 1.5 一 40 一 133 134 137 10.6 搅拌 机 : 搅拌 机 安 装 后 未 履 行 验 收 程 序 , 扣 1 分 未作 保 护 接 零 或 未 设 置 漏 电 保 护 器 , 扣 1.5 分 口 离合 器 、 制 动 器 、 钢 丝 绳 达 不 到 规 定 要 求 , 每 项 扣 1 分 上料 斗 未 设 置 安 全 挂 钩 或 止 档 装 置 , 扣 1 分 传动 部 位 未 设 置 防 护 罩 , 扣 1 分 未设 置 安 全 作 业 棚 , 扣 1 分 1.5 10.7 气瓶 : 气瓶 未 安 装 减 压 器 , 扣 1.5 分 口 乙烘 瓶 未 安 装 回 火 防 止 器 , 扣 1.5 分 气瓶 间 距 小 于 5m 或 与 明 火 距 离 小 于 10m 未 采 取 隔 离 措 施 , 扣 1.5 分 气瓶 未 设 置 防 振 圈 和 防 护 帽 , 扣 1 分 气瓶 存 放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1 分 1.5 10.8 潜水 泵 : 十、 施工 未作 保 护 接 零 或 未 设 置 漏 电 保 护 器 , 扣 1 分 135 机 具 平刨、 圆盘锯、 手持电 口 负荷 线 未 使 用 专 用 防 水 橡 皮 电 缆 , 扣 1 分 (累计扣 动 工 具 、 钢 筋 机 械 、 电 负荷 线 有 接 头 , 扣 1 分 分不超过 焊 机 、 搅 拌 机 、 气 瓶 、 10.9 振捣 器 : 潜水泵、振捣嚣、 桩工机 15 分 ) 未作 保 护 接 零 或 未 设 置 漏 电 保 护 器 , 1.5 分 械 136 口 未使 用 移 动 式 配 电 箱 , 扣 1 分 电缆 线 长 度 超 过 30m , 扣 1 分 操作 人 员 未 穿 戴 绝 缘 防 护 用 品 , 扣 1.5 分 10.10 桩工 机 械 : 1.5 1.5 机械 安 装 后 未 履 行 验 收 程 序 , 扣 1.5 分 作业 前 未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或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扣 1.5 分 口 安全 装 置 不 齐 全 或 不 灵 敏 , 扣 1.5 分 1.5 机械作业区域地面承载力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采取有效硬化措施 , 扣 1.5 分 机械 与 输 电 线 路 安 全 距 离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扣 1.5 分 十一、农民 11.1 施工 工 期 在 2 年 以 上 且 使 用 农 民 工 在 200 名 以 上 的 工 程 项 目 , 面 工 业 余 学 积 在 2 万 m2 以 上 或工程 造价在 2000 万 元以 上 的 工程项 目 未 设 置 农 民 农 民 工 业 余 学 校 创 建 、 安 校(累计扣 138 口 工业 余 学 校 , 扣 10 分 分不超过 全宣传栏、 培训教育活动 11.2 未设置安 全 宣 传 栏 , 扣 5 分 10 分) 11.3 未开 展 农 民 工培 训 教 育 活 动 或无 记 录 的 , 扣 5 分 十 二 、 平 安卡 (累 12.1 现场 操 作 工人 佩 戴 人 数 不 足 85% , 扣 10 分 139 计 扣 分 不 现 场 操 作 工 人 平 安 卡 持 有 口 12.2 现场 操 作 工人 佩 戴 人 数 不 足 100% , 扣 3 分 超 过 10 分 率 十 三 、 重 大 危 险 13.1 未按 要 求 进 行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和 污 染 源 评 估 , 扣 20 分 源、 污染 13.2 现 场 未 挂 设 "

施 工 现 场 重 大 危 险 源 公 示 牌 "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及 污 源 管 理重 大 危 险 源 和 污 染 源 评 140 ( 累 计 扣 分 估 、 施 工 现 场 重 大 危 险 源 口 染 源 进 行 公 示 , 扣 10 分 和污染源公示 13.3 未落 实 责 任 人 , 扣 6 分 不超过 20 分 ) 13.4 公示 牌 上 内 容 不 全 或表 述 不 清 , 扣 6 分 十 四 、 安 全生产评 14.1 未按 规 定 申 请 安 全 生 产 阶 段 评 价 , 每 缺 少 一 次 , 扣 6 分 价 (累计 安全生产阶段评价、 竣工 141 口 14.2 未按 规 定 进 行 竣 工综 合 评 价申 请 , 扣 20 分 扣 分 不 超综 合 评 价 14.3 工程 竣 工后 , 机 械 设备 、 脚 手 架 等 不 拆 除 , 扣 10 分 过 20 分 ) 十 五 、 施 工工艺、 15.1 选择 无 技 术 标 准 的 施 工工艺 、 技 术 , 扣 20 分 技术 (累 使 用 无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工 艺 、 技 术 , 使 用 限 制 、 142 计 扣 分 不 口 15.2 选择 的 施 工工艺 、 技 术 不 正 确 , 不 具 备 可 行 性 , 扣 20 分 禁 止 施 工工艺 、 技 术 超 过 20 15.3 使用 被 限 止 、 禁 止 的 落 后 施 工工艺 、 技 术 , 扣 20 分 分) 10 10 20 20 20 一 41 一 一 42 一 十六、 执 行 安 全 文 明施工管 理 规 定执 行 市 城 乡 建 委 及 市 安 全 执行市城乡建委及市安全管理总站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每缺 143 ( 累 计 扣 分管 理 总 站 相 关 安 全 文 明 施 口 少一项扣 2 分 工管理规定 不超过 20 分 ) 20 合 建设 单 位 (签 名 ) 姓 名 : 监理 单 位 (签 名 ) 姓 名 : 施工 单 位 (签 名 ) 姓 名 : 评价 人 员 (签 名 ): 职务: 职务: 职务: 计 工程 项 目 综 合 得 分{评 价 项 目 的 实 得 分 数 总 和//(400 分 一 缺 项 评 价 项 目 的 应 得 分 数 总 和 ) X100 } =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一12 一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 工程名称: 序 评价 分 类 号 评价 项 目 本次 评价 项 评价 标 准 形象进度: 评价 得 分 应得 扣减 实得 ...

附表 6 项目 子项 通报批评 重庆市施工企业合同履约管理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 企业因拖欠...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扣 4 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未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扣 ...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关于认真做好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安全文 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筑安全站: 为准确高效开展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评价工作,切实提高我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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