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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公安分局,长沙工商局天心区分局,长沙天心区未来规划,张泽民诉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天心区分局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一案

时间:2013-07-17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上诉人荆X明因诉A市 城市规划 管理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B区人 民法 院于2009年10月25日作出的(2009)殷行初字第9号 行政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张泽民诉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天心区分局城市规划行政管理 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长中行终字第 0056 号 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泽民,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天心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力,局长。

上诉人张泽民因诉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天心区分局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长沙市 天心区人民法院二 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的(2009)天行初字第 3 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综合执法 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需作技术鉴定的,需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长沙市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依法授予的行政处罚权, 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违法案件 时,具有单独执法的能力,可以独立进行调查取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性质认定和作出处罚 决定。

城管执法机关与规划部门之间的往来行文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公文, 并不向行政相对人 作出, 而规划部门向城管执法机关作出的复函也仅仅只是规划部门配合城管执法机关进行调 查的一种方式。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技术鉴定的复函》只是城管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一个证据,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泽民的起诉于法有据。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 苇 审 判 员 文 雅 利 审 判 员 贺 元 芳 二 O?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祥 猛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泽民,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29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天心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力,局长. 上诉人张泽民因诉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天心区分局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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