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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请假休假管理规定,公司休假规定,建筑公司休假规定,XX有限公司休假待遇规定

时间:2013-09-10 来源: 泥巴往事网

QQ 群:175569632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婚假、产假、丧假、探亲 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

XX 有限公司休假待遇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依法落实员工休假权利, 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休假是指法律规定或者企业依法协商约 定,允许员工暂时离开工作岗位,自行支配的时间。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休假待遇是指法律规定或者企业依法协 商约定,员工可享受的各项休假期限和休假工资的总称。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以下简称 “各单位” ) 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 休假类别 第五条 员工休假项目有: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带薪年 休假、婚假(另含路程假) 、丧假(另含路程假) 、生育假、探亲 假(另含路程假) 、工伤假、病假、事假、部分公民假、少数民 族节假日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休假等。

第六条 按照休假考勤管理要求,休假可分为出勤假和缺勤 假两类。其中,出勤假是指视为正常出勤的员工休假,包括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另含路程假) 、丧假(另 含路程假) 、部分生育假(仅指产假、生育护理假、哺乳期、计 划生育假) 、工伤假、部分公民假、少数民族节假日和地方政府 规定的其他休假。缺勤假是指视为缺勤的员工休假,包括部分生 育假(仅指哺乳假) 、探亲假(另含路程假) 、病假、事假。

第七条 员工休出勤假期间,工资按照正常出勤发放。员工 休缺勤假期间,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发放。具体要求见本规定 第四章内容。

第三章 休假期限 第八条 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休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按 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休法定节 假日和公休假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 ) (一)各单位在岗员工参加工作满 1 年及以上,均可享受年 休假。其中,累计工作满 1 年未满 10 年的,休假 5 天;累计工 作满 10 年未满 20 年的, 休假 10 天; 累计工作满 20 年及以上的, 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员工累计工作时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相 关规定计算。员工累计工作满 l、10、20 年时,当年度年休假天 数按照当年度累计工作满 1、10、20 年前后日历天数分别折算后 合并计算,不足 l 整天的部分不再享受年休假。

计算方法为:∑(当年度享受相应年休假日历天数÷365 天)× 相应年休假标准。 (三)新调入且符合本规定可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在本单位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 后不足 l 整天的部分不再享受。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365 天)×员工 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度在原单位已安排过年休假, 剩余未休天数少于折算天 数的,按照剩余未休天数执行。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 上的; 3.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 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 上的; 4.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员工, 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5.当年离岗脱产学习累计 6 个月以上的; 6.当年受到纪律处分或仍在处分期的。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年度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 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五)员工当年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内集中安排休完,确 因生产、工作需要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六)员工当年已休的疗养、休养活动天数(不含法定节假 日和公休假日)计入员工当年已休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 婚假 (一)员工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 5 天婚假。初次结婚且符合晚婚条件的员工(男满 25 周岁、女 满 23 周岁) ,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20 天。国家法定节 假日和公休假日计入婚假假期。

(二)员工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三)员工配偶在异地,员工需前往配偶所在地完婚的,另 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假期按本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四)婚假原则上须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第十一条 丧假 (一)员工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 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享受 丧假 5 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计入丧假假期。

(二) 如丧者与员工不在一地, 员工需前往异地处理丧事的, 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假期按本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第十二条 生育假 生育假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因员工生育而产生的休假。

生育假包括产假、生育护理假、哺乳假、哺乳期和计划生育假。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计入生育假假期。

(一)产假 1.女员工生育享受产假 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2.已婚女员工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 1 个子女的为晚育,符合 晚育条件的女员工增加产假 30 天。

3.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并经县 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增加产假 15 天;子瘤、产后出血(多 于 500 毫升)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证明,按难产对 待。

4.属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5.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增加产假 30 天。

6.女员工怀孕流产,根据不同情况可休流产假。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假期 15 天;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假期 42 天。

(二)生育护理假 男员工配偶符合晚育条件,男员工在其配偶分娩期间,可享 受 15 天生育护理假,生育护理假从子女出生当日起计算,事后 一律不补假。

(三)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在产假期满后至其婴儿满一周 岁期间, 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 上班路程较远的, 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 6 个月。

(四)哺乳期 女员工生育产假期满后恢复工作至其婴儿满一周岁期间为 哺乳期。哺乳期的女员工,单位每天给予其 1 小时哺乳时间。生 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女员 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外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期一般不得延长。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含 县级)医院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五)计划生育假 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分别 给予以下假期:

1.放臵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假 3 天,手术后 7 日 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 2 天。

3.输精管结扎的,休假 7 天。单纯输卵管结扎的,休假 21 天。

4.产后结扎输卵管的,按产假另加 14 天。

第十三条 探亲假 (一)各单位在岗员工工作满 1 年,与配偶不在一起或与父 亲、 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且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 方可享受探亲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是指员工公休假日乘普通交通工具 ( “普通交通工具”一般指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从工 作地到配偶或父母居住地往返最短时间在 12 个小时及以上的。

(二)探亲假期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两年合并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

4.员工探亲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予路程假, 路程假假期按 本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5.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计入探亲假假期。

(三)探亲假的特别规定 1.员工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使用。

如个别员工因特殊情况 申请分期使用的,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可由各单位酌 情处理, 但累计探亲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 路程假只限一次。

2.当年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3.新婚员工,夫妻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 结婚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次年可以享受。

4.员工配偶借调到外地工作,夫妻分居一年以上的,并继续 借调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5.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 98 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 30 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6.员工同其父亲、母亲中的一人居住在一起(即能利用公休 假日团聚的) , 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待遇。

7.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 即共同居住在 同一市(不含该市所属县) 、同一县区域内的,或者虽跨县(市) 居住,但路程较近的。员工探望配偶的同时,可同时探望其父亲 或母亲,因而不能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8.员工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 如原与配偶同居一地 的,在配偶死亡或者离婚当年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从第二年 开始,可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原系分居两地,当年 未探望过配偶的,当年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四条 工伤假 工伤假也称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发生工伤或工伤复发,需 要停工进行治疗并保留工资的期限。

工伤假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 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 超过 12 个月。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计入工伤假假期。

第十五条 病假 (一)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 疗休息的期限。员工自伤或因本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的伤害,不享 有请病假的权利。

(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或休养时间在 1 天以 上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的病情证明材料,方能办 理病假请假手续。

(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突发疾病急需外出就诊或休息 的,须报告员工所在单位、部门(班组站)管理者获准后方可离 开工作单位。在一个工作日内,超过 2 个小时(含 2 个小时)按 1/2 个工作日计算,超过 5 个小时(含 5 个小时)按一个工作日计 算。如治疗或休养时间在 1 天以上的,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如治疗或休养时间在 1 天及以内的,需补办病假请假手续。

(四)医疗期限规定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 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对于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 止工作进行治疗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 作年限以及在本企业工作年限, 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 的为 3 个月;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 的为 6 个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10 年以上 15 年以 下的为 12 个月;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20 年以上的 为 24 个月。

3.医疗期 3 个月的按 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 个月的 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 个月的按 15 个月内累计病休 时间计算;12 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 个月的 按 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 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 休时间计算。

4.医疗期病休期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五)员工连续 6 个月及以上休病假的视为长病,长病员工 休假结束后要求重新上岗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 出具县级以上 (含 县级)医院证明,并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和单 位同意,方可重新上岗工作。 (六)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认定患 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设区的市 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处 理。

第十六条 事假 (一)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与本人工作无关的事项(包括非公 司特别安排的学习、培训等)确需请事假的,一次请假时间一般 不超过 3 天,最长不得超过 10 天;全年请事假时间累计不得超 过 20 天,超过的按旷工处理。员工在试用期内一般不得请事假。

(二)员工请事假,原则上应在事前两天办妥请假手续。一 个工作日内,事假超过 2 个小时(含 2 个小时)按 1/2 个工作日 计算,超过 5 个小时(含 5 个小时)按一个工作日计算。

(三)员工确需请事假时,应首先使用带薪年休假。

第十七条 部分公民假 “三八妇女节” 、 “五四青年节”等国家规定的部分公民享受 的假期,由员工所在单位安排休假或参加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 如果适逢星期六或星期日,不再进行补假。

第十八条 路程假 (一)路程假是指员工请假到外地结婚、奔丧、探亲,公司 根据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给予的路程假期。路程假只能和婚假、 丧假、探亲假一起连休,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计入路程假 假期。

(二)路程假按照员工乘坐普通交通工具( “普通交通工具” 一般指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往返 最短时间计算。其中,往返路程时间在 12 个小时以内(不含 12 个小时)的不享受路程假,路程假最长不超过 5 天。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节假日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休假等, 按照国务院或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休假工资 第二十条 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期间, 岗位薪点工资、绩效奖励工资、薪点辅助工资、其他工资按原标 准发放。

(二)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法定节假 日和公休假日期间,按公司相关规定计发工资。

第二十一条 带薪年休假 (一)员工带薪年休假期间岗位薪点工资、薪点辅助工资、 其他工资按原标准发放, 绩效奖励工资按照员工本人绩效得分计 发。

(二)对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员工,因单位安排原因造成 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因员 工个人原因造成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婚假和丧假 员工婚假(另含路程假) 、丧假(另含路程假)期间岗位薪 点工资、薪点辅助工资、其他工资按原标准发放,绩效奖励工资 按照员工本人绩效得分计发。

第二十三条 生育假 (一)产假、计划生育假 1.员工产假、 计划生育假期间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享受 生育津贴。

2.如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工资待遇的, 从工 资基金中补发差额。

(二)生育护理假、哺乳期 员工生育护理假、 哺乳期期间岗位薪点工资、 薪点辅助工资、 其他工资按原标准发放, 绩效奖励工资按照员工本人绩效得分计 发。

(三)哺乳假 1.员工哺乳假期间停发岗位薪点工资、绩效奖励工资、薪点 辅助工资、其他工资,按标准工资的 80%计发哺乳假生活费,其 中标准工资是指员工本人正常工作应得的岗位薪点工资。

2.如哺乳假生活费低于长病员工生活费标准的, 按长病员工 生活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探亲假 员工探亲假(另含路程假)期间岗位薪点工资、薪点辅助工 资按原标准发放,按日停发绩效奖励工资(含月、季、年)和其 他工资。

第二十五条 工伤假 员工工伤假期间岗位薪点工资、薪点辅助工资、其他工资按 原标准发放,绩效奖励工资按照员工本人绩效得分计发。

第二十六条 病假 (一)病假期在六个月以内的 1.员工病假期间, 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按比例计发当 月岗位薪点工资,标准为:实际工作未满 10 年的为 70%,实际 工作满 10 年未满 20 年的为 80%,实际工作满 20 年未满 30 年的 为 90%,实际工作满 30 年的为 95%。

2.员工病假期间,按日停发绩效奖励工资(含月、季、年) 、 薪点辅助工资、其他工资。

3.如病假工资低于长病员工生活费标准的, 按长病员工生活 费标准执行。

(二)病假期在六个月及以上的 员工病假期间按本人应缴的“五险一金”加上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计发长病员工生活费。

(三)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 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誉的员工, 病假 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七条 事假 员工事假期间,按日停发岗位薪点工资、绩效奖励工资(含 月、季、年) 、薪点辅助工资、其他工资。

第二十八条 部分公民假 部分员工根据国家规定或企业组织享受“三八妇女节” 、 “五 四青年节”等假期,岗位薪点工资、绩效奖励工资、薪点辅助工 资、其他工资按原标准发放。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少数民族节假日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 休假期间,岗位薪点工资、绩效奖励工资、薪点辅助工资、其他 工资按原标准发放。

第五章 休假要求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员工加班加点工作,保证员工 必要的休息时间,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安排加班,生产岗位 人员确因生产任务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需要安排加班的, 应认真做 好加班时间记录,待恢复正常生产后,集中安排补休。

第三十一条 员工休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审批权 限及办理程序按照公司考勤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少数民族节假日和地方政府规定的 其他休假,员工直接休假。

员工休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另含路程假) ,应在每年年初 提出本年度休假计划安排,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三十二条 单位一般不得中断员工休假, 但确因自然灾害、 电网安全等重大因素影响,要求员工中断休假的,员工应服从安 排,在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后可恢复休假或另行安排假期。 第三十三条 员工休假期满后,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若员 工休假期满后未履行销假手续,超出休假期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员工搞不正之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请假的, 一经核实,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各种原因连续不在岗时间达到 1 年及以 上的,须报省公司审批。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所在地方政府对休假待遇有特殊规定 的,须报公司备案后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国家或有关部门、国 网公司对员工休假待遇有新的规定时,按其新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请假、休假程序及权限 第三十七条 职工休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办理请假手 续后,方可离开。休假完回单位后,三天之内必须到公司办公室 销假。

第三十八条 一般职工由分管领导批假;中层干部由总经理 批假;五天以上长假需经办公室人资专责审核。本办法中有具体 规定的,按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 丧假、生育假、探亲假、工伤假、病假、事假、部分公民假、少 数民族节假日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休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 部门(班组)负责人同意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职工休事假,部门(班组)负责人可准假1天及以 下,超过规定权限的应由公司领导批准。 第四十一条 职工休补休假的,由部门(班组)根据工作强 度自行调节安排,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并视其情节 给予行政处分。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私自不出勤者; 2、假期已满,未续假或未经批准而超假者; 3、伪造、涂改病假等证明者; 第四十三条 部门(班组)负责人不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 擅自准假的,追究其责任,并按职工的休假天数,扣发部门(班 组)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及奖金。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 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XX 有限公司职工请假审批单 附件 2:XX 有限公司职工销假单 二 O 一四年 X 月 XXX 日 XX 有限公司职工请假审批单 部 门:

姓 假 请 假 准 假 名 别 日 期 从 日 期 年 月 填表日期:

参加工作时间 连续工龄起算 日起至 年 年 月 共 共 月 日 天 天 实际请假日期 备 公司领导: 注 办公室:

部门(班组)负责人: XX 有限公司职工假审批单 部 门:

姓 假 请 假 准 假 名 别 日 期 从 日 期 年 月 填表日期:

参加工作时间 连续工龄起算 日起至 年 年 月 共 共 月 日 天 天 实际请假日期 备 公司领导: 注 办公室:

部门(班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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