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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贺家庄,原告撤诉对被告的不利,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卫军民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西贺家庄村第四村

时间:2013-07-22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范铁生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师家渠 村第二村民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卫军民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西贺家 庄村第四村民组、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西贺家庄 村委欠款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湖民一初字第 1005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卫军民,男。

委托代理人侯汉超,1948 年 9 月 21 日生,汉族,市民,住三门峡市崤山路四街坊 4 号楼 2 单元 1 号。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西贺家庄村第村民四组,负责人邓二牛,该组组 长。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西贺家庄村委,法定代表人卫金元,该村村委会 主任。

原告卫军民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西贺家庄村第四村民组(以下简称 西贺家庄四组) 、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西贺家庄村委(以下简称西贺家庄村委) 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军民及其委托 代理人侯汉超, 被告底街道办事处西贺家庄四组负责人邓二牛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崖底街 道办事处西贺家庄村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卫军民诉称:2003 年 9 月 16 日,我与四组和村委签订了租地协议,将我承包 经营的 1.3 亩地租给四组使用,租用期限 15 年,每年每亩 2000 元。2009 年该地因建二期 廉租房被征用,经村委研究决定,每亩赔偿 40000 元,我组所有征地用户均发放领取了应 得款项,唯独我的 1.3 亩地赔偿款 5.2 万元,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也不支付。无奈只能诉 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给我赔偿款 52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崖底街道办事处西贺家庄村四组辩称:本组因 2009 年政府筹建廉租房,将组内 部分农户所承包经营的土地征占,按照村委规定,将所征占土地以每亩 40000 元价格予以 赔偿, 统一办理存折发放到村民手中。

卫军民所说的自己 1.3 亩土地计 52000 元未能领取, 原因是他不是户主, 所以按照村委规定, 将土地赔偿款发放于户主孙月香即卫军民母亲手中, 至于如何分配,实属家务之事,卫军民未能取得赔偿款与村、组无关,原告起诉村、组实属 无理取闹。另外,卫军民母亲孙月香曾多次找本组诉说孩子不孝,自己生活无人顾及,要求 今后自家承包经营土地或租或征占所得款项, 全都交由老人所有, 如何分配, 由她自己决定。

该地在未征占之前,2003 年-2008 年期间每年租费都由卫军民领取,以后不再让卫军民领 取,所以 2009 年土地租费则由卫军民母亲孙月香领取,而不是卫军民领?G肭蠓ㄔ翰祷匚 谰 竦乃咚锨肭蟆?经审理查明:原告卫军民在本案中所称的 1.3 亩土地,原系以其母亲孙 月香为户主的家庭承包。2000 年卫军民家庭内部分家,卫军民从其家庭内部分到 1.3 亩土 地,但是未和村集体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也没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3 年 9 月 16 日,卫军民和被告西贺家庄村委签订租地协议一份,将该 1.3 亩土地以自己的名 义租给西贺家庄村四组使用。2009 年该地因建二期廉租房被征用,每亩土地补偿款 40000 元,因该地登记为卫军民之母孙月香承包,根据村里的规定,西贺家庄四组在发放补偿款时 将 52000 元补偿款发放给了卫军民之母孙月香。卫军民认为自己应当领取补偿款,诉至本 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其土地补偿款 52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 权的最主要依据,本案中,虽然原告卫军民因家庭内部分家而实际经营该 1.3 亩土地,并将 之出租给西贺家庄四组, 但并不能改变该土地实际被卫军民之母孙月香为户主的家庭所承包 的事实,因孙月香为承包该 1.3 亩土地的登记户主,故西贺家庄四组将补偿款发放给孙月香 的行为并无不当。原告虽然在 2000 年已经和孙月香分家,并分到该 1.3 亩土地,但是其并 未向村集体申请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 该土地所登记的承包人仍然是孙月香, 即卫军民不 是该 1.3 亩土地的承包人,故其向二被告要求该 1.3 亩土地的补偿款的要求于法无据,本院 不予支持。该 1.3 亩土地的补偿款已发放给该土地的承包人原告之母孙月香,原告要求的土 地补偿款可通过家庭内部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卫军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00 元,由原告卫军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翟二民 代理审判员 崔云飞 人民陪审员 尹团花 二 0 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德良

原告卫军民,男,41岁.委托代理人侯汉超,1948年9月21日生,汉族,市民,住三门峡市崤山路四街坊4号楼2单元1号.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西贺家庄村第村民四...

摘要: 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西贺家庄村民委员会、卫金元、 卫顺宽等与 {委员会0} 赔偿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三民终字第373号 ...

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家王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 负责人郭诚,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聂宏伟、赵建烈,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娟峡,女,36岁. ... (以下简称家王庄村二组)与被告马娟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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