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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7-3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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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姜纯学、肖庆 侠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长非诉执字第 24-1 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陈喜武。

委托代理人周福祥。

被执行人姜纯学。

被执行人肖庆侠。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姜纯学、肖庆侠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长岭县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 月 25 日作出的(2008)长法行审字第 26 号行政裁定,裁定 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07)吉长计生征决字第 13 号社 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 上述行政征收决定,逾期将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裁定发生法 律效力后,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 2008 年 3 月 6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要求 被执行人姜纯学、肖庆侠缴纳社会抚养费 8 000 元。案件受理 50 元。本院于 2008 年 3 月 6 日立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姜纯学、肖庆侠已交纳社会抚养费 2 000 元。并已支付给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08 年 5 月 24 日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 育局同意暂缓执行,于 2008 年 5 月 24 日中止执行。2009 年 3 月 12 日恢复执行。余款 6 050 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09 年 3 月 12 日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愿 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 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法行审字第 26 号行政裁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宝国 代理审判员 陈传江 代理审判员 张洪新 二 O?九年三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成

法定代表人陈喜武. 委托代理人周福祥. 被执行人董晶. 被执行人丛淑敏.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董晶、丛淑敏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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