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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2-30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支辉,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现住安徽省绩溪县何川小区2号. 上诉人支辉因与被上诉人洪盛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 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支辉于 判决书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上诉人晏辉与被上诉人信阳亚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信中法民终字第 155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晏辉,男。

委托代理人吴明成,男,汉族,1978 年 12 月 20 日生。

委托代理人程升,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亚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桂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娟,信阳亚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亚兴赛博数码广场业务员。

委托代理人梅虹,信阳市?负忧?铣欠?煞?袼??晒ぷ髡摺 上诉人晏辉因与被上诉人信阳亚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 负忧?嗣穹ㄔ海?009)信?该癯踝值?3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晏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明成、程升,被上诉人信阳亚兴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娟、梅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 年 11 月 3 日,原告晏辉在被告信阳亚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 亚兴赛博广场购买了两部大显×600 手机,每部手机单价 1000 元。被告信阳亚兴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向原告晏辉出具了两张发票 (票号分别为 00201283 和 00201284) , 及三包凭证, 并承诺“一月内验证水货,假一台赔一万元” 。2008 年 11 月 6 日,原告晏辉委托中国泰尔 实验室技术鉴定中心河南代理处对所购两部手机进行技术鉴定, 同日, 中国泰尔实验室技术 鉴定中心河南代理处制作了编号为 08HN1581 及 08HN1582 的两份鉴定报告,鉴定结论 为:送检手机样品为假冒产品。庭审中,被告信阳亚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备电脑当庭将原 告晏辉所购两部手机的信息输入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站, 查询的结果为“标志与移动电话机 串号均是真的,且对应”。原告晏辉对该查询过程及结果未提出质疑。

原审认为,原告晏辉提出所购手机系假冒产品,所依据的是中国泰尔实验室技术鉴定 中心河南代理处所出具的鉴定报告, 但原告晏辉及该鉴定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该鉴 定单位出具鉴定报告时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能力的证明, 故对该鉴定报告原审不予采信。

且 被告信阳亚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反证所售手机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站查询结果为 “标志与 移动电话机串号均是真的且对应” ;对此原告晏辉无相反证据反驳,故原告晏辉举证不力, 其诉请,原审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1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原告晏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50 元,由原告晏辉负担。

晏辉上诉称,原审以原告及该鉴定单位在本院告知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该鉴定单位出具 的鉴定报告时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能力的证据为由, 对中国泰尔实验室技术鉴定中心河南代 理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是错误的, 河南代理处 2008 年度的鉴定委托书已经被中国泰 尔实验室技术鉴定中心收回,请代理处鉴定时具备鉴定能力和资质,请求撤销原则,支持上 诉人的诉请。

被上诉人信阳亚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维 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晏辉上诉称中国泰尔实验室技术鉴定中心河南代理处具有鉴定资质 鉴定,结论应当采信的理由。经查,中国泰尔实验室技术鉴定中心于 2009 年 2 月 1 日委托 河南泰尔科技服务公司作为河南代理处,承担中国泰尔实验室 在河南的移动电话机,固 定电话机质量争议技术鉴定的业务。而上诉人晏辉提供的产品技术鉴定报告是在 2008 年 11 月 6 日作出的,上诉人晏辉未能提供中国泰尔实验室技术鉴定中心河南代理处 2008 年 度的相关鉴定资质证明, 原审对该鉴定报告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信阳亚兴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在原审中当庭将上诉人晏辉所购手机的信息输入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站,结论为 “标志与移动电话机串号均是真的,且对应” 。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晏辉的诉请也无不当。

上诉人晏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50 元,由上诉人晏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旭 审 判 员 林照友 审 判 员 邓 艳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彭 晨

摘要: 信阳亚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桂芝、张娟、梅虹、 晏辉与 {公司0}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信中法民终字第155号 上诉人(原... 委托代理人程升,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0} . 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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