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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扶梯)检验规则

泥巴往事网  发布于:2020-08-21  分类: 爱情文章 手机版

扶梯检验工艺标准

 一、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施工检验。

 本文件适用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检验。

 二、检验依据

  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50310-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10060-2011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T 18775-200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 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 1 号修改单)

 三、检验内容及方法:

 1 技术资料 1.1 制造资料 A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 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电梯相应参数; (3)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 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电 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 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检验方法: 电梯安装施工前审查相应资料 1.2 安装资料 A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 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

 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

 (5) 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 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 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 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以及竣工日期。

 注 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 或者检验合格章 检验方法: 审查相应资料。第(1)~(3)项在报检时审查,第 (3) 项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 (4) 、 (5)项在试验 时查验;第 (6) 项在安装竣工后审查。

 1.3 改造维修资料 A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 修资料:

 (1 )改 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 维修告知 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 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 )所 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 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 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 )施 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 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 )改 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 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 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 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 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 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 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 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检验方法: 审查相应资料。第 (1)~ (4)项在 报 检时审查,第 (4) 项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 (5 )项在 试验时查验;第 (6 ) 项在竣工后审查。

 1.4 使用资料 B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1.1 、1.2 、 1 . 3

 所述文 件资料(1.2 的(3)项和 1.3 的(4)项除外 ),以及监 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 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 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 大维修的,1.1、1.2、1.3 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 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 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 使用管理制度等; (4) 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 )按 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检验方法: 定期检验和改造、 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新安装电梯的监督检验进行试验时查验 (3) 、 (4) 、(5) 项,以及 (2 ) 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情况(如试验时使用单 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 (2) 、(3) 、 (4) 项查验内容范本, (5) 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

 2 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

 2.1 机房通道与通道门 C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 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 4m ;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 1.50m 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 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

 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 1.80m ,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它类似警示标志。

 检验方法: 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以下 C 类项目只描述现场 检验方法):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2 机房(机器设备)专用 C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 的其他用途。

 检验方法: 目测。

 2.3 安全空间 C (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 小于 0.70m,宽度为 0.50 m 或屏、柜的全宽(两者 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 2m ; (2) 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 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 0.50 m × 0.60m

  的水平净空面 积,其净高度不小于 2m;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 0.50m 时,应当 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检验方法: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4 地面开口 C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 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 50mm

 检验方法: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5 照明与插座 C (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 控制机房照明; (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 2P+PE 型电源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检验方法: 目测,操作验证各 开关的功能。

 2.6 断、错相保护 C 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检验方法: (1 )断开主开关 ,在其输出端,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2 )断开主开关 ,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 启动。

 2.7 主开关 B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①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 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 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 ②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置能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 1 m

 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 (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检验方法: 目测主开关的设置;断开主开关,观察、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是否被切断。

 2.8 驱动主机 B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 损(适用于改造、维修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 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检验方法: 目测;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 8.11 项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还需进行 8.12 项试验,综合 8.6、 8.10、8.11、8.12 项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

 2.9 制动装置 B (1) 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 (2)电梯正常运行时, 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 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检验方法: (1) 对照型式试验报告,查验制动器; (2) 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控制;(3)目测制动器动作等情况。

 2.10 紧急操作 B (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检验方法:

 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电气安全装置和手动松闸功能 (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检验方法: 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

 (3)应急救援程序 :在机房内应当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检验方法: 目测。

 2.11 限速器 B (1)

 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 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 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 )限速 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 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 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3)使用周期达到2 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 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检验方法: (1 )对照检查限 速器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铭 牌; (2 )目测电气安 全装置的设置; (3 )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核验报告, 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动作速度是否符合要求。

 2.12 接地 C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 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 目测,必要时测量验证。

 2.13 电气绝缘 C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标 称 电 压 / V

 测 试 电 压 ( 直 流 ) / V

 绝 缘 电 阻 / M Ω

 安 全 电 压 ≤

 500

 > 500

 250

 500

 1000

 ≥

 0 . 25

 ≥

 0 . 50

 ≥

 1 . 00

  检验方法: 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测量,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2.14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B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当在控制屏或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

 检验方法:

 对照检查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铭牌;目测动作试验方法的标注方法。

 3 井道及相关设备 3.1 井道封闭 C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 延 的功 能 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 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检验方法: 目测。

  3.2 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 C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 0.1+0.035v 2 ( m)

 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②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 1.0+0.035v 2 (m); ③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 ( 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 ) 不小于 0.3+0.035v 2(m ), 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 0.1+0.035v (m); ④轿顶上方应当有一个不小于 0.5m×0.6m×0.8m 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

 注 A-4: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 0.035v 2 可以用下值代替:

 ①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 4m/s 时,可以减少到 1/2,但是不小于 0.25m ②电梯额定速度大于 4m /s

 时,可以减少到 1/3,但是不小于 0.28m (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 0.1+0.035v 2 (m)的制导行程。

 检验方法: (1) 测量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2) 用痕迹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检验对重导轨的制导行程。

 3.3 强制驱动电梯顶部空间 C (1 )轿 厢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的行程不小于 0.50m ,轿厢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时一直处于有导向状态; (2)当轿厢完全压在上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 1.0m; ②井道顶部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 0.30m ,与导靴或滚轮、钢丝绳附件、垂直滑动门横梁等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 0.10m; ③轿厢顶部上方有一个不小于 0.50m×0.60m×0.80 m

 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均可)。

 (3)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导轨的长度能提供不小于 0.30 m

 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检验方法: (1 )测量轿厢在 上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 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2 ) 用痕迹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检验平衡重导轨的制导行程。

 3.4 井道安全门 C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 11 m

 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 1.80m、宽度不小于 0.3 5 m

 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检验方法: (1) 测量相关数据; (2 )打开、关闭 安全门,检查门的启闭和电梯启动情况。

 3.5井道检修门C (1)高度不小于 1.40m,宽度不小于 0.60m;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 ,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 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 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检验方法: (1)测量相关数据; (2) 打开、关闭检修门,检查门启闭和电梯启动情况。

 3.6 导轨 C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 2 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 2.50m(如果间距大于 2.50 m

  应当有计算依 据),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2)支架应当安装牢固 ,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 土构件上使用;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

 5 m

  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 T 型对重导轨不大于 1.2mm,不设安全钳的

 T 型对重导轨不大于 2.0mm;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 0~+2mm, 对重导轨为 0~+3mm。

 检验方法: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卷尺测量。

 3.7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B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 0.15m, 对于局部高度小于 0.50m 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 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 0.20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 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检验方法: 测量相关数据;观察轿厢门锁设置情况。

 3.8 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壁 C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 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 的净宽度两边各加 25mm 。

 检验方法: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3.9 井道内防护 C

 (1)对重(或者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 0.30m 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 2.5m 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或者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 0.10m; (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设置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 2.50m 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 0.5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 0.10m 检验方法: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3.10 极限开关 B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 者对重(如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 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强制驱动电梯的极限开关动作后,应当以强制的机 械方法直接切断驱动主机和制动器的供电回路。

 检验方法: ( 1 ) 将上行(下行)限位开关(如果有)短接,以检修速度使位于顶层(底层)端站的轿厢向上(向下)运行,检查井道上端(下端)极限开关动作情况; ( 2 ) 短接上下两端极限开关和限位开关(如果有),以检修速度提升(下降)轿厢,使对重(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检查极限开关动作状态; ( 3 ) 目测判断强制驱动电梯极限开关切断供电的方式。

 3.11 随行电缆 C 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检验方法: 目测。

 3.12 井道照明 C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检验方法: 目测。

 3.13 底坑设施与装置 C (1)底坑底部应当光滑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 ,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 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3 )底 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 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 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 作的保护; (4)底坑内应当设置 2P+PE 型电源插座,以及在进入 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

 检验方法:

 目测;操作验证停止装置和井道灯开关功能。

 3.14 底坑空间 C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当同时 满足以下要求:

 (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

 0.50m×0.60m×1.0 m

  的空 间(任一面朝下即可); (2 )底 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 于 0.50m ,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 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 0.15 m

 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 0.10 m ;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 0.15 m

 但小于 0.5 m

 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等比例增加至 0. 5 m; (3 )底 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30m。

 检验方法:

 测量轿厢在下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3.15 限速绳张紧装置 B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 重)应当有导向装置;(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检验方法:

 目测张紧和 导向装置; (2 )电梯以检修 速度运行,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电梯运行状况。

 3.16 缓冲器 B (1) 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当设置缓冲器,强制驱动电梯还应当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设置缓 冲器;蓄能型缓冲器只能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或者标签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 (3) 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4)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5)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检验方法:

 (1)对照检查缓冲器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铭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 1m/s 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以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牌或者标签; (2)目测缓冲器的固定和完好情况;必要时,将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短接,以检修速度运行空载轿厢,将缓冲器充分压缩后,观察缓冲器有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3)目测耗能型缓冲器的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4)目测对重越程距离标识;定期检验时,查验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垂直距离。

 3.17 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C 如果对重(平衡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检验方法:

 目测。

 4 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4.1 轿顶电气装置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3)轿顶应当装设 2P+PE 型电源插座。

 检验方法: (1)目测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停止装置和电源插座的设置;

 (2)操作验证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安全装置和停止装置的功能。

 4.2 轿顶护栏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 0.3m 时,轿顶应当装设护栏,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由扶手、0.10m 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2)当自由距离不大于 0.85m 时,扶手高度不小于 0.70m,当自由距离大于 0.85m 时,扶手高度不小于 1.10m; (3)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 0.15m 之内,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0.10m; (4)护栏上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须知。

 检验方法: 目测或者测量 相 关数据。

 4.3 轿厢安全窗(门)C 如果轿厢设有安全窗(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手动上锁装置,能够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 用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2)轿厢安全窗不能向轿厢内开启,并且开启位置不 超出轿厢的边缘,轿厢安全门不能向轿厢外开启,并 且出入路径没有对重(平衡重)或者固定障碍物; (3)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检验方法: 操作验证。

 4.4 轿厢和对重(平衡重)间距 C 轿厢及关联部件与对重(平衡重)之间的距离应当不 小于 50mm。

 检验方法: 测量相关数据。

 4.5 对重(平衡重)的固定 C 如果对重(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检验方法: 目测。

 4.6 轿厢面积 C (1) 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下述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所列值 5%的面积:

 Q S Q S Q S Q S100③ 180④ 225 0.37 0.58 0.70 525 600 630 1.45 1.60 1.66 900 975 1000 2.20 2.35 2.40 1275 1350 1425 2.95 3.10 3.25 注 A-5:①额定载重量,kg;②轿厢最大有效面积,m2;③一人电梯的最小值;④二人电梯的最小值;⑤额定载重量超过 2500kg 时,每增加 100kg,面积增加 0.16m2。对中间的载重量,其面积由线性插入法确定 (2)对于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轿厢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载货电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②该电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③该电梯由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检验方法: (1)测量计算轿厢有效面积; (2)检查层站装卸区域额定载重量标志、电梯专用等措施。

 4.7 轿厢铭牌 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厂名称或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定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检验方法: 目测。

 4.8 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B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 30m 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检验方法: 接通和断开紧急报警装置的正常供电电源,分别验证紧急报警装置的功能;断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验证紧急照明的功能。

 4.9 地坎护脚板 C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 小于 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检验方法: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4.10 超载保护装置 C 电梯应当设置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 110%额定载重量(超载量不少于 75kg)时,能够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检验方法: 进行加载试验,验证超载保护装置的功能。

 4.11 安全钳 B (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 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型式试 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2)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 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检验方法: (1)对照检查安全钳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和铭牌; (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5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 5.1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C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 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 折; ②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 股的断丝数大于 4 根;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 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 12 根(对于 股数为 6 的钢丝绳)或者大于 16 根(对于股数为 8 的钢丝绳); ③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 90%。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检验方法: (1)用钢丝绳探伤仪或者放大镜全长检测或者分段抽测;测量并判断钢丝绳直径变化情况。测量时,以相距至少 1m 的两点进行,在每点相互垂直方向上测量两次,四次测量值的平均值,即为钢丝绳的实测直径。

 (2)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按照制造单位提供的方法进行检验。

 5.2 端部固定 C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对于强制驱动电梯,应当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者至少用 3 个压板将钢丝绳固定在卷筒上。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 造单位的规定。

 检验方法: 目测,或者按照制 造单位的规定进行检验。

  5.3 补偿装置 C (1)补偿绳(链)端固定应当可靠;

 (2)应当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 (3)当电梯的额定速度大于 3.5m/s 时,还应当设置补偿绳防跳装置,该装置动作时应当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检验方法: (1)目测补偿绳(链)端固定情况; (2)模拟断绳或者绳跳出时的状态,观察电气安全装置动作和电梯运行情况。

 5.4 钢丝绳的卷绕 C 对于强制驱动电梯,钢丝绳的卷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完全压缩缓冲器时,卷筒的绳槽中应当至少保留两圈钢丝绳; (2)卷筒上只能卷绕一层钢丝绳;

 (3)应当有措施防止钢丝绳滑脱和跳出。

 检验方法: 目测。

 5.5 松绳(链)保护 B 如果强制驱动电梯的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者链 条上,则应当设置检查绳(链)松弛的电气安全装置,当其中一根钢丝绳(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 时,电梯应当停止运行。

 检验方法:

 轿厢以检修速度运行,使松绳(链)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电梯运行状况。

 5.6 旋转部件的防护 C 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 限速器,在井道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 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在轿厢上的滑轮、链轮 等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 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链条因松 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 轮之间。

 检验方法:

 目测。

 6 轿门与层门 6.1 门地坎距离 C

 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 35mm。

 检验方法: 测量相关尺寸。

 6.2 门间隙 C 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 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 8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 10mm;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 150N 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 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 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 45mm。

 检验方法: 测量相关尺寸。

 6.3 玻璃层门 C 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玻璃门上有供应商名称或者商标、玻璃的型式等 永久性标记;(2)玻璃门上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况下,也能够保证玻璃不会滑出;(3)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检验方法: 目测。

 6.4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B 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门应当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检验方法: 模拟动作试验。

  6.5 门运行和导向 C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由于磨损、锈蚀或 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 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检验方法: 目测。

 6.6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B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检验方法: 抽取基站、端站以及 20%其他层站的层门,将轿厢 运 行 至 开 锁 区 域外,打开层门,观察层门关闭情况及防止重块坠落措施的有效性。

 6.7 紧急开锁装置 B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检验方法: 抽取基站、端站以及 20%其他层站的层门,用钥匙操作紧急开锁装置,验证其功能。

 6.8 门的锁紧 B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其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2)轿厢应当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 7mm 时才能启动; (3)门的锁紧应当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应当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4)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也应当符合以上有关要求。

 检验方法: (1)目测门锁及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2)目测锁紧元件的啮 合情况,认为啮合长度可能不足时测量电气触点刚闭合时锁紧元件的啮合长度;

 (3)使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打开门锁,观察电梯是否停止。

 6.9 门的闭合 B (1)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轿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电梯或 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2)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电气安全 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 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 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检验方法: (1)使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打开层门,检查电梯是否停止; (2)将电梯置于检修状态,层门关闭,打开轿门,观察电梯能否运行; (3)对于 由数个 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的滑动门,抽取轿门和基站、端站以及 20%其他层站的层门,短接被锁住门扇上的电气安全装置,使各门扇均打开,观察电梯能否运行。

 6.10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C

 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 的间隙应当不小于 5mm;电梯运行时不得互相 碰擦。

 检验方法: 测量相关数据。

 7 无机房电梯附加检验项目 7.1 井道内作业场地总要求 C (1)作业场地的结构与尺寸应当保证工作人员 能够安全、方便地进出和进行维修(检查)作 业(参见 2.3);

 (2)作业场地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 工作场地入口处应当设置照明开关。

 检验方法:

 目测。

 7.2 设在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 C 检查、维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作业场地设在 轿顶上或轿内时,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1)设置防止轿厢移动的机械锁定装置;

 (2)设置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 全装置,当该机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 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

 (3)若在轿厢壁上设置检修门(窗),则该门(窗)

 不得向轿厢外打开,并且装有用钥匙开启的锁, 不用钥匙能够关闭和锁住,同时设置检查检修 门(窗)锁定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

 (4)在检修门(窗)开启的情况下需要从轿内移动轿厢时,在检修门(窗)的附近设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能够使检查门(窗)锁定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人员站 在轿顶时,不能使用该装置来移动轿厢;如果 检修门( 窗)

 的尺寸中较小的一个尺寸超过 0.20m,则井道内安装的设备与该检修门(窗)外边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0.30m 检验方法: (1) 目测机械锁定装置、检修门(窗)、轿内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

 (2)通过模拟操作以及 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检查机械锁定装置、轿 内检修控制装置、电气安全装置的功能。

 7.3 设在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C 检查、维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作业场地设在 底坑时,如果检查、维修工作需要移动轿厢或可能导致轿厢的失控和意外移动,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1)设置停止轿厢运动的机械制停装置,使工作场地内的地面与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2m; (2)设置检查机械制停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 全装置,当机械制停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且未 进入工作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当 机械制停装置进入工作位置后,仅能通过检修 装置来控制轿厢的电动移动; (3)在井道外设置电气复位装置,只有通过操纵 该装置才能使电梯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该装 置只能由工作人员操作。

 检验方法: (1)对于不具备相应安全措施的,核查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确认其上有无检查、维修工作无需移动轿厢且不可能导致轿厢失控和意外移动的说明; (2)目测机械制停装置、井道外电气复位装置的设置; (3)通过模拟操作以及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检查机械制停装置、井道外电气复位装置、电气安全装置的功能。

 7.4 设在平台上的作业场地 C 检查、维修机器设备的作业场地设在平台上时,如果该平台位于轿厢或者对重(平衡重)的运行通道中,则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1)平台是永久性装置,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且设置护栏; (2)设有可以使平台进入(退出)工作位置的装置,该装置只能由工作人员在底坑或者在井道外操作,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确认平台完全缩回后电梯才能运行; (3)如果检查、维修作业不需要移动轿厢,则设置防止轿厢移动的机械锁定装置和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机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 (4)如果检查(维修)作业需要移动轿厢,则设置活动式 机械 止挡装 置来限 制轿厢 的运行区间,当轿厢位于平台上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厢停在上方距平台至少 2m 处,当轿厢位于平台下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厢停在平台下方符合 3.2 井道顶部空间要求的位置;(5)设置检查机械止挡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只有机械止挡装置处于完全缩回位置时才允许轿厢移动,只有机械止挡装置处于完全伸出位置时才允许轿厢在前条所限定的区域内移动。如果该平台不位于轿厢或者对重(平衡重)的运行通道中,则应当满足上述(1)的要求。

 检验方法: (1)目测平台、平台护栏、机械锁定装置、活动式机械止挡装置的设置; (2)通过模拟操作以及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检查机械锁定装置、活动式机械止挡装置、电气安全装置的功能。

 7.5 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 B (1)用于紧急操作和动态试验(如制动试验、曳引力试验、安全钳-限速器动作试验、缓冲器试验及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试验等)的装置应当能在井道外操作;在停电或停梯故障造成人员被困时,相关人员能够按照操作屏上的应急救援 程序及时解救被困人员;

 (2)应当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 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

 (3)装置上应当设置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

  (4)装置上应当设置停止装置。

 检验方法: (1)目测或者结合相关试验,验证动态试验装 置的功能;

 (2)在空载、半载、满 载等工况(含轿厢与对 重平衡的工况),模拟停电或停梯故障,按照相应的应急救援程序进行操作。定期检验时在空载工况下进行。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操作,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3)操作停止装置,验证其功能。

 7.6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C 如果需要在轿厢内、底坑或者平台上移动轿厢,则应当在相应位置上设置附加检修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每台电梯只能设置 1 个附加检修装置;附加检修控制装置的型式要求与轿顶检修控制装置相同;

 (2)如果一个检修控制装置被转换到“检修”,则通过持续按压该控制装置上的按钮能够移动轿厢;如果两个检修控制装置均被转换到“检 修”位置,则从任何一个检修控制装置都不可能移动轿厢,或者当同时按压两个检修控制装置上相同方向的按钮时,才能够移动轿厢。

 检验方法: (1)目测附加检修装置的设置;

 (2)进行检修操作,检查检修控制装置的功能。

 8 试验 8.1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C 当轿厢上行速度失控时,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 置应当动作,使轿厢制停或者至少使其速度降 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该装置动作时,应当使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检验方法: 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按照制造单位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8.2 耗能缓冲器试验 C 缓冲器动作后,回复至其正常伸长位置电梯才能正常运行;缓冲器完全复位的最大时间限度为 120s。

 检验方法: (1)将限位开关(如果 有)、极限开关短接,以检修速度下降空载轿厢,将缓冲器压缩,观察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情况;

 (2)将限位开关(如果 有)、极限开关和相关的电气安全装置短接,以检修速度下降空载轿厢,将缓冲器完全压缩,测量从轿厢开始提起到 缓冲器回复原状的时间。

 8.3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动作试验 B

 (1)施工监督检验:轿厢装有下述载荷,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①瞬时式安全钳,轿厢装载额定载重量,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作为试验载荷; ②渐进式安全钳:轿厢装载 1.25 倍额定载重量;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取 1.25 倍额定载重量与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两者中的较大值作为试验载荷;对于额定载重量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 200kg/m2 计算的非商用汽车电梯,轿厢装载 1.5 倍额定载重量; (2)定期检验: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检验方法: (1)施工监督检验:由施工单位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2) 定期检验: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人为分别使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轿厢是否停止运行;然后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下运行,人为动作限速器,观察轿厢制停情况。

 8.4 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动作试验 B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上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检验方法: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人为分别使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如果有)动作,观察轿厢是 否停止运行;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如果有),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上运行,人为动作限速器,观察对重(平衡重)制停情况。

 8.5 平衡系数试验 C 曳引电梯的平衡系数应当在 0.40~0.50 之间,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检验方法: 轿厢分别空载、装载额定载 重量的 25%、40%、50%、75%、100%、110%作上下全程运行, 当轿厢和对重运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时,记录电动机的电 流值,绘制电流-负荷曲线以 上、下行运行曲线的交点确定平衡系数。以电动机电源 输入端为电流检测点。

 8.6 空载曳引力试验 B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当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检验方法: 将上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和缓冲器柱塞复位开 关(如果有)短接,以检修速度将空载轿厢提升,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后,继续使曳引机按上行方向旋转,观察是否出现曳引轮与曳引绳产生相对滑动现象,或者曳引机停止旋转。

 8.7 运行试验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

 检验方法: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 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观察运行情况。

 8.8 消防返回功能试验 B 如果电梯设有消防返回功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消防开关应当设在基站或者撤离层,防护玻璃应当完好,并且标有“消防”字样; (2)消防功能启动后,电梯不响应外呼和内选信号,轿厢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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