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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原告汪晓平,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变更,原告所在方人民法院,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杨丽诉被告张玉发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3-09-1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李景兴诉被告王淑芳、潘树民、李凤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杨丽诉被告张玉发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扶民初字第 2103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杨丽,女。

被告张玉发,男。

委托代理人周景艳,女,系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 2009 年 8 月 25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丽诉被告张玉发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于洪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双方于 1995 年 1 月份自由恋爱 订婚,于 1997 年 1 月 19 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 角,导致双方感情不和,经扶余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 791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 解离婚, 后又复婚。

现因感情不和, 不能共同生活在一起, 双方均同意离婚, 并对子女抚育, 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杨丽与被告张玉发离婚。

二、被告个人财产(2008 扶民初字第 791 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归张玉发的财产) 归张玉发所有。

三、婚生长女张雅欣现年 11 周岁、长子张天赐现年 5 周岁均随被告生活,原告个人 份额承包地 0.3 亩及(2008)扶民初字第 791 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原告分得 20 000 元存 款,作为二子女抚育费至成年。

案件受理费 150 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于洪涛 二 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闫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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